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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董事局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局现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

六、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董事局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签字页】

董事签字:

林腾蛟 何 媚 卢少辉

林贻辉 何 宏 徐 青

吴建斌 林晓虎 苏文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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