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2-066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授予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29人;
2、本次归属股票数量:21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5%。
3、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1)2020年7月1日,公司发布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7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23,558,388股的3.27%。
(2)2020年9月14日,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参与2020年激励计划的公司副总经理李宗杰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之日(2020
年6月30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且李宗杰承诺自最后一笔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暂缓授予李宗杰限制性股票50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向李宗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据此,前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除李宗杰外的其他31名激励对象,前述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20万股,该等股票均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3.06%,占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3.51%。
(3)2020年10月22日,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李宗杰当时距上次卖出公司股票时间已满6个月,且公司及前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李宗杰均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向李宗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向李宗杰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前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3、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期间内归属。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间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规定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2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业绩
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归属期 | 绩效考核指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0年合并报表净利润达到1,500万元,或母公司报表净利润达到1,200万元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20年合并报表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合并报表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30%;或者以2020年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母公司报表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30% |
第三个归属期 | 以2020年合并报表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合并报表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50%;或者以2020年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母公司报表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50% |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分数划分为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等级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
A | 100% |
B | 80% |
C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0年6月30日,惠伦晶体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日,惠伦晶体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7月1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
3、2020年7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58)
4、2020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9月14日为授予日,同意向除李宗杰之外的符合条件的其他31名激励对象授予72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向公司副总经理李宗杰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50万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5、2020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宗杰现时距上次卖出公司股票时间已满6个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同意向李
宗杰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6、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7、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本次授予价格调整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于2022年5月17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79,004,2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7月15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的公式如下: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该公式,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如下: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77-0.09=5.68(元/股)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经2021年10月2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因2名激励对象放弃当期归属,其获授但尚未达到归属条件的合计8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票数量为300万股,该次归属人数由32人调整为30人。经2022年10月2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因2名激励对象放弃本期归属、1名激励对象离职,其获授但尚未达到归属条件的合计36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第二个归属期归属股票数量为210万股,本次归属人数由32人调整为29人。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一致。
五、董事会关于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时间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归属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分别为2020年9月14日和2020年10月22日,其中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2日所涉及的激励对象李宗杰已离职,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全部作废。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9月15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为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 归属条件 | 成就情况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0年合并报表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合并报表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30%;或者以2020年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母公司报表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30%。 | 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净利润为11678.15万元,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11373.62万元。公司业绩考核达标 | |||
4 | 2021年度,29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A”,均满足归属条件。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
六、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及流通安排
1、第二个归属期: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
2、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人数:29人。
3、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股数:210万股。
4、归属价格:每股5.68元。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6、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 职务/职位 | 2020年度激励计划项下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占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百分比 |
姜健伟 | 副总经理 | 100 | 30 | 4.29% |
激励对象 | 职务/职位 | 2020年度激励计划项下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占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百分比 |
潘毅华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30 | 9 | 1.29% |
叶国辉 | 副总经理 | 30 | 9 | 1.29% |
邓又强 | 董事、财务总监 | 30 | 9 | 1.29% |
刘峰 | 副总经理 | 30 | 9 | 1.29% |
翁秋霖 | 副总经理 | 10 | 3 | 0.43%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3人) | 470 | 141 | 20.14% | |
合计 | 700 | 210 | 30.00% |
注:①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相加之和在尾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②以上激励对象已剔除离职人员及放弃本期归属的人员。
③上述任何一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④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⑤姜健伟为中国籍(台湾)员工。
⑥获授权益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国籍 |
1 | 庄 重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2 | 韩 雪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3 | 陈培丽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4 | 鲍 伟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5 | 严英兰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6 | 陈福寿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7 | 郭理华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8 | 陈凤娥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9 | 朱建三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10 | 李红林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11 | 黄继宁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12 | 勾旭德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13 | 张方龙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14 | 王立彬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15 | 张 杰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16 | 闫向阳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17 | 苏 华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18 | 胥 毅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19 | 张方辉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国籍 |
20 | 杜自甫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21 | 罗劲松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22 | 邱长银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 |
23 | 彭英铭 | 核心骨干 | 中国籍(台湾) |
7、可归属股份具体登记办法: 鉴于公司副总经理叶国辉先生、刘峰先生存在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为避免可能出现短线交易的情形,为充分保障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分批办理登记,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批次,具体以实际登记情况为准。
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本次归属的29名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八、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认购股票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未向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亦不存在该等计划或安排。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激励对象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自行筹措,由公司统一代缴。
九、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除公司副总经理叶国辉先生、刘峰先生外,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副总经理叶国辉先生、刘峰先生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股票登记事宜将待相关条件满足之后再为其办理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
十、本次归属对公司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并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2,100,000股,归属完成后总股本将由279,004,251股增加至281,104,251股,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归属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5.6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
2、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9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资格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十二、监事会意见
1、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同意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5.68元/股。
2、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内的21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5%)办理归属及上市流通手续。
十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十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