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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客观、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责任和义务。经公司研究,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除延长前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其他内容不变。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延长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佰恒 张才文 陶晓慧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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