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2,247,138.47欧元及其利息和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
仲裁费、申请人的律师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仲裁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
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聘请的律师已向德国仲裁机构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Schiedsgerichtsbarkeit e.V.(以下简称“DIS”)提交仲裁申请并被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象西机电工业园
2.被申请人1:MAX Automation SE(以下简称“MAX”)
住所地:德国杜塞尔多夫市40213号Breite Strasse 29-31被申请人2:NSM Magnettechnik GmbH(以下简称“NSM”)(NSM属于MAX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德国Olfen 59399 Lützowstra?e 21
3.仲裁机构: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 Schiedsgerichtsbarkeit e.V.
二、本次仲裁的内容及理由
1.申请人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共同或单独向申请人支付2,247,138.47欧元,外加自2019年11月5日以来高于基本贷款利率五个百分点的利息。
(2)要求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共同或单独支付与本次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仲裁费、申请人的律师费等。
2.申请人提出的理由
2018年1月3日,双方签订了《股权出售购买转让协议》(以下简称“SPA”),申请人以400万欧元的价格向被申请人2收购NSM Packtec GmbH(后更名为Finnah Packtic GmbH)(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和资产,并约定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对其在SPA项下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双方又签订了《修订协议》。根据修订协议的约定,如果目标公司的财务损失是在2018年商业年度产生的,那么作为股份卖方的被申请人2将与申请人分担该损失。
由于目标公司在2018财年的净收入为负数,并触发2018年损失分担机制,因此,被申请人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分担损失2,247,138.47欧元,但被申请人拒绝分担损失。申请人根据SPA约定等理由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提起了第DIS-SV-2020-00334号DIS仲裁(“2020年DIS仲裁”)(详见公司2020年3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德国子公司原转让方提起仲裁索赔950万欧元及利息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但在2022年3月31日的最终裁决中,仲裁庭仅“暂时”驳回了申请人的损失分担索赔,并认为应由新的仲裁庭决定申请人是否有权享有该索赔(详见公司2022年4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因此,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再次依法向德国DIS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关损失。
三、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仲裁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其他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收到受理通知的时间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主要请求 | 案件进展阶段 |
1 | 叶长智 | 仟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熊猫精酿(安顺)酒业有限公司、乐惠国际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年4月1日 | 214.26 | 1、请求被告仟亿建设支付工程款以及利息214.26万元; 2、请求熊猫精酿、乐惠国际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一审判决驳回 要求乐惠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
2 | 贵州长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熊猫精酿(安顺)酒业有限公司、乐惠国际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年9月6日 | 26.52 | 1、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6.52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一审待审 |
3 | 王弘 | 梭子蟹精酿啤酒(上海)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年9月7日 | 34.72 |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其他损失、费用等合计34.72万元。 | 一审审理中 |
4 | 上海彦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被告:梭子蟹精酿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宁波鲜啤三十公里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波鲜啤三十公里贸易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2年9月27日 | 145.49 | 1、请求判令梭子蟹公司支付服务费、佣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145.49万元; 2、请求判令宁波鲜啤三十公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一审待审 |
特此公告。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