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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专项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1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专项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一次专项会议拟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2020)》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编制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一致认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2017-2021年)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深圳市新恒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

古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深圳市新恒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盐城市古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马伟进先生将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定义,深圳市新恒力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盐城古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视同构成关联关系。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我们同意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前述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我们同意将《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前认可意见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我们认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并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将募集资金净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对所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进行使用,同时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达、王幸辉、黄威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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