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6名原股权激励对象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上述6名原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及公司股权分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次不符合激励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