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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4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内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23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栏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对于激励对象名单存在异议的,请将异议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证券部。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证券部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等信息资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平范。孙平范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发展、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对公司的发展起到关键核心的作用。因此,本计划将孙平范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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