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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2年10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其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其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租赁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在确保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充足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子冬:

戴李宗:

涂连东: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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