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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源:关于修订内部控制部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证券代码:300109 证券简称:新开源 公告编号:2022-119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内部控制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部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内部控制部分制度修订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3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 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三) 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
(四)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4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新增
5第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以保障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性。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

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二、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本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本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2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3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新增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
6范 第二十三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修订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特此公告

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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