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同意将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认真审阅了公司拟签定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同意将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关联方借款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意将《向关联方借款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范存艳 梁 杰 李 卓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