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终止收购福州四九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九八科技”或“标的公司”)90%股权的事项是公司基于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收购四九八科技90%股权的事项。
2、经核查,我们认为:终止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四九八科技90%股权是公司基于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四九八科技90%股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王瑞德 夏永祥 崔晓钟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