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欧晶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

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本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担保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以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为首要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以及组织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的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如有)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

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

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

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

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

的原则。

(二) 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

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 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 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 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 原则上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

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证。

(五) 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

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

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

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

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

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

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

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七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

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