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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0)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2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不能按既定的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节 重大事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公告。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节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节 日常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节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五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二)涉及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三)公司或者本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适用本条(二)的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公司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本条(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第三十四规定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项目中标相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各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风险提示等。

第三十八条 已按照本节标准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七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九条 本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五节第二十九条规定重大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六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七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第四十八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四十九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一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投资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证券投资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投资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信息发布应先履行保密审核程序并根据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审核合格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并由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六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咨询。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 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制度规定的,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的信息。在该等信息公开前,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七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负有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其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时,应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相关重大信息范围

及通报流程

第八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本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九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

证券投资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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