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
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
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
止对其的聘任: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
则第十三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