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鉴证报告 |
众环专字(2022)3310237号 |
目 录
1、鉴证报告······················································································· 1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3
关于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2)3310237号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川科技公司”)截至2022年10月21日止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相关要求编制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可川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工作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相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可川科技公司截至2022年10月21日止以自筹资金
支付的发行费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可川科技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吕方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 浩
中国·武汉 2022年10月21日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
(截至2022年10月21日止)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049号文《关于核准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本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2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4.68元。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6,49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8,536,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7,960,000.00元,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2)3310017号验资报告。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8,536,000.00元(不含税),其中发行费用—承销保荐费中的45,333,696.00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发行费用中的4,363,909.80元已由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中尚未支付的金额为18,838,394.20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不含税)
序号 | 费用类别 | 发行费用总额 | 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金额 | 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金额 | 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47,833,696.00 | 45,333,696.00 | 2,500,000.00 |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8,000,000.00 | 1,037,735.85 | 6,962,264.15 | |
3 | 律师费用 | 7,113,207.55 | 566,037.74 | 6,547,169.81 | |
4 | 信息披露费用 | 4,858,490.57 | 4,858,490.57 | ||
5 |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730,605.88 | 260,136.21 | 470,469.67 | |
合 计 | 68,536,000.00 | 45,333,696.00 | 4,363,909.80 | 18,838,394.20 |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费用类别 | 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2,500,000.00 | 2,500,000.00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037,735.85 | 1,037,735.85 |
3 | 律师费用 | 566,037.74 | 566,037.74 |
4 |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260,136.21 | 260,136.21 |
合 计 | 4,363,909.80 | 4,363,909.80 |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相关要求编制本专项说明,本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截至2022年10月21日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情况。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