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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在推出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

(五)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少辉 徐 青 苏文菁

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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