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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等待期、解除限售/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及焊带产品出货量增长率,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能够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焊带产品出货量能够直接反应公司的生产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巩固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使公司在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发挥规模效应及协同效应,进而提升公司竞争优势。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在目前国内经济结构调整、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该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压力与动力并存,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利于调动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衍生品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制定《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内部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及处理程序等内部控制程序,对风险能形成有效控制。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李德成、黄诗忠、吕成英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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