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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鸽科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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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股东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计划、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若存在未弥补亏损则不得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四条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现金分红方式优于股票股利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10%。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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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拟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七条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第九条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后所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主要用于公司业务经营。

第十一条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可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2022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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