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年产
万吨乙烯法特种聚乙烯醇树脂升级改造项目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已事前审阅认可了《关于投资年产6万吨乙烯法特种聚乙烯醇树脂升级改造项目的议案》,经过认真讨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经过审查,认为:投资年产6万吨乙烯法特种聚乙烯醇树脂升级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在充分利用厂区内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的同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对公司现有的聚乙烯醇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以乙烯法聚乙烯醇生产技术,替代公司本部原有的“电石乙炔法”生产聚乙烯醇技术路线,可全面提高聚乙烯醇生产线的技术装备、能效环保、本质安全、产品品质等水平,实现公司本部现有聚乙烯醇生产技术的更新迭代和聚乙烯醇产品高端化发展,符合公司“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可实现公司围绕聚乙烯醇产业进一步增链补链强链,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增加公司与关联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已事前审阅认可了《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经过认真讨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已事前审阅认可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经过认真讨论,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数据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追溯调整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戴新民
尤 佳
崔 鹏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