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公司通报捐赠落实情况。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执行以下审议程序: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对外捐赠,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对外捐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对外捐赠,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述“累计捐赠总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在捐赠行为完成后,经办单位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经办单位负责将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妥善存档备查,并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公司。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