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12个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12个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24年4月25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 融 孙进山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