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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第二个归属期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离职。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6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公司本次作废此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此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29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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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5.6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此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圣来、李锋、程益群、谭立峰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