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千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暨相关授权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暨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暨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在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
公司拟通过中铁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铁资本
”
)作为代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中铁资本为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中铁资本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定价为市场定价, 本项关联交易公开、 公平、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3.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巳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开、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