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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新材:董事履职支撑服务保障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支撑服务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履职相关保障服务,规范董事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履职与保障第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保障。

(一)及时送达监管文件。国资委、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下发的涉及公司发展、经营、改革等各项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送达公司董事;向其开放任职公司电子办公、数据报告等信息系统,保障董事在公司办公系统中享有审阅文件的权限;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送达公司董事;除特别紧急的情况以外,临时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公司董事。

(二)公司召开工作会、战略研讨会、经营分析会以及涉及重大改革、重大投资等重要事项的内部研讨会或决策会等重要会议,可以安排部分董事列席,为其根据工作需要列

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专题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提供便利;畅通董事与公司基层干部职工沟通交流渠道。

(三)积极配合了解情况。公司董事可以采用实地调研、查阅公司有关资料、与公司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了解掌握公司情况,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与支持。公司每年视情况组织董事实地考察或现场调研。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除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公司还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董事日常管理和履职保

障的职能部门,承担为公司董事履职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及时落实、协调公司董事提出的各项履职要求。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做好保障公司董事履职相关工作,为公司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公司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协助,及时提供公司董事履职的各项信息及资料,与公司董事做好沟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提出的涉及公司决策、生产

经营、重大事项等相关询问,公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公司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公司经营层向董事会汇报

报告期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公司重大项目进展、董事会决议执行、公司改革发展等事项,并征求意见和建议。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可不定期向公司董事进行专项汇报,公司董事应当及时反馈。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董事会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充分协助。

第十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董事长应当督促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定期检查决议实施的情况,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汇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或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充分协助。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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