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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规范货币类衍生业务运作,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等指导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类衍生业务是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标的资产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等货币,币种之间的汇率,以及各项贷款、债券的利率等。具体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三条 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所有货币类衍生业务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对冲业务环节或融资活动形成的汇率或利率风险敞口为目的。操作主体在货币类衍生业务交易过程中,必须严守套期保值、风险中性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品种必须严格控制在获批范围内,且与主业密切相关,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二)公司所有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单

笔业务时限不超过12个月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年度货币类衍生业务总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度业务计划。

(三)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只允许与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具有货币类衍生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单一年度内公司内部同类货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通过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集中操作。

(四)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他人名义。 (五)要把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业务管控体系作为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首要前提,综合考虑经营模式、风险承受能力、资金实力、人员配置、机构设置等,审慎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明确货币类衍生业务分管负责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

(六)未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且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小,可不单独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但须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 (七)要准确识别货币类衍生业务品种存在的风险,加强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团队的能力建设,提升决策与执行管理的专业化程度,确保套期保值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组织机构包括党委会、股东

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委员会,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计划企管部(法律风控部)、审计部、证券部、销售部及采购部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核准的业务资质、业务类型和年度计划范围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集团公司对全级次拟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企业进行资质核准,对发生风险或违规事项的企业做出暂停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决定,对年度计划、已核准事项变更、被暂停开展业务企业重启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党委会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要求,对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主要职责为对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核准事项变更等货币类衍生业务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责为审批超越董事会权限的或与关联人交易的货币类衍生业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审批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审批货币类衍生业务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核准事项变更等。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的研究审议机构,主要职责为审议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手册、业务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核准事项变更等,根据董事会决议对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监督

管理。

第十一条 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货币类衍生业务的主管机构,委员会由财务部、计划企管部(法律风控部)、销售部、采购部、审计部、证券部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审阅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手册、业务开展可行性、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年度计划、交易授权、核准事项变更等,提出指导意见;

(二)审批已核准年度计划范围内的具体套期交易申请和交易的前中后台人员安排,提出指导意见;

(三)提议上报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四)对货币类衍生业务及相关部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岗位设置前中、后、台岗位,严格执行人员分离原则,同一岗位的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前台交易人员由财务部资金岗人员构成,中台风控人员由非前台交易人员的财务部资金岗人员和计划企管部(法律风控部)人员共同构成,后台人员分为会计核算人员和审计人员。

相关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对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管理:

(一)销售部及采购部业务需求部门负责定期报送进出口业务收支头寸需求,负责提供外币业务履约情况等材料,参与外汇风控的分析研究,协助财务部外汇头寸的平衡管

理,作为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决策参考。负责向财务部报送与未来收付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资料用于汇率风险防范分析;

(二)财务部是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发起部门,负责制定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手册,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制定年度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场外业务的套期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如需),在已核准年度计划范围内提交具体套期交易申请、执行套期交易,向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委员会、中后台人员报送相关业务资料,进行货币类衍生业务资金管理和会计账务处理,配合内、外部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三)计划企管部(法律风控部)负责监管货币类衍生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合规性,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或归口管理部门、委员会报告监管情况,协助进行风险应急处理;

(四)审计部负责对货币类衍生业务开展日常监督,向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委员会报告审计情况,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五)证券部负责提供上市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支持。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要求,对本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事项的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二)制定本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操作手册,建立健全货币类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流程和机构;

(三)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开展的业务类型,制定本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场外业务的套期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如需),组织实施经核准的货币类衍生业务;

(四)按要求完成各类信息报送和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五)对本公司风险或违规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及时报告风险、违规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额外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 货币类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六条 公司对货币类衍生业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财务部负责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年度业务计划。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审议公司年度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具体审批权

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5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 5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业务计划额度。

第十七条 各项货币类衍生业务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业务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不得在批准的年度业务计划外开展或变相开展任何货币类衍生业务,不得随意变更年度业务计划。因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公司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提出年度业务计划调整申请,并按本制度第十六条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协议、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各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由各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交易授权审批,下达交易指令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交易授权,授权应当明确交易品种、对手、场所及额度等要素。人员职责变更时应当及时终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格内控管理,确保货币类衍生业务交易相关要素均获得授权且不得超过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货币类衍生业务保证金(如有)规模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度计划规定的保证金限额。要对保证金(如有)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同一岗位的人员实行定期轮岗:

(一)前台交易人员由财务部资金岗人员构成,岗位职责为:研究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负责套期方案的拟定;交易询价,签报提交套期交易申请,依据审批与金融机构叙做交易并将交易产生的收入或费用录入公司财务系统;跟踪市场行情,对已生效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应选择具有货币类衍生业务知识结构或相关从业经历、并无不良从业记录的财务部人员作为前台交易人员。

(二)中台风控人员由非前台交易人员的财务部资金岗人员和计划企管部(法律风控部)人员共同构成,岗位职责

为:财务部中台风控人员负责监督前台交易人员的操作风险,对业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纠正;计划企管部(法律风控部)中台风控人员负责审核交易授权事项、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及时报告业务可能产生的重大损失、法律纠纷等风险并协助进行风险应急处理。

应选择具有货币类衍生业务知识结构或相关从业经历、并无不良从业记录的财务部人员作为中台交易人员;应选择具有法律合规知识结构或相关从业经历、并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法律风控部人员作为中台风控人员。

(三)后台人员分为会计核算人员和审计人员:

1.会计核算人员由财务部核算岗人员构成,岗位职责为:

对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账务处理,配合审计人员对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开展日常监督;

2.审计人员由审计部人员构成,岗位职责为:对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开展日常监督;关注制度的健全性,评价套期业务内控的有效性;每年对所有货币类衍生业务全覆盖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货币类衍生业务年度计划经董事会批准且进行集中操作的年度交易对手确定后,在开展具体交易之前,财务部须组织交易对手完成对公司前中后台人员的业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操作流程

(一)制定年度计划

根据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财务部研究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客观需求、必要性和

可行性,拟定年度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计划包括交易授权、交易对手范围、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交易金额、保值区间、套期期限、交割日等内容,按程序报委员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二)确定年度交易对手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财务部通过比较不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套期方案及报价,确定对同类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集中操作的年度交易对手,并组织交易对手完成对公司前中后台人员的业前培训。

(三)进行独立评估分析

根据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通知,财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场外业务的套期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此外,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如需)。

(四)具体交易审批

在已核准的年度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范围内,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财务部提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财务部前台交易人员向委员会提交套期交易申请的签报审批流程,申请内容包括交易对手、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交易金额、保值区间、套期期限、交割日、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安排等内容,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五)具体交易开展

财务部前台交易人员依据审批与交易对手叙做交易并将交易产生的收入或费用录入公司财务系统;跟踪市场行情,对已生效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在交易到期日进行全额交割或差额交割完成套期。

(六)风险管控处理

财务部中台风控人员负责监督操作风险,对业务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纠正;计划部(法律风控部)中台风控人员负责审核交易授权事项、涉及的各类法律风险,及时报告交易可能产生的重大损失、法律纠纷等风险并协助进行风险应急处理。

(七)业务核算审计

财务部后台核算人员对交易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审计部后台审计人员对交易开展日常监督,审查和监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第五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法律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等及时进行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金融机构签署的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标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标的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 当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和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投机交易或开展业务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暂停货币类衍生业务;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恢复开展业务须报批重新核准。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前台交易人员应按月度向委员会、中台风控人员、后台核算人员报送套期交易资料、执行情况和套期效果,按季度或审计要求向后台审计人员报送相关资料,按季度或集团公司要求向集团公司报送专项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台风控人员应按季度向委员会报告套期交易违规事项、损失风险、法律纠纷或重大影响。

第三十二条 后台核算人员按季度或审计要求向后台审计人员报送账务处理资料;后台审计人员每年对所有货币类衍生业务开展全覆盖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现开展投机交易或开展业务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计划企管部(法律风控部)应当于24小时内向公司委员会等相关机构

报告,并就事件处置进展建立周报制度,其他风险或违规事项应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公司报送货币类衍生业务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套期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事货币类衍生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编制年度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于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的信息,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证券部负责向深交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保密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集团公司或其他单位进行检查审计或者经委员会审批同意等以外,前中后台人员不得泄露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的交易、结算、回报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妥善保存货币类衍生业务资料,包括套期交易资料、被套期项目资料、结算资料、会计账务处理资料等,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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