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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的93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其作为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与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

二、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获授的20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整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延期及调整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是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且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延期及调整不同实施主体投资金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耿慧敏:

徐飞: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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