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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美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6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其中,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发生本部门(公司)重大事项时,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秘书,并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同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交所: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整)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如实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以及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经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规利用其职权、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三),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4日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附件一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姓名/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公司简称:龙大美食公司代码:002726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可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案录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的内容

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乙方在参与甲方经营活动或从事相应业务时,会直接或间接涉及(接触)甲方内幕信息,为明确和保障保密义务和权益,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述的“内幕信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2条规定,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涉及其经营、财务或者对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指甲方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并经甲方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二条乙方承诺不对第三人泄露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甲方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内幕信息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条乙方对所获知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该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应事先告知甲方。

第七条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四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每月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的函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您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此提醒:

(一)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定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特此函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年月日被告知人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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