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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媒体等社会公众(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规范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的诚信自律和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从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目标的一项长期性重要管理行为。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本制度第四条中规定的特定对象;

(三)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沟通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其他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信息的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及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新闻发布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信箱、网络交流平台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管理联系方式、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公司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要求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调研或新闻采访等活动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

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附件二)。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员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将按要求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一)。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公司证明、身份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在确认相关文件的

真实性后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落实接待工作,并与预约者及时沟通接待事宜。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过程中,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特定对象应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经核对相关内容,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特定对象应向公司提前知会的文件是指基于现场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与公司直接沟通后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知会的文件,可以是文件的全文,也可以仅是文件中涉及公司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特定对象应当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相关文件前知会公司。特定对象向特定客户、内部自营或经纪部门提供文件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核查文件中涉及公司的基础信息是否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虚假、错误或误导性记载,并在收到文件后及时向特定对象提供书面反馈文件。文件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及时启动事后复核程序,对相关人员发布的研究报告、新闻报道等进行重点关注,如发现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公司应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将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内向广大投资者进行公开披露,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十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三),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络媒体,同时刊登于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以及公司网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一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预约登记时间:

来访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 务
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接待期间接待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董事会秘书意见

注:请来访人员带好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等证件。

附件二 《承诺书》

承 诺 书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日 期:

附件三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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