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设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资产财务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资产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等部门、上海电气金融集团及财务公司的相关人员。工作小组负责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第三条 财务公司负责落实工作小组相关要求,开展对日常经营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工作,加强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动态评估并定期上报,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风险,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第四条 财务公司每半年向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公司定期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第五条 财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主要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以上;
(五)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七)其他可能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造成风险的事项。
第七条 上述情形发生后,财务公司应立即向工作小组报告。工作小组应尽快了解相关情况,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同时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
第八条 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财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积极配合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针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在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预案规定或其他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