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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奥传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1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和禁售期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所有者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指标能反映公司市场规模、企业持续成长能力及业务拓展能力。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划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汤标、张斌

2022年10月20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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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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