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独立意见
郑才刚先生因年龄等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职务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公司对其工作另有安排。经核查,郑才刚先生的离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辞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其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二、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过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沈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了解, 我们认为沈杰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