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江中药业已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及部分股权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发生变化;同时完善党委会相关表述,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9,912,000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9,581,958 元。 |
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629,912,000 股,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629,581,958 股,为普通股。 |
3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少于职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不少于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从企业管理费用列支。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少于职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从企业管理费用列支。 |
4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等上级党组织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