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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鸽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4

公告编号:2022-069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修订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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