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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尔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及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已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接待来访或座谈交流;

(八)公共传媒;

(九)邮寄资料或电子邮件沟通。

第十七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四)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二)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可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二十一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公司应避免在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的选择性信息披露,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沟通的主要内容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二十二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三)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其他方式:

(一)公司可设立公开的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可向投资者邮寄其所关心的书面文件;

(二)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三)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于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刊载,同时可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得代替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或非经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擅自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0月24日

附件一: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证券代码:300229 证券简称:拓尔思

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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