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准确、完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九条 因工作原因而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对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各项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董事会报备。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对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管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亦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本制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杜绝内幕交易。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4日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获取信息时间一栏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