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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重工: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2022-088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0,002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1、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持有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3,33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鉴于《2021年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于9月30日前降职且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持有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3,33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持有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4、鉴于《2022年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于9月30日前降职且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持有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5、鉴于《2022年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在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降职,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2022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再调整,根据该解除限售期考核结果相应解除限售;之后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按新任岗位标准重新核定,所调减的166,668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1名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规定,其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2022年度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0%,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666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1、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59元/股。因此,《2021年激励计划》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按照6.59元/股回购,同时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规定,向回购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回购价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中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4.94元/股回购,同时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向回购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回购价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次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类别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355,253,404-960,002354,293,402
无限售条件股份189,686,631189,686,631
总计544,940,035-960,002543,980,033

说明:公司第十一届第一次董事会、第十一届第二次董事会、第十一届第五次董事会、第十一届第七次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40,002股。因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暂未实施注销,变动前股本为2022年8月25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22-073)中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暂不实施注销,待2022年度董事会后统一注销。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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