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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

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在董事会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的对外投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本条规定的对外投资,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披露所涉及资产的符合前述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

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

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五条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设战略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

司发展战略,对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

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

章程等的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

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 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 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

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节 长期投资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

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

大会。

第二十六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

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

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

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

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

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管理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

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法规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

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

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

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二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

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财务管理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

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

司编制合并报表,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

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

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财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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