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67证券代码:833284 证券简称:灵鸽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