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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尔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可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向董事会提交相关建议和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形式。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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