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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为世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4

股票简称:康为世纪 股票代码:688426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CoWin Biotech Co., Ltd.

(泰州市药城大道一号TQB大楼4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为世纪”、“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发行人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48.9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30.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7.1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0.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6.2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截至2022年10月1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2.71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市盈率为40.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316.1111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2,004.5402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5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内公司部分收入来自新冠核酸检测需求,由于国内外新冠疫情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存在与新冠相关的业务收入增长具有不确定性、未来业绩出现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7,393.85万元、23,321.17万元和33,846.33万元,其中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新冠相关产品及服务收入金额分别为12,681.21万元和17,675.28万元。如扣除新冠相关产品及服务收入,公司报告期内实现的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7,393.85万元、10,639.96万元和16,171.05万元。

公司报告期内新冠相关及扣除新冠相关后的产品和服务的收入、毛利、毛利

率及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比例同比变化金额/比例同比变化金额/比例
营业收入所有产品及服务33,846.3345.13%23,321.17215.41%7,393.85
新冠相关产品及服务17,675.2839.38%12,681.21--
扣除新冠相关产品及服务16,171.0551.98%10,639.9643.90%7,393.85
毛利所有产品及服务24,483.1336.04%17,996.53259.63%5,004.23
新冠相关产品及服务12,187.1820.94%10,076.84--
扣除新冠相关产品及服务12,295.9455.26%7,919.6958.26%5,004.23
毛利率所有产品及服务72.34%-4.83个百分点77.17%9.49个百分点67.68%
新冠相关产品及服务68.95%-10.51个百分点79.46%--
扣除新冠相关产品及服务76.04%1.60个百分点74.43%6.75个百分点67.68%

1、新冠相关产品和服务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新冠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收入增幅略低于公司全部产品及服务的收入增幅,增速有所放缓;新冠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毛利增幅较2020年度有所下降,且毛利增速低于收入增速;新冠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毛利率方面,随着政府指导定价的新冠检测价格持续下降及核酸检测上下游产业链的成熟、行业进入者的增加,公司新冠相关产品及服务的毛利率随之同步下降。

一方面,新冠疫情的延续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未来随着全球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控制,新冠相关市场需求将逐步减小。另一方面随着分子检测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医保部门对新冠检测服务指导价格调整及带量采购等影响,发行人与新冠需求相关的分子检测产品和服务的收入和利润可能因价格下降而随之减少,新冠相关产品及服务的毛利率水平存在进一步下降的可能,对公司业绩会产生不利影响。

2、扣除新冠相关产品和服务后公司业绩增速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新冠相关产品和服务后的收入虽有所增长但毛利的增速有所下滑,2021年度扣除新冠相关产品及服务后的毛利率水平较上年度虽有所

提升但增幅不及2020年度;同时,如不考虑2021年度公司为高新区(高港区)卫健委提供的5,000.00万元幽门螺杆菌检测及结直肠癌筛查技术服务收入,公司2021年度扣除新冠相关产品和服务后的收入和毛利规模虽逐年增长但增速较上年度分别下降38.91个百分点和53.32个百分点,且2021年度的毛利率水平较上年度减少0.03个百分点,略有下降。扣除新冠相关后的其他分子检测产品方面,公司下游涉及较多科研终端客户,报告期内受新冠疫情影响需求有所放缓;同时,受限于公司分子检测产品的产能,新冠相关分子检测产品的生产需求进一步压缩了其他分子检测产品的快速增长,使得公司扣除新冠相关后的其他分子检测产品收入及毛利虽逐年增长但2021年度增速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较上年度下降45.40个百分点和54.93个百分点,增速有所下滑。未来,若新冠疫情出现反复,可能会对公司扣除新冠相关后的其他分子检测产品业务的复苏造成影响,导致公司业绩出现波动。

扣除新冠相关后的其他分子检测服务方面,如考虑进一步扣除幽门螺杆菌检测及结直肠癌筛查技术服务收入,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其他科研或疾病检测服务收入规模较上年度下降39.32%和63.10%,毛利规模较上年度下降0.37%和39.78%。未来,如果公司幽门螺杆菌检测及结直肠癌筛查技术服务相关订单未能持续获得、其他科研或疾病检测服务的业务规模未能恢复,则公司扣除新冠相关后的其他分子检测服务收入、毛利将存在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新冠相关分子检测产品和服务后的存续、新增、退出客户存在一定波动。随着国内外新冠疫情变化,如未来公司未能持续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及服务或新业务市场推广不达预期,则公司将存在不能维系已有客户和持续开拓新客户的可能,从而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公司分子检测酶原料未进入国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原料供应链,未来市场开拓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由于疫情前客户结构中科研用途客户占比较高,原有客户在新冠疫情后没有涉及新冠核酸检测业务,需求反而受到疫情影响,并且公司受限于前期的营销和渠道覆盖能力,导致公司未能在新冠疫情初期成为境内外主要新冠病毒核酸

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的原料供应商,报告期内酶原料收入未出现较快增长。公司与下游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分子检测试剂盒厂家业务未来业务拓展仍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境内尚未上市,新冠病毒检测方法可能发生变化,公司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未来销售收入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境外上市3款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2020年、2021年分别形成收入87.38万元和1,143.04万元,公司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尚未在国内上市,国内正处于注册检验阶段,尚未进入临床试验。目前全球新冠病毒检测仍以核酸检测方法为主,2022年国内新上市新冠病毒抗原自测试剂盒,未来抗原等其他检测方式可能部分替代核酸检测的需求,如果未来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不再为市场主流检测方法,公司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在在海外及国内上市后的销售前景可能会受到影响。

(四)2021年度公司新增幽门螺杆菌检测及结直肠癌筛查技术服务,如未来订单无法持续落地、客户市场未能顺利拓展,将存在该检测服务收入不可持续的风险

2021年度,公司向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幽门螺杆菌核酸检测和结直肠癌早期筛查技术服务,已于2021年全部完成并确认收入5,000.00万元,该收入为一次性采购业务,未来与该客户合作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幽门螺杆菌检测及结直肠癌筛查技术服务是公司2021年度新推出的消化道相关科研技术服务产品,如未来业务订单无法持续落地、客户市场未能顺利拓展,可能存在公司幽门螺杆菌检测及结直肠癌筛查技术服务收入规模下降、业务收入不可持续的风险。

(五)公司已有产品为分子检测原料酶、核酸保存试剂、核酸提取纯化试剂等,而正在开发的幽门螺杆菌检测试剂盒等新产品存在研发或注册失败以及市场推广困难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有包括幽门螺杆菌检测试剂盒在内的多款分子诊断试剂

盒产品在国内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在国内上市,未来计划取得NMPA三类注册证。新产品研发和注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可能面临因研发进程缓慢、研发成本投入过高而导致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新产品研发成功后还需进一步经过质量检验、注册检验、临床试验、注册审批等阶段,方能获得药监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备案)证书。此外,公司使用的幽门螺杆菌分子诊断技术尚未成为市场主流检测方法,幽门螺杆菌检测试剂盒等新产品存在研发或注册失败以及市场推广困难的风险。

(六)包括酶原料在内的多种分子检测产品长期由国际巨头占据主要国内市场份额,公司相关产品市场份额与国际行业巨头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国际巨头经过较长时间发展,通过自主经营和收购兼并,已具备一定规模优势,这些国际巨头进入国内较早,在国内客户中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公司的分子检测酶原料、游离DNA保存试剂和核酸提取纯化试剂产品国内市场份额较国际巨头尚存在较大差距,具体如下:

分子检测酶原料领域,国际巨头赛默飞世尔和罗氏诊断国内市场份额长期领先,2018年-2020年公司与上述国际巨头的国内市场份额对比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2020年2019年2018年
赛默飞世尔14.43%20.81%20.77%
罗氏诊断7.92%11.22%11.85%
康为世纪1.25%1.24%1.40%

注:数据来自弗若斯特沙利文统计,弗若斯特沙利文尚未发布2021年分子检测行业数据,暂以2018年-2020年市场份额数据进行对比,下同。

核酸保存试剂领域,公司产品可按生物样本类型分为游离DNA保存试剂和病原微生物保存试剂,其中病原微生物保存试剂在新冠疫情爆发后国产化率已达到90%以上,公司主要与国内企业开展竞争,而游离DNA保存试剂仍由BD、罗氏诊断等国际巨头占据主要市场份额。2018年-2020年公司与BD、罗氏诊断的游离DNA保存试剂国内市场份额对比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2020年2019年2018年
BD23.11%17.22%19.73%
罗氏诊断19.33%12.74%15.86%
康为世纪7.53%4.33%4.24%

注:数据来自弗若斯特沙利文统计。

核酸提取纯化领域,凯杰和赛默飞世尔是全球领先的核酸提取纯化试剂供应商,其中凯杰在国内核酸提取纯化领域长期处于市场领先地位。2018年-2020年公司与凯杰和赛默飞世尔的核酸提取纯化试剂国内市场份额对比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2020年2019年2018年
凯杰22.38%36.34%42.77%
赛默飞世尔6.11%10.77%11.65%
康为世纪2.53%2.59%2.31%

注:数据来自弗若斯特沙利文统计。

(七)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包括核酸保存试剂、核酸提取纯化试剂、分子诊断试剂盒等在内的产品属于医疗器械产品。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的产品分类管理制度、产品注册/备案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和经营许可制度。分子检测服务涉及的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生物安全实验室分级管理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管理均受政府部门相关法规政策严格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使用自研分子诊断试剂产品开展幽门螺杆菌检测及结直肠癌筛查技术服务等业务,近年来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及分子检测服务等相关监管政策进行了持续修订和完善,如果未来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监管政策以及相关标准发生对公司不利的重大变化,或公司无法在经营上及时调整以适应市场规则以及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将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新产品、新业务的推广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3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90号文批准。根据康为世纪的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康为世纪股票在科创板上市交易,康为世纪A股总股本为9,316.1111万股,其中2,004.5402万股于2022年10月25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康为世纪”,证券代码为“68842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10月25日

(三)股票简称:康为世纪,扩位简称:康为世纪生物科技

(四)股票代码:688426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9,316.1111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329.0278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004.540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7,311.5709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35.5687万股,其中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数为931,611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4.0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康为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为1,424,076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6.11%。

(十)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占比限售期
北京康为4,200.000060.11%36个月
康为共创1,800.000025.76%36个月
泰州产投136.66671.96%12个月
毅达创投136.66671.96%12个月
松禾创投119.58331.71%12个月
分享投资119.58331.71%12个月
中小基金68.33330.98%12个月
人才创投68.33330.98%12个月
陈洪68.33330.98%12个月
康为同舟64.40000.92%36个月
康为共济55.50000.79%36个月
翠湖投资51.25000.73%12个月
起因投资34.16670.49%12个月
上海越亦34.16670.49%12个月
康为众志30.10000.43%36个月
合计6,987.0833100.00%-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配售部分,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中信证券康为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259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8.9189万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选取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45.63亿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9,717.18万元、11,184.68万元,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33,846.33万元,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套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Cowin Biotech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987.0833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春香
公司住所泰州市药城大道一号TQB大楼4楼
经营范围生物试剂的研发、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药品)和技术服务;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设备的研发、销售;科研用核酸提取用试剂盒、PCR扩增用试剂盒、蛋白分析与检测用试剂盒的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分子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分子检测服务
所属行业:医药制造业(C27)
联系电话0523-86201353
传真号码0523-86201353
电子信箱kangweishiji@cwbio.cn
互联网网址www.cwbio.com
董事会秘书戚玉柏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北京康为持有公司股份4,20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0.11%,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康为世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1,470万元
实收资本1,47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春香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兴路21号院1号楼7层719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中兴路21号院1号楼7层719
实际控制人王春香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技术咨询、实业投资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总资产7,267.05
净资产7,220.14
净利润-478.13
审计情况经大华会计师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王春香博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康为64.60%的股权,分别持有康为共创、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康为众志64.60%、5.92%、6.80%和

12.14%的份额,合计间接持有公司55.63%的股权;王春香博士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康为共创、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康为众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春香博士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春香,女,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10108196708******,北京大学植物学学士、植物生理学硕士,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病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王春香博士是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江苏省第十二届、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生物技术标准化专家咨询组专家,中国遗传学会常务理事,生物产业促进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生物计量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先后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江苏省劳动模范”、“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留学回国先进个人”等称号。王春香博士于1999年1月-8月,任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病理学博士后;1999年9月-2001年12月,任北京金赛狮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研发负责人;2002年1月-2005

年8月,任北京天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5年9月-2006年12月,任天根生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10月至今,任北京康为执行董事;2010年9月-2020年10月,任康为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生命科学研究院院长。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公司现任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任期
1王春香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2庄志华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3戚玉柏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4殷剑峰董事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5程贝扬董事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6薛轶董事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7肖潇独立董事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8蔡啟明独立董事2021年5月25日-2023年10月8日
序号姓名职位任期
9胡宗亥独立董事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监事1人和职工监事2人,任期3年。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任期
1陈胜兰监事会主席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2高晋监事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3顾婷职工代表监事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公司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由4名成员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任期
1王春香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2庄志华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3戚玉柏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20年10月9日-2023年10月8日
4夏红财务总监2020年11月6日-2023年11月5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5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
1王春香董事长、总经理
2庄志华董事、副总经理
3殷剑峰董事
4杨春星美国康为副总经理、海外技术总监
5Jun Ma生命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未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在本公司任职持有公司股东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王春香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北京康为64.60%2,713.0438.83%
康为共创64.60%1,162.8016.64%
康为同舟5.92%3.810.05%
康为共济6.80%3.770.05%
康为众志12.14%3.650.05%
庄志华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康为同舟15.67%10.090.14%
戚玉柏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康为同舟15.35%9.890.14%
殷剑峰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康为同舟9.95%6.410.09%
程贝扬董事北京康为4.76%200.002.86%
康为共创4.76%85.681.23%
陈胜兰监事会主席康为同舟3.11%2.000.03%
高晋监事北京康为0.87%36.360.52%
康为共创0.87%15.660.22%
顾婷职工监事康为同舟3.88%2.500.04%
王冬云王春香姐妹北京康为9.96%418.185.99%
王春香姐妹康为共创9.96%179.282.57%
王秋香王春香姐妹康为共济11.82%6.560.09%
王金花王春香姐妹康为共济2.70%1.500.02%
夏红财务总监康为同舟5.82%3.750.05%
马竣核心技术人员康为共济3.38%1.870.03%
合计-4,866.8169.65%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限售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限售承诺情况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关于所持股份锁定、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1、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构成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及康为众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20年8月,公司通过设立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及康为众志三家持股平台并增资入股至公司的方式对112名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股权授予价格为10元/股,本次股权激励将在员工服务期内分期摊销相应股份支付费用。2021年6月,公司通过将王春香持有的三家持股平台部分份额转让给员工的方式,对78名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股权授予价格为10.29元/股。2021年9月,公司通过将王春香持有的康为共济、康为众志部分份额转让给员工的方式,对8名员工进行了股权激励,股权授予价格为10.39元/股。

根据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及康为众志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决策机制及合伙人签署的《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操作规程》《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份额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份额授予协议书》”),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春香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服务期内激励对象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办理相关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之前,将其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持股平台的

普通合伙人或该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构成为: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员工;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积极影响或作出贡献的员工;公司管理层认定的其他可参与计划的人员。

2、股权激励计划的运行及上市后锁定期情况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及康为众志,适用“闭环原则”,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及康为众志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且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根据前述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及康为众志通过《份额授予协议书》对于股权激励对象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作出安排如下:

“(1)股权激励对象应自取得激励股权之日起与公司维持不少于四年的劳动关系(以下简称“服务期”),服务期内其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康为世纪的股权不得转让,如发生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形的,参照协议约定执行。

(2)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包括IPO或通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康为世纪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后,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持股平台不得出售其持有的康为世纪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上市禁售期”)。前述上市禁售期结束后,股权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交易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旨在鼓励且激发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兼奖励公司员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上述股权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控制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经制定、本次发行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发行人存在本次发行前制定、本次发行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程序

2021年6月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1年6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2021年6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

2021年6月9日,发行人通过公司现场张贴公示等手段,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021年6月20日,发行人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1年6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2021年8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1年8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综上所述,发行人制定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本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75人,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或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股票期权的人员名单、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股)占授予的股票期权比例职位
1夏红14.799.37%财务总监
2戚玉柏12.577.97%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庄志华12.207.73%董事、副总经理、生命科学研究院执行院长
4杨春星10.006.34%美国康为副总经理、海外技术总监
5其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108.2268.59%-
合计157.77100.00%-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期权激励计划中存在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前述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行权的共计1.37万份股票期权已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条的规定。

(2)行权价格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为根据最近一次投资者增资公司的交易价格的50%确定,并且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31元/股。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3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增发的公司普通股股票。

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4.31元/股,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85元/股,也高于最近一年评估值5.84元/股(2021年8月,联合评估以2020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1)第6192号的《追溯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根据2020年8月投资者增资入股价格的50%确定行权价格,且公司股权价值经多轮增资后增值显著,已远高于最近一年的每股净资产和评估值。

(3)授予股票期权总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157.77万份的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总股本6,987.08万股的2.26%。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5%,且未设置预留权益。

(4)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12个月,行权期为三年。等待期届满后且公司股票已发行上市的,激励对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可在三年内分别按30%:30%:40%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具体如下: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等待期届满后且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首个可行权日至首个可行权日后十二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后且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首个可行权日起十二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个可行权日后二十四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三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后且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首个可行权日起二十四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个可行权日后三十六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在每个行权期内,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可行权的期权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是否行权并确定具体的行权数量,每一个行权期届满后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的期权将予以注销,不得再行权。在每个行权期内,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激励对象所拥有的当期待行权期权不得行权,将予以注销。

(5)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各年度对应行权批次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0%;或者以2018-2020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1年
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0%
第二个行权期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70%;或者以2018-2020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70%
第三个行权期以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5%;或者以2018-2020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5%

注:上述“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未扣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行权期ABCDE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100%100%80%5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B档及以上时,其当年实际可获得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即为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数量。

(6)行权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监事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2)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前,应当对每个股票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按申请数量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行权事宜。

(7)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因行权而持有的康为世纪股票自行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减持康为世纪股票应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3、目前的执行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期权激励计划中存在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已注销,剩余符合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为156.40万份,均未行权。

4、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本次发行上市前,该股权激励不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发行上市后,每个会计年度将会增加因实施股权激励确认的费用,因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将对公司的净利润有一定程度影响。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在2021年度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59.75万元,预计将在2022年至2025年期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各期分别为863.88万元、713.65万元、400.85万元及148.61万元(实际金额会视员工离职情况有所变动),减少发行人未来期间的净利润。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授予股票期权总量,发行人不会因上市后期权行权而导致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本激励计划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

(1)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①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工具为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公司选择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②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以作出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

③股份支付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2)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情况

目前,公司尚未完成发行上市,股票未公开交易且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故公司期权的公允价值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确定。

Black-Scholes模型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司期权价值主要参数的选取方法及取值情况如下:

项目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参数说明
参数输入L 期权行权价格(元/股)14.3114.3114.31根据最近一次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折价确定,且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评估值
S 股票当前市场价格(期权授予日公允价格,元/股)29.2729.2729.27最近一期公允价格
? 标准差-年化(年化波动率)13.98%12.65%24.40%分别采用科创板指数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r 年化无风险率2.96%3.06%3.21%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t/T 到期年限123-
i 股息收益率0.00%0.00%0.00%-
输出值d1(期权对股价的敏感程度)5.40044.43162.1324-
d2(期权最后被执行的可能性)5.26064.25271.7098-
N(d1)1.00001.00000.9835-
N(d2)1.00001.00000.9563-
C 期权价格15.3815.8116.36-
每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D= L+C (元/股)29.6930.1230.67-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符合期权计划的总股份数为156.40万股,根据2021年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8月1日,等待期为12个月,行权期为三年, 行权价格为14.31元/股,等待期届满后且公司股票已发行上市的, 激励对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可在三年内分别按30%: 30%: 40%的行权比例分期行权。

假设2022年起,期权激励对象均可按计划在各期进行行权,则各期期权的激励费用如下:

项目公式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总份数(万股)A156.40
解锁比例B30%30%40%
当年份数(万股)C=A*B46.9246.9262.56
每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元)D29.6930.1230.67
期权行权价格(元)E14.3114.3114.31
每份股票期权的期权激励费用(元)F=D-E15.3815.8116.36
项目公式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
各期期权激励费用(万元)G=C*F721.52741.801,023.41

各期期权计划的股份支付分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各期行权期期权激励费用
行权期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各期合计
期权激励费用721.52741.801,023.412,486.74
分摊期(月)243648-
各年摊销期权激励费用
年份分摊期截止日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各年合计
T(2021年度)2021/12/31150.24102.97106.55359.75
T+1(2022年度)2022/12/31360.76247.27255.85863.88
T+2(2023年度)2023/12/31210.53247.27255.85713.65
T+3(2024年度)2024/12/31-144.30256.55400.85
T+4(2025年度)2025/7/31--148.61148.61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987.0833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2,329.027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9,316.1111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北京康为4,200.000060.11%4,200.000045.08%36个月
2康为共创1,800.000025.76%1,800.000019.32%36个月
3泰州产投136.66671.96%136.66671.47%12个月
4毅达创投136.66671.96%136.66671.47%12个月
5松禾创投119.58331.71%119.58331.28%12个月
6分享投资119.58331.71%119.58331.28%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7中小基金68.33330.98%68.33330.73%12个月
8人才创投68.33330.98%68.33330.73%12个月
9陈洪68.33330.98%68.33330.73%12个月
10康为同舟64.40000.92%64.40000.69%36个月
11康为共济55.50000.79%55.50000.60%36个月
12翠湖投资51.25000.73%51.25000.55%12个月
13起因投资34.16670.49%34.16670.37%12个月
14上海越亦34.16670.49%34.16670.37%12个月
15康为众志30.10000.43%30.10000.32%36个月
16中证投资--93.16111.00%24个月
17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142.40761.53%12个月
18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88.91890.95%6个月
小计6,987.0833100.00%7,311.570978.48%-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东--2,004.540221.52%-
合计6,987.0833100.00%9,316.1111100.00%-

(二)本次发行后的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
1北京康为4,200.000045.08%36个月
2康为共创1,800.000019.32%36个月
3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142.40761.53%12个月
4毅达创投136.66671.47%12个月
5泰州产投136.66671.47%12个月
6分享投资119.58331.28%12个月
7松禾创投119.58331.28%12个月
8中证投资93.16111.00%24个月
9陈洪68.33330.73%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
10中小基金68.33330.73%12个月
11人才创投68.33330.73%12个月
合计6,953.068674.62%

注:陈洪、中小基金和人才创投持股数相同,均为公司前十名股东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2,329.0278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其中,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49.35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235.5687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1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康为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349.35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235.5687万股,配售结果如下:

战略投资者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元)合计(元)限售期限(月)
中信证券康为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424,0766.11%69,751,242.48348,756.2170,099,998.6912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931,6114.00%45,630,306.78-45,630,306.7824
战略投资者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元)合计(元)限售期限(月)
合计2,355,68710.11%115,381,549.26348,756.21115,730,305.47-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注册号91370212591286847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方浩
注册资本1,4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4月1日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户
营业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投资数量及金额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

116.4513万股)。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最终获配股数931,611股,最终获配股数占发行总股数的比例为4.00%,最终获配金额为45,630,306.78元,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的金额的多余款项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3、限售期限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2022年9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10%。

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康为世纪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年9月9日

募集资金规模:7,01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如下:

序号姓名劳动合同所在公司职务实际缴纳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持有比例人员类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1王春香康为世纪董事长、总经理、生命科学研究院院长3,000.0042.80%高级管理人员
2庄志华康为世纪董事、副总经理、生命科学研究院执行院长1,085.0015.48%高级管理人员
3戚玉柏康为世纪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985.0014.05%高级管理人员
4殷剑峰康为世纪董事、生命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550.007.85%高级管理人员
5夏红康为世纪财务总监100.001.43%高级管理人员
6王海兵康为世纪质量注册中心总经理310.004.42%核心员工
7刘俊康为世纪营销大区总经理450.006.42%核心员工
8邵海伟康为世纪康为世纪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310.004.42%核心员工
9邵伯余康为世纪信息管理部总监120.001.71%核心员工
10谢新华未凡医学未凡医学总经理助理100.001.43%核心员工
合计7,01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注3:未凡医学全称为上海未凡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泰州健为医学检验实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提供的各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10名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签署了劳动合同。以上10名份额持有人均在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中任职,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资格。

2、参与数量

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10%,即2,329,027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7,01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人民币7,010.00万元,最终获配股数1,424,076股,获配金额为70,099,998.69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的金额的多余款项依据缴款原路径退回。

3、限售期限

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康为世纪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329.0278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8.9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40.8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

五、市净率:2.8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1.20(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7.20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4,075.78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49号)。经审验,截至2022年10月20日止,公司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329.0278万股的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8.98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114,075.78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8,645.4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430.36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645.43万元(含增值税)。根据《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49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含增值税)
承销费及保荐费6,448.68
审计及验资费954.00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含增值税)
律师费708.0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91.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43.66
合计8,645.43

注:上述费用均为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上市手续费等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05,430.36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20,695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887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至6月和2022年4至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1605)。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22年10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报告>的议案》。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年1-9月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2022年9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万元)61,347.3443,815.8840.01%
流动负债(万元)9,693.936,040.5660.48%
总资产(万元)87,084.8264,877.4034.2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4.42%11.87%2.55个百分点
资产负债率(合并)18.55%15.49%3.06个百分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70,459.7654,826.3028.5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0.087.8528.51%
项目2022年1-9月2021年1-9月变动幅度
营业总收入(万元)39,795.3323,589.0368.70%
营业利润(万元)17,885.699,611.9886.08%
利润总额(万元)17,871.589,590.1986.3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4,525.678,643.5068.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13,852.747,826.0377.0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081.2468.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981.1277.0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3.19%18.25%4.94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22.11%16.52%5.59个百分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0,954.374,314.10153.9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570.62153.92%

注1: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导致的加总、比值、变动等数据出现误差均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22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87,084.82万元,较2021年末增幅为34.23%;流动资产为61,347.34万元,较2021年末增幅为40.01%;流动负债为9,693.93万元,较2021年末增幅为60.48%;资产负债率(合并)为18.55%,

较2021年末上升了3.06个百分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0,459.76万元,较2021年末增幅为28.51%。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及业绩水平的提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规模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

2022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795.33万元,较2021年1-9月同比增长68.70%;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4,525.67万元和13,852.74万元,较2021年1-9月同比增长68.05%和77.01%。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实现较快增长,主要原因系公司市场拓展工作稳步进行,各项业务持续推进,以及国内新冠疫情的常态化防控和全球新冠变异毒株传播持续发酵,使得分子检测相关产品的需求仍较为旺盛,带动了公司业绩的显著提升。

2022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954.37万元,较2021年1-9月同比增长153.92%,主要系公司业绩规模增长使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所致。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供应商和供应价格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在研产品的研发工作有序进行,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16280188000190271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636968447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15515888899998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403010100100596910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8110501013202056781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康为世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承诺,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已取得相应支持工作底稿,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19层
保荐代表人1姓名:杨凌 联系电话:021-2026 2231
保荐代表人2姓名:姜浩 联系电话:021-2026 2003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中信证券为康为世纪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杨凌、姜浩,具体情况如下:

杨凌先生: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先后负责或参与威帝股份、海伦哲、苏文电能、华依科技等IPO项目;天成控股、银河生物、长航油运、国栋建设、维尔利、广汇汽车、强力新材等再融资项目。

姜浩先生: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主要负责或参与京运通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智慧松德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锁定、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康为共创、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和康为众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其他股东泰州产投、毅达创投、中小基金、人才创投、松禾创投、分享投资、起因投资、翠湖投资、上海越亦、陈洪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间接持股的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王冬云、王金花、王秋香、张燕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程贝扬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⑤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戚玉柏承诺

①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前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

自2021年7月21日(即康为同舟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⑤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庄志华和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殷剑峰承诺

①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前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21年7月21日(即康为同舟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⑤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⑥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4)公司监事高晋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③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5)公司监事陈胜兰、顾婷承诺

①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前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21年7月21日(即康为同舟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③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夏红承诺

①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21年7月21日(即康为同舟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④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⑤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Jun Ma承诺

①就本人通过康为共济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21年8月3日(即康为共济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③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康为共创、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和康为众志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泰州产投、毅达创投、中小基金、人才创投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在本企业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

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4、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还应遵循下列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措施预案执行。

5、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和现金分红(税后,下同)的1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将严格依照《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如因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升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

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并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为确保该等承诺的履行,现就未能履行前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康为共创、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和康为众志,以及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泰州产投、毅达创投、中小基金、人才创投的承诺

(1)如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企业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

所有。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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