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美工业有限公司向关联自然人曾雅萍女士租赁房屋,是为了满足其日常办公的场地需要,且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了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清木 李 磊 吴锦凤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