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拟转让云数据中心一期项目相关资产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云数据中心一期项目相关资产的转让为了能够集中优势资源,加快二期项目的建设步伐,实现资金快速回流,为二期项目的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同时符合“着力将常山云数据中心建成面向省会、面向雄安新区、面向京津冀的高等级、高性能、高效率的新一代数据中心”的公司战略。
2.本次云数据中心一期项目相关资产的转让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循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规则,价值公允。该项资产转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于转让云数据中心一期项目相关资产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万军 蔡为民 杨峻 陈爱珍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