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上午10时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亿元进行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超过6个月,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以下无正文)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贝政新 | 王世文 | 王亮亮 | ||
时间: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