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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晶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欧

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具体实施。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制作工作底稿。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依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参)股子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有),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有)、实际控制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一)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三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二)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四)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控(参)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见附件 3)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

地位(如有),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内蒙古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

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内蒙古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内容概要[注1]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2]

内幕信息存续时间[注2]年月日至年月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序号

序号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注3]内幕信息内容[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登记时间登记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报说明:

注1:内幕信息概要由董秘、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分别登记。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2: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由董秘、业务主办部门及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注3: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商议筹划、内部审核、外部审批、签订合同、董事会决议等。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事项内容

事项进程

事项进程所处阶段

所处阶段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决策方式商议和决议内容披露时间

相关人员签名

相关人员签名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完善。

附件3: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

甲方: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第二条 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第五条 乙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条 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第七条 如乙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被视为违约,但应提前告知甲方。第八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保密义务的期限自本协议签订至该等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合法途径成为公开信息之前持续有效。 第十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送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

甲方: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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