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龚新海____________ 李钟华____________
骆广生____________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