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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8届21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5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10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2022年三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议案

1、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标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聘请了评估机构对本次拟出售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等原则,对估价对象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出具专业评估报告。我们对评估结论无异议。

3、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有效回笼资金,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且交易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该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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