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公司拟投资建设144万吨焦化项目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拟投资建设的144万吨焦化项目符合《焦化行业规范条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等行业规范;符合《山西省焦化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临汾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暨焦化行业统筹布局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产业政策。
二、本次投资建设144万吨焦化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司焦炭主业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长远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公司投资建设144万吨焦化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投资建设144万吨焦化项目。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建设144万吨焦化项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岳丽华 李玉敏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