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合理可行的。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杜烈康、芮斌、倪宣明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