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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2)031018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科力汽车公司”、“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于2022年8月18日出具了众环审字(2022)031033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2年6月24日,贵所出具了《关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105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以对河北科力汽车公司相关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为依据,对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回复的相关问题履行了核查程序,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问题2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0.51%、87.30%和89.10%,其中对福耀玻璃销售占比分别为42.99%、39.40%和44.41%,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未发生变化。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种类型号众多,各类产品规格型号超过4,000种,具有高度的定制化特征。不同客户对产品的品类、规格、型号等各方面的需求存在差异,即使同类产品,亦需要由不同的型号产品来适配不同车型或同一车型的不同代系。发行人主要以直销方式向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及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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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进行销售。
(3)按照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惯例,整车厂或一级供应商通常会对下一级零部件供应商进行严格评价审核,通常1-6个月时间不等,客户一旦选定供应商,出于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的考虑,在车型的生命周期内一般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供需双方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
(4)受产品销售价格年降的影响,汽车零部件行业的一级供应商为减轻自身成本压力,通常要求发行人适当下调供货价格。
(5)报告期内发行人特斯拉、蔚来、小鹏、雪佛兰等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度增长,由2019年度的300.37万元增长到2021年度的6,801.77万元。
(6)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亦存在部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客户数量、类型、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区别;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7,说明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对福耀玻璃是否构成重大依赖。
(2)说明主要客户成立时间、业务性质、规模,主要客户在发行人主要产品应用领域的市场地位,发行人向上述客户销售金额占客户同类业务采购的比例,发行人在客户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对上述客户销售产品的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
(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获取方式、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通过供应商资格认证时间、签订合同的有效期限、续约条件、定价差异情况、配套车型及车型生命周期、在手订单执行情况,分析说明对主要客户销售变动的原因及合作稳定性;是否与主要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排他性协议以维持供货量的稳定性,在何种情况下客户可能终止或变更合作关系及其可能性,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劣势,发行人产品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或市场壁垒,是否存在市场份额被抢占的风险,发行人业务稳定性与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结合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过程中遵照的行业惯例,说明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的年降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产品、涉及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年降幅度以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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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及获取客户方式,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开拓新客户或扩大现有客户销售规模的能力,客户集中度较高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6)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贸易商或经销商等销售模式,如有,请进一步说明具体业务模式、必要性、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应主要客户及收入并分析变动原因。
(7)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直接及间接股东、采购与销售主要经办及负责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前员工等是否在发行人主要客户拥有权益或任职;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入股发行人的情形,如有,请进一步说明前述情形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对相关客户的收入、毛利率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对业务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8)列表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对各主要重合客户及供应商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销售、采购单价及毛利率与第三方销售、采购单价及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此类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业务性质是委托加工还是独立购销,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部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终端厂商向发行人客户指定要求采购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4)及问题(6)-(8)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3)、(7)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二、说明主要客户成立时间、业务性质、规模,主要客户在发行人主要产品应用领域的市场地位,发行人向上述客户销售金额占客户同类业务采购的比例,发行人在客户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对上述客户销售产品的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业务性质 | 经营 规模 | 在汽车玻璃领域的市场地位 | 公司向其销售占客户同类业务采购的比例 | 公司在客户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 | 公司与其合作历史及通过供应商资格认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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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成立时间 | 业务性质 | 经营 规模 | 在汽车玻璃领域的市场地位 | 公司向其销售占客户同类业务采购的比例 | 公司在客户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 | 公司与其合作历史及通过供应商资格认证时间 |
福耀玻璃 | 1987年 | 汽车玻璃、浮法玻璃的生产与销售 | 236.03 亿元 | 中国最大的汽车玻璃厂商,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之一 | 注塑类占比10%;橡塑类占比14% | 战略型核心供应商,附件供应商中排名前三,合作时间长 | 于2016年通过该客户供应商认证后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
圣戈班 | 1665年 | 建筑玻璃分销、平板玻璃、建筑材料等的生产和销售 | 441.60 亿欧元 | 欧洲最大的汽车玻璃厂商,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之一 | 约20% | 产品质量在供应商中名列前三,合作时间长 | 于2016年通过该客户供应商认证后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
Vitro | 1909年 | 建筑和汽车玻璃、玻璃容器等的生产和销售 | 19.58 亿美元 | 北美最大的汽车玻璃厂商 | 约25% | 核心供应商,是北美地区重要的货源供应商 | 公司经介绍与Pittsburgh Glass Works, LLC合作,后其被Vitro收购,于2016年通过该客户供应商认证后开始与Vitro及其旗下其他子公司合作 |
艾杰旭 | 1907年 | 建筑玻璃、汽车玻璃、电子、化学和陶瓷等的生产和销售 | 16,973.83 亿日元 | 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之一 | 同类业务供应商中排名第三 | 战略合作伙伴,合作时间长 | 于2015年通过该客户供应商认证后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
耀皮玻璃 | 1983年 | 浮法玻璃、建筑加工玻璃和汽车玻璃的生产和销售 | 46.49 亿元 | 中国本土汽车玻璃厂商中排名前三 | 19.8% | 核心供应商,合作时间长 | 于2016年通过该客户供应商认证后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
板硝子 | 1918年 | 建筑玻璃、汽车玻璃和技术玻璃的生产和销售 | 6,005.68 亿日元 | 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之一 | 同类业务供应商中排名第一 | 主要供应商 | 于2016年通过该客户供应商认证后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
注:成立时间、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及在汽车玻璃领域的市场地位相关信息来源于上述客户的官方网站、公开披露文件及网络公开资料,其中经营规模数据为2021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公司向其销售占客户同类业务采购的比例、公司在客户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相关信息来源于访谈记录及业务往来情况确认函,其中,板硝子列示其重要子公司PilkingtonNorth America, INC.的相关情况。
公司产品定价策略:综合考虑产品所用材料成本、生产工艺难度、开发投入以及贸易条款、运输费用、关税、汇率波动等因素形成产品成本。公司在向客户报价时,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程度、产品预测用量以及双方历史合作情况等因素,加成一定的利润水平形成产品的初步报价,通过与其他供应商竞价或与客户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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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最终确定产品价格。公司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以及不同客户类型之间的定价策略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获取方式、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通过供应商资格认证时间、签订合同的有效期限、续约条件、定价差异情况、配套车型及车型生命周期、在手订单执行情况,分析说明对主要客户销售变动的原因及合作稳定性;是否与主要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排他性协议以维持供货量的稳定性,在何种情况下客户可能终止或变更合作关系及其可能性,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劣势,发行人产品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或市场壁垒,是否存在市场份额被抢占的风险,发行人业务稳定性与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获取方式
公司拥有独立的市场部门,具有成熟稳定的市场开发和维护人员。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客户:
1、深化与下游客户的交流合作
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积累了优质的客户群体。公司充分利用与下游客户技术交流合作的机会,了解潜在客户的需求,主动进行业务拓展、积极推广公司产品。稳定的优质老客户资源使得公司在新客户开拓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
2、通过行业地位和口碑吸引客户
公司深耕汽车玻璃总成组件领域多年,凭借着技术研发优势和产品质量优势获得了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在行业内形成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美誉度,市场地位稳固,能够吸引客户主动向公司发出邀约开展合作。
3、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拓非汽车零部件行业市场
为积极响应国家对工业企业促转型、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号召,2017年公司依托多年积累的产品研发和模具加工优势,建立了金属冲压件及橡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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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设计加工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向秦皇岛区域内的其他行业客户提供产品设计、模具设计加工、产品试制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开拓非汽车零部件行业市场以获取新客户。2019年,公司借助公共服务平台积极开拓了第一家消防报警企业客户中消云,为其供应光电烟感火灾探测器结构件产品。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医疗器械企业康泰医学的额温枪产品供不应求,公司应康泰医学在公共服务平台的紧急求助,为其开发模具和生产额温枪整体结构部件和脉搏血氧仪壳体部件,有力保障了防疫急需物资的稳定供应。上述两家新增客户系公司积极开拓非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成功案例。
(二)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通过供应商资格认证时间、签订合同的有效期限、续约条件、定价差异情况、配套车型及车型生命周期、在手订单执行情况,分析说明对主要客户销售变动的原因及合作稳定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 客户名称 | 具体情况 |
公司与其合作历史及通过供应商资格认证时间 | 福耀玻璃 | 于2016年通过该客户供应商认证后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
圣戈班 | 于2016年通过该客户供应商认证后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 |
Vitro | 公司经介绍与Pittsburgh Glass Works, LLC合作,后其被Vitro收购,于2016年通过该客户供应商认证后开始与Vitro及其旗下其他子公司合作 | |
艾杰旭 | 于2015年通过该客户供应商认证后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 |
耀皮玻璃 | 于2016年通过该客户供应商认证后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 |
板硝子 | 于2016年通过该客户供应商认证后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 |
签订合同的有效期限 | 福耀玻璃 | 签订产品开发协议,不同产品有效期不同,与产品预估生命周期相关;签订年度框架协议,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无异议则自动续期一年 |
圣戈班 | 签订产品开发协议,不同产品有效期不同,与产品预估生命周期相关;签署年度框架协议,有效期为1年 | |
Vitro | 签订产品开发协议,不同产品有效期不同,与产品预估生命周期相关 | |
艾杰旭 | 签署产品开发协议,不同产品有效期不同,与产品预估生命周期相关;签订年度框架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合同 | |
耀皮玻璃 | 签订产品开发协议,不同产品有效期不同,与产品预估生命周期相关;签署年度框架协议,有效期为1年 | |
板硝子 | 部分产品签订产品开发协议,不同产品有效期不同,与产品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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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客户名称 | 具体情况 |
生命周期相关;签订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签订的所有补充供货协议终止或到期前持续有效 | ||
续约条件 | 福耀玻璃 | 年度框架协议约定到期前无异议则自动续期一年,合作稳定,无特殊续约条件 |
圣戈班 | 合作稳定,无特殊续约条件 | |
Vitro | 合作稳定,无特殊续约条件 | |
艾杰旭 | 年度框架协议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终止合同, 合作稳定,无特殊续约条件 | |
耀皮玻璃 | 合作稳定,无特殊续约条件 | |
板硝子 | 合作稳定,无特殊续约条件 | |
定价差异情况 | 福耀玻璃 | 综合考虑产品所用材料成本、生产工艺难度、开发投入以及贸易条款、运输费用、关税、汇率波动等因素形成产品成本。公司在向客户报价时,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程度、产品预测用量以及双方历史合作情况等因素,加成一定的利润水平形成产品的初步报价,通过与其他供应商竞价或与客户议价的方式最终确定产品价格。公司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以及不同客户类型之间的定价策略不存在重大差异。 |
圣戈班 | ||
Vitro | ||
艾杰旭 | ||
耀皮玻璃 | ||
板硝子 | ||
配套车型及车型生命周期 | 公司主要客户配套车型及车型生命周期情况,具体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3.关于收入/二/(一)报告期各期各产品对应终端整车厂的具体车型或终端品牌,各车型投产时间及生命周期,各期对应车型或品牌的销售收入及占比”。 |
报告期末,公司主要客户在手订单金额(不含税)及期后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截至2022年6月末 在手订单① | 截至2022年8月末 已执行订单② | 执行比例 ③=②/① |
福耀玻璃 | 1,962.17 | 1,755.06 | 89.44% |
圣戈班 | 450.00 | 392.88 | 87.31% |
Vitro | 673.37 | 554.56 | 82.36% |
艾杰旭 | 523.75 | 474.50 | 90.60% |
耀皮玻璃 | 168.73 | 138.45 | 82.05% |
板硝子 | 859.44 | 240.48 | 27.98% |
合计 | 4,637.45 | 3,555.93 | 76.68%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末公司主要客户在手订单较多,期后执行比例较高,经营状况良好。
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及其变动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3.关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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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三/(一)按照前五大客户,说明发行人对应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销售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对应车型等,分析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凭借多年的专业积累和经验沉淀,公司在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领域具备一定的竞争地位,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得到了客户的一致认可,有着较好的市场认可度及美誉度,与主要客户之间达成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未发生过合作中断或重大质量问题,不存在合作终止的风险。
(三)是否与主要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排他性协议以维持供货量的稳定性,在何种情况下客户可能终止或变更合作关系及其可能性,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劣势,发行人产品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或市场壁垒,是否存在市场份额被抢占的风险,发行人业务稳定性与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公司未与主要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排他性协议以维持供货量的稳定性
通常情况下,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产品开发协议并共同推进产品开发试制,协议中一般与主要客户针对开发内容、技术要求、质量保证、开发进度等进行约定。产品开发完成后,客户通常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向供应商采购该产品,属于长期合作协议中的一种。此外,公司通常还与主要客户签订年度框架协议,协议中一般与主要客户针对产品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结算方式及信用期等进行原则性的约定,在实际执行时则通过订单的方式约定具体的产品数量和交货期。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并未签订排他性协议,相关业务合同中也不存在排他性条款。公司深耕于汽车玻璃总成组件领域多年,与主要汽车玻璃厂商建立了紧密而长期的合作关系,对于主要客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信息较为了解,能够提供满足其差异化需求的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及技术支持,具有较强的先发优势和客户粘性。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供货量整体均呈增加的趋势,其中对福耀玻璃、圣戈班和板硝子的增长幅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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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何种情况下客户可能终止或变更合作关系及其可能性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由主要客户提出终止合作关系的情形。由于汽车零部件行业存在认证周期长、认证过程严格的特点,一般而言客户不会轻易终止或变更合作关系,但若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无法持续满足客户在产品研发创新、生产工艺优化等方面的要求,存在客户终止或变更合作关系的可能性。
3、公司与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劣势
(1)竞争优势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汽车玻璃总成组件领域内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如下:
竞争对手 | 基本情况 |
华鹰塑料 | 华鹰塑料成立于2002年9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是一家专业生产汽车玻璃总成组件零部件企业。华鹰塑料拥有注塑、冲压、橡胶制品,锌铝压铸、喷漆喷塑、抛丸喷砂等生产设备,同时拥有产品测绘、检测等先进试验设备;华鹰塑料主要产品为汽车内外饰件、玻璃附件、发动机油路及冷却系统零部件。 |
敏达智行 | 敏达智行成立于2004年10月,注册资本500万元,是一家专业开发、生产前后挡风玻璃饰条、车侧饰条、车门窗玻璃密封条等汽车装饰、密封件的专业汽车零部件公司。敏达智行目前已经与北汽制造、天津汽车、烟台通用、郑州日产、江淮汽车等整车厂建立了一级或者二级的合作关系;在前后门内外水切、前后挡风玻璃饰条等领域形成了自己的专长。 |
百易东和 | 百易东和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300万元,专业研发、生产各类汽车亮面饰条、侧围亮饰条,顶盖饰条,车门内外水切,汽车玻璃密封条,汽车通风盖板密封条,汽车B柱安全带滑板防擦条等。百易东和的主要客户是长城汽车、吉利汽车、东风小康等整车厂和上海耀皮(康桥)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宁波华翔集团、长春派格汽车塑料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级供应商;产品应用于大众汽车,通用汽车等合资品牌的多款车型上。 |
利富高 | 利富高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7,500万港元,主要设计、生产汽车内外饰件、油箱周边重要保安部品及各式各样塑胶紧固件、阻尼器等。利富高的主要客户有本田、丰田、日产及民族系企业如比亚迪、广汽传祺等,少量产品亦用于宝马、奔驰等客户。 |
厦门精密 | 厦门精密成立于2003年6年,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是福耀玻璃旗下的模具公司。厦门精密曾作为诺基亚、索爱、索尼等公司高端手机键盘主力配套厂商,现成功转型为专注汽车玻璃周边附件、中小塑胶精密单双色产品的开发、设计与制造。 |
Elkamet | Elkamet成立于1955年,是一家专业为汽车和照明行业生产工业聚合物材料挤出型材的德国企业,系汽车玻璃包边条领域当之无愧的领航者。Elkamet的客户包括欧洲、美国、日本、印度和中国最大的汽车车窗制造商,以及全球几乎所有著名的汽车制造商。 |
公司上述竞争对手中华鹰塑料、Elkamet、敏达智行以及百易东和系非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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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公开披露的生产经营和产品性能及生产工艺数据;厦门精密和利富高虽系上市公司的附属企业,上市主体对外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无其相关经营数据,其中利富高官网披露有摄像头支架产品的相关信息,公司支架产品与利富高相比特征更为丰富、在反光问题解决方案和除雾加热模块方面可以提供额外的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报告期内,公司与福耀玻璃旗下的福耀饰件和厦门精密发生过同类产品的购销业务,其中福耀饰件系原福耀玻璃旗下生产包边条产品的附属企业,曾为公司挤出类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厦门精密系福耀玻璃旗下生产注塑类组件的附属企业,为公司注塑类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公司支架产品与利富高、挤出类产品与福耀饰件、注塑类产品与厦门精密的对比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1.关于创业板定位/一、结合行业技术特点、发展趋势及主要客户的技术要求等,量化分析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先进性指标和评价标准,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依据是否充分”。公司秉持“做汽车行业值得信赖的零部件供应商”的经营理念,坚持以产品质量为优先的经营方针,始终以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把汽车零部件产品做到专业化、创新化。公司通过了IATF 16949:201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了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包括《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纠正预防控制程序》等完善的内部质量体系文件,并制定了与各个操作岗位相匹配的作业指导书,为提高公司产品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涵盖原材料进货、生产过程、产品出入库等各重要的业务节点,同时会随着生产经营和客户需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以达到制度与实际业务之间的最佳平衡。
同时公司将信息管理系统有机地融入到日常运营管理环节中,充分发挥各信息化管理软件平台的功能,实现从仓库到生产、从生产到仓储、从仓储到销售的智能化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过程的追溯管理,将公司质量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公司的产品质量得到了主要客户的一致好评和充分信任,公司在福耀集团附件部首次供应商业绩评比中荣获2020年福耀集团优秀供应商称号,圣戈班和艾杰旭对于公司一直以来尤其是疫情期间对其提供的大力支持和保供能力还特意向公司发来《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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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争劣势
由于汽车玻璃的运输难度大、运输成本高,汽车玻璃厂商往往会在配套整车厂周边就近设厂,生产网络分布较广。同时,汽车玻璃作为定制化程度较高的汽车零部件,就近设厂有助于满足整车厂的新车配套需求,进而促进对客户的配套产品渗透率。公司第一大客户福耀玻璃在长春、沈阳、天津、郑州、苏州、上海、荆门、重庆、福清和广州均设有汽车玻璃生产基地。同时为了获得其他国家的订单,还先后在俄罗斯、美国、德国投资设厂以就近服务于欧洲和北美整车厂。公司主要生产基地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同时仅在江苏省仪征市设有子公司仪征科达从事部分生产。公司虽在美国设有子公司KAP,但KAP仅从事公司主营产品的销售,无法实现就近生产。目前,公司缺少全国性和全球化生产布局,距离客户供货地较远,运输费用较高。
此外,由于公司产品中需要喷漆和电泳的数量及应用场景较少,且此两项工序非公司核心生产工序,公司未自行购置设备建设产线并培训员工组织生产,缺少喷漆和电泳相关专业设备及加工能力,需将喷漆、电泳工序委托外协厂商进行加工,公司产品在全生产工序配套方面存在一定的劣势。
4、公司产品具备较强的技术或市场壁垒
(1)技术壁垒
汽车零部件行业涉及材料科学、机械设计和仿真、产品标准和实验、模具/工装设计、工艺工程研发、生产制造等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技术门槛,只有经过多年的技术开发和经验积累的企业才能够通过层层审核成为整车厂或一级供应商的合格供应商。一方面,针对已有产品,企业需要掌握主流生产工艺,并通过产品应用反馈和自主技术研发,不断对生产工艺进行升级优化;另一方面,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新车研发生产周期不断缩短,新产品开发速度加快,各大整车厂或一级供应商要求上游零部件配套厂商必须具备较强的模具开发能力、产品研发设计能力,甚至需要具备与整车厂同步开发的能力,要能够融入整车配套体系,充分理解整车设计的理念和需求,根据整车厂的计划和时间节点配合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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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开发进度,及时同步推出配套产品的设计方案和最终产品。
技术实力的提升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需要企业建立强大的技术研发团队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新进入企业在不具备一定技术积累的情况下,只能涉及少数类别零部件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且产品质量和性能难以满足客户需求,从而对新进入企业形成了较高的技术壁垒。
(2)市场壁垒
随着整车厂和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的链合发展日益加强,严格的认证体系和供应商审核已成为整车厂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基石。因此,若想进入汽车零部件行业往往需要经历多重认证和审核。
①第三方认证
新企业若想成为合格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首先需要通过IATF 16949质量认证体系,IATF 16949是在ISO9001基础上,兼顾、协调QS9000(美国)、VDA6.3(德国)、EAQF(法国)以及AVSQ(意大利)等汽车质量认证体系所建立的汽车工业质量认证体系。IATF 16949质量认证体系目前已成为包括美国、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主要整车厂以及一级供应商选择上游汽车零部件配套厂商的公认质量标准。IATF 16949质量认证体系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资源管理、生产管理及产品质量等多个环节提出了较高要求,取得认证耗用的周期长、面临的难度大,这对于拟进入汽车零部件行业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②整车厂及一级供应商审核
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下游终端客户整车性能的好坏,因此整车厂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产品品质和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较高。特别是大牌厂商,对产品检测极为严格,对供应商产品品质的控制体系要求极高。企业成为整车厂或一级供应商的上游零部件配套厂商需要经历严格且漫长的评价审核周期。对于拟进入汽车零部件行业的企业而言,在没有客户积累的情况下,严格、复杂的评审标准和漫长的评审过程也是其进入该行业的一大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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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若想进入汽车零部件行业不仅需要取得第三方认证,还需要经历来自整车厂及一级供应商严格复杂且漫长的评价审核,市场壁垒较高。同时,汽车零部件行业市场竞争格局已然形成,各大汽车玻璃厂商已经有了相对稳定的上游零部件配套体系,后进者较难通过短期市场耕耘获取较大利润,这也进一步筑高了市场壁垒。
5、公司产品市场份额被抢占的风险较小
通常来说,整车厂或一级供应商对于下一级零部件供应商的质量体系、技术研发、设备能力、质量保证、供货能力、职业健康、社会责任等有严格要求,一般均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供应商认证标准来甄选合格供应商。由于评价审核过程严格且周期较长,更换供应商的成本较高,因此一旦确定合格供应商便不轻易更换,两者从而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公司自设立以来专注于服务汽车玻璃客户,主要从事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经验积累,已具备较强的模具设计开发能力、产品同步开发能力和产品整体配套方案设计能力,并形成独特的技术竞争优势,被评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汽车玻璃总成组件领域产品种类最全、覆盖车型最多的供应商之一,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美誉度,并在主要客户中占有一定的供应份额。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供应份额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经营规模 | 在汽车玻璃领域的市场地位 | 公司向其销售占客户同类业务采购的比例 |
福耀玻璃 | 236.03亿元 | 中国最大的汽车玻璃厂商,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之一 | 注塑类占比10%;橡塑类占比14% |
圣戈班 | 441.60亿欧元 | 欧洲最大的汽车玻璃厂商,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之一 | 约20% |
Vitro | 19.58亿美元 | 北美最大的汽车玻璃厂商 | 约25% |
艾杰旭 | 16,973.83亿日元 | 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之一 | 同类业务供应商中排名第三 |
耀皮玻璃 | 46.49亿元 | 中国本土汽车玻璃厂商中排名前三 | 19.8% |
板硝子 | 6,005.68亿日元 | 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之一 | 同类业务供应商中排名第一 |
注:经营规模、在汽车玻璃领域的市场地位相关信息来源于上述客户的官方网站、公开披露文件及网络公开资料,其中经营规模数据为2021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公司向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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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客户同类业务采购的比例相关信息来源于访谈记录及业务往来情况确认函,其中,板硝子列示其重要子公司Pilkington North America, INC.的相关情况。
公司已经与上述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在上述客户供应链体系中占有一定的供应份额。由于主要客户对上游零部件配套厂商的转换成本较高且已经有了相对稳定的上游零部件配套体系,新的行业进入者很难在短期内打破目前的竞争格局,同时,公司与主要竞争对手仅在部分细分业务领域存在竞争交集,不存在所有领域与公司发生全面竞争的情况,公司对于存量客户的后续新增需求能够较好满足。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对主要客户的供货量总体均呈增加的趋势。凭借公司自身多维度的竞争优势,外加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公司所面对的市场份额被抢占的风险较低。
综上,在公司内外部环境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预计公司的业务稳定性与持续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结合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过程中遵照的行业惯例,说明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的年降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产品、涉及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年降幅度以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汽车零部件行业普遍存在价格年度调整的惯例,即客户通常要求供应商在新产品批量供货阶段的销售价格有一定的年度降幅。整车厂出于降本增效的目的,通常会向上游一级供应商提出产品年降的要求,一级供应商则进一步向二级供应商传导年降要求。公司作为汽车行业二级供应商,与一级供应商客户亦存在年降安排。通常而言,年降条款一般为“产品降价幅度不低于主机厂要求的降价幅度”、“3年每年计划降价3%”等。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年降条款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年降条款通常约定 |
福耀玻璃 | 自产品量产后第二年起,年降幅度不低于主机厂要求的年降幅度,通常暂定执行3-5年,每年执行0-5%的年降。 |
圣戈班 | 产品每年年降3%,周期为3年;圣戈班根据其战略和市场行情变化,以一年或半年为周期,和公司协商进行价格调整。 |
Vitro | 产品自量产周期的第二年开始执行年降,每年年降3%,年降周期至产品停产后一年。 |
艾杰旭 | 按照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实施降价,通常自产品量产后3-5年内每年执行0-5%的年降。 |
耀皮玻璃 | 从正常供货的第二年起,每年年降5%,周期为3-5年,若主机厂年降要求超过5%,公司需配合同比例降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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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硝子 | 通常约定量产后的第二年起,每年下降2%-3%,周期为3年 |
注:不同客户不同产品的年降幅度及周期存在差异,上表中仅列示部分产品的年降条款。
尽管公司与客户签署的产品开发协议已就年降条款进行了约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通常每年会与下游客户进行年降幅度谈判,在综合考虑开发协议约定、工艺技术要求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下,确定最终年降产品及年降幅度,并以此调整涉及年降产品的年度销售价格。如公司每年会与福耀玻璃谈判确定本年产品的降价幅度及降价后的销售价格,主要参考产品开发协议中年降条款的约定以及产品采购量、研发难度、工艺参数要求和原材料价格等因素,选择部分处于量产周期内的产品进行年降,双方确定年降的具体产品和降价幅度后,签署年度价格协议并开始执行年降后的销售价格。公司主要产品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均存在涉及年降的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年降涉及的产品销售收入及其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年降金额 | A | 93.85 | 141.73 | 104.12 | 80.98 |
涉及年降产品对应的收入 | B | 3,220.26 | 4,607.51 | 3,719.27 | 3,225.98 |
年降率 | C=A/B | 2.91% | 3.08% | 2.80% | 2.51% |
主营业务收入 | D | 17,785.11 | 27,684.98 | 16,387.45 | 15,271.71 |
年降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E=B/D | 18.11% | 16.64% | 22.70% | 21.12% |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年降金额分别为80.98万元、104.12万元、141.73万元和93.85万元,产品年降率分别为2.51%、2.80%、3.08%和2.91%。
报告期内,公司年降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225.98万元、3,719.27万元、4,607.51万元和3,220.2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1.12%、
22.70%、16.64%和18.11%。2021年度年降产品对应的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主要系各类产品量产时间差异所致,按照汽车行业惯例,若年降产品在上半年实现量产则从次年开始实施年降条款,若年降产品在下半年实现量产则从后年开始实施年降条款,年降产品的量产时间对其对应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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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年降金额及其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年降金额 | 93.85 | 141.73 | 104.12 | 80.98 |
主营业务收入 | 17,785.11 | 27,684.98 | 16,387.45 | 15,271.71 |
利润总额 | 5,985.35 | 7,412.97 | 5,525.56 | 4,171.27 |
年降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0.53% | 0.51% | 0.64% | 0.53% |
年降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 1.57% | 1.91% | 1.88% | 1.94% |
报告期内,公司年降金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53%、0.64%、
0.51%和0.53%,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94%、1.88%、1.91%和1.57%,占比均较低,未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涉及年降产品的年降执行周期通常为3-5年,年降执行期满后,价格将进入相对平稳阶段。同时,量产新品的利润率相对较高,可以弥补年降对公司销售收入及利润总额的影响;此外,公司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持续推动降本增效措施,降低年降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贸易商或经销商等销售模式,如有,请进一步说明具体业务模式、必要性、合理性及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应主要客户及收入并分析变动原因
(一)公司报告期内贸易商销售模式的具体情况
公司产品具有定制化特征,销售模式为直销模式,无经销商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贸易商客户,公司对贸易商客户的销售模式为买断式销售,即公司将产品交付给贸易商客户后,商品所有权即转移至贸易商,若无产品质量问题,贸易商无权退换货。
报告期内,公司对贸易商客户销售主营产品收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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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贸易商客户销售收入 | 78.70 | 250.63 | 262.20 | 188.18 |
主营业务收入 | 17,785.11 | 27,684.98 | 16,387.45 | 15,271.71 |
占比 | 0.44% | 0.91% | 1.60% | 1.23% |
报告期内,公司向贸易商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均为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对贸易商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8.18万元、262.20万元、250.63万元和78.70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23%、1.60%、0.91%和0.44%,金额及占比均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贸易商客户名称 | 对应主要客户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1 | 厦门象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俄罗斯福耀 | 43.40 | 172.26 | 94.86 | 137.04 |
2 | Bizon Global Co., Ltd. | 韩国汽车玻璃厂商 | 32.41 | 77.40 | 164.56 | 49.46 |
3 | 上海希日电子有限公司 | 日本板硝子 | 0.30 | 0.81 | 1.02 | 0.65 |
4 | 长春市福华汽车玻璃销售有限公司 | 售后市场维修客户 | - | - | 1.59 | 0.80 |
5 | 武汉晋鼎商贸有限公司 | - | 0.10 | 0.17 | - | |
6 | 吉林市吉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 - | - | - | 0.15 | |
7 | 沈阳正美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 0.40 | - | - | 0.09 | |
8 | 武汉睿科达科技有限公司 | - | 0.05 | - | - | |
9 | 天长市长耀汽车玻璃销售有限公司 | 1.90 | - | - | - | |
10 | 苏州惠特曼进出口有限公司 | 0.29 | - | - | - | |
合计 | - | 78.70 | 250.63 | 262.20 | 188.18 |
报告期内,公司对贸易商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188.18万元、262.20万元、
250.63万元和78.70万元,存在一定的波动,主要原因系贸易商客户采购需求主要依靠其终端客户需求及市场预测情况,相对缺少计划性;公司主要贸易商客户为厦门象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象屿新能源”)和Bizon Global Co.,Ltd.(以下简称“Bizon”)。
象屿新能源系上市公司厦门象屿(股票代码:600057)的孙公司,主要业务为大宗商品采购与供应。由于俄罗斯海关检查较为严格,且清关手续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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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福耀玻璃俄罗斯子公司委托象屿新能源负责其境内汽车玻璃总成组件的集中采购,保证物料供应同时也能节省运费。由象屿新能源与汽车玻璃组件厂商签署独立购销合同,采购完成后由象屿新能源再统一销售给俄罗斯福耀。
Bizon成立于2011年6月,向公司采购包边条在韩国市场销售,根据中国信保资信数据,2020年度其销售收入为124.65亿韩元;根据金钟股份(股票代码:
301133)招股说明书,Bizon系其销售服务商,协助金钟股份对接除通用汽车外的韩国市场,因此Bizon具有一定的韩国汽车市场客户资源,其向公司采购包边条在韩国市场销售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对其他贸易商客户的合计收入非常小,贸易商客户采购后主要用于售后市场。
(二)公司的贸易商销售模式符合行业惯例
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贸易商销售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具体情况 |
肇民科技 | 肇民科技存在贸易商销售的情形,终端客户主要出于商业习惯、物流运输配套整合服务等角度考虑,通过中间贸易商与公司进行交易。 |
浙江仙通 |
上市时间较早,年度报告未披露贸易商销售情形,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客户包括滋荣技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其属于贸易商,存在贸易商销售的情形。
星源卓镁 | 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是否存在贸易商销售的情形。 |
海达股份 | 上市时间较早,年度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贸易商销售的情形。 |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向贸易商销售产品的金额及占比均较低,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较低;同行业可比公司肇民科技和浙江仙通存在向贸易商客户销售的情形。因此,公司向贸易商销售具有合理性,符合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惯例。
七、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直接及间接股东、采购与销售主要经办及负责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前员工等是否在发行人主要客户拥有权益或任职;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入股发行人的情形,如有,请进一步说明前述情形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对相关客户的收入、毛利率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对业务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公司及其关联方、直接及间接股东、采购与销售主要经办及负责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前员工等未在公司主要客户拥有权益或任职;公司不存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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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客户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入股公司的情形。
八、列表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对各主要重合客户及供应商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销售、采购单价及毛利率与第三方销售、采购单价及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此类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业务性质是委托加工还是独立购销,是否符合行业惯例,部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终端厂商向发行人客户指定要求采购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情形。
(一)列表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对各主要重合客户及供应商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销售、采购单价及毛利率与第三方销售、采购单价及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此类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业务性质是委托加工还是独立购销,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叠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业务 | 主要交易内容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集团 |
1 | 福耀(厦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销售 | 支架、托架等 | 230.63 | 626.17 | 72.22 | - | 福耀玻璃 |
采购 | PBT、PA、PMMA等塑料粒子 | 6.51 | - | 22.74 | - | |||
2 | AGC Automotive Americas Co. | 销售 | 包边条 | 144.53 | 11.82 | - | - | 艾杰旭 |
采购 | PVC塑料粒子 | - | 0.31 | - | - | |||
3 | 艾杰旭汽车玻璃(秦皇岛)有限公司 | 销售 | 包边条、托架等 | 157.97 | 249.15 | 229.91 | - | |
采购 | 3M胶带 | - | 3.48 | - | - | |||
4 | 仪征耀皮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 销售 | 亮饰条、加工费等 | 551.05 | 1,045.81 | 1,015.71 | 654.39 | 耀皮玻璃 |
采购 | 厂房租赁 | 7.50 | 15.00 | 15.00 | 15.00 | |||
5 |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 | 受托加工费等 | - | - | 130.04 | - | - |
采购 | 血压仪等 | - | - | - | 1.67 | |||
6 | 福建旭时新材料有限公司 | 销售 | PVC、胶带等及设备租赁 | 20.88 | 72.57 | - | - | - |
采购 | 包边条、物流配送服务 | 632.44 | 548.00 | - | - | |||
7 | 北京爱吾尔德 | 销售 | PA6塑料粒子 | - | 1.54 | 8.2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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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业务 | 主要交易内容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集团 |
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采购 | PBT、PA66等塑料粒子 | 0.02 | 283.13 | - | - | ||
8 | 北京奇美玉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 | ABS | - | 31.59 | - | - | - |
采购 | ABS等塑料粒子 | 0.05 | 55.21 | 280.15 | 93.09 | |||
9 | 秦皇岛佳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销售 | 胶圈 | - | 2.24 | 2.95 | 6.46 | - |
采购 | TESA胶带 | 103.41 | 102.59 | 30.23 | 23.47 | |||
10 | 邢台科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销售 | 3M胶带、涂料等 | 3.96 | 15.45 | - | 10.01 | - |
采购 | 半成品 | 49.86 | 155.62 | 136.35 | 114.18 | |||
11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销售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0.15 | - | 0.22 | 32.92 | - |
采购 | 试验费 | 0.48 | 2.92 | 0.17 | - |
注:公司按照单体口径统计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但相关交易以单一方向为主,即相关企业与公司之间以销售为主配以少量采购或采购为主配以少量销售。公司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交易均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且符合行业特征,采购或销售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并经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输送或留存利益的情形。
公司选取报告期各期双向销售和采购金额均超过10万元的客户和供应商,在采购端,公司选取各期采购额最高的产品与其他供应商进行比较;在销售端,公司选取各期销售额最高的产品与其他客户进行比较。涉及到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包括福建旭时、仪征耀皮、厦门精密、奇美玉隆和邢台科诺,重叠的主要原因包括:①基于经济效益原则,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快速形成生产能力的原材料、设备等条件,并向其采购产成品直接对外销售;②基于公司自身或供应商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临时向供应商提供部分材料,向客户租赁厂房用作生产车间;③基于客户需求将部分产品转移至公司生产,同步将其与该产品相关的原材料转移至公司;④基于收益最大化原则,公司将剩余闲置的原材料销售给供应商。
1、福建旭时新材料有限公司
(1)交易背景
公司与福建旭时的业务主要是采购为主配以少量销售,即向福建旭时采购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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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条、仓储配送服务,其他业务均系基于这两项业务展开的。2020年福耀玻璃因内部战略调整出售其全资附属企业福耀饰件的包边条附属资产,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15.关于资产重组”。福耀饰件将与包边条相关的资产转移至公司时,亦将相关项目订单同步转移至公司,包括前装市场项目(OEM项目产品104项)和后装市场项目(AM项目产品705项),后续由公司进行生产并供应产品。鉴于福耀饰件向福清福耀(仅指福耀玻璃单体公司,不包括旗下子公司)配送上述产品系JIT配送,公司承接上述产品后亦需要对福清福耀满足JIT配送要求,同时,福清福耀因内部仓库面积不足,要求公司向其销售的所有产品均实行JIT配送。
公司承接福耀饰件的上述资产与产品,考虑到公司的产能及场地有限,为尽快投产,满足客户订单交付时点要求,公司急需在福清当地开展上述业务。综合评估公司在福清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与寻找合作供应商开展业务的成本后,公司决定与福清本地企业福州旭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州旭通”)开展合作。公司选择福州旭通的主要原因系:A、福州旭通地址为福清,距福清福耀的距离较近,地理优势明显;B、福州旭通系公司2018年开发的塑料粒子供应商,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基础;C、福建旭通拥有生产、人员及管理经验,具备较强的整合能力,能够快速形成生产能力。福州旭通在福清本地设立子公司福建旭时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公司将部分AM项目转移给福建旭时在福清本地生产,将OEM项目及其他AM项目转移至秦皇岛基地生产。
(2)交易内容及定价方式
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与福建旭时发生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交易 内容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式 | 定价合理性及公允性 |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
销售内容 | 胶带、PVC等原材料 | 0.32 | 44.72 | 按照公司胶带、PVC等原材料的账面价值。 | 本次原材料转让目的是为使福建旭时快速形成生产能力,以满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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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交易 内容 | 交易金额 | 定价方式 | 定价合理性及公允性 |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
交付时间节点要求,并非公司与福建旭时的经常性交易,按照账面价值转让具备合理性。 | |||||
设备租赁 | 20.56 | 27.85 | 双方签署协议约定,生产设备租赁费按照10年期的折旧金额确定,模检具租赁费按照4年期摊销金额确定。 | 公司租赁给福建旭时的生产设备、模检具的总租赁费为其账面价值,分别按照10年和4年收取租金,最终能够实现收支相抵,具备合理性。 | |
采购内容 | 包边条 | 564.60 | 415.71 | 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老品(福耀饰件转移产品):公司第一年留存4%的毛利率确定采购单价,第2、3年各增加1%毛利率;新品(科力股份新开发产品):公司第一年留存10%的毛利率确定采购单价,第2、3年各增加1%毛利率,新品比老品增加6%毛利的开发费用。 | 解决公司产能及场地有限问题,福建旭时尽快开展生产业务,保证客户及时性交付,产品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具有合理性。 |
仓储及配送服务费 | 64.99 | 125.55 | 主要服务包括仓储服务:涉及粘胶产品需恒温恒湿存储;配送服务:对产品分拣打包,按时、按需、按量及时配送至福清福耀;售后服务:产品售后现场跟线服务。经双方协商确定,按照配送产品未含税金额的8%确定。 | 将福建旭时仓库作为中间仓,公司将秦皇岛地区生产的产品运送至福建旭时,由福建旭时提供仓储配送服务。基于JIT配送服务要求,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具有合理性。 | |
产品维修费及少量材料 | 2.85 | 6.74 | 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
公司产品出现不良需返修时,为减少运输成本,委托福建旭时进行维修,根据实际发生额结算,定价公允。
福清福耀已知悉上述交易安排,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福清福耀与公司未因上述事项发生纠纷。综上所述,公司与福建旭时的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经由双方协商确定采购或销售价格,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输送或留存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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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仪征耀皮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项目 | 仪征耀皮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内容 | 亮饰条等 | 亮饰条等 | 托架等 |
销售金额(万元) | 1,045.81 | 1,015.71 | 654.39 |
销售占比 | 3.57% | 5.80% | 4.16% |
销售单价(元/件) | 12.59 | 13.53 | 1.10 |
毛利率 | 20.15% | 9.45% | 44.37% |
第三方销售单价(元/件) | 不适用 | 不适用 | 1.13 |
第三方销售毛利率 | 不适用 | 不适用 | 41.77% |
注:1、2020年公司向其他第三方销售亮饰条的规模极低,2021年公司未向其他第三方销售亮饰条,该产品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不具备可比性;2、报告期内,公司向该客户采购内容为厂房租赁,不具备可比性,未予列示。
为满足客户仪征耀皮的产品及时性交付需求及布局公司长三角业务,公司在仪征地区设立子公司仪征科达主要为其供应产品;为使仪征科达快速形成生产能力并节省物流配送时间,仪征科达租赁仪征耀皮部分厂房作为生产车间,租赁费为15万元/年。因此公司向其销售产品的同时,向其租赁厂房作为生产车间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2019年度,公司主要向仪征耀皮销售托架,与第三方其他客户相比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均不存在显著差异。2020年度和2021年度,仪征耀皮向仪征科达采购亮饰条,受亮饰条内部销售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工艺逐步趋于稳定等因素的影响,亮饰条的销售单价略有波动,毛利率有所增加。2020年公司向其他第三方销售亮饰条的规模极低,2021年公司未向其他第三方销售亮饰条,该产品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不具备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向仪征科达销售托架、亮饰条等产品,并租用仪征耀皮部分厂房用作生产车间,非委外加工业务,属于独立购销业务。仪征耀皮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玻璃、特种玻璃、建筑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托架、亮饰条是其主营产品的零部件,公司向其销售托架、亮饰条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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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耀(厦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项目 | 福耀(厦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2020年度 | |
销售内容 | 托架等 |
销售金额(万元) | 72.22 |
销售占比 | 0.41% |
销售单价(元/件) | 1.61 |
第三方销售单价(元/件) | 1.09 |
毛利率 | 36.46% |
第三方销售毛利率 | 42.87% |
采购内容 | PBT等塑料粒子 |
采购金额(万元) | 22.74 |
采购占比 | 0.36% |
采购单价(元/kg) | 18.93 |
第三方采购单价(元/kg) | 20.29 |
注:向其他第三方采购单价为相同物料的平均采购单价。
2020年度,厦门精密基于内部需求决定将托架等产品的生产业务转移至公司,由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厦门精密,同时将与该产品相关的PBT塑料粒子亦同步转移至公司。因此公司向其采购PBT塑料粒子,同时向其销售托架产品具有商业合理性,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2020年度,公司主要向厦门精密销售托架,与第三方其他客户相比单价较高而毛利率偏低,主要原因系厦门精密转移至公司的托架模具生产效率较低,成本偏高,使得单价和成本均较高,毛利率偏低。2020年度,公司主要向厦门精密采购PBT塑料粒子,其采购单价低于向其他第三方供应商的采购单价,主要系不同物料采购规模占比差异所致,同一种物料的采购单价差异幅度较小。公司消耗完从厦门精密移转的PBT塑料粒子后直接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不再向厦门精密采购,上述业务非委外加工业务,属于独立购销业务。厦门精密主营产品为汽车零部件,向公司采购托架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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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奇美玉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 | 北京奇美玉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2021年度 | |
采购内容 | PC/ABS等塑料粒子 |
采购金额(万元) | 55.21 |
采购占比 | 0.42% |
采购单价(元/kg) | 26.55 |
第三方采购单价(元/kg) | 27.03 |
注:2021年公司向该客户销售ABS,金额为31.59万元,属于非经常性交易,不具备可比性,未予列示。报告期内,公司向北京奇美及其他第三方供应商采购PC/ABS塑料粒子用以生产消防报警器件,其中2021年公司向北京奇美及其他第三方供应商采购PC/ABS塑料粒子的单价不存在显著差异。2021年度,公司消防报警器件项目结束后尚有剩余闲置的原材料ABS塑料粒子,公司将剩余闲置的ABS塑料粒子按照市场价格销售给北京奇美,金额为31.59万元,由于该交易属于非经常性交易,该产品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不具备可比性。上述业务非委外加工业务,属于独立购销业务。北京奇美的主营业务为化工产品、塑料产品的销售,PC/ABS塑料粒子是其主营产品,因此公司向其采购PC/ABS塑料粒子系正常的商业往来,同时公司将闲置的ABS塑料粒子销售给北京奇美亦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5、邢台科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项目 | 邢台科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
2021年度 | 2019年度 | |
采购内容 | EPDM胶条半成品 | EPDM胶条半成品 |
采购金额(万元) | 155.62 | 114.18 |
采购占比 | 1.18% | 2.54% |
采购单价(元/kg) | 2.47 | 2.54 |
第三方采购单价(元/kg) | 2.74 | - |
注:2019年和2021年公司向该供应商销售的产品主要为3M胶带和底涂剂等,金额分别为10.01万元和15.45万元,属于非经常性交易,不具备可比性,未予列示。
报告期内,公司EPDM胶条生产设备产能不足,向邢台科诺采购EPDM胶条半成品,采购单价低于向第三方福州博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福州博
2-26
扬”)的采购单价,主要原因系邢台科诺通过挤出工序生产,而福州博扬通过模压工序生产,工艺较为复杂且效率较低,价格相对较高。2019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销售给邢台科诺少量3M胶带、底涂剂等,金额分别为10.01万元和15.45万元,金额较低,原因系邢台科诺采购量较小或供货紧张,邢台科诺从第三方采购难度较高,因此公司临时向其提供少量原材料,由于该交易属于非经常性交易,该产品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不具备可比性。公司向邢台科诺采购EPDM胶条半成品,向其销售少量原材料解决其临时性需求,非委外加工业务,属于独立购销业务,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具备合理性。
通过核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以及近年来申报的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披露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公司名称 | 具体情况 |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 肇民科技 | 肇民科技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主要销售内容涉及塑料粒子、注塑件、模具等,主要采购内容涉及塑料粒子、配件等。 |
浙江仙通 | 上市时间较早,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的情形。 | |
星源卓镁 | 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的情形。 | |
海达股份 | 上市时间较早,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叠的情形。 | |
其他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 | 纽泰格 | 纽泰格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主要销售内容涉及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厂房租赁、设备租赁等,主要采购内容涉及汽车外饰件。 |
标榜股份 | 标榜股份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主要销售内容涉及连接件、精密注塑件、动力系统连接管路等,主要采购内容涉及橡胶件、塑料件、阀泵等。 | |
超捷股份 | 超捷股份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主要销售内容涉及紧固件、异性连接件等,主要采购内容涉及橡胶垫、扣子及五金件、劳务服务等。 | |
盛帮股份 | 盛帮股份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主要销售内容涉及航空密封、静密封、油封、绝缘堵头、插头等,主要采购内容涉及橡胶、后油封盖、标准型数据集中器、内芯导体、内锥插座、套管等。 |
由上表可知,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的情形,因此公司客户与供应商重叠符合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惯例。
(二)部分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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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海达股份 | 15.29 | 20.73 | 14.56 | 34.85 |
厦门精密 | 230.63 | 626.17 | 72.22 | - |
营业收入 | 18,651.70 | 29,301.17 | 17,511.00 | 15,744.44 |
占比 | 1.32% | 2.21% | 0.50% | 0.22% |
海达股份主要致力于高端装备配套用橡塑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以橡胶制品为主,广泛应用于轨道交通、建筑、汽车、航运等四大领域。海达股份汽车零部件领域与公司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海达股份产品主要以橡胶制品为主,公司产品主要以塑胶制品为主,海达股份基于自身产品特点及需求,向公司采购定位销、骨架等塑胶制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厦门精密系福耀玻璃旗下子公司,主要产品为注塑件,因产能不足向公司采购支架、托架等产品后销售给福耀玻璃旗下其他子公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向海达股份销售产品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4.85万元、
14.56万元、20.73万元和15.29万元,向厦门精密销售产品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0.00万元、72.22万元、626.17万元和230.63万元,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22%、0.50%、2.21%和1.32%,金额及占比均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终端厂商向发行人客户指定要求采购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情形
公司主要客户为福耀玻璃、圣戈班、艾杰旭、Vitro、耀皮玻璃、板硝子等国内外知名的汽车玻璃厂商,从供应商的选择、采购的程序以及最终项目定点的确定均有完整的内部控制流程,公司需要通过供应商资质考核后方能进入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通过比价询价或公开竞价的方式获得业务订单,不存在终端厂商向公司客户指定采购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情形。
九、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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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登录主要客户官方网站、查阅其定期报告、业绩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了解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经营规模等信息;并通过网络检索、查阅行业报告、研究报告等了解主要客户的行业地位;
2、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销售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业务建立的方式、双方的交易历史和合作模式、通过主要客户供应商资格认证的时间、双方合同签订情况,了解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及变动原因、业务合作稳定性、产品定价策略及是否存在定价差异等情况;
3、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了解其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交易规模、合同签订情况、合作稳定性、发行人向其销售占其同类业务采购的比例、发行人在其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等情况,确认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4、向主要客户发放业务往来情况确认函,确认主要客户向发行人采购额占同类业务采购总额的比重或排名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产品开发协议、年度框架协议、订单等资料,核查协议有效期限、续约条件及是否存在排他性条款等,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
6、获取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产品开发协议和年度框架协议,查阅发行人与客户的产品年降安排;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明细并测算各年年降金额,分析年降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7、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销售部负责人、核心技术人员,询问发行人是否出现过由主要客户提出终止合作关系的情形,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客户可能终止或变更合作关系,了解发行人产品与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相比的竞争优劣势、发行人产品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或市场壁垒、发行人是否存在市场份额被抢占的风险等情况,并查阅了相应支持文件;
8、获取发行人收入成本表,了解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对应的品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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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并获取了发行人根据公开资料、客户及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信息整理得出的各车型对应生命周期数据;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贸易商性质的客户;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贸易商销售的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9、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末在手订单明细表、2022年上半年新增订单明细表,核查对主要客户的在手订单及执行情况,分析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与主要客户合作的可持续性;10、登录天眼查等网站查询相关公示信息,确认其与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调查问卷及访谈记录、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问卷等,确认相关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存在关联关系。
12、获取发行人采购明细表、和收入成本表中的客户对比,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供应商与客户重叠的情形;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存在重叠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销售单价、采购单价以及毛利率与第三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
13、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客户的方式及在客户开发上取得的成绩;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是否存在终端厂商向发行人客户指定要求采购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对于问题(2)、(3)、(4)、(6)、(7)、(8),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2、发行人已列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汽车玻璃厂商,经营规模大,在汽车玻璃领域市场地位高,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其同类业务采购的比例较高,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体系中排名情况较好且占据重要地位,发行人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定价策略不存在重大差异,产品价格均为市场化竞争的结果,交易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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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深化与下游客户的交流合作、通过行业地位和口碑吸引客户、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拓非汽车零部件行业市场的方式获取客户;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稳定,定价策略不存在重大差异,提供的产品配套车型多数为处于量产初期或量产中期的市场畅销车型;随着发行人各类产品逐步量产,主要客户增加相应产品的采购规模,营收规模不断增加,在手订单执行情况良好;发行人通常与主要客户签订产品开发协议和年度框架协议,并未签订排他性协议,相关业务合同中也不存在排他性条款,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供货量整体均呈增加的趋势;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出现由主要客户提出终止合作关系的情形,但若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无法持续满足客户要求,存在客户终止或变更合作关系的可能性;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相比竞争优势较为明显,具有较强的技术和市场壁垒;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稳定,能够持续满足存量客户的新增需求,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市场份额被抢占的风险较低,业务稳定性与持续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4、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年降条款通常为“产品降价幅度不低于主机厂要求的降价幅度”、“3年每年计划降价3%”等,在实际执行中,发行人每年会与客户协商谈判确定最终年降产品及其调整后的年度价格;发行人报告期内年降金额较小,对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小,未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贸易商销售的情形,无经销商销售的情形;发行人贸易商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占比均较低,符合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惯例,具有合理性。
7、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直接及间接股东、采购与销售主要经办及负责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前员工等未在发行人主要客户拥有权益或任职;同时,不存在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入股发行人的情形;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8、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重叠、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发生的交易均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且符合行业特征,采购或销售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并经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输送或留存利益的情形,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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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不存在终端厂商向发行人客户指定要求采购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情形。问题3.关于收入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和其他汽车零部件4类,应用于汽车玻璃领域,是汽车玻璃总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风挡玻璃安装组件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5.56%、73.18%和76.23%,系发行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
(2)发行人境内销售收入确认政策,设置中间仓库的,公司将产品发送至中间仓库,客户实际领用后确认收入;未设置中间仓库的,公司将产品交付给客户,经客户签收或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境外销售按照FOB、CIF、EXW等条款相应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
(1)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结合行业市场容量及竞争格局、原有与新增客户及应用领域或终端产品需求变化、发行人销售模式、定价策略、客户类型、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说明发行人各产品销售价格、销量变动原因,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下游客户需求变化情况相匹配,收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及差异原因。
(2)说明报告期各期各产品对应终端整车厂的具体车型或终端品牌,各车型投产时间及生命周期,各期对应车型或品牌的销售收入及占比,发行人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收入波动是否与主要客户对应车型车辆终端产销量相匹配。
(3)按照前五大客户、产品类别、客户类别(一级供应商、整车厂等),分别说明发行人对应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销售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对应车型等,分析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定价依据,说明前五大客户之间、同类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单价及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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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具体情况,涉及主要产品及技术要求,与非新能源汽车的区别和联系,报告期各期对应的客户、收入金额及占比,分析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稳定性与持续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5)结合所处行业上下游供需变化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及价格传导机制,产品定价原则和依据、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等说明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销售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一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价格变动趋势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
(6)区分境内外销售,说明不同收入确认方式对应的客户及销售产品的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分析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7)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模式、承运模式、交货时点、运费承担、验收程序、质量缺陷赔偿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外销典型合同条款等,说明报告期内销与外销收入确认政策、报告期各期收入确认时点及相应外部凭证,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
(8)说明中间仓库的具体构成(第三方/客户所有)、地域分布、与主要客户经营所在地的匹配关系、报告期内中间仓库产品的盘点情况,相关产品保管、领用、盘点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9)结合中间仓库管理模式及合同中关于灭失、损毁、保管、领用、货物控制权转移等权利义务内容,说明中间仓库模式下实现销售具体流程、收入确认时点、对应凭证,是否存在领用与结算发生跨期、发行人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10)说明报告期各期退换货金额及占比、原因、涉及客户等,相关会计处理;报告期内订单被取消的情况、涉及的客户、金额及占比、取消原因,是否对发行人业务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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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结合行业市场容量及竞争格局、原有与新增客户及应用领域或终端产品需求变化、发行人销售模式、定价策略、客户类型、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说明发行人各产品销售价格、销量变动原因,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下游客户需求变化情况相匹配,收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及差异原因。
(一)行业市场容量及竞争格局
近年来,全球汽车产量有所下降。根据国际汽车制造商协会(OICA)的统计,2019年世界汽车生产比上年有所下降,2019年全球共生产汽车9,218.3万辆,同比下降4.8%。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影响,全球共生产汽车7,771.2万辆,比2019年下降了15.7%。一年之间倒退了将近10年,使得全球汽车产能利用率也大大降低。乘用车生产同比降幅明显高于全行业,商用车降幅略低,总体表现略好于乘用车。2021年,受国际汽车市场恢复等因素推动,全球共生产汽车8,014.6万辆,同比增长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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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15-2021年全球汽车产量及增长率
数据来源:OICA此次疫情短期内对全球各行各业都构成重大影响,其中对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影响显著,对汽车产业的影响尤甚。2020年汽车产量下降幅度最大的为非洲,同比下降28.2%;其次为美洲地区,产量同比下降22.2%,欧洲地区产量同比下降21.5%;亚洲地区由于新冠疫情控制得较好,汽车产量下降幅度相对较小。2021年,全球经济复苏加快,国际汽车市场恢复,除欧洲地区产量同比下降3.6%,其他地区汽车产量均有所增长,其中增长幅度最大的为非洲,同比增长16.4%。
图2015-2021年全球乘用车产量及增长率
数据来源:OICA
自2018年开始,全球乘用车产量连续三年处于负增长,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同比下降16.8%,下降幅度高于全行业。2021年,随着国际汽车市场恢复,全球乘用车产量扭转自2018年来的下降趋势,同比增长2.0%。
我国的汽车工业相比其他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发展相对较晚。我国汽车工业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从工业总产值看,2000至2015年间,我国汽车工业总产值从1,985.8亿元增加到28,427.4亿元,占GDP的比重从2.0%提高至4.1%;我国汽车工业在中外企业合资中不断融合发展,随着全球分工体系的确立和汽车制造产业的转移,我国汽车工业现已成为全球汽车工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居民平均消费水平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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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我国汽车产业在这几年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中国汽车市场自2018年7月开始出现下滑,2018年和2019年汽车销量分别下滑了2.8%和8.2%。2020年,叠加疫情的冲击,中国汽车市场面临着严峻考验。
图2015-2021年我国汽车产量及销量情况
数据来源:Wind,中汽协
整体来看,汽车行业的恢复好于预期。2021年,全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608.2万辆和2,627.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4%和3.8%,结束了2018年以来连续三年的下降局面。其中新能源汽车成为最大亮点,全年销量超过350万辆,市场占有率提升至13.4%。中汽协表示,基于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大力支持、行业企业自身不懈的努力和市场消费需求的强劲恢复,中国汽车市场潜力依然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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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15-2021年我国乘用车产量及销量情况
数据来源:Wind,中汽协2021年,全国乘用车产销量分别完成2,140.8万辆和2,148.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7.1%和6.5%,增幅高于行业3.7和2.7个百分点。在国内强大的消费市场促进下,我国乘用车市场已经连续七年超过2,000万辆。公司主要产品的直接竞争者均为非上市企业,无公开披露的财务及业务数据。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尚无权威机构关于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比较和排名的相关资料。故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情况根据公司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销售规模占全球和国内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市场规模的比例计算得出,并以此作为衡量公司市场地位的依据之一。公司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计算过程如下: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全球乘用车产量(万辆)① | 5,705.43 | 5,590.90 | 6,717.53 |
国内乘用车产量(万辆)② | 2,140.80 | 1,999.40 | 2,136.00 |
整车单台标配价格(元)③ | 120.90 | 100.90 | 93.90 |
国内汽车玻璃组件产品市场规模(万元)(④=②*③) | 258,822.72 | 201,739.46 | 200,570.40 |
全球汽车玻璃组件产品市场规模(万元)(⑤=①*③) | 689,786.43 | 564,121.70 | 630,776.26 |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万元)⑥ | 27,684.98 | 16,387.45 | 15,27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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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国内市场占有率(⑦=⑥/④) | 10.70% | 8.12% | 7.61% |
全球市场占有率(⑧=⑥/⑤) | 4.01% | 2.90% | 2.42% |
注:全球乘用车产量来源于OICA的统计数据,国内乘用车产量来源于Wind和中汽协的统计数据。
整车单台标配价格系根据单车需要的汽车玻璃组件产品数量和单价计算得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包边条(米) | 15 | 5 | 75 | 11 | 5 | 55 | 11 | 5 | 55 |
垫块(个) | 12 | 0.2 | 2.4 | 12 | 0.2 | 2.4 | 12 | 0.2 | 2.4 |
定位销(个) | 8 | 0.5 | 4 | 8 | 0.5 | 4 | 8 | 0.5 | 4 |
支架(个) | 1 | 7 | 7 | 1 | 7 | 7 | - | - | - |
托架(个) | 4 | 1 | 4 | 4 | 1 | 4 | 4 | 1 | 4 |
导轨(个) | 4 | 1 | 4 | 4 | 1 | 4 | 4 | 1 | 4 |
嵌件(个) | 2 | 1 | 2 | 2 | 1 | 2 | 2 | 1 | 2 |
亮饰板(个) | 2 | 10 | 20 | 2 | 10 | 20 | 2 | 10 | 20 |
其他组件(个) | 5 | 0.5 | 2.5 | 5 | 0.5 | 2.5 | 5 | 0.5 | 2.5 |
合计 | - | - | 120.9 | - | - | 100.9 | - | - | 93.9 |
2020年全球及我国汽车行业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汽车产销量略有下滑;2021年受国际汽车市场恢复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等因素推动,汽车产销量实现正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5,744.44万元、17,511.00万元和29,301.17万元,整体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由此可见,汽车行业市场容量变化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变化造成不利影响。
(二)原有与新增客户及应用领域或终端产品需求变化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和其他汽车零部件,广泛应用于汽车玻璃领域,是汽车玻璃总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福耀玻璃、圣戈班、Vitro、艾杰旭、耀皮玻璃(2022年1-6月退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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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和板硝子(2022年1-6月进入前五大)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4,250.24万元、15,287.11万元、26,108.08万元和16,736.6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0.51%、87.30%、89.10%和89.73%,占比相对较高,报告期内除耀皮玻璃和板硝子外,其他前五大客户未发生变化。新能源汽车已成为未来汽车市场的重要发展方向。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到2025年,力争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20%左右的发展愿景。2019年-2021年,全球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分别为228万辆、324万辆和675万辆,预测到2025年有望达到2,000万辆;我国新能源汽车的销量分别为121万辆、137万辆和352万辆,预测到2025年有望达到1,300万辆。公司产品在新能源汽车的单车配套价值高于非新能源汽车,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份额的快速增长,公司的经营业绩亦将会大幅增长。
智能化、自动化已成为汽车产业链的发展趋势。汽车产业正发生百年来最深刻的变革,智能网联被认为是未来竞争的焦点。随着汽车信息通讯、人工智能、互联网等行业深度融合,智能网联汽车已经进入技术快速演进、产业加速布局的新阶段。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路线图2.0》,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总体目标为,到2035年中国方案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产业体系全面建成,产业生态健全完善,整车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网联式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大规模应用。随着汽车智能化、自动化等应用的发展,摄像头、传感器、电机和雷达在汽车尤其是在自动驾驶汽车上的应用日益增多,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规模亦将会增加。受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支持以及市场景气度持续上升的影响,公司特斯拉、蔚来、小鹏、雪佛兰等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销售收入大幅度增长,由2019年度的
300.37万元增长到2021年度的6,801.77万元,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与终端产品需求变化情况相匹配。
(三)公司销售模式、客户类型及定价策略
公司产品具有定制化特征,主要以直销方式向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及整车厂商进行销售。按照客户类型划分,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的客户主要为福耀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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璃、艾杰旭、圣戈班、Vitro、耀皮玻璃、板硝子等国内外知名的汽车玻璃厂商,公司已成功进入该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与其建立了多年的稳定合作关系;整车厂的客户主要为长城汽车、三菱汽车、东风汽车等,系公司近年来新开发的整车厂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向一级供应商销售产品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693.52万元、15,803.35万元、26,995.04万元和17,401.3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6.21%、96.44%、97.51%和97.84%,公司客户主要以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为主。
公司产品定价策略:综合考虑产品所用材料成本、生产工艺难度、开发投入以及贸易条款、运输费用、关税、汇率波动等因素形成产品成本。公司在向客户报价时,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程度、产品预测用量以及双方历史合作情况等因素,加成一定的利润水平形成产品的初步报价,通过与其他供应商竞价或与客户议价的方式最终确定产品价格。公司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以及不同客户类型之间的定价策略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公司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情况,详见“问题11.关于存货/
六、结合生产工艺特点、以销定产加合理备货的业务模式,说明报告期各期产能、产能利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产销率逐年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与其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米、万件、万元
产品类型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值 | 数值 | 幅度 | 数值 | 幅度 | 数值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产量 | 2,417.45 | 3,067.86 | 90.35% | 1,611.69 | 9.11% | 1,477.06 |
销量 | 2,024.76 | 2,826.59 | 82.27% | 1,550.79 | 6.28% | 1,459.13 | ||
销售收入 | 11,629.95 | 15,641.57 | 83.73% | 8,513.14 | 4.40% | 8,154.34 | ||
定位销 | 产量 | 2,716.57 | 6,248.89 | 26.60% | 4,935.86 | 5.62% | 4,673.15 | |
销量 | 2,815.59 | 5,527.11 | 14.75% | 4,816.76 | -2.94% | 4,962.66 | ||
销售收入 | 1,221.96 | 2,549.53 | 23.26% | 2,068.38 | 0.18% | 2,064.75 | ||
支 | 产量 | 218.14 | 391.40 | 144.59% | 160.02 | 35.78% | 117.85 |
2-40
架 | 销量 | 210.86 | 353.40 | 143.04% | 145.41 | 28.25% | 113.38 | |
销售收入 | 1,517.16 | 2,517.25 | 165.98% | 946.39 | 42.54% | 663.94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产量 | 1,388.65 | 3,210.30 | 30.27% | 2,464.26 | 5.47% | 2,336.52 | |
销量 | 1,384.64 | 3,001.10 | 27.56% | 2,352.77 | -2.12% | 2,403.79 | ||
销售收入 | 2,294.36 | 4,626.35 | 77.08% | 2,612.53 | -3.65% | 2,711.56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产量 | 136.99 | 403.46 | -18.69% | 496.23 | 52.29% | 325.84 | |
销量 | 140.79 | 387.16 | -19.54% | 481.19 | 52.04% | 316.49 | ||
销售收入 | 565.82 | 1,196.40 | -2.93% | 1,232.48 | 131.35% | 532.74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与其销售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五)公司各类产品销售价格、销量变动原因,以及报告期内各类产品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下游客户需求变化情况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类别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14,527.30 | 81.68% | 21,103.37 | 76.23% | 11,992.86 | 73.18% | 11,539.81 | 75.56%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2,294.36 | 12.90% | 4,626.35 | 16.71% | 2,612.53 | 15.94% | 2,711.56 | 17.76%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565.82 | 3.18% | 1,196.40 | 4.32% | 1,232.48 | 7.52% | 532.74 | 3.49%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397.63 | 2.24% | 758.87 | 2.74% | 549.59 | 3.35% | 487.61 | 3.19% |
合计 | 17,785.11 | 100.00% | 27,684.98 | 100.00% | 16,387.45 | 100.00% | 15,271.71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角窗玻璃总成组件构成,其各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分别为14,784.11万元、15,837.86万元、26,926.12万元和17,387.4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6.81%、96.65%、97.26%和97.76%。
1、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报告期内,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及其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2-41
产品类型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包边条 | 销售数量(万米) | 2,024.76 | 2,826.59 | 1,550.79 | 1,459.13 |
销售单价(元/米) | 5.74 | 5.53 | 5.49 | 5.59 | |
销售收入(万元) | 11,629.95 | 15,641.57 | 8,513.14 | 8,154.34 | |
销售收入占比 | 80.06% | 74.12% | 70.99% | 70.66% | |
定位销 | 销售数量(万件) | 2,815.59 | 5,527.11 | 4,816.76 | 4,962.66 |
销售单价(元/件) | 0.43 | 0.46 | 0.43 | 0.42 | |
销售收入(万元) | 1,221.96 | 2,549.53 | 2,068.38 | 2,064.75 | |
销售收入占比 | 8.41% | 12.08% | 17.25% | 17.89% | |
支架 | 销售数量(万件) | 210.86 | 353.40 | 145.41 | 113.38 |
销售单价(元/件) | 7.20 | 7.12 | 6.51 | 5.86 | |
销售收入(万元) | 1,517.16 | 2,517.25 | 946.39 | 663.94 | |
销售收入占比 | 10.44% | 11.93% | 7.89% | 5.75% | |
垫块 | 销售数量(万件) | 803.30 | 2,041.68 | 2,067.54 | 2,890.36 |
销售单价(元/件) | 0.20 | 0.19 | 0.22 | 0.23 | |
销售收入(万元) | 158.23 | 395.01 | 464.96 | 656.78 | |
销售收入占比 | 1.09% | 1.87% | 3.88% | 5.69% | |
合计 | 销售收入(万元) | 14,527.30 | 21,103.37 | 11,992.86 | 11,539.81 |
销售收入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主要由包边条、定位销和支架构成。报告期内,公司包边条的销售数量分别为1,459.13万米、1,550.79万米、2,826.59万米和2,024.76万米,定位销的销售数量分别为4,962.66万件、4,816.76万件、5,527.11万件和2,815.59万件,支架的销售数量分别为113.38万件、145.41万件、353.40万件和210.86万件,与其销售收入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2021年度,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加9,110.50万元,增幅75.97%,当期其销售收入变动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销售收入 | 变动额 | 销售收入 | |
福耀玻璃 | 10,387.72 | 5,022.04 | 5,365.69 |
圣戈班 | 3,890.66 | 1,803.92 | 2,086.74 |
2-42
Vitro | 2,567.67 | 801.16 | 1,766.51 |
其他 | 4,257.31 | 1,483.38 | 2,773.92 |
合计 | 21,103.37 | 9,110.50 | 11,992.86 |
2021年度,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来源于福耀玻璃、圣戈班以及Vitro的收入增长,主要原因系:A、2021年度福耀玻璃的营收规模较去年度上升18.43%,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新的高度70%左右,公司承接的各类传统汽车品牌产品当年实现量产,同时在新能源汽车良好发展趋势的加持下,福耀玻璃增加对丰田、长城、比亚迪等传统汽车品牌产品以及特斯拉、蔚来、小鹏等新能源汽车品牌产品的采购规模,其中风挡玻璃安装组件销售收入较去年度增加5,022.04万元;B、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保持高速增长,下游客户增加对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规模,其中圣戈班对公司特斯拉车型风挡玻璃安装组件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1,485.49万元;C、2021年度美国道奇品牌的产销量较去年度有所回升,Vitro对道奇品牌风挡玻璃安装组件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627.05万元。
2020年度,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加453.05万元,增幅3.93%,当期其销售收入变动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收入 | 变动额 | 销售收入 | |
圣戈班 | 2,086.74 | 1,095.69 | 991.06 |
Vitro | 1,766.51 | -250.95 | 2,017.46 |
其他 | 8,139.61 | -391.68 | 8,531.29 |
合计 | 11,992.86 | 453.05 | 11,539.81 |
2020年度,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来源于圣戈班销售收入的增长,公司承接的特斯拉项目逐步实现量产,圣戈班对特斯拉品牌的风挡玻璃安装组件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1,271.23万元。
2、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报告期内,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及销售收入变动情
2-43
况如下:
产品类型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销售数量(万件) | 1,384.64 | 3,001.10 | 2,352.77 | 2,403.79 |
销售单价(元/件) | 1.66 | 1.54 | 1.11 | 1.13 | |
销售收入(万元) | 2,294.36 | 4,626.35 | 2,612.53 | 2,711.56 |
报告期内,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数量分别为2,403.79万件、2,352.77万件、3,001.10万件和2,294.36万元,与侧窗玻璃升降组件销售收入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2021年度,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加2,013.82万元,增幅77.08%,当期其销售收入变动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销售收入 | 变动额 | 销售收入 | |
圣戈班 | 1,547.69 | 1,386.76 | 160.93 |
福耀玻璃 | 1,503.42 | 583.19 | 920.23 |
其他 | 1,575.24 | 43.87 | 1,531.37 |
合计 | 4,626.35 | 2,013.82 | 2,612.53 |
2021年度,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来源于圣戈班、福耀玻璃的收入增长,主要原因系当年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保持高速增长,下游客户对公司特斯拉、蔚来、理想等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规模增加,其中圣戈班对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1,381.27万元,福耀玻璃对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
262.49万元。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收入整体保持相对稳定,其当期销售收入变动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收入 | 变动额 | 销售收入 | |
福耀玻璃 | 920.23 | 114.68 | 805.55 |
2-44
圣戈班 | 160.93 | 106.98 | 53.95 |
Vitro | 223.92 | -204.80 | 428.72 |
耀皮玻璃 | 347.12 | -118.65 | 465.77 |
其他 | 960.34 | 2.76 | 957.57 |
合计 | 2,612.53 | -99.03 | 2,711.56 |
3、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报告期内,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及其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产品类型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销售数量(万件) | 140.79 | 387.16 | 481.19 | 316.49 |
销售单价(元/件) | 4.02 | 3.09 | 2.56 | 1.68 | |
销售收入(万元) | 565.82 | 1,196.40 | 1,232.48 | 532.74 |
报告期内,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数量分别为316.49万件、481.19万件、387.16万件和140.79万件,与角窗玻璃总成组件销售收入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收入整体保持相对稳定,其当期销售收入变动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销售收入 | 变动额 | 销售收入 | |
福耀玻璃 | 449.75 | 60.06 | 389.69 |
耀皮玻璃 | 665.53 | -79.29 | 744.82 |
其他 | 81.12 | -16.84 | 97.97 |
合计 | 1,196.40 | -36.07 | 1,232.48 |
2020年度,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加699.74万元,增幅131.35%,其当期销售收入变动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收入 | 变动额 | 销售收入 |
2-45
耀皮玻璃 | 744.82 | 510.96 | 233.86 |
其他 | 487.66 | 188.78 | 298.87 |
合计 | 1,232.48 | 699.74 | 532.74 |
2020年度,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来源于耀皮玻璃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原因系当年仪征科达亮饰条产品实现全面量产,仪征耀皮对亮饰条产品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603.57万元,导致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规模有所增加。
公司报告期内各类产品销售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3.关于收入/五/(一)结合所处行业上下游供需变化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及价格传导机制,产品定价原则和依据、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等说明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销售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其销售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各类产品销售价格变动主要系受产品内部销售结构变化的影响;各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系以特斯拉、小鹏等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以丰田、道奇、日产等为代表的传统汽车品牌产品量产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变动具有合理性,与客户需求相匹配。
(六)公司收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及差异原因
1、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收入变动趋势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最近三年 复合增长率 |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 | 幅度 | 营业收入 | 幅度 | 营业收入 | ||
肇民科技 | 24,772.52 | 58,439.03 | 18.05% | 49,505.70 | 47.91% | 33,469.36 | 32.14% |
浙江仙通 | 39,439.42 | 78,718.75 | 27.40% | 61,787.48 | -3.83% | 64,247.90 | 10.69% |
星源卓镁 | 12,682.54 | 21,901.33 | 25.88% | 17,398.49 | 18.36% | 14,699.23 | 22.06% |
海达股份 | 126,696.76 | 252,293.51 | 11.47% | 226,327.54 | 0.99% | 224,119.94 | 6.10% |
平均值 | 50,897.81 | 102,838.16 | 20.70% | 88,754.80 | 15.86% | 84,134.11 | 17.75% |
2-46
本公司 | 18,651.70 | 29,301.17 | 67.33% | 17,511.00 | 11.22% | 15,744.44 | 36.42% |
报告期前三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营收规模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但各期变动幅度存在一定差异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与可比公司在产品及其应用场景、客户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所致。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处于可比公司变动幅度范围内,与可比公司的变动趋势一致;2021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远高于可比公司的主要原因系:(1)公司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营收增幅低于可比公司平均增幅,(2)公司前期承接的项目在当年实现量产,使得当年营收规模大幅度增加。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但与肇民科技和星源卓镁较为接近。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趋势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最近三年 复合增长率 | ||
金额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肇民科技 | 23,677.52 | 56,119.11 | 18.21% | 47,474.59 | 50.42% | 31,561.12 | 33.35% |
浙江仙通 | 38,672.42 | 76,545.81 | 27.75% | 59,917.30 | -5.12% | 63,149.39 | 10.10% |
星源卓镁 | 12,456.94 | 21,468.26 | 25.14% | 17,155.34 | 18.43% | 14,485.23 | 21.74% |
海达股份 | 123,483.14 | 246,941.43 | 11.40% | 221,661.45 | 0.55% | 220,440.91 | 5.84% |
平均值 | 49,572.51 | 100,268.65 | 20.63% | 86,552.17 | 16.07% | 82,409.16 | 17.76% |
本公司 | 17,785.11 | 27,684.98 | 68.94% | 16,387.45 | 7.31% | 15,271.71 | 34.64% |
报告期前三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最近三年的复合增长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与肇民科技和星源卓镁较为接近但高于浙江仙通和海达股份,主要原因系公司与可比公司所处的汽车行业供应链级别存在差异所致,公司主要为二级供应商,与肇民科技和星源卓镁相同,而浙江仙通主要为一级供应商,海达股份则同时为一级供应商和二级供应商。公司和浙江仙通的主营业务及产品专注于汽车零部件领域,而肇民科技、星源卓镁及海达股份的主营业务及产品还涉及其他领域且存在境外销售。因此,公司主要从内销和外销以及汽车领域主营业务收入三个维度分析公司与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具体如下:
2-47
(1)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内销及外销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内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趋势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最近三年 复合增长率 | |||||
内销 | 外销 | 内销 | 外销 | 内销 | 外销 | 内销 | 外销 | 内销 | 外销 | |
肇民科技 | 22,431.46 | 2,341.06 | 52,331.30 | 6,107.74 | 42,508.74 | 4,965.85 | 26,720.47 | 4,840.65 | 39.95% | 12.33% |
浙江仙通 | - | - | 76,545.81 | - | 59,917.30 | - | 63,149.39 | - | 10.10% | - |
星源卓镁 | 6,578.43 | 5,878.51 | 11,163.91 | 10,304.35 | 10,506.29 | 6,649.05 | 9,822.71 | 4,662.52 | 6.61% | 48.66% |
海达股份 | 115,282.55 | 8,200.59 | 232,188.30 | 14,753.13 | 210,071.26 | 11,590.19 | 207,636.40 | 12,804.51 | 5.75% | 7.34% |
平均值 | 48,097.48 | 5,473.39 | 93,057.33 | 10,388.40 | 80,750.90 | 7,735.03 | 76,832.24 | 7,435.89 | 15.60% | 22.78% |
本公司 | 11,725.39 | 6,059.72 | 21,398.79 | 6,286.19 | 13,009.49 | 3,377.96 | 11,534.42 | 4,840.65 | 36.21% | 29.69% |
注:肇民科技未披露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内销和外销的金额,因此用内销和外销的营业收入金额代替;浙江仙通未披露2022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内销和外销的金额。由上表可知,公司最近三年内销和外销主营业务收入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36.21%和29.69%,均处于可比公司复合增长率的变动范围内;其中内销的复合增长率低于肇民科技,外销的复合增长率低于星源卓镁;因此公司与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汽车领域主营业务收入变动趋势的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汽车领域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最近三年 复合增长率 | ||
金额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肇民科技 | 17,302.32 | 40,815.44 | 23.34% | 33,090.99 | 84.43% | 17,942.11 | 50.83% |
浙江仙通 | 38,672.42 | 76,545.81 | 27.75% | 59,917.30 | -5.12% | 63,149.39 | 10.10% |
星源卓镁 | 8,954.68 | 14,764.53 | 14.54% | 12,890.82 | 15.32% | 11,178.35 | 14.93% |
海达股份 | 39,011.39 | 74,526.57 | 6.77% | 69,799.72 | 16.90% | 59,706.89 | 11.72% |
平均值 | 25,985.20 | 51,663.09 | 18.10% | 43,924.71 | 27.88% | 37,994.19 | 21.89% |
本公司 | 17,785.11 | 27,684.98 | 68.94% | 16,387.45 | 7.31% | 15,271.71 | 34.64% |
2-48
报告期前三年,公司汽车领域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34.64%,处于可比公司复合增长率的变动范围内,与可比公司的变动趋势一致。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比增速分别为7.31%和68.94%,可比公司汽车领域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增速分别为27.88%和18.10%,公司与可比公司在汽车领域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其中2020年度增速低于可比公司的主要原因系可比公司肇民科技当年度增速较高;2021年度增速高于可比公司的主要原因系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增速较低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2020年度,公司汽车领域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为7.31%,处于可比公司的变动范围内,低于可比公司增速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肇民科技2020年度汽车领域收入增长率远高于公司及其他可比公司,肇民科技的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发动机周边部件,随着汽车排放“国六标准”的出台和实施,2020年度肇民科技对康明斯、石通瑞吉等相关汽车部件销售大幅提升,对收入增长提供较大贡献。由于公司及其他可比公司的产品非汽车发动机周边部件,因此2020年度汽车领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均低于肇民科技。
2021年度,公司汽车领域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为68.94%,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增速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1)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较低,同比增速仅为7.31%,远低于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27.88%,导致2020年度的基数较低;(2)2021年度,随着汽车市场恢复乘用车产销量实现同比增长,公司主要客户的采购需求增加。A、2021年度,福耀玻璃的市场占有率达到新的高度,同时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加持下,福耀玻璃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增加,使得公司对福耀玻璃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83.02%;B、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保持高速增长,客户圣戈班对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需求增加,使得公司对圣戈班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37.20%;C、公司承接的道奇车型包边条和支架产品需求量有所增加,使得公司对境外客户Vitro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41.48%。
综上所述,报告期前三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但各期变动幅度存在一定差异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与可比公司
2-49
在产品及其应用场景、客户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所致;公司最近三年内销和外销主营业务收入的复合增长率均处于可比公司的变动范围内;公司最近三年汽车领域主营业务的复合增长率亦处于可比公司的变动范围内,2020年度同比增速低于可比公司主要系肇民科技当年度增速较高所致,2021年度增速高于可比公司主要系2020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较低导致基数较低所致。因此,公司收入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各年度收入的变动幅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特征。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各产品对应终端整车厂的具体车型或终端品牌,各车型投产时间及生命周期,各期对应车型或品牌的销售收入及占比,发行人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收入波动是否与主要客户对应车型车辆终端产销量相匹配。
(一)报告期各期各产品对应终端整车厂的具体车型或终端品牌,各车型投产时间及生命周期,各期对应车型或品牌的销售收入及占比
公司为汽车产业供应链二级零部件供应商,下游客户主要为福耀玻璃、圣戈班、Vitro、艾杰旭、耀皮玻璃、板硝子等国内外知名的汽车玻璃厂商,公司通过对一级供应商销售为汽车整车厂提供汽车零部件支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销售产品为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以及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公司上述各类产品对应终端品牌及其主要车型,以及销售收入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型 | 品牌 | 对应主要车型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特斯拉 | Model 3、Model Y、Model S、Model X等 | 2,360.06 | 16.25% | 3,669.95 | 17.39% | 1,452.29 | 12.11% | 73.03 | 0.63% |
丰田 | 雷凌、卡罗拉、威兰达、奕泽、RAV4等 | 1,428.74 | 9.83% | 2,182.68 | 10.34% | 1,120.49 | 9.34% | 1,262.86 | 10.94% | |
道奇 | Ram 1500等 | 777.65 | 5.35% | 1,533.82 | 7.27% | 757.25 | 6.31% | 673.88 | 5.84% | |
雪佛兰 | Traverse、Savana/ Express、Bolt EV、科鲁兹等 | 648.47 | 4.46% | 1,279.37 | 6.06% | 1,115.81 | 9.30% | 1,613.83 | 13.98% | |
大众 | Polo、朗逸、速腾等 | 614.29 | 4.23% | 953.02 | 4.52% | 914.58 | 7.63% | 1,189.09 | 10.30% | |
别克 | GL8、昂科雷、昂科威、君越等 | 376.96 | 2.59% | 914.06 | 4.33% | 817.07 | 6.81% | 733.73 | 6.36% | |
宝马 | X3、宝马5系、X6、宝马2系等 | 487.07 | 3.35% | 906.25 | 4.29% | 428.87 | 3.58% | 359.88 | 3.12% |
2-50
产品类型 | 品牌 | 对应主要车型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日产 | Rogue、逍客、轩逸、骊威等 | 325.89 | 2.24% | 843.70 | 4.00% | 633.30 | 5.28% | 445.54 | 3.86% | |
长城 | 哈弗H6、哈弗初恋、哈弗大狗、欧拉好猫等 | 316.78 | 2.18% | 796.73 | 3.78% | 236.64 | 1.97% | 338.76 | 2.94% | |
吉利 | 博越、领克05、帝豪等 | 444.77 | 3.06% | 772.82 | 3.66% | 679.53 | 5.67% | 539.65 | 4.68% | |
比亚迪 | 宋Plus、秦Pro等 | 524.94 | 3.61% | 641.24 | 3.04% | 304.34 | 2.54% | 323.59 | 2.80% | |
福特 | 翼虎、ranger、冒险家等 | 369.27 | 2.54% | 640.55 | 3.04% | 393.39 | 3.28% | 507.46 | 4.40% | |
凯迪拉克 | XT5、CT5、CT6等 | 190.56 | 1.31% | 390.99 | 1.85% | 400.38 | 3.34% | 326.32 | 2.83% | |
广汽 | GS5、GM8、GS4等 | 183.86 | 1.27% | 382.71 | 1.81% | 237.41 | 1.98% | 190.58 | 1.65% | |
通用 | 皮卡、Epsilon II等 | 1,135.06 | 7.81% | 371.16 | 1.76% | 63.40 | 0.53% | 56.52 | 0.49% | |
沃尔沃 | S60、S90等 | 189.94 | 1.31% | 361.46 | 1.71% | 243.76 | 2.03% | 246.08 | 2.13% | |
长安 | 逸动、睿驰CC、欧尚X7等 | 187.47 | 1.29% | 340.38 | 1.61% | 241.00 | 2.01% | 283.14 | 2.45% | |
欧宝 | Crossland X、麦瑞纳等 | 191.81 | 1.32% | 321.74 | 1.52% | 289.94 | 2.42% | 359.38 | 3.11% | |
马自达 | CX4、CX3等 | 116.83 | 0.80% | 294.48 | 1.40% | 201.18 | 1.68% | 277.34 | 2.40% | |
小鹏 | P7、D55等 | 196.30 | 1.35% | 241.66 | 1.15% | 24.42 | 0.20% | 0.75 | 0.01% | |
蔚来 | ES6、ES8等 | 139.16 | 0.96% | 195.72 | 0.93% | 95.59 | 0.80% | 39.25 | 0.34% | |
奔驰 | E-Class、C-Class等 | 118.93 | 0.82% | 194.92 | 0.92% | 124.33 | 1.04% | 101.58 | 0.88% | |
吉普 | 牧马人、自由光等 | 936.88 | 6.45% | 192.54 | 0.91% | - | - | - | - | |
本田 | 缤智、艾力绅等 | 76.19 | 0.52% | 161.92 | 0.77% | 200.83 | 1.67% | 201.07 | 1.74% | |
克莱斯勒 | 大捷龙等 | 343.31 | 2.36% | 159.17 | 0.75% | - | - | - | - | |
上汽 | 大通、名爵ZS、荣威i6等 | 71.36 | 0.49% | 124.81 | 0.59% | 106.18 | 0.89% | 114.31 | 0.99% | |
红旗 | H9、C-Sedan等 | 35.87 | 0.25% | 113.22 | 0.54% | 59.00 | 0.49% | 35.30 | 0.31% | |
三菱 | 劲炫、皮卡等 | 36.20 | 0.25% | 93.53 | 0.44% | 103.54 | 0.86% | 170.66 | 1.48% | |
斯柯达 | 野帝、明锐等 | 70.85 | 0.49% | 85.03 | 0.40% | 99.83 | 0.83% | 141.60 | 1.23% | |
北汽 | C50、EC5、绅宝X25等 | 22.38 | 0.15% | 41.66 | 0.20% | 45.85 | 0.38% | 101.68 | 0.88% | |
菲亚特 | DUCATO等 | 179.91 | 1.24% | 54.98 | 0.26% | 10.63 | 0.09% | 20.65 | 0.18% | |
其他 | - | 1,429.52 | 9.84% | 1,847.09 | 8.75% | 592.04 | 4.94% | 812.28 | 7.04% | |
合计 | 14,527.30 | 100.00% | 21,103.37 | 100.00% | 11,992.86 | 100.00% | 11,539.81 | 100.00%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特斯拉 | Model Y、Model 3、Model S等 | 926.41 | 40.38% | 1,704.22 | 36.84% | 64.84 | 2.48% | - | - |
丰田 | 卡罗拉、雷凌、威兰达、逍客等 | 277.19 | 12.08% | 595.85 | 12.88% | 649.03 | 24.84% | 414.60 | 15.29% | |
福特 | 探险者、飞行家、冒险家等 | 172.52 | 7.52% | 311.30 | 6.73% | 305.67 | 11.70% | 405.75 | 14.96% |
2-51
产品类型 | 品牌 | 对应主要车型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红旗 | HS5、H9等 | 61.94 | 2.70% | 205.74 | 4.45% | 33.01 | 1.26% | 0.19 | 0.01% | |
日产 | 天籁、Rogue等 | 73.57 | 3.21% | 181.63 | 3.93% | 134.19 | 5.14% | 311.36 | 11.48% | |
吉利 | 酷瑞、缤越等 | 94.09 | 4.10% | 177.86 | 3.84% | 121.14 | 4.64% | 112.11 | 4.13% | |
上汽 | 名爵ZS、荣威RX5等 | 90.28 | 3.93% | 174.37 | 3.77% | 194.04 | 7.43% | 253.32 | 9.34% | |
本田 | HR-V、UR-V等 | 65.78 | 2.87% | 164.29 | 3.55% | 203.85 | 7.80% | 315.79 | 11.65% | |
凯迪拉克 | XT4 | 80.97 | 3.53% | 137.61 | 2.97% | 86.87 | 3.33% | 50.12 | 1.85% | |
克莱斯勒 | 大捷龙等 | 76.38 | 3.33% | 105.71 | 2.29% | 105.09 | 4.02% | 92.95 | 3.43% | |
长城 | 哈弗H6、H5等 | 24.60 | 1.07% | 104.28 | 2.25% | 117.94 | 4.51% | 121.62 | 4.49% | |
斯巴鲁 | Outback/Legacy等 | 13.45 | 0.59% | 102.74 | 2.22% | 97.47 | 3.73% | 45.91 | 1.69% | |
其他 | - | 337.18 | 14.70% | 660.74 | 14.28% | 499.41 | 19.12% | 587.83 | 21.68% | |
合计 | 2,294.36 | 100.00% | 4,626.35 | 100.00% | 2,612.53 | 100.00% | 2,711.56 | 100.00%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广汽 | GM8、GM6等 | 135.67 | 23.98% | 350.64 | 29.31% | 230.67 | 18.72% | 201.80 | 37.88% |
上汽 | GL8、大通等 | 85.52 | 15.11% | 114.04 | 9.53% | 70.78 | 5.74% | 1.38 | 0.26% | |
奥迪 | A3等 | 50.03 | 8.84% | 111.14 | 9.29% | 92.22 | 7.48% | 17.16 | 3.22% | |
日产 | 英菲尼迪QX50等 | 25.66 | 4.54% | 100.47 | 8.40% | 160.29 | 13.01% | 27.00 | 5.07% | |
福特 | 新嘉年华、福克斯等 | 44.28 | 7.83% | 62.06 | 5.19% | 162.18 | 13.16% | 40.67 | 7.63% | |
其他 | - | 224.66 | 39.71% | 458.05 | 38.29% | 516.33 | 41.89% | 244.73 | 45.94% | |
合计 | 565.82 | 100.00% | 1,196.40 | 100.00% | 1,232.48 | 100.00% | 532.74 | 100.00% |
注:上表列示报告期各期存在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品牌情况。
由上表可知,公司产品所配套的汽车玻璃主要应用于乘用车,终端品牌主要包括特斯拉、丰田、道奇、雪佛兰、大众、宝马、别克、日产、长城、吉利、比亚迪、福特、吉普、克莱斯勒等全球主流乘用车品牌,对应的部分车型为市场主流畅销车型。
鉴于公司属于汽车产业供应链二级零部件供应商,不直接对接整车厂,因此公司主要根据项目询价信息、订单、邮件及公开查询等匹配产品对应情况,公司部分产品能够与终端整车品牌、车型进行匹配,部分产品由于对应的终端品牌车型信息难以准确获知,难以进行匹配。因此,公司选取主要品牌对应的主要部分车型,分析该车型的投产时间及生命周期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品牌 | 车型 | 车型投产时间 | 生命周期 | 主要客户 |
2-52
序号 | 品牌 | 车型 | 车型投产时间 | 生命周期 | 主要客户 |
1 | 特斯拉 | Model 3 | 中国:2020年 美国:2017年 | 量产中期 量产中期 | 圣戈班、福耀玻璃 |
Model Y | 中国:2021年 美国:2020年 | 量产初期 量产中期 | 圣戈班、福耀玻璃 | ||
Model S | 美国:2021年 | 量产初期 | 福耀玻璃 | ||
2 | 丰田 | 雷凌 | 中国:2014年 美国:2019年 | 量产后期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艾杰旭 |
卡罗拉 | 中国:2014年 美国:2019年 | 量产后期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艾杰旭 | ||
威兰达 | 中国:2020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艾杰旭 | ||
汉兰达 | 中国:2015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艾杰旭、板硝子 | ||
奕泽 | 中国:2018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艾杰旭 | ||
皇冠陆放 | 中国:2021年 | 量产初期 | 福耀玻璃、艾杰旭、板硝子 | ||
3 | 道奇 | Ram 1500 | 美国:2018年 | 量产中期 | Vitro |
4 | 雪佛兰 | Traverse | 美国:2017年 | 量产中期 | Vitro、福耀玻璃、板硝子 |
Savana/ Express | 美国:2017年 | 量产中期 | Vitro | ||
Bolt EV | 美国:2016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 | ||
5 | 日产 | Rogue | 美国:2020年 | 量产中期 | Vitro |
轩逸 | 中国:2019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 | ||
6 | 大众 | 速腾 | 中国:2019年 | 量产中期 | 艾杰旭 |
朗逸 | 中国:2018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耀皮玻璃 | ||
7 | 长城 | 哈弗H6 | 中国:2020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 |
哈弗初恋 | 中国:2021年 | 量产初期 | 福耀玻璃 | ||
8 | 吉利 | 博越 | 中国:2016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耀皮玻璃 |
帝豪 | 中国:2014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耀皮玻璃 | ||
9 | 福特 | 探险者 | 中国:2020年 | 量产中期 | Vitro、圣戈班 |
Ranger | 美国:2018年 | 量产中期 | Vitro | ||
冒险家 | 中国:2019年 美国:2019年 | 量产中期 量产中期 | 圣戈班、Vitro | ||
10 | 宝马 | X3 | 中国:2018年 美国:2017年 | 量产中期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 |
宝马5系 | 中国:2017年(G38) 中国:2024年(G68) | 量产中期 尚未量产 | 艾杰旭、福耀玻璃 | ||
11 | 别克 | GL8 | 中国:2011年(258) 中国:2016年(358) | 量产后期 量产后期 | 圣戈班、福耀玻璃、耀皮玻璃 |
昂科雷 | 中国:2019年 美国:2017年 | 量产中期 量产中期 | Vitro、福耀玻璃 |
2-53
序号 | 品牌 | 车型 | 车型投产时间 | 生命周期 | 主要客户 |
昂科威 | 中国:2020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 | ||
12 | 比亚迪 | 秦Pro | 中国:2018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 |
宋Plus | 中国:2020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 | ||
13 | 广汽 | GM8 | 中国:2018年 | 量产中期 | 耀皮玻璃 |
GM6 | 中国:2017年 | 量产中期 | 耀皮玻璃 | ||
14 | 上汽 | 名爵ZS | 中国:2017年(ZS11) 中国:2021年(AS32) | 量产后期 量产初期 | 耀皮玻璃 |
15 | 凯迪拉克 | XT5 | 中国:2016年 美国:2016年 | 量产中期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 |
XT4 | 中国:2018年 | 量产中期 | 耀皮玻璃 | ||
16 | 吉普 | 牧马人 | 美国:2017年 | 量产中期 | 福耀玻璃 |
自由光 | 美国:2017年 | 量产中期 | 板硝子 | ||
17 | 克莱斯勒 | 大捷龙 | 美国:2016年 | 量产中期 | 板硝子、福耀玻璃 |
注:上表中各品牌车型为公司主要销售产品对应的品牌车型。
报告期内,公司配套的汽车品牌车型多数为处于量产初期或量产中期的市场畅销车型。公司重视技术创新,能够随着主要客户车型更新换代及时配套研发新产品,持续满足下游客户对新产品的要求,配套车型的更新换代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收入波动是否与主要客户对应车型车辆终端产销量相匹配
公司前五大客户为福耀玻璃、圣戈班、Vitro、艾杰旭、耀皮玻璃和板硝子。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以及对应主要客户及其车辆品牌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米、万件、万元
期间 | 产品类别 | 产量 | 销量 | 金额 | 主要客户及对应主要品牌 | |
2022年1-6月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2,417.45 | 2,024.76 | 11,629.95 | 福耀玻璃:吉利、通用、丰田、特斯拉、比亚迪、大众、吉利;圣戈班:特斯拉、欧宝、日产、沃尔沃、福特;Vitro:道奇、雪佛兰、福特;艾杰旭:丰田、日产、宝马、菲亚特;板硝子:丰田、通用、克莱斯勒。 |
定位销 | 2,716.57 | 2,815.59 | 1,221.96 | |||
支架 | 218.14 | 210.86 | 1,517.16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388.65 | 1,384.64 | 2,294.36 | 圣戈班:特斯拉、理想、福特;福耀玻璃:吉利、克莱斯勒、丰田;艾杰旭:丰田、日产;耀皮玻璃:上汽、凯迪拉克。 |
2-54
期间 | 产品类别 | 产量 | 销量 | 金额 | 主要客户及对应主要品牌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136.99 | 140.79 | 565.82 | 福耀玻璃:路虎、奥迪、日产;耀皮玻璃:广汽、上汽;圣戈班:捷豹、雪铁龙。 | ||
2021 年度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3,067.86 | 2,826.59 | 15,641.57 | 福耀玻璃:丰田、长城、吉利、特斯拉、宝马、比亚迪;圣戈班:特斯拉、欧宝、别克;Vitro:道奇、雪佛兰、日产、福特;艾杰旭:丰田、日产、宝马;耀皮玻璃:大众、上汽。 |
定位销 | 6,248.89 | 5,527.11 | 2,549.53 | |||
支架 | 391.40 | 353.40 | 2,517.25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3,210.30 | 3,001.10 | 4,626.35 | 圣戈班:特斯拉、福特;福耀玻璃:特斯拉、丰田、红旗;艾杰旭:丰田、日产;耀皮玻璃:上汽、凯迪拉克;Vitro:福特。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403.46 | 387.16 | 1,196.40 | 耀皮玻璃:广汽、别克;福耀玻璃:奥迪、日产。 | ||
2020 年度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611.69 | 1,550.79 | 8,513.14 | 福耀玻璃:吉利、大众、丰田;圣戈班:特斯拉、欧宝、别克;Vitro:雪佛兰、道奇、福特;艾杰旭:丰田、日产、大众;耀皮玻璃:大众、上汽。 |
定位销 | 4,935.86 | 4,816.76 | 2,068.38 | |||
支架 | 160.02 | 145.41 | 946.39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2,464.26 | 2,352.77 | 2,612.53 | 福耀玻璃:丰田、克莱斯勒;艾杰旭:丰田、日产、本田;耀皮玻璃:上汽、凯迪拉克;Vitro:福特、日产;圣戈班:特斯拉、福特。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496.23 | 481.19 | 1,232.48 | 耀皮玻璃:广汽、起亚;福耀玻璃:日产、奥迪。 | ||
2019 年度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477.06 | 1,459.13 | 8,154.34 | 福耀玻璃:吉利、大众、别克、雪佛兰;Vitro:雪佛兰、道奇、福特;艾杰旭:丰田、日产、大众;圣戈班:欧宝、大众;耀皮玻璃:大众、雪佛兰。 |
定位销 | 4,673.15 | 4,962.66 | 2,064.75 | |||
支架 | 117.85 | 113.38 | 663.94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2,336.52 | 2,403.79 | 2,711.56 | 福耀玻璃:丰田、本田、克莱斯勒;艾杰旭:日产、丰田、本田;耀皮玻璃:上汽、起亚;Vitro:福特。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325.84 | 316.49 | 532.74 | 耀皮玻璃:广汽。 |
由上表可知,公司各类产品存在应用于同一汽车品牌的情况。公司作为汽车产业供应链二级零部件供应商,通过对一级供应商销售为汽车整车厂提供汽车零部件支持,从公开资料无法获知公司各类产品与主要客户对应车辆品牌的终端销量数据。因此,公司选取主要品牌车型的市场产销量信息对应公司相关产品销量信息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2-55
特斯拉 Model 3 | |
特斯拉 Model Y | |
丰田 雷凌 |
2-56
雪佛兰 探际者 | |
日产 第十四代轩逸 |
注:换算车型数量按照公司产品销售数量/单台车使用产品数量进行计算,包边条换算车型数量为1根包边条配套1台车;支架C.T.030800和C.T.030900换算车型数量为1件支架配套1台车;托架C.T.009200换算车型数量为8件托架配套1台车。
由上表可知,公司相关产品销量数据与其主要品牌车型的市场产销量数据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按照汽车行业惯例,针对同一种品牌车型,整车厂通常仅会选择一家汽车零部件企业供应某类零部件产品,考虑到产品使用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及客户安全库存备货情况,下游客户的订单需求量通常会高于汽车产量,使得公司相关产品换算成车型的数量通常高于该类车型的市场产销量数量,具备合理性。
三、按照前五大客户、产品类别、客户类别(一级供应商、整车厂等),分别说明发行人对应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销售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对应车型等,分析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定价依据,说明前五大客户之间、同类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单价及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
2-57
性。
(一)按照前五大客户,说明发行人对应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销售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对应车型等,分析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为福耀玻璃、圣戈班、Vitro、艾杰旭、耀皮玻璃(2022年1-6月退出前五大)和板硝子(2022年1-6月新增为前五大)。
1、福耀玻璃
报告期内,公司对福耀玻璃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米、万件、元/米、元/件、万元
2022年1-6月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206.10 | 5.29 | 6,380.59 | 73.05% | 36.73% | 26.83% | |
定位销 | 1,562.22 | 0.39 | 607.97 | 6.96% | 37.20% | 2.59% | ||
支架 | 113.13 | 5.75 | 650.12 | 7.44% | 37.83% | 2.82% | ||
垫块 | 404.02 | 0.20 | 81.86 | 0.94% | 61.74% | 0.58% | ||
小计 | - | - | 7,720.53 | 88.39% | 37.12% | 32.81%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511.34 | 1.22 | 623.80 | 7.14% | 32.01% | 2.29%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89.27 | 3.10 | 276.52 | 3.17% | 48.00% | 1.52%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114.14 | 1.31% | 39.11% | 0.51% | ||
合计 | - | - | 8,734.99 | 100.00% | 37.13% | 37.13% | ||
2021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606.46 | 4.83 | 7,762.59 | 61.97% | 39.12% | 24.24% | |
定位销 | 3,371.00 | 0.38 | 1,291.88 | 10.31% | 40.71% | 4.20% | ||
支架 | 186.45 | 6.38 | 1,188.91 | 9.49% | 42.00% | 3.99% | ||
垫块 | 845.53 | 0.17 | 144.34 | 1.15% | 69.48% | 0.80% | ||
小计 | - | - | 10,387.72 | 82.92% | 40.07% | 33.23%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211.03 | 1.24 | 1,503.42 | 12.00% | 33.80% | 4.06%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233.38 | 1.93 | 449.75 | 3.59% | 46.05% | 1.65% |
2-58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186.45 | 1.49% | 21.62% | 0.32% | |
合计 | - | - | 12,527.35 | 100.00% | 39.26% | 39.26% | |
2020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750.27 | 4.75 | 3,566.06 | 52.10% | 48.56% | 25.30% |
定位销 | 3,002.58 | 0.37 | 1,117.10 | 16.32% | 43.84% | 7.16% | |
支架 | 72.36 | 7.03 | 508.43 | 7.43% | 40.72% | 3.03% | |
垫块 | 841.12 | 0.21 | 174.09 | 2.54% | 79.38% | 2.02% | |
小计 | - | - | 5,365.69 | 78.39% | 37.50% | 37.50%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937.91 | 0.98 | 920.23 | 13.44% | 36.31% | 4.88%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333.21 | 1.17 | 389.69 | 5.69% | 51.98% | 2.96%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169.22 | 2.47% | 16.10% | 0.40% | |
合计 | - | - | 6,844.83 | 100.00% | 45.74% | 45.74% | |
2019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777.87 | 4.73 | 3,680.57 | 55.40% | 43.09% | 23.87% |
定位销 | 3,031.16 | 0.38 | 1,162.14 | 17.49% | 41.03% | 7.18% | |
支架 | 58.32 | 6.87 | 400.42 | 6.03% | 40.19% | 2.42% | |
垫块 | 1,036.44 | 0.22 | 223.87 | 3.37% | 77.62% | 2.62% | |
小计 | - | - | 5,466.99 | 82.28% | 43.85% | 36.08%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853.07 | 0.94 | 805.55 | 12.12% | 35.62% | 4.32%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245.40 | 0.85 | 209.70 | 3.16% | 57.91% | 1.83%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161.88 | 2.44% | 17.34% | 0.42% | |
合计 | - | - | 6,644.12 | 100.00% | 42.65% | 42.65% |
注:为保持报告期内毛利率计算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2019年毛利率计算时的营业成本包含与产品销售相关的运输费、关税等费用;由于各类产品的单位不同为米或件,因此合计处数量以及单价未予以计算,下同。
报告期内,公司向福耀玻璃销售的产品涉及的车辆品牌主要包括丰田、特斯拉、吉利、长城、比亚迪、宝马、别克、大众、吉普、通用等。
报告期内,公司对福耀玻璃销售产品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644.12万元、6,844.83万元、12,527.35万元和8,734.99万元。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对福耀玻璃的销售收入整体保持相对稳定。2021年度,公司对福耀玻璃的
2-59
销售收入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系2021年度福耀玻璃的营收规模较去年度上升
18.43%,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新的高度70%左右,福耀玻璃对公司各类产品的采购需求较去年度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A、公司承接的各类传统汽车品牌产品当年实现量产,福耀玻璃增加对传统汽车品牌产品的采购规模,如丰田品牌产品的采购规模较去年度增加超过650万元,长城品牌产品增加接近500万元,比亚迪品牌产品增加超过400万元,宝马品牌产品增加超过300万元等;B、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公司特斯拉、蔚来、小鹏等新能源汽车品牌产品逐步实现量产,当年福耀玻璃对公司新能源汽车品牌产品的采购规模较去年度增加1,573.01万元。2022年1-6月,公司对福耀玻璃的销售收入保持增长态势的主要原因系当期福耀玻璃销售规模进一步增加,同比增长超过10%,且公司于去年承接福耀玻璃境外主体的吉普、通用等品牌包边条当期实现量产,导致公司对福耀玻璃的销售规模有所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向福耀玻璃销售的产品主要为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中的包边条、定位销和支架,以及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报告期内,包边条的销售单价分别为4.73元/米、4.75元/米、4.83元/米和
5.29元/米,2022年1-6月包边条的销售单价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于去年承接福耀玻璃境外主体的吉普、通用品牌包边条当期实现量产,其中通用品牌包边条销售单价高于平均销售单价;此外丰田品牌包边条因产品销售结构变化使得其销售单价有所上升,整体拉高包边条的销售单价。
报告期内,定位销的销售单价分别为0.38元/件、0.37元/件、0.38元/件和
0.39元/件,销售单价相对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支架的销售单价分别为6.87元/件、7.03元/件、6.38元/件和5.75元/件,2021年支架的销售单价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88770LFW前挡盖板支架实现量产,该类产品体积小、用料少,销售单价较低为1.10元/件,整体拉低支架的销售单价。2022年1-6月88770LFW前挡盖板支架的销售规模进一步增加,使得当期支架的销售单价进一步下降。
报告期内,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单价分别为0.94元/件、0.98元/件、1.24
2-60
元/件和1.22元/件,2021年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单价上升的主要原因系:
公司承接的新能源特斯拉品牌的导轨当年实现量产,该类产品销售占比由2020年度的0.32%增加至2021年度的15.98%,销售单价较高超过20元/件,拉高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整体销售单价。报告期内,公司对福耀玻璃销售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42.65%、45.74%、
39.26%和37.13%。2020年毛利率增加的主要原因系:A、当年公司包边条的单位成本有所下降,毛利率有所增加,其销售占比相对较高,使得其毛利贡献率增加1.43个百分点;B、当年公司日产品牌骨架实现量产,福耀玻璃对公司该类产品的采购占比有所增加,使得其毛利贡献率增加1.13个百分点。2021年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当年福耀玻璃对公司包边条的采购规模大幅度增加,使得定位销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占比相对下降,外加销售结构变化使得定位销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毛利率均有所下降,使得定位销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毛利贡献率分别下降2.96和1.31个百分点。
2、圣戈班
报告期内,公司对圣戈班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米、万件、元/米、元/件、万元
2022年1-6月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276.93 | 5.87 | 1,626.82 | 53.89% | 42.27% | 22.78% | |
定位销 | 234.36 | 0.48 | 112.29 | 3.72% | 35.66% | 1.33% | ||
支架 | 51.39 | 5.03 | 258.32 | 8.56% | 33.36% | 2.85% | ||
垫块 | 26.00 | 0.20 | 5.28 | 0.17% | 80.32% | 0.14% | ||
小计 | - | - | 2,002.72 | 66.34% | 40.85% | 27.10%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65.96 | 5.39 | 894.00 | 29.62% | 18.75% | 5.55%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12.61 | 2.10 | 26.52 | 0.88% | 56.50% | 0.50%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95.47 | 3.16% | 50.56% | 1.60% | ||
合计 | - | - | 3,018.70 | 100.00% | 34.75% | 34.75% | ||
2021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2-61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527.67 | 6.17 | 3,253.29 | 57.51% | 42.22% | 24.28% |
定位销 | 464.65 | 0.49 | 225.91 | 3.99% | 32.79% | 1.31% | |
支架 | 78.87 | 4.95 | 390.61 | 6.90% | 33.11% | 2.29% | |
垫块 | 103.00 | 0.20 | 20.86 | 0.37% | 79.51% | 0.29% | |
小计 | - | - | 3,890.66 | 68.77% | 40.96% | 28.17%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376.69 | 4.11 | 1,547.69 | 27.36% | 23.66% | 6.47%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22.54 | 2.31 | 52.07 | 0.92% | 52.20% | 0.48%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166.73 | 2.95% | 48.03% | 1.42% | |
合计 | - | - | 5,657.15 | 100.00% | 36.54% | 36.54% | |
2020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302.41 | 5.89 | 1,781.82 | 74.71% | 46.30% | 34.59% |
定位销 | 350.76 | 0.57 | 200.71 | 8.42% | 39.70% | 3.34% | |
支架 | 17.07 | 4.59 | 78.31 | 3.28% | 15.34% | 0.50% | |
垫块 | 127.76 | 0.20 | 25.90 | 1.09% | 84.17% | 0.91% | |
小计 | - | - | 2,086.74 | 87.50% | 44.97% | 39.35%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74.86 | 2.15 | 160.93 | 6.75% | 44.74% | 3.02%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24.03 | 3.18 | 76.51 | 3.21% | 48.39% | 1.55%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60.76 | 2.55% | 42.91% | 1.09% | |
合计 | - | - | 2,384.94 | 100.00% | 45.01% | 45.01% | |
2019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67.49 | 4.27 | 715.66 | 62.61% | 37.80% | 23.67% |
定位销 | 461.18 | 0.55 | 252.30 | 22.07% | 27.41% | 6.05% | |
支架 | 1.05 | 3.95 | 4.14 | 0.36% | -2.65% | -0.01% | |
垫块 | 126.63 | 0.15 | 18.96 | 1.66% | 79.29% | 1.32% | |
小计 | - | - | 991.06 | 86.71% | 35.78% | 31.02%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30.06 | 1.80 | 53.95 | 4.72% | 53.64% | 2.53%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29.07 | 2.56 | 74.46 | 6.51% | 40.83% | 2.66%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23.55 | 2.06% | 55.20% | 1.14% | |
合计 | - | - | 1,143.02 | 100.00% | 37.35% | 37.35% |
报告期内,公司向圣戈班销售的产品涉及的车辆品牌主要包括特斯拉、欧宝、
2-62
别克、大众、日产、福特等。报告期内,公司对圣戈班销售产品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43.02万元、2,384.94万元、5,657.15万元和3,018.70万元,整体呈快速增加的趋势,主要原因系公司承接的特斯拉、理想等新能源汽车产品逐步实现量产,2020年和2021年圣戈班对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规模较去年度分别增加1,384.77万元和2,998.24万元,其中包边条较去年度分别增加1,200.96万元和1,346.50万元,侧窗玻璃升降组件较去年度分别增加71.98万元和1,381.27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圣戈班销售的产品主要为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中的包边条和侧窗玻璃升降组件。报告期内,包边条的销售单价分别为4.27元/米、5.89元/米、6.17元/米和
5.87元/米,2020年包边条的销售单价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当年新能源特斯拉品牌产品实现量产,其中该品牌包边条的销售占比由2019年度的6.95%上升至2020年度的70.00%,而受其内部销售结构变化的影响,当年其销售单价较高为6.56元/米,拉高包边条的整体销售单价。
报告期内,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单价分别为1.80元/件、2.15元/件、4.11元/件和5.39元/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19-2021年侧窗玻璃升降组件销售单价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系:2020年新能源特斯拉品牌的托架产品实现量产,该类产品销售占比由2020年度的38.46%上升至2021年度的92.04%,由于铝托架的销售单价较高,拉高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整体销售单价。2022年1-6月侧窗玻璃升降组件销售单价上升的主要原因系适配于特斯拉Model 3的铁制作托架销售占比有所下降,由于其销售单价较低,使得当期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单价有所上升。
报告期内,公司对圣戈班销售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37.35%、45.01%、36.54%和34.75%。2020年毛利率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特斯拉、欧宝、别克等品牌产品实现量产,圣戈班对公司包边条的采购规模及占比大幅度增加,受该类产品内部销售结构变化的影响,包边条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均有所增加,使得其毛利贡献率增加10.92个百分点。2021年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新
2-63
能源特斯拉品牌托架实现量产,圣戈班增加对铝托架的采购规模,使得包边条的销售占比大幅度下降,外加塑料粒子采购价格上涨使得包边条的单位成本增加、毛利率下降,使得其毛利贡献率下降10.31个百分点。
3、Vitro
报告期内,公司对Vitro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米、万件、元/米、元/件、万元
2022年1-6月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22.45 | 7.49 | 917.64 | 62.07% | 43.85% | 27.21% | |
定位销 | 88.98 | 1.33 | 118.17 | 7.99% | 41.47% | 3.31% | ||
支架 | 19.04 | 15.37 | 292.57 | 19.79% | 43.67% | 8.64% | ||
小计 | - | - | 1,328.38 | 89.85% | 43.60% | 39.17%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58.57 | 2.56 | 150.12 | 10.15% | 38.23% | 3.88% | ||
合计 | - | - | 1,478.50 | 100.00% | 43.05% | 43.05% | ||
2021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240.53 | 7.23 | 1,739.85 | 61.78% | 47.18% | 29.15% | |
定位销 | 274.80 | 1.36 | 374.01 | 13.28% | 45.77% | 6.08% | ||
支架 | 29.68 | 15.29 | 453.81 | 16.12% | 47.85% | 7.71% | ||
小计 | - | - | 2,567.67 | 91.18% | 47.09% | 42.94%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97.69 | 2.54 | 248.34 | 8.82% | 42.95% | 3.79% | ||
合计 | - | - | 2,816.01 | 100.00% | 46.73% | 46.73% | ||
2020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80.66 | 8.14 | 1,470.65 | 73.89% | 56.50% | 41.75% | |
定位销 | 109.40 | 1.35 | 148.08 | 7.44% | 54.62% | 4.06% | ||
支架 | 9.04 | 16.35 | 147.78 | 7.42% | 56.78% | 4.22% | ||
小计 | - | - | 1,766.51 | 88.75% | 56.37% | 50.03%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82.18 | 2.72 | 223.92 | 11.25% | 52.27% | 5.88% | ||
合计 | - | - | 1,990.42 | 100.00% | 55.91% | 55.91% |
2-64
2019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88.94 | 8.87 | 1,676.45 | 68.53% | 51.47% | 35.27% |
定位销 | 181.39 | 1.17 | 212.58 | 8.69% | 48.59% | 4.22% | |
支架 | 8.32 | 15.44 | 128.43 | 5.25% | 47.05% | 2.47% | |
小计 | - | - | 2,017.46 | 82.47% | 50.88% | 41.97%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54.54 | 2.77 | 428.72 | 17.53% | 51.03% | 8.94% | |
合计 | - | - | 2,446.18 | 100.00% | 50.91% | 50.91% |
报告期内,公司向Vitro销售的产品涉及的车辆品牌主要包括道奇、雪佛兰、福特、日产、别克等。
报告期内,公司对Vitro销售产品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446.18万元、1,990.42万元、2,816.01万元和1,478.50,整体呈先降后升的趋势。2020年境外部分整车厂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存在减产或停产的情形,使得公司境外产品销售规模有所下降,如公司2019年和2020年向Vitro销售的第一大车辆品牌雪佛兰,其在美国的产量分别为45.49万辆和40.75万辆,公司该类品牌的销售规模亦从2019年度的971.43万元降至2020年度的776.21万元。2021年度,公司对Vitro的销售收入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当年道奇品牌Ram 1500的包边条、支架实现量产,Vitro对该类产品的采购规模较去年度增加627.05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Vitro销售的产品主要为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中的包边条。
报告期内,包边条的销售单价分别为8.87元/米、8.14元/米、7.23元/米和
7.49元/米,2021年包边条的销售单价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公司境外销售主要以美元等外币进行定价和结算,美元平均汇率由2020年度的6.8976下降至2021年度的6.4515,使得公司以美元结算的产品对应人民币销售单价有所下降,包边条销售单价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对Vitro销售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50.91%、55.91%、46.73%和43.05%。2020年毛利率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根据部分包边条特性改变其包装方式,包装箱空间利用率大幅增加,单位成本有所下降,毛利率有所增
2-65
加,外加销售占比增加的影响,使得其毛利贡献率增加6.47个百分点。2021年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境外汽车行业市场环境好转,Vitro增加对公司定位销、支架的采购规模,使得包边条的销售占比相对下降,外加美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下降使得其销售价格下降、海运市场价格上涨使得其销售成本增加的影响,包边条的毛利率大幅度下降,使得其毛利贡献率下降12.60个百分点。
4、艾杰旭
报告期内,公司对艾杰旭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米、万件、元/米、元/件、万元
2022年1-6月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49.65 | 5.40 | 808.09 | 51.01% | 39.46% | 20.13% | ||
定位销 | 492.79 | 0.43 | 214.26 | 13.52% | 60.20% | 8.14% | |||
支架 | 13.95 | 11.76 | 164.09 | 10.36% | 35.44% | 3.67% | |||
垫块 | 45.52 | 0.31 | 13.91 | 0.88% | 77.53% | 0.68% | |||
小计 | - | - | 1,200.35 | 75.77% | 43.05% | 32.62%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379.85 | 0.95 | 360.00 | 22.72% | 34.03% | 7.73%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0.06 | 1.14 | 0.07 | 0.00% | 51.85% | 0.00%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23.81 | 1.50% | 40.42% | 0.61% | |||
合计 | - | - | 1,584.22 | 100.00% | 40.96% | 40.96% | |||
2021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231.00 | 5.59 | 1,292.36 | 47.68% | 38.05% | 18.14% | ||
定位销 | 789.25 | 0.45 | 352.31 | 13.00% | 63.61% | 8.27% | |||
支架 | 35.01 | 6.45 | 225.77 | 8.33% | 48.63% | 4.05% | |||
垫块 | 99.11 | 0.25 | 25.06 | 0.92% | 75.19% | 0.70% | |||
小计 | - | - | 1,895.50 | 69.94% | 44.55% | 31.16%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786.95 | 0.97 | 765.80 | 28.26% | 40.01% | 11.31%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0.18 | 1.14 | 0.20 | 0.01% | 49.10% | 0.00%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48.77 | 1.80% | 34.70% | 0.62% | |||
合计 | - | - | 2,710.27 | 100.00% | 43.09% | 43.09% |
2-66
2020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207.46 | 4.88 | 1,012.43 | 43.06% | 47.82% | 20.59% |
定位销 | 794.86 | 0.42 | 331.77 | 14.11% | 61.22% | 8.64% | |
支架 | 36.66 | 3.47 | 127.13 | 5.41% | 55.50% | 3.00% | |
垫块 | 150.44 | 0.22 | 32.83 | 1.40% | 76.61% | 1.07% | |
小计 | - | - | 1,504.17 | 63.97% | 52.05% | 33.30%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810.09 | 0.98 | 793.81 | 33.76% | 44.05% | 14.87%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53.30 | 2.27% | 28.41% | 0.64% | |
合计 | - | - | 2,351.28 | 100.00% | 48.82% | 48.82% | |
2019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99.81 | 6.62 | 1,323.59 | 52.82% | 45.57% | 24.07% |
定位销 | 621.53 | 0.35 | 219.72 | 8.77% | 55.91% | 4.90% | |
支架 | 37.73 | 1.87 | 70.44 | 2.81% | 57.85% | 1.63% | |
垫块 | 352.55 | 0.21 | 75.38 | 3.01% | 76.06% | 2.29% | |
小计 | - | - | 1,689.13 | 67.41% | 48.79% | 32.89%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755.91 | 1.01 | 764.94 | 30.53% | 40.95% | 12.50%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51.85 | 2.07% | 24.62% | 0.51% | |
合计 | - | - | 2,505.92 | 100.00% | 45.90% | 45.90% |
报告期内,公司向艾杰旭销售的产品涉及的车辆品牌主要包括丰田、日产、宝马、大众、本田、奔驰、沃尔沃、菲亚特等。报告期内,公司对艾杰旭销售产品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505.92万元、2,351.28万元、2,710.27万元和1,584.22万元。2019年度和2020年度销售收入整体保持相对稳定。2021年度销售收入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丰田品牌340B前挡包边条实现量产,艾杰旭该类产品的采购规模较去年度增加
254.29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艾杰旭销售的产品主要为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中的包边条和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2-67
报告期内,包边条的销售单价分别为6.62元/米、4.88元/米、5.59元/米和
5.40元/米,2020年包边条的销售单价下降的主要原因系:2019年公司销售的丰田品牌422A前挡包边条所用材料均为价格昂贵的特定材料,具有截面大、耗料多、生产效率低等特点,销售单价较高为18.72元/米,该产品应用车型已于2019年底停产,导致其销售占比由2019年度的29.31%下降至2020年度的2.29%,使得包边条销售单价下降。2021年包边条的销售单价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当年丰田品牌340B前挡包边条实现量产,该类产品具有截面大、用料多等特点,销售单价较高为15.72元/米,销售占比由2020年度的4.34%上升至2021年度的
16.85%,拉高包边条的整体销售单价。
报告期内,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单价分别为1.01元/件、0.98元/件、0.97元/件和0.95元/件,销售单价相对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公司对艾杰旭销售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45.90%、48.82%、43.09%和40.96%。2020年毛利率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丰田品牌定位销实现量产,其毛利率相对较高,且艾杰旭对该类产品的采购占比增加,使得其毛利贡献率增加3.74个百分点。2021年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系:A、受包边条内部销售结构变化的影响,包边条的毛利率有所下降,如当年丰田品牌340B前挡包边条实现量产,该类产品销售单价和成本均较高,但毛利率较低,整体拉低包边条的毛利率水平,使得其毛利贡献率下降2.45个百分点;B、当年艾杰旭对公司包边条、支架的采购占比增加,使得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采购占比相对下降,使得其毛利贡献率下降3.56个百分点。
5、耀皮玻璃
报告期内,公司对耀皮玻璃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米、万件、元/米、元/件、万元
2022年1-6月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 | 包边条 | 49.25 | 4.92 | 242.40 | 25.60% | 51.08% | 13.08% |
定位销 | 128.29 | 0.55 | 70.80 | 7.48% | 42.68% | 3.19% |
2-68
安装组件 | 支架 | 3.17 | 8.52 | 27.01 | 2.85% | 47.85% | 1.36% | |
垫块 | 278.60 | 0.16 | 44.83 | 4.73% | 75.33% | 3.57% | ||
小计 | - | - | 385.04 | 40.67% | 52.14% | 21.20%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64.63 | 1.27 | 209.75 | 22.15% | 43.03% | 9.53%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29.60 | 8.67 | 256.73 | 27.11% | 15.86% | 4.30%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95.33 | 10.07% | 27.29% | 2.75% | ||
合计 | - | - | 946.85 | 100.00% | 37.78% | 37.78% | ||
2021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65.72 | 5.46 | 358.67 | 20.91% | 37.82% | 7.91% | |
定位销 | 210.22 | 0.42 | 89.14 | 5.20% | 51.90% | 2.70% | ||
支架 | 3.33 | 8.57 | 28.54 | 1.66% | 48.31% | 0.80% | ||
垫块 | 475.10 | 0.17 | 80.07 | 4.67% | 73.21% | 3.42% | ||
小计 | - | - | 556.43 | 32.45% | 45.71% | 14.83%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302.90 | 1.24 | 376.21 | 21.94% | 49.59% | 10.88%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69.78 | 9.54 | 665.53 | 38.81% | 22.19% | 8.61%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116.82 | 6.81% | 42.74% | 2.91% | ||
合计 | - | - | 1,714.98 | 100.00% | 37.23% | 37.23% | ||
2020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57.53 | 4.64 | 266.80 | 16.39% | 38.88% | 6.37% | |
定位销 | 191.97 | 0.46 | 88.65 | 5.45% | 48.67% | 2.65% | ||
支架 | 2.62 | 7.50 | 19.67 | 1.21% | 50.67% | 0.61% | ||
垫块 | 405.57 | 0.22 | 89.52 | 5.50% | 80.21% | 4.41% | ||
小计 | - | - | 464.63 | 28.55% | 49.21% | 14.05%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290.33 | 1.20 | 347.12 | 21.33% | 49.95% | 10.65%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77.83 | 9.57 | 744.82 | 45.76% | 13.71% | 6.27%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70.97 | 4.36% | 60.42% | 2.63% | ||
合计 | - | - | 1,627.54 | 100.00% | 33.61% | 33.61% | ||
2019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 | 包边条 | 77.42 | 4.89 | 378.34 | 27.48% | 28.74% | 7.90% | |
定位销 | 158.82 | 0.39 | 62.54 | 4.54% | 51.34% | 2.33% |
2-69
安装组件 | 支架 | 4.39 | 8.85 | 38.82 | 2.82% | 53.32% | 1.50% |
垫块 | 690.40 | 0.24 | 162.78 | 11.82% | 77.74% | 9.19% | |
小计 | - | - | 642.48 | 46.66% | 44.84% | 20.92%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419.73 | 1.11 | 465.77 | 33.83% | 44.99% | 15.22%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29.97 | 7.80 | 233.86 | 16.99% | -6.58% | -1.12%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34.72 | 2.52% | 45.97% | 1.16% | |
合计 | - | - | 1,376.83 | 100.00% | 36.18% | 36.18% |
报告期内,公司向耀皮玻璃销售的产品涉及的车辆品牌主要包括广汽、上汽、大众、起亚、凯迪拉克等。
报告期内,公司对耀皮玻璃销售产品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376.83万元、1,627.54万元、1,714.98万元和946.85万元。2020年度销售收入有所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当年仪征科达亮饰条实现全面量产,仪征耀皮对亮饰条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603.57万元,导致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规模有所增加。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对耀皮玻璃的销售收入整体保持相对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向耀皮玻璃销售的产品主要为角窗玻璃总成组件,销售单价分别为7.80元/件、9.57元/件、9.54元/件和8.67元/件,2020年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单价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受产品结构的影响,当年公司广汽、福特等品牌亮饰条实现量产,耀皮玻璃增加对亮饰条的采购规模,而亮饰条的销售单价整体较高,进而拉高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整体销售单价。2022年1-6月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单价下降的主要原因系价格相对较高的亮饰条销售占比由2021年度的92.29%下降至当期的86.38%,价格相对较低的骨架销售占比增加,进而拉低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单价。
报告期内,公司对耀皮玻璃销售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36.18%、33.61%、
37.23%和37.78%。2020年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系:A、当年公司广汽、福特等品牌的亮饰条实现量产,角窗玻璃总成组件销售占比和毛利率均有所上升,使得其毛利贡献率增加7.39个百分点;B、角窗玻璃总成组件销售占比的大幅度提高,使得风挡玻璃安装组件和侧窗玻璃升降组件销售占比大幅度下降,使得其毛利贡献率分别下降6.87和4.57个百分点。2021年毛利率增加的主要原因系随着
2-70
亮饰条生产工艺趋于稳定,其毛利率大幅度增加,使得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毛利贡献率增加2.34个百分点;B、当年公司广汽品牌包边条实现量产,耀皮玻璃对包边条的采购占比增加,使得其毛利贡献率增加1.54个百分点。
6、板硝子
报告期内,公司对板硝子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米、万件、元/米、元/件、万元
2022年1-6月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30.57 | 8.31 | 1,085.41 | 92.02% | 45.76% | 42.11% | |
定位销 | 75.31 | 0.81 | 60.96 | 5.17% | 40.39% | 2.09% | ||
支架 | 2.20 | 12.29 | 27.02 | 2.29% | 48.25% | 1.11% | ||
垫块 | 0.05 | 2.81 | 0.15 | 0.01% | 48.29% | 0.01% | ||
小计 | - | - | 1,173.53 | 99.49% | 45.54% | 45.31%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6.57 | 0.88 | 5.76 | 0.49% | 12.90% | 0.06%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0.28 | 0.02% | 35.08% | 0.01% | ||
合计 | - | - | 1,179.57 | 100.00% | 45.38% | 45.38% | ||
2021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45.38 | 11.16 | 506.62 | 63.31% | 51.13% | 32.37% | |
定位销 | 191.44 | 0.80 | 153.14 | 19.14% | 57.93% | 11.08% | ||
支架 | 8.10 | 9.78 | 79.25 | 9.90% | 40.49% | 4.01% | ||
垫块 | 0.06 | 2.55 | 0.15 | 0.02% | 45.40% | 0.01% | ||
小计 | - | - | 739.16 | 92.37% | 51.40% | 47.47%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43.44 | 0.97 | 41.96 | 5.24% | 16.00% | 0.84%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42.30 | 0.39 | 16.50 | 2.06% | 62.50% | 1.29%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2.64 | 0.33% | 7.45% | 0.02% | ||
合计 | - | - | 800.26 | 100.00% | 49.63% | 49.63% | ||
2020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 | 包边条 | 10.87 | 12.34 | 134.09 | 41.07% | 49.73% | 20.42% |
2-71
玻璃安装组件 | 定位销 | 139.48 | 0.92 | 128.39 | 39.32% | 69.70% | 27.40% |
支架 | 3.47 | 9.11 | 31.64 | 9.69% | 42.24% | 4.09% | |
小计 | - | - | 294.12 | 90.08% | 57.64% | 51.92%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6.85 | 0.97 | 16.34 | 5.00% | 34.68% | 1.74%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41.18 | 0.39 | 16.06 | 4.92% | 66.28% | 3.26% | |
合计 | - | - | 326.52 | 100.00% | 56.92% | 56.92% | |
2019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 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 占比 | 毛利率 | 毛利 贡献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2.61 | 12.15 | 153.21 | 70.29% | 44.74% | 31.45% |
定位销 | 65.84 | 0.96 | 62.94 | 28.88% | 68.75% | 19.85% | |
支架 | 0.12 | 9.25 | 1.07 | 0.49% | 62.64% | 0.31% | |
小计 | - | - | 217.21 | 99.66% | 51.78% | 51.61%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0.32 | 0.92 | 0.29 | 0.13% | 41.92% | 0.06%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0.34 | 1.35 | 0.45 | 0.21% | 17.90% | 0.04% | |
合计 | - | - | 217.96 | 100.00% | 51.70% | 51.70% |
报告期内,公司向板硝子销售的产品涉及的车辆品牌主要包括丰田、通用、克莱斯勒、吉普、红旗等。报告期内,公司对板硝子销售产品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17.96万元、
326.52万元、800.26万元和1,179.57万元,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主要原因系:
A、随着公司前期承接的克莱斯勒、红旗、奔驰等品牌产品逐步实现量产,公司对板硝子的销售规模不断增加;B、2021年公司承接的丰田、通用品牌产品于当年实现量产,公司对板硝子的销售规模大幅度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向板硝子销售的产品主要为包边条,销售单价分别为12.15元/件、12.34元/件、11.16元/件和8.31元/件,2022年1-6月,包边条的销售单价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于去年承接的板硝子境外主体的丰田、通用等品牌包边条订单任务交付紧急,去年定价相对较高,当期销售价格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对板硝子销售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51.70%、56.92%、49.63%和45.38%。2020年毛利率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定位销的销售占比增加且其毛利率较高,使得其毛利贡献率增加7.55个百分点。2021年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
2-72
因系随着克莱斯勒、通用、丰田等包边条产品的量产,公司对板硝子包边条的销售占比有所增加,使得其毛利贡献率增加11.95个百分点,此外包边条销售占比的增加使得定位销的销售占比相对下降,外加定位销毛利率下降的影响,使得其毛利贡献率下降16.32个百分点。2022年1-6月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对板硝子包边条销售规模进一步扩大,其销售占比大幅度增加,使得其毛利贡献率增加9.74个百分点,此外,包边条销售占比的增加使得定位销、支架的销售占比相对下降,使得其毛利贡献率下降11.89个百分点。
(二)按照产品类别,说明发行人对应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销售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对应车型等,分析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和其他汽车零部件。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米、万件、元/米、元/件、万元
2022年1-6月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占比 | 毛利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2,024.76 | 5.74 | 11,629.95 | 65.39% | 40.10% |
定位销 | 2,815.59 | 0.43 | 1,221.96 | 6.87% | 41.44% | |
支架 | 210.86 | 7.20 | 1,517.16 | 8.53% | 38.40% | |
垫块 | 803.30 | 0.20 | 158.23 | 0.89% | 69.18% | |
小计 | - | - | 14,527.30 | 81.68% | 40.36%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384.64 | 1.66 | 2,294.36 | 12.90% | 29.27%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140.79 | 4.02 | 565.82 | 3.18% | 33.88%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397.63 | 2.24% | 41.18% | |
合计 | - | - | 17,785.11 | 100.00% | 38.74% | |
2021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占比 | 毛利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2,826.59 | 5.53 | 15,641.57 | 56.50% | 41.58% |
定位销 | 5,527.11 | 0.46 | 2,549.53 | 9.21% | 45.33% | |
支架 | 353.4 | 7.12 | 2,517.25 | 9.09% | 42.27% | |
垫块 | 2,041.68 | 0.19 | 395.01 | 1.43% | 74.45% |
2-73
小计 | - | - | 21,103.37 | 76.23% | 42.73%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3,001.10 | 1.54 | 4,626.35 | 16.71% | 33.50%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387.16 | 3.09 | 1,196.40 | 4.32% | 33.32%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758.87 | 2.74% | 41.95% | |
合计 | - | - | 27,684.98 | 100.00% | 40.76% | |
2020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占比 | 毛利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550.79 | 5.49 | 8,513.14 | 51.95% | 49.07% |
定位销 | 4,816.76 | 0.43 | 2,068.38 | 12.62% | 48.96% | |
支架 | 145.41 | 6.51 | 946.39 | 5.78% | 43.51% | |
垫块 | 2,067.54 | 0.22 | 464.96 | 2.84% | 80.33% | |
小计 | - | - | 11,992.86 | 73.18% | 49.82%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2,352.77 | 1.11 | 2,612.53 | 15.94% | 42.82%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481.19 | 2.56 | 1,232.48 | 7.52% | 28.87%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549.59 | 3.35% | 39.94% | |
合计 | - | - | 16,387.45 | 100.00% | 46.80% | |
2019年度 | ||||||
产品类型 | 销售数量 | 销售单价 | 销售金额 | 销售占比 | 毛利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459.13 | 5.59 | 8,154.34 | 53.40% | 44.07% |
定位销 | 4,962.66 | 0.42 | 2,064.75 | 13.52% | 43.46% | |
支架 | 113.38 | 5.86 | 663.94 | 4.35% | 43.95% | |
垫块 | 2,890.36 | 0.23 | 656.78 | 4.30% | 77.94% | |
小计 | - | - | 11,539.81 | 75.56% | 45.88%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2,403.79 | 1.13 | 2,711.56 | 17.76% | 42.04%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316.49 | 1.68 | 532.74 | 3.49% | 27.58%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487.61 | 3.19% | 27.02% | |
合计 | - | - | 15,271.71 | 100.00% | 43.96% |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构成,其各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分别为14,784.11万元、15,837.86万元、26,926.12万元和17,387.4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6.81%、96.65%、97.26%和97.76%。
2-74
1、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主要由包边条、定位销和支架构成。报告期内,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涉及的车辆品牌主要包括特斯拉、丰田、道奇、雪佛兰、大众、宝马、别克、日产等。
(1)包边条
报告期内,公司包边条的销售收入分别为8,154.34万元、8,513.14万元和15,641.57万元和11,629.95万元,呈快速增长的趋势。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包边条的销售收入整体保持相对稳定。2021年度,公司包边条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加7,128.43万元,增幅83.73%,主要原因系:A、2021年福耀玻璃经营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达到新的高度,同时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加持下,福耀玻璃对传统汽车产品丰田、比亚迪、长城、吉普、通用以及新能源产品特斯拉、雪佛兰、小鹏等几十款车型的采购规模大幅度增加,使得公司对福耀玻璃包边条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加4,196.53万元;B、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保持高速增长,下游客户增加对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规模,其中圣戈班对公司特斯拉车型包边条产品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1,323.07万元。2022年1-6月,公司包边条的销售收入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主要系受客户福耀玻璃、板硝子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A、当期福耀玻璃销售规模进一步增加,同比增长超过10%,且公司于去年承接福耀玻璃境外主体的吉普、通用等品牌包边条当期实现量产,导致公司对福耀玻璃的销售规模大幅度增长,为6,380.59万元,已接近去年全年的销售规模;B、公司于去年承接的板硝子境外主体的丰田、通用等品牌包边条当期实现量产,导致公司对板硝子的销售规模大幅度增长,为1,085.41万元,已超过去年全年的销售规模。
(2)定位销
报告期内,公司定位销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064.75万元、2,068.38万元、2,549.53万元和1,221.96万元,整体呈增长的趋势。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定位销的销售收入较为稳定。2021年度,公司定位销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
2-75
加481.16万元,增幅23.26%,主要原因系:A、当年公司承接的日产、福特等项目实现量产,境外客户Vitro对公司定位销产品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
225.93万元;B、当年公司承接的五菱、比亚迪、特斯拉等项目逐步实现量产,福耀玻璃对公司定位销产品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174.78万元。
(3)支架
报告期内,公司支架的销售收入分别为663.94万元、946.39万元、2,517.25万元和1,517.16万元,呈快速增长的趋势。2020年度,公司支架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加282.45万元,增幅42.54%,主要原因系受公司承接的东风日产启辰、沃尔沃等新车型项目数量增加,以及新能源汽车支架产品逐步量产的影响,下游客户对该类支架的订单需求量增加。2021年度,公司支架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加1,570.86万元,增幅165.98%,主要原因系:A、公司承接的长城、宝马、吉利等车型项目逐步实现量产,福耀玻璃对公司支架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
680.48万元;B、公司承接的特斯拉、沃尔沃等车型项目逐步实现量产,圣戈班对公司支架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312.30万元;C、公司承接的道奇车型支架产品需求量有所增加,境外客户Vitro对该产品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306.03万元。
2、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报告期内,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涉及的车辆品牌主要包括特斯拉、丰田、福特、日产、本田、红旗、上汽等。
报告期内,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711.56万元、2,612.53万元、4,626.35万元和2,294.3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7.76%、
15.94%、16.71%和12.90%。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收入整体保持相对稳定。2021年度,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加2,013.82万元,增幅77.08%,主要原因系当年新能源汽车市场需求保持高速增长,下游客户对公司特斯拉、蔚来、理想等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规模增加,其中圣戈班对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规模较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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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增加1,381.27万元,福耀玻璃对侧窗玻璃升降组件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262.49万元。
3、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报告期内,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涉及的车辆品牌主要包括广汽、奥迪、日产、别克等。报告期内,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32.74万元、1,232.48万元、1,196.40万元和565.82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49%、
7.52%、4.32%和3.18%。2020年度,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加699.74万元,增幅131.35%,主要原因系当年仪征科达亮饰条产品实现全面量产,仪征耀皮对亮饰条产品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603.57万元,导致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规模有所增加。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收入整体保持相对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销售单价、销售数量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3.关于收入/五/(一)结合所处行业上下游供需变化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及价格传导机制,产品定价原则和依据、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等说明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销售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毛利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8.关于毛利率/一/(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各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按照客户类别(一级供应商、整车厂等),说明发行人对应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销售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对应车型等,分析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客户按照汽车行业产业链级别划分可分为一级供应商和整车厂。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和其他汽车零部件,广泛应用于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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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玻璃领域,是汽车玻璃总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司主要客户为一级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不同客户类型统计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类型 | 品牌 | 产品类型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占比 | 销售金额 | 占比 | 销售金额 | 占比 | 销售金额 | 占比 | ||||
一级供应商 | 特斯拉、丰田、道奇、雪佛兰、日产、大众、宝马、吉利等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1,432.23 | 64.28% | 15,338.25 | 55.40% | 8,256.09 | 50.38% | 7,968.58 | 52.18% |
定位销 | 1,205.91 | 6.78% | 2,525.72 | 9.12% | 2,048.13 | 12.50% | 2,051.70 | 13.43% | |||
支架 | 1,438.82 | 8.09% | 2,431.30 | 8.78% | 919.62 | 5.61% | 648.65 | 4.25% | |||
垫块 | 157.75 | 0.89% | 305.55 | 1.10% | 359.53 | 2.19% | 512.10 | 3.35% | |||
小计 | 14,234.71 | 80.04% | 20,600.83 | 74.41% | 11,583.37 | 70.68% | 11,181.04 | 73.21%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2,248.65 | 12.64% | 4,571.72 | 16.51% | 2,589.60 | 15.80% | 2,667.14 | 17.46%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565.63 | 3.18% | 1,196.40 | 4.32% | 1,232.48 | 7.52% | 532.74 | 3.49%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352.35 | 1.98% | 626.09 | 2.26% | 397.90 | 2.43% | 312.60 | 2.05% | |||
合计 | 17,401.34 | 97.84% | 26,995.04 | 97.51% | 15,803.35 | 96.44% | 14,693.52 | 96.21% | |||
整车厂 | 长城、三菱、启辰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定位销 | 1.83 | 0.01% | 8.24 | 0.03% | 14.42 | 0.09% | 6.42 | 0.04% |
支架 | 0.07 | 0.00% | 0.16 | 0.00% | 0.43 | 0.00% | 1.69 | 0.01% | |||
小计 | 1.90 | 0.01% | 8.40 | 0.03% | 14.85 | 0.09% | 8.11 | 0.05%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25.93 | 0.15% | 100.99 | 0.36% | 69.00 | 0.42% | 75.84 | 0.50% | |||
合计 | 27.83 | 0.16% | 109.39 | 0.40% | 83.85 | 0.51% | 83.95 | 0.55% | |||
其他 | 大众、小鹏、福特、别克等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97.72 | 1.11% | 303.32 | 1.10% | 257.04 | 1.57% | 185.76 | 1.22% |
定位销 | 14.22 | 0.08% | 15.57 | 0.06% | 5.82 | 0.04% | 6.63 | 0.04% | |||
支架 | 78.27 | 0.44% | 85.79 | 0.31% | 26.34 | 0.16% | 13.60 | 0.09% | |||
垫块 | 0.48 | 0.00% | 89.45 | 0.32% | 105.43 | 0.64% | 144.67 | 0.95% | |||
小计 | 290.68 | 1.63% | 494.14 | 1.78% | 394.63 | 2.41% | 350.66 | 2.30%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45.71 | 0.26% | 54.63 | 0.20% | 22.93 | 0.14% | 44.42 | 0.29%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0.19 | 0.00% | - | - | - | - | - | -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19.36 | 0.11% | 31.79 | 0.11% | 82.69 | 0.50% | 99.16 | 0.65% | |||
合计 | 355.94 | 2.00% | 580.56 | 2.10% | 500.25 | 3.05% | 494.24 | 3.24% | |||
合计 | 17,785.11 | 100.00% | 27,684.98 | 100.00% | 16,387.45 | 100.00% | 15,271.71 | 100.00% |
注:其他客户主要为二级供应商和汽车零部件贸易商。
公司客户主要为一级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向一级供应商销售产品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693.52万元、15,803.35万元、26,995.04万元和17,401.3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6.21%、96.44%、97.51%和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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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向整车厂销售产品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3.95万元、
83.85万元、109.39万元和27.8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55%、
0.51%、0.40%和0.16%;公司向其他客户销售产品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94.24万元、500.25万元、580.56万元和355.9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24%、3.05%、2.10%和2.00%。报告期内,公司向整车厂和其他客户销售产品的金额及占比均较低。鉴于公司向整车厂和其他客户销售产品的金额及占比均较低,产品销售单价和毛利率易受单个产品销售结构变化的影响,因此公司仅列示向一级供应商销售产品的单价和毛利率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米、元/件
产品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单价 | 毛利率 | 销售单价 | 毛利率 | 销售单价 | 毛利率 | 销售单价 | 毛利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5.77 | 39.98% | 5.55 | 41.50% | 5.46 | 49.14% | 5.57 | 44.14% |
定位销 | 0.43 | 41.34% | 0.46 | 45.31% | 0.43 | 48.84% | 0.42 | 43.48% | |
支架 | 7.01 | 38.58% | 7.01 | 42.55% | 6.46 | 43.61% | 5.87 | 44.02% | |
垫块 | 0.20 | 69.12% | 0.18 | 73.04% | 0.22 | 79.94% | 0.22 | 77.50%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74 | 28.48% | 1.58 | 33.13% | 1.11 | 42.84% | 1.12 | 42.27%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4.02 | 33.88% | 3.09 | 33.32% | 2.56 | 28.87% | 1.68 | 27.58% |
注:毛利率计算时的销售成本包含与产品销售相关的运输费、关税等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为一级供应商,公司向一级供应商销售产品的基本情况与按照产品类别划分的分析情况基本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
3.关于收入/一/(五)公司各类产品销售价格、销量变动原因,以及报告期内各类产品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下游客户需求变化情况相匹配”。
(四)结合定价依据,说明前五大客户之间、同类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单价及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产品主要由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构成。报告期内,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对应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单价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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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米、元/件
产品类型 |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 单价 | 毛利率 | 销售 单价 | 毛利率 | 销售 单价 | 毛利率 | 销售 单价 | 毛利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 | 福耀玻璃 | 5.29 | 36.73% | 4.83 | 39.12% | 4.75 | 48.56% | 4.73 | 43.09% |
2 | 圣戈班 | 5.87 | 42.27% | 6.17 | 42.22% | 5.89 | 46.30% | 4.27 | 37.80% | ||
3 | Vitro | 7.49 | 43.85% | 7.23 | 47.18% | 8.14 | 56.50% | 8.87 | 51.47% | ||
4 | 艾杰旭 | 5.40 | 39.46% | 5.59 | 38.05% | 4.88 | 47.82% | 6.62 | 45.57% | ||
5 | 耀皮玻璃 | - | - | 5.46 | 37.82% | 4.64 | 38.88% | 4.89 | 28.74% | ||
6 | 板硝子 | 8.31 | 45.76% | - | - | - | - | - | - | ||
- | 平均值 | 6.47 | 41.61% | 5.86 | 40.88% | 5.66 | 47.61% | 5.88 | 41.33% | ||
定位销 | 1 | 福耀玻璃 | 0.39 | 37.20% | 0.38 | 40.71% | 0.37 | 43.84% | 0.38 | 41.03% | |
2 | 圣戈班 | 0.48 | 35.66% | 0.49 | 32.79% | 0.57 | 39.70% | 0.55 | 27.41% | ||
3 | Vitro | 1.33 | 41.47% | 1.36 | 45.77% | 1.35 | 54.62% | 1.17 | 48.59% | ||
4 | 艾杰旭 | 0.43 | 60.20% | 0.45 | 63.61% | 0.42 | 61.22% | 0.35 | 55.91% | ||
5 | 耀皮玻璃 | - | - | 0.42 | 51.90% | 0.46 | 48.67% | 0.39 | 51.34% | ||
6 | 板硝子 | 0.81 | 40.39% | - | - | - | - | - | - | ||
- | 平均值 | 0.69 | 42.98% | 0.62 | 46.96% | 0.63 | 49.61% | 0.57 | 44.86% | ||
支架 | 1 | 福耀玻璃 | 5.75 | 37.83% | 6.38 | 42.00% | 7.03 | 40.72% | 6.87 | 40.19% | |
2 | 圣戈班 | 5.03 | 33.36% | 4.95 | 33.11% | 4.59 | 15.34% | 3.95 | -2.65% | ||
3 | Vitro | 15.37 | 43.67% | 15.29 | 47.85% | 16.35 | 56.78% | 15.44 | 47.05% | ||
4 | 艾杰旭 | 11.76 | 35.44% | 6.45 | 48.63% | 3.47 | 55.50% | 1.87 | 57.85% | ||
5 | 耀皮玻璃 | - | - | 8.57 | 48.31% | 7.50 | 50.67% | 8.85 | 53.32% | ||
6 | 板硝子 | 12.29 | 48.25% | - | - | - | - | - | - | ||
- | 平均值 | 10.04 | 39.71% | 8.33 | 43.98% | 7.79 | 43.80% | 7.39 | 39.15% | ||
垫块 | 1 | 福耀玻璃 | 0.20 | 61.74% | 0.17 | 69.48% | 0.21 | 79.38% | 0.22 | 77.62% | |
2 | 圣戈班 | 0.20 | 80.32% | 0.20 | 79.51% | 0.20 | 84.17% | 0.15 | 79.29% | ||
3 | Vitro | - | - | - | - | - | - | - | - | ||
4 | 艾杰旭 | 0.31 | 77.53% | 0.25 | 75.19% | 0.22 | 76.61% | 0.21 | 76.06% | ||
5 | 耀皮玻璃 | - | - | 0.17 | 73.21% | 0.22 | 80.21% | 0.24 | 77.74% | ||
6 | 板硝子 | 2.81 | 48.29% | - | - | - | - | - | - | ||
- | 平均值 | 0.88 | 66.97% | 0.20 | 74.35% | 0.21 | 80.09% | 0.20 | 77.68%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 | 福耀玻璃 | 1.22 | 32.01% | 1.24 | 33.80% | 0.98 | 36.31% | 0.94 | 35.62% | |
2 | 圣戈班 | 5.39 | 18.75% | 4.11 | 23.66% | 2.15 | 44.74% | 1.80 | 53.64% | ||
3 | Vitro | 2.56 | 38.23% | 2.54 | 42.95% | 2.72 | 52.27% | 2.77 | 5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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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 单价 | 毛利率 | 销售 单价 | 毛利率 | 销售 单价 | 毛利率 | 销售 单价 | 毛利率 | |||
4 | 艾杰旭 | 0.95 | 34.03% | 0.97 | 40.01% | 0.98 | 44.05% | 1.01 | 40.95% | |
5 | 耀皮玻璃 | - | - | 1.24 | 49.59% | 1.20 | 49.95% | 1.11 | 44.99% | |
6 | 板硝子 | 0.88 | 12.90% | - | - | - | - | - | - | |
- | 平均值 | 2.20 | 27.18% | 2.02 | 38.00% | 1.61 | 45.46% | 1.53 | 45.24%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1 | 福耀玻璃 | 3.10 | 48.00% | 1.93 | 46.05% | 1.17 | 51.98% | 0.85 | 57.91% |
2 | 圣戈班 | 2.10 | 56.50% | 2.31 | 52.20% | 3.18 | 48.39% | 2.56 | 40.83% | |
3 | Vitro | - | - | - | - | - | - | - | - | |
4 | 艾杰旭 | 1.14 | 51.85% | 1.14 | 49.10% | - | - | - | - | |
5 | 耀皮玻璃 | - | - | 9.54 | 22.19% | 9.57 | 13.71% | 7.80 | -6.58% | |
6 | 板硝子 | - | - | - | - | - | - | - | - | |
- | 平均值 | 2.11 | 52.12% | 3.73 | 42.38% | 4.64 | 38.03% | 3.74 | 30.72% |
注:耀皮玻璃为公司报告期前三年的前五大客户,2022年1-6月板硝子新增为公司前五大客户,耀皮玻璃退出前五大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对不同客户销售的各类产品均系根据成本测算报价后,通过竞标或议价的方式确定最终产品价格,交易价格均为市场化的结果,不同客户间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差异与定价策略关系较小。公司产品结构丰富,具有高度的定制化特征,主要客户的销售毛利率系该客户销售各产品系列的综合结果,不同产品系列受其复杂程度、品质要求、生产工艺难度等因素使得其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
①Vitro销售的风挡玻璃安装组件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较高,主要原因系Vitro为境外客户,其向公司采购的各类产品主要应用于雪佛兰、道奇等品牌,其中雪佛兰品牌包边条的销售单价超过8元/米,道奇品牌支架的销售单价超过15元/件,且其毛利率较高,使得整体销售单价和毛利率较高。
②艾杰旭销售的定位销的毛利率较高,主要原因系销售给艾杰旭日产品牌骊威车型的定位销体积规格较小,单位成本极低,毛利率偏高,整体拉高定位销的毛利率水平。
③2021年圣戈班销售的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单价较高而毛利率较低,
2-81
主要原因系圣戈班向公司采购的侧窗玻璃升降组件主要为特斯拉品牌的铝托架,该类产品销售单价较高为4.57元/件,而毛利率较低为20%左右,使得整体毛利率较低;而耀皮玻璃采购的侧窗玻璃组件主要为上汽、凯迪拉克品牌的塑料托架,其销售单价和销售成本较低,但毛利率较高50%左右,使得整体销售单价较低,毛利率较高。
④角窗玻璃总成组件中耀皮玻璃的销售单价较高而毛利率较低,主要原因系耀皮玻璃向公司采购的角窗玻璃总成组件主要为亮饰条,该类产品销售单价和销售成本均较高,且随着亮饰条工艺成熟稳定,毛利率逐年增加,由负转正,但整体仍处于较低水平,使得耀皮玻璃毛利率逐年增加,但仍处于较低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不同客户间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差异主要系产品结构差异所致,具有合理性。
四、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具体情况,涉及主要产品及技术要求,与非新能源汽车的区别和联系,报告期各期对应的客户、收入金额及占比,分析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稳定性与持续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一)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具体情况,涉及主要产品及技术要求,与非新能源汽车的区别和联系
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全球汽车工业已经进入一个新时代,正不断向节能环保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统计,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354.5万辆和352.1万辆,较上年度增长均为
1.6倍,产销总体保持平衡。根据BloombergNEF(彭博新能源财经)发布的《ElectricVehicle Outlook 2022》(《2022年新能源汽车长期市场展望》),未来几年,全球新能源乘用车销量势将迅速增长,有望从2021年的660万辆增长至2025年的2,060万辆;在经济转型情景中,新能源乘用车保有量在2025年将达到7,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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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在节能环保要求日益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下,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已逐渐形成。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和其他汽车零部件,该类产品在燃油车和新能源汽车中均有广泛应用。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300.37万元、1,846.24万元、6,801.77万元和4,316.19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97%、11.27%、24.57%和24.27%。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公司各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型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2,805.55 | 65.00% | 4,324.18 | 63.57% | 1,526.28 | 82.67% | 225.99 | 75.24% |
支架 | 262.49 | 6.08% | 285.45 | 4.20% | 100.06 | 5.42% | 13.20 | 4.40% | |
定位销 | 134.94 | 3.13% | 213.53 | 3.14% | 57.16 | 3.10% | 18.38 | 6.12% | |
垫块 | 6.36 | 0.15% | 3.96 | 0.06% | 6.68 | 0.36% | 20.47 | 6.82% | |
小计 | 3,209.34 | 74.36% | 4,827.12 | 70.97% | 1,690.19 | 91.55% | 278.05 | 92.57%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托架 | 926.76 | 21.47% | 1,545.27 | 22.72% | 101.47 | 5.50% | 17.63 | 5.87% |
导轨 | 49.53 | 1.15% | 242.37 | 3.56% | 2.95 | 0.16% | - | - | |
小计 | 976.28 | 22.62% | 1,787.64 | 26.28% | 104.41 | 5.66% | 17.63 | 5.87%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34.84 | 0.81% | 37.16 | 0.55% | 2.49 | 0.13% | 1.55 | 0.52%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95.72 | 2.22% | 149.84 | 2.20% | 49.15 | 2.66% | 3.14 | 1.05% | |
合计 | 4,316.19 | 100.00% | 6,801.77 | 100.00% | 1,846.24 | 100.00% | 300.37 | 100.00% |
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由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中的包边条、支架、定位销以及侧窗玻璃升降组件中的托架、导轨等构成,报告期内其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
275.21万元、1,787.92万元、6,610.80万元和4,179.27万元,占当期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1.62%、96.84%、97.19%和96.83%。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为汽车玻璃,汽车玻璃厂商将其产品汽车玻璃配套公司产品整体销售给整车厂。由于不同车辆品牌及其车型的构造存在差异,导致其使用的玻璃及公司产品的规格型号亦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通常情况下,公司一种产品应用于一种汽车玻璃上,进而配套一款品牌车型。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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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要求及区别情况如下:
产品类型 | 项目 | 传统燃油车 | 新能源汽车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图片示例 | ||
产品结构 | 燃油车风挡玻璃的包边条结构相对简单,通常为单边直条或三边直条结构 | 由于需要避让雷达装置,包边条结构须由简单的直条升级为弯曲异形结构,包边条结构设计更为复杂 | ||
工艺流程 | 挤出成型+注角成型/热熔焊接 | 挤出成型+注角成型/热熔焊接+异形注塑成型,工艺流程更加复杂 | ||
静音性 |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玻璃震动会导致风挡玻璃包边条舌片和车身相互摩擦产生摩擦噪音,包边条与车身之间也会产生风噪 | |||
由于燃油车发动机噪音较大,形成底噪,上述噪音和风噪会被掩盖,因此对包边条静音性能要求不高 | 新能源汽车由于没有发动机,底噪很低,因此对包边条静音性能要求很高。新能源车包边条通常需要采用降噪材料和特殊工艺实现降低摩擦噪音功能,同时需要通过降噪结构设计降低风噪 | |||
支架 | 图片示例 | |||
功能结构 | 燃油车支架通常只需要安装一个单目摄像头和一个雨感器,支架结构相对简单 | 新能源汽车支架通常需要安装1-3个单目或多目摄像头和1个雨感器;还会根据配置需求安装温湿度传感器、ETC模块、GPS模块、ECU模块、加热模块、流媒体安装座等,支架结构更为复杂 | ||
负载重量 | 燃油车支架的安装功能件单一,负载要求低 | 新能源汽车支架安装的元器件数量较多,负载重量通常为燃油车支架的2倍以上 | ||
光学性能要求 | 燃油车支架上安装的摄像头通常用于记录影像,对图像清晰度要求较低,在杂光捕捉指标方面通常只有一个指标要求:反射率≤3% | 新能源汽车支架上安装的摄像头用于辅助驾驶功能,对图像清晰度要求较高,因此对支架表面的光学特性要求较高,避免支架杂光或反射光干扰摄像头成像,对指标的要求更为严格:反射率≤1%,光泽度≤0.3GU,色差△E*ab≤6.75 | ||
采用率 | 通常用于燃油高配车 | 属于新能源车标配 | ||
定位 | - | 定位销的主要作用系在密封胶固化前临时保持定位,定位风挡玻璃在车身的位置,具有高强度、良好的卡接性能,良好的粘接性能,以及优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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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项目 | 传统燃油车 | 新能源汽车 | |
销 | 的抗收缩、抗蠕变和抗摩擦异响性能。在定位销使用方面,燃油车和新能源汽车无实质性差异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托架 | 图片示例 | ||
性能要求 | 燃油车多为有框车门,侧窗玻璃升降过程中玻璃两个侧边均在车框导槽中滑动,受力状态较好,对托架性能要求较低,塑料材质即可满足使用要求,性能要求:折断力/拉脱力≥980N | 新能源车多采用无框车门,侧窗玻璃通过底边与托架联接,侧窗玻璃升降过程中玻璃两个侧边均为悬空状态,全靠底边托架保持玻璃的位置,托架受力状况复杂,因此新能源汽车对托架的强度要求更高,需选用更强的材料和结构设计,性能要求:折断力/拉脱力≥1200N | ||
导轨 | 图片示例 | |||
材料要求 | 通常为单料注塑 | 新能源汽车基于静音要求,通常采用双料注塑,滑动接触位置选择具有润滑性能的POM,本体采用传统单料,兼顾强度及润滑要求 | ||
尺寸要求 | 弧面度公差±0.75 | 弧面度要求更高,公差为±0.5 | ||
功能要求 | 燃油车通常B柱饰板凸起,风阻系数较大,对导轨结构要求简单,性能要求较低,不需要与玻璃连接,无粘接性能要求 | 新能源汽车基于低风阻、节能、美观的设计要求,通常B柱饰板与侧窗玻璃设计为平齐式,对导轨的结构、强度、粘接性能等都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
由上表可知,公司能够将积累的产品结构设计、材料配方技术、模具开发技术和生产经验等能力平移或升级至新能源汽车领域,不断开发出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产品,如包边条、支架、托架、导轨等。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销售收入亦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公司产品能够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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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各期对应的客户、收入金额及占比,分析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业务稳定性与持续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1、报告期各期新能源汽车产品对应的客户、收入金额及占比,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0.37万元、1,846.24万元、6,801.77万元和4,316.19万元,整体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对应的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 | 占比 |
2022年1-6月 | 1 | 圣戈班 | 2,398.17 | 55.56% |
2 | 福耀玻璃 | 1,379.32 | 31.96% | |
3 | AGP | 293.90 | 6.81% | |
4 | 艾杰旭 | 67.80 | 1.57% | |
5 | 堀硝子 | 64.28 | 1.49% | |
合计 | 4,203.47 | 97.39% | ||
2021年度 | 1 | 圣戈班 | 4,453.00 | 65.47% |
2 | 福耀玻璃 | 1,921.41 | 28.25% | |
3 | AGP | 176.69 | 2.60% | |
4 | 堀硝子 | 115.65 | 1.70% | |
5 | 耀皮玻璃 | 55.55 | 0.82% | |
合计 | 6,722.30 | 98.83% | ||
2020年度 | 1 | 圣戈班 | 1,454.76 | 78.80% |
2 | 福耀玻璃 | 348.40 | 18.87% | |
3 | 堀硝子 | 24.67 | 1.34% | |
4 | 艾杰旭 | 7.26 | 0.39% | |
5 | AGP | 5.69 | 0.31% | |
合计 | 1,840.77 | 99.70% | ||
2019年度 | 1 | 福耀玻璃 | 159.77 | 53.19% |
2 | 圣戈班 | 69.99 | 23.30% | |
3 | 耀皮玻璃 | 36.14 | 12.03% | |
4 | 艾杰旭 | 14.05 | 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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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营业收入 | 占比 |
5 | 上海柏亨玻璃有限公司 | 13.73 | 4.57% | |
合计 | 293.68 | 97.77% |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93.68万元、1,840.77万元、6,722.30万元和4,203.47万元,占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7.77%、99.70%、98.83%和97.39%,涉及的主要车辆品牌为特斯拉、蔚来、小鹏等。
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主要客户为圣戈班和福耀玻璃。公司对圣戈班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系特斯拉Model 3和Model Y品牌的包边条、支架以及托架等产品逐步实现量产,圣戈班对公司特斯拉品牌产品的采购规模大幅度增加,2020年和2021年较去年度分别增加1,379.55万元和2,947.98万元。公司对福耀玻璃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系Model S、蔚来、小鹏、雪佛兰等新能源汽车品牌产品逐步实现量产,2021年福耀玻璃对公司上述新能源汽车品牌产品的采购规模较去年度增加1,208.96万元。
2、新能源汽车的业务稳定性与持续性,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积极影响,主要原因系:
近年来,在节能环保要求日益提升、新能源产业政策大力支持下,新能源汽车行业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公司较早进入新能源汽车配件领域,配套的新能源汽车主要为特斯拉,其次为蔚来、小鹏等品牌,2021年度我国特斯拉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量为48.58万辆,累计销量为48.41万辆;小鹏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量为
9.85万辆,累计销量为9.82万辆;蔚来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量为9.29万辆,累计销量为9.29万辆。公司配套的主要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均呈良好的增长态势,且公司目前配套的上述已经上市并交付的品牌的终端市场反馈较好,因此下游客户对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需求将会持续增加。
公司深耕于汽车玻璃总成组件领域多年,凭借着较强的同步开发能力、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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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整体配套方案设计能力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等优势,与全球知名汽车玻璃厂商福耀玻璃、圣戈班、艾杰旭、板硝子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主要客户为圣戈班和福耀玻璃,公司在维持圣戈班、福耀玻璃等重要客户的同时,不断开发新能源汽车领域其他客户,如AGP,该类客户对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采购规模亦有所增加。
公司重视技术创新,不断研究开发新产品,持续满足下游客户对新产品的要求,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开发近400种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品,参与特斯拉、小鹏、理想、蔚来、比亚迪、金康、小米等18个新能源汽车品牌的58款产品的同步设计。公司作为较早成为新能源汽车同步研发配套产品的供应商,具备产品先发优势,通过深度参与同步开发项目,在客户端形成良好的口碑,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提供保障,具备可持续性。综上所述,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积极影响。
五、结合所处行业上下游供需变化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及价格传导机制,产品定价原则和依据、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等说明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销售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是否一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价格变动趋势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
(一)结合所处行业上下游供需变化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及价格传导机制,产品定价原则和依据、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等说明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销售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行业上下游供需变化情况以及原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及价格传导机制
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作为汽车零部件细分行业之一,上游为塑料粒子、胶带、五金件等功能件生产企业,下游主要为汽车玻璃厂商。同时,基于汽车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体系,公司亦向部分整车厂销售产品。
从上游原材料价格的波动来看,汽车玻璃总成组件行业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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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PBT、TPV、PVC/MPR、PA等塑料粒子以及胶带、五金件等功能件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采购单价整体呈上涨的趋势,胶带和五金件采购单价相对较为稳定,该等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对汽车玻璃总成组件行业企业的生产成本造成一定影响。针对新品,公司在与客户报价时会按照即期的原材料采购价格核算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能够通过新品定价的方式传导至销售价格中。针对老品,按照汽车零部件行业惯例,汽车零部件企业通常与经资质认定合格后的供应商合作,除受年降因素影响外,同一种产品销售价格在产品生命周期内通常较为稳定,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老品销售价格的影响幅度较小,但双方在实际商谈产品年降幅度时通常会将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即原材料价格如果大幅度上涨,年降幅度将会有所缩小或者豁免。因此,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可以传导至新品销售价格中,对老品销售价格有部分传导。从下游行业来看,汽车玻璃行业是汽车零部件行业中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之一,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福耀玻璃、艾杰旭、板硝子和圣戈班的市场份额合计占比超过75%。汽车玻璃厂商大多为国内外知名企业,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严格的供应商合格名录要求。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汽车玻璃总成组件领域,持续完善生产工艺流程、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力度,在汽车玻璃总成组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产品先发优势,与其他汽车玻璃总成组件竞争企业相比,公司谈判议价能力相对较强,主要体现在:(1)公司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种类相对较全,生产工艺相对完善。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具有种类繁多、型号分散、非标准化、单价低、迭代快等特点,细分行业内企业多数经营规模小、生产工艺单一。公司是行业内产品种类最全、覆盖车型最多的领先供应商之一,生产工艺涵盖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的注塑、挤出和冲压三大主要生产工艺,可以向客户交付成套的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2)公司自主开发了报价平台,报价能力相对较强。公司自主开发的报价平台能够快速准确的核算产品成本,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产品类别输出报价建议,有效提升了公司的报价效率和报价能力;(3)公司获得的来自客户的荣誉相对较多。公司在福耀集团附件部首次供应商业绩评比中荣获2020年福耀集团优秀供应商称号;圣戈班和艾杰旭对于公司一直以来尤其是疫情期间对其提供的大力支持和保供能力还特意向公司发来《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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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定价原则和依据、销售模式及客户类型
公司产品定价策略:综合考虑产品所用材料成本、生产工艺难度、开发投入以及贸易条款、运输费用、关税、汇率波动等因素形成产品成本。公司在向客户报价时,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程度、产品预测用量以及双方历史合作情况等因素,加成一定的利润水平形成产品的初步报价,通过与其他供应商竞价或与客户议价的方式最终确定产品价格。公司产品具有定制化特征,主要以直销方式向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及整车厂商进行销售。按照客户类型划分,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的客户主要为福耀玻璃、艾杰旭、圣戈班、Vitro、耀皮玻璃、板硝子等国内外知名的汽车玻璃厂商,公司已成功进入该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与其建立了多年的稳定合作关系;整车厂的客户主要为长城汽车、三菱汽车、东风汽车等,系公司近年来新开发的整车厂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向一级供应商销售产品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4,693.52万元、15,803.35万元、26,995.04万元和17,401.3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6.21%、96.44%、97.51%和97.84%,公司客户主要以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为主。公司产品在不同销售模式以及不同客户类型之间的定价策略不存在重大差异。
3、说明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销售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主要产品由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构成。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销售价格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米、元/件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单价 | 幅度 | 销售单价 | 幅度 | 销售单价 | 幅度 | 销售单价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5.74 | 3.80% | 5.53 | 0.80% | 5.49 | -1.77% | 5.59 |
定位销 | 0.43 | -5.91% | 0.46 | 7.42% | 0.43 | 3.21% | 0.42 | |
支架 | 7.20 | 1.01% | 7.12 | 9.44% | 6.51 | 11.15% | 5.86 | |
垫块 | 0.20 | 1.81% | 0.19 | -13.97% | 0.22 | -1.03% | 0.23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66 | 7.49% | 1.54 | 38.83% | 1.11 | -1.56% | 1.13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4.02 | 30.05% | 3.09 | 20.65% | 2.56 | 52.17% |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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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均系根据成本测算报价后,通过竞标或议价的方式确定最终产品价格,交易价格均为市场化的结果。但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产品种类型号众多,具有高度的定制化特征,不同客户对产品的品类、规格、型号等各方面的需求存在差异,即使同类产品,亦需要由不同的型号产品来适配不同车型或同一车型的不同代系,这导致其在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流程以及原材料选型等方面均有所差异,亦导致各类产品的销售单价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1)报告期内,公司包边条的销售单价分别为5.59元/米、5.49元/米、5.53元/米和5.74元/米,销售价格相对较为稳定。
(2)报告期内,公司定位销的销售单价分别为0.42元/件、0.43元/件、0.46元/件和0.43元/件,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系受定位销产品内部销售结构变化的影响。
2020年度,公司定位销的销售单价较去年度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丰田品牌的定位销销售占比由2019年度的5.88%上升至2020年度的13.49%,增加7.61个百分点,该类产品当年销售单价较高为0.75元/件,拉高2020年度定位销整体的销售单价。
2021年度,公司定位销的销售单价较去年度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日产品牌Rogue车型的定位销销售占比大幅度增加,由2020年度的2.60%上升至2021年度的9.19%,增加6.59个百分点,该类产品全部为境外销售,销售单价相对较高为1.41元/件,拉高2021年度定位销整体的销售单价。
2022年1-6月,公司定位销的销售单价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当期公司日产品牌骊威车型的X11C兰定位销销售占比增加,该产品体积规格较小,销售单价较低为0.29元/件,拉低当期定位销整体的销售单价。
(3)报告期内,公司支架的销售单价分别为5.86元/件、6.51元/件、7.12元/件和7.20元/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2021年和2022年1-6月的销售单价较为稳定,主要原因系受支架产品销售结构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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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公司支架的销售单价较去年度增加的主要原因系:A、宝马品牌G38 F KAFAS4、G06前挡KAFAS支架等体积规格大且销售价格高的产品逐步实现量产,拉高宝马品牌支架的整体销售单价,由2019年度的7.46元/件上升至2020年度的8.47元/件,该品牌产品销售占比较高超过40%,整体拉高支架的销售单价;B、当年道奇品牌Ram 1500支架实现量产,其销售占比较高超过10%,且销售单价较高超过15元/件,整体拉高支架的销售单价;C、启辰、蔚来、奔驰等品牌支架实现小幅量产,该类支架销售单价较高超过10元/件,整体拉高支架整体的销售单价。
2021年度,公司支架的销售单价较去年度增加的主要原因系:A、当年公司承接的宝马3系新品实现量产,该类产品结构复杂,对智能化要求较高,销售单价亦相对较高,使得宝马品牌的支架产品销售单价由2020年度的8.47元/件上升至2021年度的9.37元/件,整体拉高支架的销售单价;B、受各品牌内部产品量产的影响,当年公司销售单价较高的支架销售规模有所增加,如道奇、长城、吉利、福特等品牌的销售占比均有所增加,而其销售单价较高,整体拉高支架的销售单价。
(4)报告期内,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单价分别为1.13元/件、1.11元/件、1.54元/件和1.66元/件。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单价较为稳定。2021年度,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单价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承接的特斯拉品牌项目产品实现量产,该类产品销售单价较高为4.15元/件,销售占比由2020年度的2.48%上升至2021年度的36.84%,拉高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单价。2021年和2022年1-6月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单价较为稳定。
(5)报告期内,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单价分别为1.68元/件、2.56元/件、3.09元/件和4.02元/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20年度,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销售单价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受亮饰条的影响,仪征科达于2018年设立并投产,主要生产角窗玻璃所用的亮饰条,该类产品的销售占比由2019年度的38.35%上升至2020年度的54.34%,而其销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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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较高超过10元/件,拉高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单价。2021年度,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单价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受骨架的影响,长城品牌的骨架产品销售单价较低不足0.5元/件,因其销售占比由2020年度的5.10%下降至2021年度的2.44%,使得当年骨架的销售单价有所上升,进而导致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单价有所上升。
2022年1-6月,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单价有所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受装饰板和骨架的影响,具体情形如下:A、当期公司路虎品牌装饰板实现量产,销售占比由2021年度的0.93%上升至当期的14.91%,其耗用材料价格较高,工艺复杂,销售单价超过20元/件,整体拉高装饰板的销售单价;B、当期销售单价较高的上汽、理想等品牌的骨架销售占比增加,使得骨架的销售单价整体上升。上述因素导致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销售单价整体上升。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均为市场化的结果,销售单价的波动主要系受产品销售结构变化的影响,具有合理性。
(二)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由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构成;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由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构成。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元/米、元/件、万元/吨、元/平方米
项目 |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单价 | 幅度 | 销售单价 | 幅度 | 销售单价 | 幅度 | 销售单价 | |||
销售价格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5.74 | 3.80% | 5.53 | 0.80% | 5.49 | -1.77% | 5.59 |
定位销 | 0.43 | -5.91% | 0.46 | 7.42% | 0.43 | 3.21% | 0.42 | ||
支架 | 7.20 | 1.01% | 7.12 | 9.44% | 6.51 | 11.15% | 5.86 | ||
垫块 | 0.20 | 1.81% | 0.19 | -13.97% | 0.22 | -1.03% | 0.23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66 | 7.49% | 1.54 | 38.83% | 1.11 | -1.56% | 1.13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4.02 | 30.05% | 3.09 | 20.65% | 2.56 | 52.17% |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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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单价 | 幅度 | 销售单价 | 幅度 | 销售单价 | 幅度 | 销售单价 | |||
项目 | 产品类别 | 采购单价 | 幅度 | 采购单价 | 幅度 | 采购单价 | 幅度 | 采购单价 | |
采购价格 | 塑料粒子 | 2.05 | -1.67% | 2.08 | 26.28% | 1.65 | 2.07% | 1.61 | |
胶带 | 成卷胶带 | 130.10 | -5.16% | 137.18 | -3.59% | 142.29 | 4.56% | 136.09 | |
胶带模切 | 0.085 | 22.75% | 0.069 | 1.47% | 0.068 | -1.45% | 0.069 | ||
五金件 | 卷材 | 5.77 | 22.58% | 4.71 | -10.63% | 5.27 | -4.01% | 5.49 | |
螺母 | 0.28 | -6.48% | 0.30 | 30.43% | 0.23 | 4.55% | 0.22 | ||
铝材 | 2.46 | 0.38% | 2.45 | 7.46% | 2.28 | - | - |
报告期内,公司在向客户报价时,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程度、客户议价能力、产品预测用量以及双方历史合作情况等因素,产品成本加成一定的利润水平,通过竞标或议价的方式确定最终产品价格,产品销售价格因其内部销售结构变化使得不同年度的销售单价发生不同程度的波动。按照汽车零部件行业惯例,针对新品,公司在与客户报价时会按照即期的原材料采购价格核算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能够通过新品定价的方式传导至销售价格中;针对老品,除受年降因素影响外,同一种产品销售价格在产品生命周期内通常较为稳定。因此,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不完全匹配。
(三)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价格变动趋势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
尽管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营产品均属于汽车零部件产品,但就具体产品及其应用场景而言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其销售单价亦存在较大的差异。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肇民科技 | 汽车部件(元/件) | - | - | 4.70 | 3.21 | |
浙江仙通 | 橡胶密封件(元/米) | - | 7.69 | 7.43 | 7.30 | |
塑胶密封件(元/米) | - | 10.85 | 10.52 | 10.01 | ||
金属辊压件(元/米) | - | 12.00 | 12.33 | 12.92 | ||
星源卓镁 | 汽车车灯散热支架(元/件) | 21.14 | 18.89 | 23.02 | 21.23 | |
汽车座椅扶手结构件(元/件) | 97.22 | 58.09 | 53.89 | 51.52 | ||
本公司 | 风挡玻璃安装 | 包边条(元/米) | 5.74 | 5.53 | 5.49 | 5.59 |
定位销(元/件) | 0.43 | 0.46 | 0.43 | 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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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组件 | 支架(元/件) | 7.20 | 7.12 | 6.51 | 5.86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元/件) | 1.66 | 1.54 | 1.11 | 1.13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元/件) | 4.02 | 3.09 | 2.56 | 1.68 |
注:1、肇民科技2021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汽车部件销售量,无法计算平均单价;2、同行业可比公司海达股份年度报告未单独披露汽车零部件产品的销售量,无法计算平均单价;3、浙江仙通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与产品销售单价相关的信息;
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中,肇民科技生产和销售与汽车领域相关的产品主要包括汽车发动机周边部件、汽车传动系统部件、汽车制动系统部件、智能座便器功能部件、新能源车部件,以发动机周边产品为主;浙江仙通主要生产和销售应用于汽车门框、窗框、前后风挡玻璃、发动机、天窗等领域的密封产品,包括橡胶密封件、塑胶密封件和金属辊压件;星源卓镁主要生产和销售应用于汽车车灯、汽车座椅扶手等领域产品,包括汽车车灯散热支架、汽车座椅扶手结构件等,其中2021年度汽车车灯散热支架销售单价下降的主要原因系该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升值的影响,导致以人民币折算的产品销售单价下降;2022年1-6月星源卓镁受产品结构变化以及原材料价格上升导致产品调价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上升。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由于在产品材质、产品功能、生产工艺以及应用场景等方面与公司主要产品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导致产品销售单价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因受其内部产品销售结构以及不同规格型号差异的影响,使得不同年度的销售单价发生一定程度的波动,总体呈上升的趋势,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整体亦呈上升的趋势,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因此,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单价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六、区分境内外销售,说明不同收入确认方式对应的客户及销售产品的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分析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一)境内销售产品及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可分为寄售模式和非寄售模式。寄售模式下,公司将产品发送至中间仓库,客户实际领用后确认收入;非寄售模式下,公司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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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交付给客户,经客户签收或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公司境内主营业务收入中寄售模式和非寄售模式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客户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寄售模式 | 福耀玻璃 | 6,525.47 | 55.65% | 11,018.99 | 51.49% | 6,313.02 | 48.53% | 5,971.46 | 51.77% |
其他客户 | 27.83 | 0.24% | 9.25 | 0.04% | 23.16 | 0.18% | 18.72 | 0.16% | |
小计 | 6,553.30 | 55.89% | 11,028.24 | 51.54% | 6,336.18 | 48.70% | 5,990.18 | 51.93% | |
非寄售模式 | 圣戈班 | 2,546.67 | 21.72% | 5,011.87 | 23.42% | 1,910.97 | 14.69% | 521.46 | 4.52% |
艾杰旭 | 1,156.64 | 9.86% | 2,290.55 | 10.70% | 2,235.63 | 17.18% | 2,376.69 | 20.61% | |
耀皮玻璃 | 946.85 | 8.08% | 1,714.98 | 8.01% | 1,627.54 | 12.51% | 1,376.83 | 11.94% | |
板硝子 | 66.56 | 0.57% | 304.26 | 1.42% | 234.02 | 1.80% | 123.27 | 1.07% | |
其他客户 | 455.36 | 3.88% | 1,048.88 | 4.90% | 665.15 | 5.11% | 1,145.98 | 9.94% | |
小计 | 5,172.09 | 44.11% | 10,370.55 | 48.46% | 6,673.31 | 51.30% | 5,544.23 | 48.07% | |
境内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 11,725.39 | 100.00% | 21,398.79 | 100.00% | 13,009.49 | 100.00% | 11,534.42 | 100.00% |
注:福耀玻璃境内旗下子公司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福耀汽车铝件(福建)有限公司的销售模式为非寄售模式,金额较小在非寄售模式下的其他客户中体现,其他境内旗下子公司的销售模式均为寄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中寄售模式和非寄售模式销售占比各自约为50%。其中寄售模式对应的主要客户为福耀玻璃,非寄售模式对应的主要客户为圣戈班、艾杰旭、耀皮玻璃和板硝子等。
单位:万米、万件、元/米、元/件、万元
项目 |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销售 数量 | 销售 单价 | 金额 | 占比 | 销售 数量 | 销售 单价 | 金额 | 占比 | |||
寄售模式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854.60 | 5.10 | 4,361.33 | 37.20% | 1,428.70 | 4.83 | 6,907.16 | 32.28% |
定位销 | 1,400.28 | 0.39 | 543.80 | 4.64% | 3,065.02 | 0.37 | 1,135.97 | 5.31% | ||
支架 | 108.45 | 5.51 | 597.39 | 5.09% | 176.37 | 6.10 | 1,075.59 | 5.03% | ||
垫块 | 404.02 | 0.20 | 81.86 | 0.70% | 845.53 | 0.17 | 144.34 | 0.67% | ||
小计 | - | - | 5,584.38 | 47.63% | - | - | 9,263.05 | 43.29%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495.32 | 1.14 | 562.55 | 4.80% | 1,095.90 | 1.06 | 1,160.58 | 5.42%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71.39 | 3.74 | 266.71 | 2.27% | 180.14 | 2.32 | 417.21 |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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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销售 数量 | 销售 单价 | 金额 | 占比 | 销售 数量 | 销售 单价 | 金额 | 占比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139.66 | 1.19% | - | - | 187.41 | 0.88% | ||
合计 | - | - | 6,553.30 | 55.89% | - | - | 11,028.24 | 51.54% | ||
非寄售模式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412.92 | 5.29 | 2,183.76 | 18.62% | 773.91 | 5.74 | 4,438.40 | 20.74% |
定位销 | 1,022.72 | 0.37 | 378.13 | 3.22% | 1,680.28 | 0.42 | 705.86 | 3.30% | ||
支架 | 75.42 | 6.72 | 506.68 | 4.32% | 135.87 | 6.26 | 849.97 | 3.97% | ||
垫块 | 399.22 | 0.19 | 76.23 | 0.65% | 1,195.83 | 0.21 | 250.42 | 1.17% | ||
小计 | - | - | 3,144.80 | 26.82% | - | - | 6,244.66 | 29.18%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778.60 | 1.90 | 1,480.21 | 12.62% | 1,639.38 | 1.72 | 2,813.95 | 13.15%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51.52 | 5.62 | 289.30 | 2.47% | 153.78 | 4.86 | 746.65 | 3.49%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257.77 | 2.20% | - | - | 565.30 | 2.64% | ||
合计 | - | - | 5,172.09 | 44.11% | - | - | 10,370.55 | 48.46% | ||
境内主营业务收入 | - | - | 11,725.39 | 100.00% | - | - | 21,398.79 | 100.00% | ||
项目 |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 数量 | 销售 单价 | 金额 | 占比 | 销售 数量 | 销售 单价 | 金额 | 占比 | |||
寄售模式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709.67 | 4.63 | 3,284.95 | 25.25% | 743.60 | 4.63 | 3,439.39 | 29.82% |
定位销 | 2,759.19 | 0.36 | 983.10 | 7.56% | 2,646.11 | 0.37 | 972.19 | 8.43% | ||
支架 | 72.38 | 7.03 | 508.53 | 3.91% | 58.54 | 6.87 | 402.09 | 3.49% | ||
垫块 | 841.12 | 0.21 | 174.09 | 1.34% | 1,036.44 | 0.22 | 223.87 | 1.94% | ||
小计 | - | - | 4,950.67 | 38.05% | - | - | 5,037.54 | 43.67%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846.82 | 0.97 | 820.03 | 6.30% | 804.07 | 0.94 | 759.83 | 6.59%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330.16 | 1.18 | 387.96 | 2.98% | 194.82 | 0.65 | 127.29 | 1.10%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177.52 | 1.36% | - | - | 65.52 | 0.57% | ||
合计 | - | - | 6,336.18 | 48.70% | - | - | 5,990.18 | 51.93% | ||
非寄售模式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511.27 | 5.43 | 2,775.58 | 21.34% | 369.54 | 5.50 | 2,033.92 | 17.63% |
定位销 | 1,554.89 | 0.42 | 654.23 | 5.03% | 1,838.95 | 0.35 | 649.27 | 5.63% | ||
支架 | 63.76 | 4.45 | 283.80 | 2.18% | 46.52 | 2.87 | 133.41 | 1.16% | ||
垫块 | 1,224.16 | 0.23 | 287.44 | 2.21% | 1,853.92 | 0.23 | 432.91 | 3.75% | ||
小计 | - | - | 4,001.05 | 30.75% | - | - | 3,249.51 | 28.17%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325.34 | 1.10 | 1,457.83 | 11.21% | 1,386.58 | 1.06 | 1,467.19 | 12.72%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147.95 | 5.70 | 842.73 | 6.48% | 121.68 | 3.33 | 405.44 | 3.52%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371.70 | 2.86% | - | - | 422.09 | 3.66% |
2-97
项目 |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销售 数量 | 销售 单价 | 金额 | 占比 | 销售 数量 | 销售 单价 | 金额 | 占比 | ||
合计 | - | - | 6,673.31 | 51.30% | - | - | 5,544.23 | 48.07% | |
境内主营业务收入 | - | - | 13,009.49 | 100.00% | - | - | 11,534.42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模式下寄售模式的客户主要为福耀玻璃,公司对其销售收入占寄售模式下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99%,非寄售模式下的客户主要为圣戈班、艾杰旭和耀皮玻璃。寄售模式和非寄售模式产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以及金额的变动原因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3.关于收入/三/(一)按照前五大客户,说明发行人对应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销售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对应车型等,分析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境外销售产品及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按照贸易销售条款可分为EXW贸易方式、CIF贸易方式以及DDP/DDU/DAP贸易方式。其中,EXW贸易模式:境外客户指定承运人上门提货后确认收入;CIF贸易方式:货物装船报关、取得报关单时确认收入;DDP/DDU/DAP贸易模式:公司将货物发运后,报关并交付给境外客户指定目的地后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中上述不同销售贸易条款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客户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DDP/DDU/DAP | Vitro | 1,434.36 | 23.67% | 2,742.97 | 43.63% | 1,910.96 | 56.57% | 2,041.26 | 54.62% |
福耀玻璃 | 2,034.91 | 33.58% | 1,495.72 | 23.79% | 531.86 | 15.74% | 377.44 | 10.10% | |
圣戈班 | 231.90 | 3.83% | 382.62 | 6.09% | 464.04 | 13.74% | 592.49 | 15.85% | |
板硝子 | 1,010.88 | 16.68% | 131.04 | 2.08% | 92.48 | 2.74% | 94.69 | 2.53% | |
其他客户 | 370.38 | 6.11% | 161.74 | 2.57% | 4.53 | 0.13% | - | - | |
小计 | 5,082.43 | 83.87% | 4,914.10 | 78.17% | 3,003.87 | 88.93% | 3,105.88 | 83.10% | |
EXW | 艾杰旭 | 97.81 | 1.61% | 406.53 | 6.47% | 111.11 | 3.29% | 129.23 | 3.46% |
板硝子 | 102.12 | 1.69% | 364.95 | 5.81% | 0.02 | 0.00% | - | - |
2-98
圣戈班 | 240.14 | 3.96% | 262.66 | 4.18% | 9.93 | 0.29% | 29.07 | 0.78% | |
AGP | 294.33 | 4.86% | 177.20 | 2.82% | 9.01 | 0.27% | 1.21 | 0.03% | |
其他客户 | 242.89 | 4.01% | 160.76 | 2.56% | 148.93 | 4.41% | 438.09 | 11.72% | |
小计 | 977.30 | 16.13% | 1,372.09 | 21.83% | 279.00 | 8.26% | 597.59 | 15.99% | |
CIF | Bizon | - | - | - | - | 95.09 | 2.82% | 33.83 | 0.91% |
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 6,059.72 | 100.00% | 6,286.19 | 100.00% | 3,377.96 | 100.00% | 3,737.30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中主要以DDP/DDU/DAP的销售模式为主,占当期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3.10%、88.93%、78.17%和83.87%,对应的主要客户为Vitro、福耀玻璃、圣戈班、板硝子等。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按照DDP/DDU/DAP、EXW和CIF模式下的产品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米、万件、元/米、元/件、万元
项目 |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销售 数量 | 销售 单价 | 金额 | 占比 | 销售 数量 | 销售 单价 | 金额 | 占比 | |||
DDP/DDU/DAP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625.08 | 6.73 | 4,209.46 | 69.47% | 491.00 | 6.35 | 3,118.56 | 49.61% |
定位销 | 351.93 | 0.75 | 263.52 | 4.35% | 697.60 | 0.89 | 619.07 | 9.85% | ||
支架 | 26.09 | 15.49 | 404.08 | 6.67% | 39.92 | 14.47 | 577.65 | 9.19% | ||
小计 | - | - | 4,877.06 | 80.48% | - | - | 4,315.29 | 68.65%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69.33 | 2.82 | 195.50 | 3.23% | 203.67 | 2.77 | 563.55 | 8.96%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17.88 | 0.55 | 9.80 | 0.16% | 53.25 | 0.61 | 32.54 | 0.52%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0.06 | 0.00% | - | - | 2.72 | 0.04% | ||
合计 | - | - | 5,082.43 | 83.87% | - | - | 4,914.10 | 78.17% | ||
EXW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132.17 | 6.62 | 875.40 | 14.45% | 132.98 | 8.85 | 1,177.45 | 18.73% |
定位销 | 40.66 | 0.90 | 36.51 | 0.60% | 84.21 | 1.05 | 88.64 | 1.41% | ||
支架 | 0.90 | 10.00 | 9.00 | 0.15% | 1.24 | 11.35 | 14.04 | 0.22% | ||
垫块 | 0.05 | 2.81 | 0.15 | 0.00% | 0.32 | 0.77 | 0.25 | 0.00% | ||
小计 | - | - | 921.06 | 15.20% | - | - | 1,280.37 | 20.37%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41.39 | 1.36 | 56.10 | 0.93% | 62.15 | 1.42 | 88.28 | 1.40%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0.13 | 0.00% | - | - | 3.44 | 0.05% | ||
合计 | - | - | 977.30 | 16.13% | - | - | 1,372.09 | 21.83% | ||
合计 | - | - | 6,059.72 | 100.00% | - | - | 6,286.19 |
2-99
项目 |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 数量 | 销售 单价 | 金额 | 占比 | 销售 数量 | 销售 单价 | 金额 | 占比 | |||
DDP/DDU/DAP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293.45 | 7.39 | 2,169.81 | 64.23% | 312.61 | 7.71 | 2,409.20 | 64.46% |
定位销 | 452.31 | 0.81 | 364.74 | 10.80% | 335.32 | 0.86 | 286.97 | 7.68% | ||
支架 | 9.26 | 16.63 | 154.06 | 4.56% | 5.92 | 17.01 | 100.71 | 2.69% | ||
小计 | - | - | 2,688.62 | 79.59% | - | - | 2,796.89 | 74.84%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170.65 | 1.84 | 313.46 | 9.28% | 149.12 | 2.07 | 308.99 | 8.27%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3.07 | 0.58 | 1.78 | 0.05% | - | - | - | -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0.01 | 0.00% | - | - | - | - | ||
合计 | - | - | 3,003.87 | 88.93% | - | - | 3,105.88 | 83.10% | ||
EXW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22.40 | 8.38 | 187.70 | 5.56% | 28.34 | 8.40 | 237.99 | 6.37% |
定位销 | 50.37 | 1.32 | 66.30 | 1.96% | 142.29 | 1.10 | 156.32 | 4.18% | ||
支架 | - | - | - | - | 2.40 | 11.55 | 27.72 | 0.74% | ||
垫块 | 2.26 | 1.52 | 3.43 | 0.10% | - | - | - | - | ||
小计 | - | - | 257.43 | 7.62% | - | - | 422.03 | 11.29%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9.96 | 2.13 | 21.21 | 0.63% | 64.02 | 2.74 | 175.56 | 4.70%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 | - | 0.36 | 0.01% | - | - | - | - | ||
合计 | - | - | 279.00 | 8.26% | - | - | 597.59 | 15.99% | ||
CIF | 包边条 | 14.01 | 6.79 | 95.09 | 2.82% | 5.04 | 6.71 | 33.83 | 0.91% | |
合计 | - | - | 3,377.96 | 100.00% | - | - | 3,737.30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DDP/DDU/DAP模式下销售收入分别为3,105.88万元、3,003.87万元、4,914.10万元和5,082.43万元。2019年和2020年公司DDP/DDU/DAP模式下销售收入较为稳定;2021年公司DDP/DDU/DAP模式下销售收入较去年度增长的主要原因系:①当年美国道奇品牌的产销量较去年度有所回升,公司道奇品牌的Ram 1500包边条和支架实现量产,Vitro对道奇品牌风挡玻璃安装组件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627.05万元;②当年公司特斯拉、通用、吉普、雪佛兰、宝马等品牌的产品实现量产,福耀玻璃境外子公司对该类产品的采购规模较上年度增加963.18万元。2022年1-6月公司DDP/DDU/DAP模式下销售收入呈增长态势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于去年承接的福耀玻璃、板硝子境外主体吉普、通用、丰田品牌包边条实现量产,公司对福耀玻璃、板硝子境外主体的销售规模大幅度增加,相应使得DDP/DDU/DAP模式下的销售收入大幅度增长。
2-100
报告期内,公司DDP/DDU/DAP模式销售的主要产品为包边条、定位销、支架和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DDP/DDU/DAP模式下包边条的销售单价分别为7.71元/米、7.39元/米、6.35元/米和6.73元/米,2019年和2020年销售价格较为稳定,2021年销售价格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系:①当年美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有所下降,使得以人民币折算的产品销售单价下降;②当年欧宝、通用、吉普等品牌产品实现量产,该类产品的销售单价相对较低,拉低包边条的整体平均销售单价。2021年和2022年1-6月销售价格较为稳定。
DDP/DDU/DAP模式下定位销销售价格分别为0.86元/件、0.81元/件、0.89元/件和0.75元/件,2019-2021年销售价格整体保持相对稳定。2022年1-6月销售价格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系部分单价较低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上升所致,整体拉低定位销的销售单价,如特斯拉品牌定位销的销售单价较低,而其销售占比增加3.54个百分点。
DDP/DDU/DAP模式下支架销售价格分别为17.01元/件、16.63元/件、14.47元/件和15.49元/件,2019年和2020年销售价格较为稳定,2021年销售价格下降的主要原因系:①当年美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有所下降,使得以人民币折算的产品销售单价下降;②当年宝马G01支架实现量产,福耀玻璃境外子公司增加对该类产品的采购规模,该类产品的销售单价较低,拉低支架的整体平均销售单价。2022年1-6月销售价格有所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当期宝马X1车型的支架实现小幅量产,其销售单价较高,使得宝马品牌支架的销售单价上升,进而拉高支架的销售单价。
DDP/DDU/DAP模式下侧窗玻璃升降组件销售价格分别为2.07元/件、1.84元/件、2.77元/件和2.82元/件,2020年销售价格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斯巴鲁Outback/Legacy托架实现量产,其销售单价较低为1.07元/件,拉低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整体平均销售单价。2021年销售价格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特斯拉Model S导轨实现量产,其销售单价较高超过20元/件,拉高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整体平均销售单价。2021年和2022年1-6月销售价格较为稳定。
2-101
报告期内,公司EXW模式下销售收入分别为597.59万元、279.00万元、1,372.09万元和977.30万元。2019年和2020年公司EXW模式下销售规模较小;2021年公司EXW模式下销售收入较去年度增长的主要原因系受境外地区汽车行业市场环境好转以及公司特斯拉、克莱斯勒等品牌产品实现量产的影响,艾杰旭、板硝子、圣戈班等境外公司对公司上述产品的采购规模有所增加。报告期内,公司EXW模式销售的主要产品为包边条,包边条的销售价格分别为8.40元/米、8.38元/米、8.85元/米和6.62元/米,2019-2021年销售价格相对较为稳定。2022年1-6月销售价格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受产品销售结构的影响,如丰田品牌包边条的销售价格较高超过10元/米,而其销售占比由2021年度的
33.45%下降至当期的4.32%,整体拉低包边条的销售单价。
七、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模式、承运模式、交货时点、运费承担、验收程序、质量缺陷赔偿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外销典型合同条款等,说明报告期内销与外销收入确认政策、报告期各期收入确认时点及相应外部凭证,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收入确认政策分为寄售模式和非寄售模式两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寄售模式 | 非寄售模式 |
定价模式 | 产品销售采用协议定价的模式 | |
承运模式 | 第三方物流公司货物运输至中间仓库 | 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 |
交货时点 | 公司按照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产品运送至中间仓库 | 公司按照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 |
运费承担 | 公司承担运送至中间仓库的运费 | 公司承担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的运费 |
验收程序 | 公司产品发出前,随产品附带《产品检验成绩表》、发货清单(送货单),证明已对产品的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进行检验。公司将产品运送至中间仓库或客户指定的地点后,由仓库管理员检查包装,核对产品型号、数量无误后,予以签收货物;客户质控人员按其抽检规定和内部安排,对库存物资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则可以用于生产领用或内部放行出库,抽检不合格则双方协商处置方案 | |
质量缺陷赔偿责任 |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缺陷的,公司应及时纠正故障,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并赔付相关的损失;若退换货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客户有权向公司退货并索赔 |
2-102
项目 | 寄售模式 | 非寄售模式 |
退换货政策 |
客户在收到产品后,如对产品提出质量问题或瑕疵,可对公司提出退换货要求,公司依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款项结算条款 | 公司每月根据客户领用情况开具发票,客户在收到发票后60-90天后付款 | 客户签收或核对无误后,公司开具发票,客户在收到发票后60-90天后付款 |
收入确认时点 | 公司将产品发送至中间仓库,客户实际领用后确认收入 | 公司将产品交付给客户,经客户签收或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
相应的外部凭证 | 产品领用信息表,或领用结算单 | 送货单签收回执或核对单据 |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确认按照外贸典型条款分为三种,即EXW模式、CIF模式和DDP/DDU/DAP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外贸典 型条款 | EXW模式 | CIF模式 | DDP/DDU/DAP模式 |
定价模式 | 产品销售采用协议定价的模式 | ||
承运模式 | 客户自提 | 公司运至港口,交付给货运公司 | 公司将产品交付给境外客户指定地点 |
交货时点 | 按照客户要求在约定时间交付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 | 按照客户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将产品交付给货运公司 | 按照客户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将产品交付给境外客户指定地点 |
运费承担 | 客户承担 | 公司承担运送至目的港口的运费 | 公司承担全部的运费 |
验收程序 | 同内销客户 | ||
质量缺陷赔偿责任 | 同内销客户 | ||
退换货政策 | 同内销客户 | ||
款项结算条款 | 境外客户提货后,公司协助办理报关手续,一般发货后90天结算 | 境外客户收到货物后30天结算 | 境外客户收到货物后30天结算;其中Vitro结算周期为60天 |
收入确认时点 | 客户提货后确认收入 | 取得出口报关单后确认收入 | 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
相应的外部凭证 | 自提单或交付客户承运人发运单 | 出口报关单及货运提单 | 客户签收单、境外快递单 |
2019年公司执行旧收入准则,2020年1月1日起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具体分析情况如下:
期间 | 具体情况 |
2020、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 | 新收入准则下商品控制权转移的五个迹象:①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②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③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④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根据公司与境内客户的业务合作模式,在寄售模式下,公司将产品运送至中间仓 |
2-103
期间 | 具体情况 |
后,客户根据实际领用相应产品情况出具领用清单时,意味着客户认可公司产品质量,接受公司产品,此时客户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公司已将产品所有权转移给客户,此时公司已取得收款凭证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款。在非寄售模式下,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公司取得客户的签收回执或核对单据后,由客户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即意味着公司已将产品转移给客户并已取得收款凭证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即就该产品享有现时收款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款。公司与境外客户签订不同的贸易条款,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规定,CIF贸易条款下,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指定船只后转移给买方;EXW贸易条款下,在公司的工厂出库,当公司将货物装上客户委托或指定的承运人派来的运输工具上后,此时起风险即告转让给了客户;DAP/DDP/DDU贸易条款下,当货物到达客户在境外的指定地点后,即由客户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公司境外销售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款。 | |
2019年度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前文所述,公司境内外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同样满足原《企业会计准则》上述条款中收入确认的要求,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款。 |
由上表可知,在新收入准则和旧收入准则下,公司对销售收入的具体确认原则和确认时点没有发生变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政策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收入确认政策 |
肇民科技 | 内销: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由仓库配货后将货物发运,客户验收货物包括数量清点、质量检测,经客户对产品数量与质量无异议确认后确认收入。 外销: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要求组织生产,经检验合格完成报关出口时确认收入。 其中寄售模式下,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生产,并将产品运送至客户仓库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仓库,客户领用前,产品所有权为公司所有,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客户,为公司发出商品,客户领用后,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确认客户已领用产品收入。 |
浙江仙通 | 客户使用产品后确认收入:客户使用产品后以开票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根据该开票通知单开票并确认收入。 客户收到产品后确认收入:客户对收到的公司产品验收合格后,公司根据验收的清单开票并确认收入。 |
星源卓镁 | 内销:一般模式,发货至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签收确认收入;厂区自提模式,经客户指定承运人上门提货后确认收入;寄售模式,发货至客户指定地点,经客户领用后确认收入。 外销:一般模式,货物发出并取得出口报关单后确认收入;中间仓模式,货物发至境外中间仓库,待客户到中间仓提货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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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收入确认政策 |
海达股份 | 内销: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订单),明确技术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按合同约定生产完毕后装箱发货。对于根据合同条款,满足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条件的产品销售,公司在发货并取得客户签收回单或客户系统确认的收货信息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外销: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订单),明确技术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按合同约定生产完毕后,在指定的交货日期前完成产品生产并运送至指定地点报关出口。在报关手续批准后,由港口直接将产品装船发运,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因此公司在办理完报关手续并装船发运后确认销售收入。 |
本公司 | 内销:设置中间仓库的,公司将产品发送至中间仓库,客户实际领用后确认收入;未设置中间仓库的,公司将产品交付给客户,经客户签收或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外销境外销售:采用FOB、CIF条款的,货物装船报关、取得报关单时确认收入;采用EXW条款的,境外客户指定承运人上门提货后确认收入;采用DDP、DDU或DAP条款的,以货物发运后,报关并交付给境外客户指定目的地后确认收入。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境内外销售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境内外销售收入确认政策及确认时点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销售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八、说明中间仓库的具体构成(第三方/客户所有)、地域分布、与主要客户经营所在地的匹配关系、报告期内中间仓库产品的盘点情况,相关产品保管、领用、盘点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一)说明中间仓库的具体构成(第三方/客户所有)、地域分布、与主要客户经营所在地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中间仓库的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仓库名称 | 第三方/ 客户所有 | 地域分布 | 主要客户 | 客户地址 |
湖北福耀仓库 | 客户所有 |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 福耀玻璃(湖北)有限公司 | 湖北荆门 |
苏州福耀仓库 | 客户所有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 福耀玻璃(苏州)有限公司 | 江苏苏州 |
重庆福耀仓库 | 客户所有 | 重庆市渝北区 | 福耀玻璃(重庆)有限公司、重庆万盛福耀玻璃有限公司 |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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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名称 | 第三方/ 客户所有 | 地域分布 | 主要客户 | 客户地址 |
长春福耀仓库 | 客户所有 |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 | 福耀集团长春有限公司 | 吉林长春 |
广州福耀仓库 | 客户所有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 广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 | 广东广州 |
上海福耀仓库 | 客户所有 | 上海市嘉定区 | 福耀集团(上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 上海市 |
沈阳福耀仓库 | 客户所有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 福耀集团(沈阳)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 辽宁沈阳 |
郑州福耀仓库 | 客户所有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 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 | 河南郑州 |
天津泓德仓库 | 客户所有 | 天津市西青区 | 天津泓德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 天津市 |
福建旭时仓库 | 第三方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耀汽车玻璃销售有限公司 | 福建福州 |
新干锋联仓库 | 第三方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 广汽三菱汽车有限公司 | 湖南长沙 |
郑州远东仓库 | 第三方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启辰汽车公司 | 河南郑州 |
注:2019年和2020年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为福清福耀自有仓库,2021年开始公司使用福建旭时仓库作为其第三方仓库。由上表可知,公司中间仓库的地域分布与主要客户经营所在地相匹配。
(二)报告期内中间仓库产品的盘点情况,相关产品保管、领用、盘点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为满足部分客户及时供货和库存管理的要求,将货物存放在客户自有仓库或附近第三方仓库,涉及客户为福耀玻璃、三菱汽车和东风汽车,主要为福耀玻璃。
(1)日常管理:公司中间仓库统一由客户或者第三方仓储服务商进行日常管理。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将产品送至客户指定仓库,中间仓库负责人员根据送货单对实物的数量、型号进行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
(2)领用管理:当客户生产需要时在供应链管理系统中做领料出库。公司销售部门每月通过查询客户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核实中间仓库已领用产品和未领用产品的名称、数量和金额等信息,核对无误后发起开票申请,财务部门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销售开单和客户供应链管理系统中打印的领料清单开具销售发票。
(3)盘点:公司每年对主要中间仓库进行盘点,核实仓库结存的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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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损坏或呆滞等情形,核对过程中如存在差异则查明责任归属,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公司每年度对各主要中间仓库进行盘点,盘点结果与中间仓库的账面存货数量不存在重大异常差异。公司对中间仓库的盘点情况如下:
仓库名称 | 盘点情况 | 未盘点原因 |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湖北福耀仓库 | √ | √ | 公司结合寄售仓库存金额及员工计划出差情况,每年度对中间仓(客户所有)进行针对性盘点;其中福清福耀从2021年开始不再使用自有仓库,转为福建旭时仓库 | |
苏州福耀仓库 | √ | |||
重庆福耀仓库 | √ | |||
长春福耀仓库 | √ | √ | √ | |
广州福耀仓库 | √ | |||
上海福耀仓库 | √ | √ | √ | |
沈阳福耀仓库 | √ | √ | ||
郑州福耀仓库 | √ | |||
天津泓德仓库 | √ | √ | √ | |
福清福耀仓库 | √ | |||
福建旭时仓库 | √ | 2019年和2020年尚未开始合作 | ||
新干锋联仓库 | 库存数量及金额均较小,期末金额低于2万元,非重要中间仓,因此未实施盘点 | |||
郑州远东仓库 |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产品保管、领用、盘点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九、结合中间仓库管理模式及合同中关于灭失、损毁、保管、领用、货物控制权转移等权利义务内容,说明中间仓库模式下实现销售具体流程、收入确认时点、对应凭证,是否存在领用与结算发生跨期、发行人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司关于中间仓库就存货灭失、损毁、保管、领用以及货物控制权转移等具体约定情况如下:
中间 仓库 | 灭失、损毁相关条款 | 货物保管、领用条款 | 货物控制权转移条款 |
福耀玻璃自有仓库 | 甲方(福耀玻璃)代管期间,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且在产品的质保期内的,物料变质部分由甲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 | 甲方为乙方依照协议约定整理出专属于乙方的专区标识以存放乙方寄售货物。在寄售货物期间,寄售的货物由 | 寄售货物在甲方领料使用并向乙方出具《寄售仓领用清单》前,所有权属于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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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 仓库 | 灭失、损毁相关条款 | 货物保管、领用条款 | 货物控制权转移条款 |
(科力股份)进行盘点,在盘点过程中,如出现盘亏,由甲方全额承担。甲方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存储条件但乙方未尽书面告知义务引起的货物殒灭、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甲方代为管理。甲方对乙方寄售的产品领料使用的,应通知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寄售仓领用清单》。 | 工厂领料使用后,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双方结算以双方确认的《寄售仓领用清单》的标准进行。 | |
福建旭时仓库 | 乙方(福建旭时)接收甲方(科力股份)配送的产品,应对配送产品的仓储数量及贮存环境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作出安全保证,若产品出现丢失或毁损,则由乙方全部负责。 | 乙方向甲方客户配送产品时,负责对产品进行分拣打包以及将产品按时、按需、按量及时配送,以满足甲方客户的需求。 | 甲方客户领料后,向科力股份出具《领用清单》。 |
新干锋联仓库 | 乙方(新干锋联)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或更换。若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的短少、丢失、损坏以及代交延误,乙方立刻向甲方(科力股份)反馈并出具相关的证明,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 乙方负责装卸、仓储及配送。仓库已在广汽三菱备案,属于广汽三菱监控、管理下的外仓。乙方负责满足广汽三菱要求的纳入频次,严格按照广汽三菱纳入频次要求实现纳入。 | 乙方按照广汽三菱要求的纳入时间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并让收货人签收确认。广汽三菱对零部件进行验收,零部件自广汽三菱通过验收之时,所有权由科力股份转移至广汽三菱。 |
郑州远东仓库 | 乙方(郑州远东)在运作过程中,如有货损、丢失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按产品销售价格赔偿。 | 郑州远东仓库至东风日产工厂及日产备件库所有运输业务由乙方承运,乙方全面代理甲方(科力股份)的生产交付事宜。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客户运输计划和调配,提前一天准备合适的车辆,按时完成甲方及甲方客户指定地点的运输作业。必须按甲方及甲方客户的计划或指示(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运送时间)进行运输作业。 | 零部件的所有权及风险承担责任,在该零部件被交付给东风日产时,立即转移给东风日产。 |
公司关于中间仓库模式下实现销售的具体流程、收入确认时点以及对应凭证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实现销售具体流程 | 收入确认时点 | 对应凭证 |
客户自有仓库 | 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客户自有仓库,客户拥有供应链管理系统,并根据生产需求在该系统做领用。公司销售部门通过客户供应链管理系统可实时查看产品的实际领用情况,月末核对客户已领用产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信息,核对无误后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销售部门核对的领用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开具销售发票。 | 客户实际领用后确认收入。 | 领用清单或结算单(查询客户提供的供应商平台数据或以邮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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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仓库 | 公司将产品运送至第三方仓库,客户拥有供应链管理系统,公司可通过该系统实时查看产品的实际领用情况;第三方配送公司按照客户需求向其配送产品,经客户签收或验收货物后,公司销售部门可通过供应商管理系统查看相应的结算单,包括领用的产品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信息,销售部门核对无误后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销售部门核对的结算单确认销售收入、开具销售发票。 | 方式获取,其记载客户已领用产品明细) |
由上表可知,中间仓库模式下,公司销售部门每月都会通过供应链系统核对客户实际领用的产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信息,核对无误后交给财务部门,公司财务部门根据销售部门核对的结算单确认销售收入、开具销售发票。因此公司不存在领用与结算发生跨期或跨期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
十、说明报告期各期退换货金额及占比、原因、涉及客户等,相关会计处理;报告期内订单被取消的情况、涉及的客户、金额及占比、取消原因,是否对发行人业务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退换货金额及占比、原因、涉及客户等,相关会计处理
1、报告期各期退换货金额及占比、原因、涉及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退换货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质量瑕疵原因 | 41.91 | 91.70 | 69.99 | 55.80 |
物流运输原因 | 1.05 | 9.00 | 0.95 | 0.30 |
其他原因 | 0.44 | 0.07 | 0.51 | - |
合计 | 43.40 | 100.77 | 71.45 | 56.11 |
营业收入 | 18,651.70 | 29,301.17 | 17,511.00 | 15,744.44 |
退换货率 | 0.23% | 0.34% | 0.41% | 0.36% |
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金额分别为56.11万元、71.45万元、100.77万元和
43.4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36%、0.41%、0.34%和0.23%,金额及占比较低。报告期内,公司发生退换货的主要原因系少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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疵或物流运输途中包装破损等。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产品对应的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福耀玻璃 | 7.03 | 67.30 | 22.51 | 14.94 |
耀皮玻璃 | 0.38 | 1.47 | 16.88 | 11.65 |
圣戈班 | 33.03 | 6.50 | 3.21 | 3.16 |
艾杰旭 | 0.68 | 0.02 | 4.91 | 1.47 |
其他客户 | 2.27 | 25.48 | 23.94 | 24.88 |
合计 | 43.40 | 100.77 | 71.45 | 56.11 |
报告期内,公司退换货对应的主要客户为福耀玻璃、耀皮玻璃和圣戈班,公司退换货金额较小,各客户的退换货金额有所波动。
2、报告期各期退换货相关会计处理
若公司未确认销售收入,发生退换货行为时,公司销售部门制作红字销售出库单,将两张销售出库单对等核销,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若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发生退换货行为时,相应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项目 | 退货行为 | 换货行为 |
收入 | 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 公司销售部门制作红字销售出库单,并制作换货后销售出库单,然后将两张销售出库单对等核销,不进行会计处理,账面无体现。 |
成本 | 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
(二)报告期内订单被取消的情况、涉及的客户、金额及占比、取消原因,是否对发行人业务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订单被客户取消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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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金额 | 占比 |
2022年1-6月 | 1 | 福耀玻璃 | 171.49 | 63.13% |
2 | 圣戈班 | 32.20 | 11.85% | |
3 | 艾杰旭 | 31.29 | 11.52% | |
4 | Virto | 0.72 | 0.27% | |
5 | 板硝子 | 0.42 | 0.16% | |
6 | 其他客户 | 35.50 | 13.07% | |
合计 | 271.63 | 100.00% | ||
2021年度 | 1 | 福耀玻璃 | 197.72 | 55.74% |
2 | 板硝子 | 65.96 | 18.60% | |
3 | 圣戈班 | 51.18 | 14.43% | |
4 | 艾杰旭 | 16.64 | 4.69% | |
5 | 耀皮玻璃 | 12.14 | 3.42% | |
6 | 其他客户 | 11.04 | 3.11% | |
合计 | 354.69 | 100.00% | ||
2020年度 | 1 | 圣戈班 | 187.05 | 58.11% |
2 | 福耀玻璃 | 119.22 | 37.04% | |
3 | 其他客户 | 15.61 | 4.85% | |
合计 | 321.88 | 100.00% | ||
2019年度 | 1 | 福耀玻璃 | 43.63 | 73.54% |
2 | 圣戈班 | 9.97 | 16.80% | |
3 | 其他客户 | 5.73 | 9.66% | |
合计 | 59.32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订单被取消的金额分别为59.32万元、321.88万元、354.69万元和271.63万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集团客户内部规划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或原有订单数量存在尾数箱,需要变更产品采购时间、采购主体或采购数量,故取消原先订单后重新下单。报告期内,公司订单被取消的原因绝大多数为该类情形,占比分别为86.51%、96.76%、90.34%和98.84%,该类情形下客户取消订单后通常均会重新下单,对公司的业务开展无影响;二是客户生产需求变更不再需要采购,直接取消订单。报告期内,公司订单被客户直接取消的金额分别为8.00万元、10.43万元、34.27万元和3.14万元,占比分别为13.49%、
3.24%、9.66%和1.16%,该类情形的金额及占比均较低,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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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容量及竞争格局情况,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新增客户情况及其合理性;获取发行人收入成本表,分析发行人各类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各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分析发行人各类细分产品销售收入的变化情况是否与下游客户产品需求情况相匹配,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数据,重点关注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变化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收入的变化趋势相匹配;
3、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对应的车辆品牌及车型信息,主要对应车型的投产时间及其生命周期;获取发行人收入成本表,分析各类产品的销量、销售规模及其占比情况,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量与其对应车辆车型的市场产销量情况;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成本表,按照客户口径、产品口径以及客户类别口径,核查各类细分产品销售单价、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毛利率以及相应车型的变动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异常变动的情形;
5、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产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和非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区别和联系,统计发行人新能源汽车产品对应的主要客户及其销售收入和占比情况,并分析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6、获取发行人收入成本配和原材料采购明细表,分析各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动趋势是否与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动趋势相一致;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汽车零部件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动趋势,核查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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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
7、按照不同销售区域、不同收入确认方式,统计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单价、销售数量、销售规模的变动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8、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等,取得发行人主要客户的框架协议/销售订单,了解发行人产品销售的销售模式、运输方式、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等信息;
9、访谈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抽查发行人不同收入确认模式下的收入确认依据资料,查看发行人不同销售流程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收入确认时点以及其确认凭证;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分析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10、获取发行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寄售协议,查看发行人中间仓库的位置以及所有权属,查看协议关于产品保管、毁损、灭失等条款的约定;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中间仓库盘点表,与发行人中间仓库内控制度相匹配,分析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
11、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中间仓库模式下销售产品的具体流程,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
12、对发行人报告期期初和期末执行截止性测试,查看发行人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否存在跨期的行为;
1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退换货明细表,分析发行人退换货的原因及合理性,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看退换货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分析退换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性;
1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被取消订单明细表,分析发行人订单被取消的原因,统计被取消订单的金额及占比,分析被取消订单是否会对发行人业务的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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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单价均为市场化的结果,各类产品销售单价变动的原因主要系受产品销售结构变动的影响;各类产品销售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多项产品逐步实现量产或全面量产,下游客户增加对发行人产品的采购规模;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增长与下游客户的需求变化基本匹配。
2、发行人各类产品所配套的汽车玻璃主要应用于乘用车,终端品牌主要包括特斯拉、丰田、道奇、雪佛兰、大众、宝马、别克、日产、长城、吉利、比亚迪、福特等全球主流乘用车品牌,对应的部分车型系市场主流畅销车型;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其对应车型的市场产销量基本匹配。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及销售收入整体呈上升的趋势,同类产品各期的销售单价和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系受产品销售结构、原材料采购价格、社保减免以及海运市场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同类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的单价和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与产品定制化特点、产品销售结构等相关。
4、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规模呈快速上涨的趋势,新能源汽车拥有特殊构造和性能要求,对部分产品的要求与非新能源汽车有明显区别;报告期内,发行人新能源汽车产品对应的客户主要为圣戈班和福耀玻璃,合作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5、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单价的变动主要系受产品销售结构变动的影响,具备合理性;针对老品,除受年降因素影响外,同一种产品销售价格在产品生命周期内通常较为稳定,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不完全匹配;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产品及其应用场景存在较大的差异,销售单价亦存在较大的差异,但销售单价整体呈上升的趋势,与公司产品销售单价的变动趋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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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销售分为寄售模式和非寄售模式,境外销售分为DDP/DDU/DAP模式、EXW模式和CIF模式,各模式下销售产品的单价、数量及销售收入的波动具备合理性。
7、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确认政策和确认时点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收入的确认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8、报告期内,发行人中间仓库所在地域分布与主要客户经营所在地相互匹配;发行人中间仓库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9、报告期内,发行人中间仓库销售在客户领用产品后确认收入,不存在领用与结算发生跨期或发行人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10、报告期内,发行人由于少量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瑕疵或物流运输途中包装破损等导致退换货的情形;发行人订单被取消主要系集团客户内部规划调整或项目实施主体发生变更,取消原先订单后重新下单;发行人退换货和订单被取消导致产品呆滞的金额及占比均较小,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4.关于境外销售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737.30万元、3,377.96万元和6,286.19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47%、
20.61%和22.71%。发行人境外出口以美国地区为主,2021年以来国内出现集装箱供不应求的局面,导致海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境外销售业务模式、主要客户及其所处国家或地区、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合作历史、订单获取方式,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
(2)说明向境外客户与境内客户销售同类产品单价、结算模式的差异情况,出口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报告期内是否稳定,汇兑损益对发行人的业绩的具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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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结合发行人与境外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说明海运市场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性的影响。
(3)说明发行人外销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高于内销相同或同类产品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其合理性,是否与行业特征及经营模式匹配。
(4)结合发行人境外客户开拓、终端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对下游客户采购计划的影响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境外销售收入及占比呈增长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
(5)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外销收入、海关报关数据、增值税退税金额等数据之间的匹配关系及差异原因。
(6)结合境外主要国家或地区收入占比情况、境外贸易及关税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的影响;结合主要产品价格构成、关税占比及具体影响程度等量化分析主要出口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对发行人出口收入、境外毛利额及占比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收入真实性及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包括但不限于走访及访谈、函证及其他核查方式的具体情况、函证样本的选择方法、发函率及回函率、发函金额与回函金额差异合理性、替代性测试的具体情况,收入的截止性测试过程及核查结果等;说明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以及走访境外客户、向境外客户函证、访谈境外客户境内办事处等境外收入真实性及准确性的核查方法、过程及结论。
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说明报告期境外销售业务模式、主要客户及其所处国家或地区、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合作历史、订单获取方式,是否为发行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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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用直接销售的业务模式进行境外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境外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比 |
2022年1-6月 | 1 | 福耀玻璃 | 包边条、定位销、支架等 | 2,199.41 | 36.30% |
2 | vitro | 包边条、支架、托架、定位销 | 1,478.50 | 24.40% | |
3 | NSG | 包边条、定位销、支架等 | 1,113.01 | 18.37% | |
4 | 圣戈班 | 包边条、定位销、导轨等 | 472.03 | 7.79% | |
5 | 艾杰旭 | 包边条、支架、托架等 | 427.58 | 7.06% | |
合计 | 5,690.54 | 93.91% | |||
2021年度 | 1 | Vitro | 包边条、支架、定位销、托架 | 2,816.01 | 44.80% |
2 | 福耀玻璃 | 包边条、导轨、定位销等 | 1,506.04 | 23.96% | |
3 | 圣戈班 | 包边条、定位销、托架等 | 645.28 | 10.26% | |
4 | 板硝子 | 包边条、定位销等 | 496.00 | 7.89% | |
5 | 艾杰旭 | 包边条、托架等 | 419.71 | 6.68% | |
合计 | 5,883.04 | 93.59% | |||
2020年度 | 1 | Vitro | 包边条、托架、定位销、支架 | 1,990.42 | 58.92% |
2 | 福耀玻璃 | 包边条、定位销、托架等 | 531.86 | 15.74% | |
3 | 圣戈班 | 包边条、定位销等 | 473.96 | 14.03% | |
4 | Bizon | 包边条 | 164.56 | 4.87% | |
5 | 艾杰旭 | 包边条、托架等 | 115.65 | 3.42% | |
合计 | 3,276.45 | 97.00% | |||
2019年度 | 1 | Vitro | 包边条、定位销、支架、托架 | 2,446.18 | 65.45% |
2 | 圣戈班 | 包边条、定位销 | 621.56 | 16.63% | |
3 | 福耀玻璃 | 包边条、定位销、托架 | 383.98 | 10.27% | |
4 | 艾杰旭 | 包边条、托架 | 129.23 | 3.46% | |
5 | 板硝子 | 包边条、定位销 | 94.69 | 2.53% | |
合计 | 3,675.62 | 98.35% |
注:上述列示的金额为公司对各客户境外主体的销售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8.35%、97.00%、93.59%和93.91%。公司与上述客户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上述主要境外客户的情况如下:
2-117
集团 客户 | 主要具体客户名称 | 地区 | 合作 历史 | 合作背景及订单获取方式 |
Vitro | Pittsburgh Glass Works, LLC | 美国 | 2016年 | 公司经介绍与Pittsburgh Glass Works, LLC合作,后Pittsburgh Glass Works, LLC被Vitro收购,公司开始与Vitro及其旗下子公司合作,通过议价获得订单 |
VITRO AUTOMOTRIZ S.A.DE C.V | 美国 | 2017年 | ||
福耀 玻璃 | Fuyao Glass America Inc. | 美国 | 2016年 | 公司是福耀玻璃合格供应商,2016年福耀玻璃在美国的生产基地正式投产,通过竞价获得订单 |
Fuyao Automotive North America, Inc. | 美国 | 2016年 | ||
圣戈班 | Saint-Gobain CRISTALERIA, S.L./Saint-Gobain Spain | 西班牙 | 2016年 | 公司是圣戈班合格供应商,与其境内子公司合作多年且关系稳定,成功成为其境外公司的合格供货商,通过竞价或议价获得订单 |
Saint-Gobain Mexico, S.A. de C.V. | 墨西哥 | 2016年 | ||
Saint-Gobain Sekurit Maroc | 摩洛哥 | 2017年 | ||
Saint-Gobain Glass Corporation | 美国 | 2021年 | ||
板硝子 | Pilkington Automotive Espana SA | 西班牙 | 2017年 | Pilkington Automotive Espana SA通过整车厂福特了解到公司,后主动联系公司并邀请公司参与其集团合格供应商审核。公司通过板硝子审核后成为其合格供应商,通过议价获得订单 |
Pilkington Automotive Poland Sp.z o.o. | 波兰 | 2018年 | ||
Pilkington North America,INC. | 美国 | 2019年 | ||
LN OF AMERICA INC | 美国 | 2021年 | ||
艾杰旭 | AGC Bor Glassworks OJSC | 俄罗斯 | 2016年 | 公司是艾杰旭合格供应商,与其境内子公司合作多年且稳定,成功成为其境外公司的合格供应商,通过议价获得订单 |
AGC Automotive Czech a.s. | 捷克 | 2019年 | ||
AGC Automotive Americas | 美国 | 2021年 | ||
AGC Automotive Glass Mexico S.A. de C.V. | 墨西哥 | 2022年 | ||
Bizon Global Co., Ltd. | 韩国 | 2019年 | 主动联系公司开展业务合作,通过议价获得订单 |
注:主要具体客户仅列示各集团客户旗下的主要境外子公司。
二、说明向境外客户与境内客户销售同类产品单价、结算模式的差异情况,出口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报告期内是否稳定,汇兑损益对发行人的业绩的具体影响;结合发行人与境外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说明海运市场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性的影响
(一)说明向境外客户与境内客户销售同类产品单价、结算模式的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境内外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118
内销 | 外销 | 内销 | 外销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6,545.08 | 55.82% | 5,084.86 | 83.91% | 11,345.56 | 53.02% | 4,296.02 | 68.34% |
支架 | 1,104.08 | 9.42% | 413.08 | 6.82% | 1,925.56 | 9.00% | 591.69 | 9.41% | |
定位销 | 921.93 | 7.86% | 300.03 | 4.95% | 1,841.83 | 8.61% | 707.71 | 11.26% | |
垫块 | 158.08 | 1.35% | 0.15 | 0.00% | 394.76 | 1.84% | 0.25 | 0.00%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2,042.76 | 17.42% | 251.60 | 4.15% | 3,974.52 | 18.57% | 651.83 | 10.37%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556.02 | 4.74% | 9.80 | 0.16% | 1,163.86 | 5.44% | 32.54 | 0.52%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397.44 | 3.39% | 0.19 | 0.00% | 752.70 | 3.52% | 6.17 | 0.10% | |
合计 | 11,725.39 | 100.00% | 6,059.72 | 100.00% | 21,398.79 | 100.00% | 6,286.19 | 100.00% | |
产品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内销 | 外销 | 内销 | 外销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6,060.53 | 46.59% | 2,452.61 | 72.61% | 5,473.32 | 47.45% | 2,681.03 | 71.74% |
支架 | 792.33 | 6.09% | 154.06 | 4.56% | 535.51 | 4.64% | 128.43 | 3.44% | |
定位销 | 1,637.33 | 12.59% | 431.05 | 12.76% | 1,621.46 | 14.06% | 443.30 | 11.86% | |
垫块 | 461.53 | 3.55% | 3.43 | 0.10% | 656.78 | 5.69% | - | -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2,277.86 | 17.51% | 334.66 | 9.91% | 2,227.02 | 19.31% | 484.54 | 12.97%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1,230.69 | 9.46% | 1.78 | 0.05% | 532.74 | 4.62% | - | - |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549.22 | 4.22% | 0.37 | 0.01% | 487.61 | 4.23% | - | - | |
合计 | 13,009.49 | 100.00% | 3,377.96 | 100.00% | 11,534.42 | 100.00% | 3,737.30 | 100.00% |
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中的垫块、角窗玻璃总成组件以及其他汽车零部件的境外销售规模较小,不具有可比性。公司主要分析风挡玻璃组件中的包边条、支架、定位销以及侧窗玻璃安装组件的境内外销售单价和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境内外客户销售同类产品销售单价及结算模式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米、元/件
产品类别 | 销售区域 | 结算方式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境内 | 电汇、承兑 | 5.16 | 5.15 | 4.96 | 4.92 |
境外 | 电汇、支票 | 6.71 | 6.88 | 7.44 | 7.75 | ||
支架 | 境内 | 电汇、承兑 | 6.00 | 6.17 | 5.82 | 5.10 |
2-119
境外 | 电汇、支票 | 15.31 | 14.38 | 16.63 | 15.44 | ||
定位销 | 境内 | 电汇、承兑 | 0.38 | 0.39 | 0.38 | 0.36 | |
境外 | 电汇、支票 | 0.76 | 0.91 | 0.86 | 0.93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境内 | 电汇、承兑 | 1.60 | 1.45 | 1.05 | 1.02 | |
境外 | 电汇、支票 | 2.27 | 2.45 | 1.85 | 2.27 |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客户结算方式主要为电汇和承兑汇票,公司境外客户结算方式主要为电汇和支票。同类产品境内外客户销售单价差异的原因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4.关于境外销售/三、说明发行人外销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高于内销相同或同类产品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其合理性,是否与行业特征及经营模式匹配”。
(二)说明出口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报告期内是否稳定,汇兑损益对发行人的业绩的具体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业务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其次为欧元,少部分为人民币。报告期内,公司采用外币结算的销售收入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美元结算收入 | 5,783.50 | 31.01% | 5,505.83 | 18.79% | 2,822.90 | 16.12% | 3,044.00 | 19.33% |
欧元结算收入 | 384.88 | 2.06% | 625.42 | 2.13% | 470.52 | 2.69% | 614.95 | 3.91% |
合计 | 6,168.37 | 33.07% | 6,131.26 | 20.92% | 3,293.42 | 18.81% | 3,658.95 | 23.24% |
营业收入 | 18,651.70 | 100.00% | 29,301.17 | 100.00% | 17,511.00 | 100.00% | 15,744.44 | 100.00% |
报告期内,美元和欧元兑人民币汇率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美元和欧元兑人民币汇率的波动情况如下:
2-120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期内,欧元兑人民币汇率均呈现先稳定后下降的趋势,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呈现先稳定后下降再上升的趋势。美元和欧元兑人民币汇率的下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汇兑损益 | -329.56 | 94.15 | 71.56 | -31.28 |
利润总额 | 5,985.35 | 7,412.97 | 5,525.56 | 4,171.27 |
占比 | -5.51% | 1.27% | 1.30% | -0.75% |
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31.28万元、71.56万元、94.15万元和-329.5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0.75%、1.30%、1.27%和-5.51%,金额及占比较低,对公司的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
(三)结合发行人与境外客户约定的运费承担方式,说明海运市场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性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根据公司是否承担运费分为客户自提、送货到目的港口、送货到客户指定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2-121
项目 | 交货地点 | 贸易条款 | 公司是否承担运费 | 运输方式 |
客户自提 | 公司仓库 | EXW | 公司不承担运费 | - |
送货到目的港口 | 目的港口 | CIF | 公司承担到目的港口的运费 | 汽运、海运 |
送货到客户指定地点 | 客户指定地点 | DDP/DDU/DAP | 公司承担货物到客户指定地点的运费 | 汽运、海运、空运 |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三种销售模式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贸易方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送货到客户指定地点 | DDP/DDU/DAP | 5,082.43 | 83.87% | 4,914.10 | 78.17% | 3,003.87 | 88.93% | 3,105.88 | 83.10% |
客户自提 | EXW | 977.30 | 16.13% | 1,372.09 | 21.83% | 279.00 | 8.26% | 597.59 | 15.99% |
送货到目的港口 | CIF | - | - | - | - | 95.09 | 2.82% | 33.83 | 0.91% |
合计 | 6,059.72 | 100.00% | 6,286.19 | 100.00% | 3,377.96 | 100.00% | 3,737.30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需承担海运费的销售模式包括DDP/DDU/DAP和CIF,合计占当期境外销售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4.01%、91.75%、78.17%和83.87%,海运市场价格的波动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报告期内,我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CCFI)的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图可知,受新冠疫情蔓延导致美国港口发生拥堵、集装箱在码头滞留时间较长的影响,2021年国内出现集装箱供不应求的局面,导致海运市场价格大
2-122
幅上涨,2022年1-6月海运市场价格持续位于高位。海运市场价格的上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海运费 | 797.45 | 845.98 | 174.18 | 245.91 |
境外主营业务收入 | 6,059.72 | 6,286.19 | 3,377.96 | 3,737.30 |
主营业务收入 | 17,785.11 | 27,684.98 | 16,387.45 | 15,271.71 |
海运费/境外主营业务收入 | 13.16% | 13.46% | 5.16% | 6.58% |
海运费/主营业务收入 | 4.48% | 3.06% | 1.06% | 1.61% |
由上表可知,2019年度和2020年度,境外销售海运费占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为稳定,2021年和2022年1-6月上述占比有所增加,因此,海运市场价格的大幅上涨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说明发行人外销产品销售价格、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高于内销相同或同类产品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其合理性,是否与行业特征及经营模式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外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米、元/件
产品类型 | 区域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 单价 | 毛利率 | 销售 单价 | 毛利率 | 销售 单价 | 毛利率 | 销售 单价 | 毛利率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境内 | 5.16 | 38.81% | 5.15 | 41.24% | 4.96 | 47.35% | 4.92 | 41.86% |
境外 | 6.71 | 41.77% | 6.88 | 42.48% | 7.44 | 53.30% | 7.75 | 48.59% | ||
支架 | 境内 | 6.00 | 38.39% | 6.17 | 40.72% | 5.82 | 40.81% | 5.10 | 43.20% | |
境外 | 15.31 | 38.45% | 14.38 | 47.32% | 16.63 | 57.41% | 15.44 | 47.05% | ||
定位销 | 境内 | 0.38 | 41.91% | 0.39 | 45.36% | 0.38 | 48.31% | 0.36 | 41.67% | |
境外 | 0.76 | 40.01% | 0.91 | 45.25% | 0.86 | 51.44% | 0.93 | 50.02%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境内 | 1.60 | 28.73% | 1.45 | 33.32% | 1.05 | 42.93% | 1.02 | 40.83% | |
境外 | 2.27 | 33.60% | 2.45 | 34.60% | 1.85 | 42.09% | 2.27 | 47.59%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向境外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和毛利率高于境内客户,主要原因系:
2-123
(一)产品销售结构的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具有高度的定制化特征,境内外客户产品需求的不同,使得产品销售结构、规格型号等存在差异,导致境内外产品销售单价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如报告期前三年公司境外销售占比最高的包边条,境外销售的主要为雪佛兰品牌的包边条,该类包边条销售单价较高超过8元/米,毛利率较高,整体拉高境外销售包边条的单价和毛利率;境内外销售单价差异较大的支架,境外销售的主要为道奇品牌的支架,该类支架销售单价较高超过15元/件,毛利率较高,整体拉高境外销售支架的单价和毛利率。2022年1-6月公司定位销、支架的销售毛利率境内略高于境外主要系当期境外销售海运费较高所致。
(二)市场环境的差异
我国汽车零部件原材料和配套较为成熟,国内人工成本较低,使得公司生产成本普遍低于北美、欧洲等发达国家,因此公司产品与境外竞争对手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成本优势。公司境外销售报价通常对标境外当地竞争对手价格,相比境内报价通常较高,使得公司境外销售单价较高,境外销售利润空间较大。
(三)成本和风险的差异
针对境内外销售的同类产品,公司对境内外客户报价时均独立核算成本并报价,考虑到外销产品定价主要以外币为主,境外产品销售成本较高,如公司需承担一定的海运费、关税、售后服务等费用,公司产品报价时通常还会考虑率汇率波动、关税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境外销售价格一般高于境内销售价格,毛利率亦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受产品销售结构差异、市场环境差异以及成本和风险差异的影响,公司报告期内同类产品的境外销售单价和毛利率高于境内,具备合理性。2021年随着海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以及汇率下跌等因素的影响,境外销售毛利率与境内销售毛利率的差距有所减少。
同行业可比公司境内外销售毛利率的情况具体如下:
2-124
公司名称 | 区域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肇民科技 | 境内 | 32.15% | 32.32% | 34.81% | 37.15% |
境外 | 43.62% | 49.38% | 49.05% | 55.17% | |
星源卓镁 | 境内 | 39.52% | 38.31% | 51.87% | 44.58% |
境外 | 34.32% | 44.73% | 56.29% | 57.67% | |
海达股份 | 境内 | 16.11% | 20.60% | 24.68% | 26.85% |
境外 | 22.49% | 26.59% | 31.85% | 31.72% |
注:上述数据来自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浙江仙通不存在境外销售情况。2022年1-6月,星源卓镁内销毛利率高于外销毛利率主要系受内销模具的毛利率及其收入占比较高的影响,剔除模具后,外销毛利率(31.38%)高于内销毛利率(25.11%)。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境外销售毛利率亦高于境内销售毛利率,公司境外销售毛利率高于境内销售毛利率符合行业特征。
四、结合发行人境外客户开拓、终端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对下游客户采购计划的影响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境外销售收入及占比呈增长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737.30万元、3,377.96万元、6,286.19万元和6,059.72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47%、
20.61%、22.71%和34.07%,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整体呈增长的趋势。2020年度,公司境外销售收入较去年度下降的主要原因系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美国地区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使得汽车产销量略有下滑,公司境外销售规模亦有所下滑,如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向Vitro销售量最高的汽车品牌雪佛兰,其在美国的产量分别为45.49万辆和40.75万辆,公司该类品牌的销售规模亦从2019年度的971.43万元降至2020年度的776.21万元。
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如下:①公司于报告期前成功开发了北美第一大汽车玻璃厂商Vitro,并于报告期内积极开拓境外新客户及老客户的境外新主体;②随着福耀玻璃全球市占率逐年提升,其境外公司对公司的采购规模亦逐年增加;③2021年度全球汽车市场恢复良好,使得公司境外客户的采购需求整体增加。
2-125
(一)公司着眼全球化布局,积极开拓境外客户
公司报告期前成功开发了北美第一大玻璃生产商Vitro,公司报告期内对其销售收入分别为2,446.18万元、1,990.42万元、2,816.01万元和1,478.50万元,占当期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5.45%、58.92%、44.80%和24.40%,为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客户。同时,公司积极开拓了原有客户的境外主体,如圣戈班的境外主体Saint-Gobain Glass Corporation、板硝子的境外主体Pilkington NorthAmerica,INC.和LN OF AMERICA INC、AGP的境外主体AGP Worldwide OperationsGmbH、艾杰旭的境外主体AGC Automotive Americas和AGC Automotive GlassMexico S.A. de C.V.等,此外,公司美国子公司KAP积极开发了新增客户CarlexGlass America, LLC。
(二)福耀玻璃市场占有率提高,其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亦有所增加
2019-2021年,福耀玻璃在全球汽车玻璃领域的市场占有率逐年提升,分别为24%、28%和31%。报告期内,公司对福耀玻璃的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383.98万元、531.86万元、1,506.04万元和2,199.41万元,占各期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27%、15.74%、23.96%和36.30%,系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第二大外销客户,2022年1-6月的第一大外销客户。2021年度,福耀玻璃境外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23.26%,超过其境内业务收入的增长幅度,且增速有加快的趋势;在境外终端整车市场需求向好的背景下,随着公司配套的吉普、特斯拉、通用等由福耀玻璃境外主体承接的具体车型逐步实现量产,福耀玻璃境外子公司的采购需求相应增加,2021年度对公司的采购规模较上一年度增加974.18万元,2022年1-6月对公司采购规模同比增加1,716.16万元。
(三)2021年度全球汽车市场恢复良好,公司境外客户采购需求整体增加
2021年度,全球经济复苏加快,随着国际汽车市场恢复,全球汽车产量扭转自2018年来的下降趋势,同比增长3.1%。受境外终端整车市场需求向好以及部分产品应用车型全面量产的影响,2021年度Vitro对公司产品的采购规模较上一年度增加825.59万元,其中对公司道奇品牌产品的采购规模增加627.05万元;
2-126
2021年度道奇Ram 1500的全球产量为57.32万辆,较上一年度增长18.06%。2021年度,受整车市场需求向好的影响,其他境外客户对公司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的采购需求亦增加,其中艾杰旭境外公司对公司的采购规模较上一年度增加304.07万元,圣戈班境外公司较上一年度增加171.31万元。
基于上述因素,同时随着公司口碑不断积累,国外顾客对公司产品的认可度进一步提高,来自国外的订单大幅增长,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整体呈增长的趋势具备合理性。
五、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外销收入、海关报关数据、增值税退税金额等数据之
间的匹配关系及差异原因
(一)发行人外销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的匹配性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外销收入 | A | 6,059.72 | 6,286.19 | 3,377.96 | 3,737.30 |
加:内部外销交易抵消金额 | B | 1,190.05 | 1,784.26 | 1,078.94 | 1,692.34 |
减:本期境外子公司收入金额 | C | 1,808.95 | 2,908.31 | 1,910.96 | 2,041.26 |
减:DDP/DDU/DAP模式收入与海关FOB价格计算收入差 | D | 541.15 | 485.46 | 111.27 | 121.10 |
调整后的母公司外销收入 | E=A+B-C-D | 4,899.67 | 4,676.68 | 2,434.67 | 3,267.28 |
加:DDP/DDU/DAP模式下收入时间差 | F | 548.53 | 541.26 | -79.86 | 90.22 |
加:EXW模式下收入时间差 | G | 99.98 | -70.42 | 14.57 | -29.80 |
调整后的金额 | H=E+F+G | 5,548.18 | 5,147.52 | 2,369.38 | 3,327.70 |
海关报关收入 | I | 5,539.70 | 5,158.16 | 2,363.52 | 3,327.58 |
差异 | J=H-I | 8.48 | -10.64 | 5.86 | 0.12 |
差异占外销收入比例 | K=J/A | 0.14% | -0.17% | 0.17% | 0.00% |
注1:海关报关金额取自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
注2: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包括境内母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及境外子公司销售收入,合并外销收入金额为公司外销收入审定数,内部外销交易抵销金额为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外销收入,下同。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根据不同贸易条款确认销售收入时点与海关报关出口数据会存在时间性差异,DDP/DDU/DAP模式在公司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并将
2-127
货物运送至境外客户指定地点后确认收入,EXW模式在公司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后确认收入,承运人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考虑上述时间性差异后,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差异较小。
(二)发行人外销收入与增值税退税金额的匹配关系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外销收入 | A | 6,059.72 | 6,286.19 | 3,377.96 | 3,737.30 |
加:内部外销交易抵消金额 | B | 1,190.05 | 1,784.26 | 1,078.94 | 1,692.34 |
减:本期境外子公司收入金额 | C | 1,808.95 | 2,908.31 | 1,910.96 | 2,041.26 |
减:DDP/DDU/DAP模式收入与海关FOB价格计算收入差 | D | 541.15 | 485.46 | 111.27 | 121.10 |
调整后的母公司外销收入 | E=A+B-C-D | 4,899.67 | 4,676.68 | 2,434.67 | 3,267.28 |
加:前期确认收入本期报税 | F | 1,356.93 | 459.86 | 1,183.84 | 808.37 |
减:本期确认收入尚未申报退税销售额 | G | 1,907.47 | 1,444.04 | 469.30 | 1,187.56 |
调整后的外销报税金额 | H=E+F-G | 4,349.13 | 3,692.50 | 3,149.21 | 2,888.09 |
出口退税申报收入金额 | I | 4,329.72 | 3,672.77 | 3,143.35 | 2,887.97 |
差异 | J=H-I | 19.41 | 19.73 | 5.87 | 0.12 |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与增值税退税申报收入差异较小。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增值税退税申报收入差异较小,具有匹配性。
六、结合境外主要国家或地区收入占比情况、境外贸易及关税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的影响;结合主要产品价格构成、关税占比及具体影响程度等量化分析主要出口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对发行人出口收入、境外毛利额及占比的影响
(一)结合境外主要国家或地区收入占比情况、境外贸易及关税政策变动情况等说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的影响
公司境外销售的主要地区包括美国、俄罗斯、西班牙等。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按照国家或地区分布的销售金额以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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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美国 | 5,039.24 | 28.33% | 4,957.21 | 17.91% | 2,522.28 | 15.39% | 2,823.62 | 18.49% |
俄罗斯 | 102.09 | 0.57% | 394.58 | 1.43% | 110.98 | 0.68% | 129.23 | 0.85% |
西班牙 | 229.61 | 1.29% | 363.76 | 1.31% | 356.09 | 2.17% | 446.98 | 2.93% |
墨西哥 | 207.75 | 1.17% | 116.64 | 0.42% | 119.73 | 0.73% | 105.34 | 0.69% |
摩洛哥 | 17.98 | 0.10% | 116.21 | 0.42% | 71.88 | 0.44% | 160.04 | 1.05% |
瑞士 | 221.09 | 1.24% | 107.71 | 0.39% | - | - | - | - |
其他 | 241.97 | 1.36% | 230.08 | 0.83% | 197.00 | 1.20% | 72.08 | 0.47% |
合计 | 6,059.72 | 34.07% | 6,286.19 | 22.71% | 3,377.96 | 20.61% | 3,737.30 | 24.47% |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24.47%、20.61%、22.71%和34.07%,其中美国地区销售收入占当期境外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5.55%、74.67%、78.86%和83.16%,系公司境外销售的重要地区。
报告期内,除美国出于贸易保护主义而对自中国进口商品开展301调查(保障措施)后加征关税外,其他国家对公司产品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贸易政策。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地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823.62万元、2,522.28万元、4,957.21万元和5,039.24万元,整体呈上涨的趋势,因此美国加征关税未对公司对美国地区的客户开拓以及销售规模的增长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主要产品价格构成、关税占比及具体影响程度等量化分析主要出口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对发行人出口收入、境外毛利额及占比的影响
公司出口产品报价主要系按DDP模式报价,由公司承担关税,加征关税不会影响公司的出口收入,但会对公司的出口成本和境外毛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存在部分出口产品按DAP、EXW和CIF等模式报价,产品价格构成包括产品成本、运杂费用以及合理的毛利,定价结构中不包含关税因素,但如果关税加征比例较高,客户可能会要求公司通过降价等方式部分或全部承担关税加征成本,或者公司为争取客户业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而承担部分关税加征成本,从而对公司的出口收入和境外毛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129
报告期内,美国地区销售收入占公司当期境外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5.55%、74.67%、78.86%和83.16%,系公司境外销售的重要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占比均相对较低,美国执行基础关税税率范围为2.5%-5.3%,加征关税税率范围为7.50%-25.00%。公司以2021年财务数据为基准测算美国贸易政策变化对出口收入和境外毛利的影响。2021年不同贸易条款下对美国的出口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贸易模式 | 美国地区销售收入 | 占比 |
DDP | 4,399.90 | 88.76% |
EXW | 554.60 | 11.19% |
DAP | 2.72 | 0.05% |
合计 | 4,957.21 | 100.00% |
DDP模式下公司销售至美国客户的关税由公司承担,关税提升时会提高公司的营业成本,而对销售收入无影响,从而使境外毛利额减少;DAP和EXW模式下关税由客户自行承担,关税提升时,客户可能会通过要求降价的方式向公司转移相关成本,从而使出口收入和境外毛利减少。假设其他因素不变,以2021年度执行关税税率为依据,若美国关税较目前波动0%至30%,增加的关税成本假设全部由公司承担,公司出口收入和境外毛利额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美国关税 税率增长率 | 收入影响金额 | 毛利影响金额 | 出口收入 变动比率 | 境外毛利 变动比率 |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比率 | 主营业务毛利变动比率 |
5% | -3.57 | -31.73 | -0.06% | -1.19% | -0.01% | -0.28% |
10% | -7.13 | -63.45 | -0.11% | -2.37% | -0.03% | -0.56% |
15% | -10.70 | -95.18 | -0.17% | -3.56% | -0.04% | -0.84% |
20% | -14.27 | -126.90 | -0.23% | -4.75% | -0.05% | -1.12% |
25% | -17.83 | -158.63 | -0.28% | -5.94% | -0.06% | -1.41% |
30% | -21.40 | -190.36 | -0.34% | -7.12% | -0.08% | -1.69% |
由上表可知,若美国关税税率提高30%,公司出口销售收入将下降0.34%,境外毛利将下降7.12%,主营业务收入将下降0.08%,主营业务毛利将下降
1.69%。美国关税的变动对公司出口收入和境外毛利,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毛利的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130
七、对发行人报告期收入真实性及准确性的核查情况
(一)收入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对销售收入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
对发行人的销售及收款循环实施穿行测试,以了解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和相关业务流程。
2、收入细节测试
(1)内销核查:查阅销售框架协议、销售订单、出库单、签收单/核对单、销售发票、收入确认记账凭证以及银行回款单等与销售相关的原始单据,核实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2)外销核查:查阅销售订单、出库单、报关单、提单、销售发票、收入确认记账凭证以及银行回款单等与销售相关的原始单据,核实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3、收入分析性程序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成本、毛利率波动分析,主要产品收入、成本、毛利率波动分析等。
4、当期及期后回款核查
对报告期重要客户当期及期后销售回款的交易流水进行核对,检查在银行存款、票据等不同支付方式下销售回款的真实性等。
5、函证程序
通过执行函证程序核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客户的往来交易金额,核实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全部客户的销售收入作为函证样本总体,其中对单个客户往
2-131
来交易金额达到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以上的全部发函,对单个客户往来交易金额未达到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的随机发函,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发函比例均控制在90%以上。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发函及回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A | 18,651.70 | 29,301.17 | 17,511.00 | 15,744.44 |
发函金额 | B | 17,384.16 | 27,378.97 | 16,496.06 | 14,958.53 |
发函比例 | C=B/A | 93.20% | 93.44% | 94.20% | 95.01% |
回函相符金额 | D | 16,008.50 | 21,949.51 | 13,358.89 | 13,609.44 |
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金额 | E | 1,375.66 | 5,429.46 | 3,137.18 | 1,349.09 |
回函相符金额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金额的合计 | F=D+E | 17,384.16 | 27,378.97 | 16,496.06 | 14,958.53 |
直接回函相符比例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比例的合计 | G=F/A | 93.20% | 93.44% | 94.20% | 95.01% |
针对回函不符和已发函未回函的客户,执行如下核查程序:检查与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销售订单、出库单、签收单/核对单、报关单、提单、销售发票、收入确认凭证等原始单据;检查当期收款及期后收款情况。核查回函不符和已发函未回函客户报告期各期收入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截止性测试
(1)境内销售:选取各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前后30天的内销收入明细样本进行截止性测试,查看出库单、收入确认记账凭证、签收单/核对单/领料结算单等,以评价收入是否确认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2)境外销售:选取各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前后30天的内销收入明细样本进行截止性测试,查看出库单、收入确认记账凭证、提货通知/报关单/签收单等,以评价收入是否确认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经核查,未发现发行人各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跨期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
2-132
7、访谈程序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核查客户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情况、产品退换货情况、付款方式与信用期、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发行人以外的账户代收款项的情形等。通过执行访谈程序,核实客户与交易的真实性。报告期内,客户走访情况如下:
中介机构已访谈客户的金额和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走访客户数量(家) | 12 | 12 | 12 | 12 |
已访谈客户确认收入 | 16,447.73 | 25,623.62 | 15,857.47 | 13,677.64 |
营业收入 | 18,651.70 | 29,301.17 | 17,511.00 | 15,744.44 |
占比 | 88.18% | 87.45% | 90.56% | 86.87% |
注:上表列示的客户家数按照集团客户进行统计。
(二)说明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情况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
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出口退税金额与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4.关于境外销售/五、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外销收入、海关报关数据、增值税退税金额等数据之间的匹配关系及差异原因”。
发行人境外客户应收账款函证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的匹配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境外销售收入 | A | 6,275.99 | 6,577.20 | 3,404.48 | 3,799.18 |
发函金额 | B | 5,491.29 | 5,853.38 | 3,184.61 | 3,665.21 |
发函比例 | C=B/A | 87.50% | 89.00% | 93.54% | 96.47% |
回函相符金额 | D | 4,135.79 | 4,525.87 | 2,591.53 | 2,651.54 |
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金额 | E | 1,355.50 | 1,327.52 | 593.08 | 1,013.67 |
回函相符金额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 | F=D+E | 5,491.29 | 5,853.38 | 3,184.61 | 3,66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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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确认金额的合计 | |||||
直接回函相符比例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比例的合计 | G=F/A | 87.50% | 89.00% | 93.54% | 96.47% |
(三)走访境外客户、向境外客户函证、访谈境外客户境内办事处等境外收入真实性及准确性的核查方法、过程及结论
1、境外客户走访情况
受新冠疫情影响,中介机构主要通过视频方式对重要境外客户进行访谈,具体过程如下:
(1)中介机构根据报告期内境外客户的销售收入情况拟定访谈清单;
(2)发行人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访谈清单联系境外客户预约访谈时间、访谈人员、访谈方式等;
(3)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对境外客户进行视频访谈,按照访谈提纲进行提问,并进行记录;
(4)访谈过程中,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对访谈过程进行录影;
(5)访谈纪要需经境外客户被访谈对象签字或盖章后,再提供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确认无误后在访谈纪要上签字。
中介机构已访谈境外客户的金额和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访谈客户数量(家) | 4 | 4 | 4 | 4 |
已访谈客户确认收入 | 4,706.45 | 4,000.62 | 2,579.72 | 2,750.41 |
销售收入 | 6,275.99 | 6,286.19 | 3,377.96 | 3,737.30 |
占比 | 74.99% | 63.64% | 76.37% | 7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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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客户函证情况
中介机构向境外客户的函证的具体过程如下:
(1)中介机构根据报告期内境外客户销售收入情况拟定发函清单;
(2)发行人提供境外客户电子邮箱以及办公地址,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对电子邮箱和办公地址进行核实;
(3)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通过电子邮箱将询证函发送给境外客户,并要求境外客户直接回函至中介机构指定的邮箱;同时,中介机构项目组人员将纸质函证用快递的方式发送给境外客户,并要求境外客户亦直接回函至中介机构办公司场所;
(4)收到境外客户回函后,查看是否相符,如有回函不符情况中介机构进一步分析不符原因,并执行替代性程序。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发函及回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境外销售收入 | A | 6,275.99 | 6,577.20 | 3,404.48 | 3,799.18 |
发函金额 | B | 5,491.29 | 5,853.38 | 3,184.61 | 3,665.21 |
发函比例 | C=B/A | 87.50% | 89.00% | 93.54% | 96.47% |
回函相符金额 | D | 4,135.79 | 4,525.87 | 2,591.53 | 2,651.54 |
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金额 | E | 1,355.50 | 1,327.52 | 593.08 | 1,013.67 |
回函相符金额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金额的合计 | F=D+E | 5,491.29 | 5,853.38 | 3,184.61 | 3,665.21 |
直接回函相符比例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比例的合计 | G=F/A | 87.50% | 89.00% | 93.54% | 96.47% |
针对回函不符和已发函未回函的客户,执行如下核查程序:检查与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销售订单、出库单、签收单、报关单、提单、销售发票、收入确认凭证等原始单据;检查当期收款及期后收款情况。核查回函不符和已发函未回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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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报告期各期收入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境外客户境内办事处走访情况
发行人主要境外客户分为两种,一种在境内、境外均设有分支机构,且均为发行人客户,如福耀玻璃、圣戈班、艾杰旭,中介机构已对境内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另外一种境外客户的日常经营地大部分在境外,较少在境内设立办事处,中介机构仅对该境外客户进行访谈。
八、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表,分析发行人境外销售涉及的主要客户、销售产品种类、销售金额、所处国家或地区、销售模式等;
2、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询问与境外客户的合作历史、合作背景、订单获取方式等信息;
3、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境内外销售产品的定价依据;获取发行人收入成本表,分析发行人同类产品境内外销售单价和毛利率的差异及其合理性;搜集公开资料,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境内外销售毛利率的差异情况;
4、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主要境外结算货币报告期内的汇率波动情形,查看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汇兑损益金额,分析汇率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5、抽查发行人与境外客户签署的销售订单,查看贸易条款及运费承担方式,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报告期内海运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分析发行人是否需要承担海运费,以及海运市场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6、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了解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及占比呈增长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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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
7、搜索公开资料,查询报告期内全球及各地区汽车产销数据及相关汽车品牌具体车型产销数据,了解下游整车市场需求变化情况;
8、获取并查阅了福耀玻璃年度报告、研究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其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等情况,分析发行人对其境外销售收入增加的原因;
9、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数据,将相关数据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进行对比,核查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的准确性、真实性;
10、搜索公开资料,了解发行人境外销售涉及国家或地区对华贸易政策、中美贸易摩擦及最新进展等情况;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境外销售涉及国家或地区对公司产品是否有限制性贸易政策,了解公司出口产品关税情况;
11、了解发行人外销收入区域分布情况,分析并测算主要出口国贸易摩擦对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直接销售的业务模式进行境外销售,主要外销客户为全球知名汽车玻璃厂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境外客户订单主要通过竞标或议价的方式取得,主要销售产品为风挡玻璃安装组件和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2、报告期内,发行人同类产品境内外销售价格存在差异,主要系产品销售结构、市场环境以及境内外定价策略差异所致;发行人主要境外结算货币汇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汇兑损益金额及占比均较小,未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21年和2022年1-6月海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会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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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产品的单价和毛利率高于境内,主要系产品销售结构、市场环境以及境内外定价策略差异所致,但与汽车零部件行业特征及经营模式相匹配。
4、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整体呈增长趋势的主要原因系在境外终端整车市场需求向好的背景下,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积极开拓境外新客户及老客户的境外新主体,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的增长具备合理性。
5、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差异主要由不同贸易条款确认境外销售收入的时间性差异造成,考虑上述因素后,发行人外销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增值税退税申报收入差异金额较小,具有匹配性。
6、发行人境外销售以美国地区为主,美国对中国启用加征关税政策后,发行人对美国地区的销售收入整体呈快速上涨的趋势,国际贸易摩擦未对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及客户开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美国加征关税未对发行人境外营收规模和利润规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5.关于原材料采购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等,其中塑料粒子主要为PBT、TPV、PVC/MPR、PA等,胶带主要为成卷胶带和胶带模切,五金件主要为螺母、铝材和卷材等。报告期内,塑料粒子平均采购价格波动主要系塑料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以及供应商调价导致;胶带类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波动主要系各类品牌胶带采购数量结构变化导致;五金件平均采购价格波动主要系铝材和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以及卷材的规格型号较多,不同规格型号的卷材价格差异较大导致。
(2)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58.33%、60.56%和61.27%,申请文件未充分说明发行人成本结构各明细项的变动原因。
2-138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各期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等原材料受行业供需变化的影响情况、原材料消耗及库存变化、产销情况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数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结合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采购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原材料的平均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的比较情况,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性。
(2)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耗用数量、期初期末库存量、能源耗用量与当期产品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
(3)说明报告期各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单位成本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的匹配关系,发行人成本结构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分析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结合报告期各期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等原材料受行业供需变化的影响情况、原材料消耗及库存变化、产销情况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数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结合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采购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原材料的平均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的比较情况,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性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等,其中塑料粒子主要为PBT、TPV、PVC/MPR、PA等,胶带主要为成卷胶带和胶带模切,五金件主要为螺母、铝材和卷材等,具体情况如下:
2-139
单位:万元
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塑料粒子 | PBT | 981.95 | 14.38% | 1,765.66 | 13.37% | 823.97 | 13.09% | 649.63 | 14.43% |
TPV | 673.46 | 9.86% | 1,676.33 | 12.69% | 661.15 | 10.51% | 405.04 | 9.00% | |
PVC/MPR | 709.86 | 10.40% | 1,140.82 | 8.64% | 544.34 | 8.65% | 486.62 | 10.81% | |
PA | 126.88 | 1.86% | 610.86 | 4.62% | 243.13 | 3.86% | 118.18 | 2.62% | |
其他 | 386.81 | 5.67% | 746.85 | 5.65% | 762.19 | 12.11% | 308.01 | 6.84% | |
小计 | 2,878.96 | 42.17% | 5,940.51 | 44.97% | 3,034.78 | 48.22% | 1,967.48 | 43.69% | |
胶带类 | 成卷胶带 | 1,482.31 | 21.71% | 2,651.99 | 20.08% | 1,293.49 | 20.55% | 930.31 | 20.66% |
胶带模切 | 199.11 | 2.92% | 292.59 | 2.21% | 154.60 | 2.46% | 115.25 | 2.56% | |
小计 | 1,681.42 | 24.63% | 2,944.58 | 22.29% | 1,448.08 | 23.01% | 1,045.56 | 23.22% | |
五金件 | 卷材 | 358.86 | 5.26% | 988.41 | 7.48% | 418.42 | 6.65% | 340.27 | 7.56% |
螺母 | 239.97 | 3.51% | 807.44 | 6.11% | 536.67 | 8.53% | 452.74 | 10.05% | |
铝材 | 236.98 | 3.47% | 548.58 | 4.15% | 17.92 | 0.28% | - | - | |
其他 | 143.03 | 2.10% | 263.83 | 2.00% | 162.57 | 2.58% | 143.78 | 3.19% | |
小计 | 978.84 | 14.34% | 2,608.25 | 19.74% | 1,135.58 | 18.04% | 936.79 | 20.80% | |
其他 | 1,287.82 | 18.86% | 1,716.40 | 12.99% | 674.71 | 10.72% | 553.05 | 12.28% | |
合计 | 6,827.04 | 100.00% | 13,209.75 | 100.00% | 6,293.16 | 100.00% | 4,502.88 | 100.00% |
(一)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数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1、塑料粒子采购价格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的采购均价情况如下:
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塑料粒子(万元/吨) | 2.05 | 2.08 | 1.65 | 1.61 |
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的采购均价分别为1.61万元/吨、1.65万元/吨、2.08万元/吨和2.05万元/吨,整体呈上涨的趋势,与中国塑料城价格指数的对比情况如下:
2-140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
中国塑料城价格指数为塑料材料的价格综合指数,价格波动反映塑料材料市场价格的整体变化。塑料材料价格主要受国内宏观经济波动、上下游行业供需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采购的塑料粒子主要为PBT、TPV、PVC/MPR、PA等,为塑料材料中的细分市场产品,其受供给端及需求端因素影响的敏感程度与中国塑料城价格指数不完全同步。同时,公司基于与塑料粒子主要供应商之间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双方通过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并在一定期间内保持稳定。公司塑料粒子的平均采购单价系当期入库的平均单价,而中国塑料城价格指数系实时的市场行情,与价格指数相比有一定的滞后性。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采购均价变动趋势与中国塑料城价格指数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变动幅度有所差异但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塑料粒子采购实际情况。
2、胶带采购价格变动情况
公司胶带包括成卷胶带和胶带模切。报告期内,公司胶带的采购均价情况如下:
胶带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成卷胶带(元/平方米) | 130.10 | 137.18 | 142.29 | 136.09 |
胶带模切(元/件) | 0.085 | 0.069 | 0.068 | 0.069 |
报告期内,公司成卷胶带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88.98%、89.32%、90.06%和88.16%,系胶带的主要构成部分,采购均价分别为136.09元/平方米、142.29元/平方米、137.18元/平方米和130.10元/平方米,呈先升后降的趋势;胶带模切的采购金额及占比均较低,采购均价分别为0.069元/件、0.068元/件、0.069
2-141
元/件和0.085元/件,2019-2021年较为稳定,2022年1-6月有所上涨的主要原因系当期公司采购的TESA 4657胶带模切占比大幅度增加,而其销售单价较高为
1.27元/件,拉高当期胶带模切的采购均价。公司选取胶带价格指数的变动趋势反应胶带原材料受行业供需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胶带价格指数为五金材料中胶带的价格综合指数,价格波动反映胶带材料市场价格的整体变化。胶带材料价格主要受国内宏观经济波动、上下游行业供需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胶带价格指数可以一定程度反应胶带受行业供需的影响。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成卷胶带平均采购价格的变动趋势与胶带价格指数一致,均呈上涨趋势;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成卷胶带平均采购价格有所下降,而胶带价格指数继续上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主要系平均采购单价较低的胶带供应商采购比例上升以及采购产品结构变化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成卷胶带的主要供应商为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太阳”)和福州富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富诚”),两家供应商合计采购占比分别为82.64%、85.87%和81.53%。其中杭州太阳为3M公司的代理商,其产品价格较高,福州富诚为国产胶带制造商,其产品价格较低。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对上述两家供应商成卷胶带的采购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金额 | 变动 | 金额 | ||
杭州太阳 | 采购金额(万元) | 740.89 | 1,448.79 | 685.38 | 763.41 |
采购占比 | 49.98% | 54.63% | -4.39% | 59.02% |
2-142
采购量(万平方米) | 4.41 | 7.49 | 3.26 | 4.23 | |
采购价格(元/平方米) | 167.95 | 193.53 | 12.93 | 180.60 | |
福州富诚 | 采购金额(万元) | 467.71 | 828.47 | 522.97 | 305.50 |
采购占比 | 31.55% | 31.24% | 7.62% | 23.62% | |
采购量(万平方米) | 5.09 | 9.38 | 5.89 | 3.49 | |
采购价格(元/平方米) | 91.82 | 88.37 | 0.88 | 87.49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福州富诚的胶带平均采购价格均明显低于杭州太阳,其采购占比分别为23.62%、31.24%和31.55%。2021年度,杭州太阳的胶带平均采购均价上涨12.93元/平方米,采购占比下降4.39个百分点;公司对福州富诚的采购价格基本无变化,采购占比则增加7.62个百分点。由于福州富诚的国产胶带相较杭州太阳的进口胶带价格差异较大,且对其采购占比上升较多,因此拉低了2021年度成卷胶带的平均采购价格。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向福州富诚采购胶带均价和占比基本保持稳定,向杭州太阳采购胶带的均价下降
25.58元/平方米,2022年1-6月胶带采购均价下降主要系受杭州太阳影响,当期公司向杭州太阳采购3M压敏胶带的占比大幅度增加,而其采购单价相对较低为150元/平方米左右,拉低对杭州太阳成卷胶带的整体采购价格。因此,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成卷胶带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胶带价格指数变动趋势不一致具有合理性。
3、五金件采购价格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五金件采购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
5.关于原材料采购/一/(三)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四)公司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对比情况”。
4、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的采购数量整体呈增长的趋势,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营收规模不断扩大,各类原材料的耗用量不断增加,采购量与耗用量匹配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5.关于原材料采购/二/(一)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耗用数量、期初期末库存量分析”。
2-143
(二)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1、塑料粒子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单位:万元
塑料粒子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PBT | 981.95 | 34.11% | 1,765.66 | 29.72% | 823.97 | 27.15% | 649.63 | 33.02% |
TPV | 673.46 | 23.39% | 1,676.33 | 28.22% | 661.15 | 21.79% | 405.04 | 20.59% |
PVC/MPR | 709.86 | 24.66% | 1,140.82 | 19.20% | 544.34 | 17.94% | 486.62 | 24.73% |
PA | 126.88 | 4.41% | 610.86 | 10.28% | 243.13 | 8.01% | 118.18 | 6.01% |
其他 | 386.81 | 13.44% | 746.85 | 12.57% | 762.19 | 25.12% | 308.01 | 15.65% |
合计 | 2,878.96 | 100.00% | 5,940.51 | 100.00% | 3,034.78 | 100.00% | 1,967.48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PBT、TPV、PVC/MPR和PA的合计采购金额分别为1,659.47万元、2,272.59万元、5,193.67万元和2,492.15万元,合计占塑料粒子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4.35%、74.88%、87.43%和86.56%。
(1)PBT
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PBT的采购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吨
塑料粒子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
PBT | 543.58 | 1.81 | 889.02 | 1.99 | 554.24 | 1.49 | 449.23 | 1.45 |
公司采购的塑料粒子PBT多为用玻璃纤维增强的PBT,具有高刚性、高机械强度、高蠕变强度和高尺寸稳定性的特点,能满足精密部件的加工要求,被广泛应用于汽车零部件行业中。其中PBT 30GF,即添加30%玻璃纤维的PBT在报告期内的采购金额分别为540.90万元、590.91万元、1,120.59万元和800.98万,占塑料粒子PBT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83.26%、71.72%、63.47%和81.57%。用于增强的玻璃纤维价格较低,因此使用玻璃纤维的增强PBT相较纯PBT的价格也较低。由于公司采购的增强PBT种类繁多且缺少公开市场价格参考,公司选择其主要原材料纯PBT的公开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PBT
2-144
的采购价格及市场参考价格的比较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报告期内,公司PBT的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1.45万元/吨、1.49万元/吨、
1.99万元/吨和1.81万元/吨,整体低于市场参考价格,主要原因系公司采购的为增强PBT,其价格较纯塑料粒子PBT较低,因此价格具有公允性;公司塑料粒子PBT的采购价格整体呈上涨的趋势,与市场参考价格的变动趋势一致,塑料粒子PBT的采购价格变动具有合理性。
(2)TPV
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TPV的采购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吨
塑料粒子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
TPV | 293.11 | 2.30 | 727.21 | 2.31 | 284.96 | 2.32 | 172.64 | 2.35 |
TPV系PP与EPDM混合物在熔融共混时硫化制成,由于缺少TPV的公开市场价格,公司采用TPV的主要原材料EPDM的公开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报告期内塑料粒子TPV采购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的比较情况如下:
2-145
数据来源:Wind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TPV的采购价格分别为2.35万元/吨、2.32万元/吨、2.31万元/吨和2.30万元/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采购塑料粒子TPV价格的变动趋势与其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采购塑料粒子TPV平均价格的变动趋势与其市场参考价格变动趋势存在差异,未随着EPDM市场价格的上升而上升,主要原因系公司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道恩”)在签订年度框架协议时已对TPV 2021年度和2022年度采购单价进行约定,该采购单价未随着市场价格波动,当年公司向山东道恩采购TPV的金额占比超过80%,导致当年TPV的采购价格与其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有所差异。综上,公司塑料粒子TPV的采购价格具备公允性。
(3)PVC/MPR
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PVC/MPR的采购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吨
塑料粒子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
PVC/MPR | 348.93 | 2.03 | 584.03 | 1.95 | 325.91 | 1.67 | 316.57 | 1.54 |
PVC应用广泛且价格较低,但其制成的包边条具有不耐摩擦、耐疲劳性能差、加工温度范围窄、回弹力低、抗张强度及断裂延伸率小等缺陷。而MPR材
2-146
料性能优良,被广泛应用于汽车包边条中,价格相对较高。公司采购的部分PVC包含MPR材料,选择主要原材料PVC的公开市场价格作为市场参考价格。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PVC/MPR的采购价格与PVC市场参考价格的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PVC/MPR的采购单价分别为1.54万元/吨、1.67万元/吨、1.95万元/吨和2.03万元/吨,整体高于PVC市场参考价格,原因系用于加工改性PVC的原材料MPR价格较昂贵,具备充足的合理性。由上图可知,公司采购塑料粒子PVC/MPR的价格变动趋势与其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PVC/MRP的采购价格上涨的原因系主要原材料PVC的市场价格上涨。因此,塑料粒子PVC/MPR采购价格具备公允性。
(4)PA
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PA的采购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吨
塑料粒子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
PA | 38.17 | 3.32 | 236.55 | 2.58 | 106.90 | 2.27 | 52.24 | 2.26 |
2-147
公司采购的塑料粒子PA包含PA66及PA6等,其中PA66的价格较高。公司以神马EPR27PA66的公开市场价格及PA6华南地区市场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格,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PA采购价格及市场参考价格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
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PA的采购价格分别为2.26万元/吨、2.27万元/吨、
2.58万元/吨和3.32万元/吨,处于市场参考价格的波动区间之内,且报告期内公司塑料粒子PA的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参考价格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公司采购价格随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上涨,塑料粒子PA采购价格具备公允性。
2、胶带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公司胶带可分为成卷胶带和胶带模切,公司采购的胶带主要包括3M胶带、S&K胶带、TESA胶带、艾利胶带等众多品牌,由于不同品牌、不同材质、不同规格及性能等因素,胶带材料单价从几十元/平方米到几百元/平方米不等,受各类品牌胶带采购数量结构变化的影响,导致胶带类原材料的采购均价发生小幅波动,整体较为平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平方米、万件、万元、元/平方米、元/件
胶带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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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
成卷胶带 | 1,482.31 | 11.39 | 130.10 | 2,651.99 | 19.33 | 137.18 |
其中:3M压敏 | 764.24 | 4.83 | 158.37 | 1,058.53 | 6.81 | 155.44 |
胶带模切 | 199.11 | 2,345.35 | 0.085 | 292.59 | 4,230.42 | 0.069 |
合计 | 1,681.42 | - | - | 2,944.58 | - | - |
胶带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
成卷胶带 | 1,293.49 | 9.09 | 142.29 | 930.31 | 6.84 | 136.09 |
其中:3M压敏 | 662.27 | 4.12 | 160.63 | 606.66 | 3.73 | 162.55 |
胶带模切 | 154.60 | 2,284.53 | 0.068 | 115.25 | 1,668.67 | 0.069 |
合计 | 1,448.08 | - | - | 1,045.56 | - | - |
报告期内,公司成卷胶带的采购金额分别为930.31万元、1,293.49万元、2,651.99万元和1,482.31万元,占胶带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88.98%、89.32%、
90.06%和88.16%,为胶带的主要构成部分;成卷胶带的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
136.09元/平方米、142.29元/平方米、137.18元/平方米和130.10元/平方米,整体较为平稳但略有波动。报告期内,胶带模切的采购金额及占比均较小,其平均采购价格2019-2021年保持稳定,2022年1-6月有所上涨。
在公司采购的成卷胶带中,3M压敏胶带的采购额占比最高,其采购额占成卷胶带的采购额比例分别为65.21%、51.20%、39.91%和51.56%,采购价格分别为162.55元/平方米、160.63元/平方米、155.44元/平方米和158.37元/平方米。由于原材料胶带缺乏公开市场价格数据,公司难以将该等原材料的采购单价与公开市场价格进行比较。但该等原材料的采购定价系根据询价多家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比价最终选择确定,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均属于市场行为,能够反映正常市场价格。对于3M压敏胶带,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为杭州太阳和浙江姚嘉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姚嘉”)。报告期内,公司对以上两家供应商采购的3M压敏胶带金额占成卷胶带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45.93%、38.53%、34.88%和48.41%,采购价格情况如下:
供应商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杭州太阳 | 采购金额(万元) | 629.40 | 822.93 | 482.42 | 404.67 |
采购量(万平方米) | 4.05 | 5.40 | 3.20 |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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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价格(元/平方米) | 155.50 | 152.36 | 150.75 | 156.03 | |
浙江姚嘉 | 采购金额(万元) | 88.22 | 102.16 | 15.92 | 22.64 |
采购量(万平方米) | 0.53 | 0.68 | 0.11 | 0.15 | |
采购价格(元/平方米) | 167.09 | 149.60 | 147.89 | 151.31 | |
采购价格差异率 | 7.46% | 1.84% | 1.93% | 3.12% |
由上表可知,公司对杭州太阳和浙江姚嘉的3M压敏胶带平均采购价格的差异率较小。
报告期内,模切胶带的采购单价分别为0.069元/件、0.068元/件、0.069元/件和0.085元/件,2019-2021年采购价格平稳,无较大波动,2022年1-6月采购价格有所上涨,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5.关于原材料采购/一/(一)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数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成卷胶带的平均采购价格整体较为平稳但略有波动,主要原因系胶带采购的内部结构变化的影响;成卷胶带中3M压敏胶带的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平均采购价格差异率较小,价格公允;模切胶带的平均采购价格平稳,变动原因合理。因此,公司胶带类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公允、合理。
3、五金件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公司五金件主要由卷材、螺母和铝材等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卷材 | 358.86 | 36.66% | 988.41 | 37.90% | 418.42 | 36.85% | 340.27 | 36.32% |
螺母 | 239.97 | 24.52% | 807.44 | 30.96% | 536.67 | 47.26% | 452.74 | 48.33% |
铝材 | 236.98 | 24.21% | 548.58 | 21.03% | 17.92 | 1.58% | - | - |
其他 | 143.03 | 14.61% | 263.83 | 10.12% | 162.57 | 14.32% | 143.78 | 15.35% |
合计 | 978.84 | 100.00% | 2,608.25 | 100.00% | 1,135.58 | 100.00% | 936.79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卷材、螺母和铝材的采购金额合计分别为793.01万元、973.01万元、2,344.42万元和835.81万元,合计占五金件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84.65%、
2-150
85.68%、89.88%和85.39%。
(1)卷材
报告期内,公司卷材由铝带、钢带和铜丝构成,各类卷材的采购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万元/吨
卷材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
铝带 | 157.16 | 22.68 | 6.93 | 524.66 | 118.80 | 4.42 | 107.55 | 21.66 | 4.96 | 60.80 | 8.89 | 6.84 |
钢带 | 139.36 | 30.05 | 4.64 | 359.59 | 74.10 | 4.85 | 260.08 | 48.27 | 5.39 | 246.86 | 47.25 | 5.23 |
铜丝 | 62.34 | 9.43 | 6.61 | 104.16 | 16.98 | 6.14 | 50.80 | 9.52 | 5.34 | 32.61 | 5.83 | 5.59 |
合计 | 358.86 | 62.16 | 5.77 | 988.41 | 209.88 | 4.71 | 418.42 | 79.45 | 5.27 | 340.27 | 61.96 | 5.49 |
报告期内,公司卷材的采购单价分别为5.49万元/吨、5.27万元/吨、4.71万元/吨和5.77万元/吨,整体呈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主要原因系公司持续优化铝带和钢带供应商选择范围、合理规划采购选择所致,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铝带的采购均价分别为6.84万元/吨、4.96万元/吨、4.42万元/吨和
6.93万元/吨。公司主要铝带供应商为镇江耀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镇江耀诚”)和重庆安驰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安驰芯”),报告期内公司对其采购额占铝带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0%、93.98%、98.76%和99.64%。重庆安驰芯系公司出于降低成本和分散化采购的考虑于2019年度新开发的供应商,该供应商铝带的价格较低,但有3吨最小起订量的要求。由于铝带具有高度定制化的特点,供应商根据公司的订单用铝板切割不同宽度、厚度和长度的铝带,且部分铝带表面还需要根据公司的需求涂抹胶水,因此不同规格的铝带单价差异较大。2022年1-6月铝带采购均价上涨的主要原因受前期备货量较高的影响,当期公司向重庆安驰芯采购铝带的规模及占比大幅度降低,该供应商铝带的价格较低,采购占比的降低使得当期铝带的采购均价有所上升。报告期内,铝带平均采购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系公司根据产品需求、采购规划及备货量合理选择具体供应商采购所致,具备公允性。
报告期内,钢带的采购均价分别为5.23万元/吨、5.39万元/吨、4.85万元/
2-151
吨和4.64万元/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基本稳定略有上浮,2021年度降幅明显。钢带主要供应商为宁波涵诺恩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海沛圣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敏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敏合”),报告期内公司对其采购额占钢带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0%、99.98%、99.46%和100.00%。宁波敏合系公司出于降低成本和分散化采购的考虑于2021年新开发的供应商,其产品价格较低,因此2021年的钢带采购价格较2020年有所下降。2022年1-6月公司向宁波敏合采购钢带的比例有所上升,使得钢带采购均价有所下降。
(2)螺母
报告期内,公司螺母的采购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件、元/件
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
螺母 | 239.97 | 846.81 | 0.28 | 807.44 | 2,664.82 | 0.30 | 536.67 | 2,383.99 | 0.23 | 452.74 | 2,017.91 | 0.22 |
报告期内,公司螺母的采购价格分别为0.22元/件、0.23元/件、0.30元/件和
0.28元/件,整体呈上涨的趋势。报告期内,公司螺母的采购价格分别为0.22元/件、0.23元/件、0.30元/件和0.28元/件,整体呈上涨的趋势。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由上图可知,报告期内,公司螺母的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钢材综合价格指数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2019年与2020年采购价格大致平稳,2021年有一定上涨,2022年1-6月有所下跌。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螺母型号对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无较大差异,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5.关于原材料采购/一/(四)/3、五金件”。综上,公司螺母采购价格具备充足的公允性。
2-152
(3)铝材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0年度承接了特斯拉铝托架产品的相关订单,因此于2020年度开始采购铝材。报告期内,公司铝材的具体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万元/吨
供应商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数量 | 单价 | |
新绿精密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74.17 | 30.47 | 2.43 | 315.59 | 129.12 | 2.44 | - | - | - |
厦门赫鼎工贸有限公司 | 162.81 | 65.91 | 2.47 | 223.91 | 91.04 | 2.46 | 6.59 | 2.76 | 2.39 |
秦皇岛正成铝业有限公司 | - | - | - | 9.08 | 3.79 | 2.39 | 11.33 | 5.10 | 2.22 |
合计 | 236.98 | 96.38 | 2.46 | 548.58 | 223.94 | 2.45 | 17.92 | 7.87 | 2.28 |
铝材系铝锭等基础原材料通过深加工后的型材,其规格型号较多,无公开市场价格参考,因此选择其原材料铝锭的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公司铝材采购均价及铝锭的市场参考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铝材的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
2.28万元/吨、2.45万元/吨和2.46万元/吨,均高于其基础原材料铝锭的市场价格,主要系铝材系铝锭经过深加工后的产品,具有合理性;公司铝材平均采购单
2-153
价呈上涨趋势,与铝锭的公开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一致。2020年度,公司铝材供应商为厦门赫鼎和正成铝业,当年度采购金额及数量均较少系特斯拉铝托架产品尚未量产所致;当年度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2.39万元/吨和2.22万元/吨,正成铝业的平均采购价格略低于厦门赫鼎,但由于其铝材产品质量较差且成品良率低,即便其属于当地供应商且价格低,公司于2021度大量减少了对其的采购比例。
2021年度,公司出于分散化采购的考虑新开发了一家铝材供应商,即新绿精密,其采购价格与另一铝材主要供应商厦门赫鼎接近,上述两家合计采购占比超过铝材总采购量的98%;当年度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2.44万元/吨和2.46万元/吨,差异率仅为0.63%,差异较小,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2022年1-6月,公司仅向厦门赫鼎和新绿精密采购铝材,对上述两家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分别为2.47万元/吨和2.43万元/吨,差异较小,采购价格具备公允性。
综上,公司铝材的平均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铝锭的市场参考价格一致;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不同供应商之间铝材的平均价格差异较小,因此铝材的采购价格公允性较好。
(三)公司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对比情况
为对比同一原材料向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公司选取了部分规格型号及产成品相似且采购金额占当期原材料大类采购金额比例较高的多种原材料进行对比,具体情况如下:
1、塑料粒子
报告期内,塑料粒子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吨
年度 | 大类 | 小类 | 占大类比例 | 产成品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单价 | 差异率 | 差异 原因 |
2-154
2022年1-6月 | PBT | PBT 30GF | 79.97% | 托架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1.66 | 4.20% | 差异较小 |
沈阳科通塑胶有限公司 | 1.73 | |||||||
TPV | TPV | 82.83% | 包边条 |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20 | 1.67% | 差异较小 | |
宁波汉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2.24 | |||||||
2021年度 | PBT | PBT 30GF | 26.03% | 托架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1.84 | 5.65% | 差异较小 |
北京爱吾尔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1.77 |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87 | |||||||
TPV | TPV | 91.74% | 包边条 |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28 | 1.73% | 差异较小 | |
宁波汉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2.24 | |||||||
PA | PA66 30GF | 19.56% | 托架、骨架 | 北京爱吾尔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2.46 | 1.97% | 差异较小 | |
沈阳科通塑胶有限公司 | 2.51 | |||||||
2020年度 | PBT | PBT 30GF | 26.23% | 托架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1.50 | 8.61% | 采购数量较少的供应商采购单价相对较高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63 | |||||||
TPV | TPV | 93.75% | 包边条 |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32 | 8.41% | ||
浙江明日和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51 | |||||||
2019年度 | PBT | PBT 30GF | 34.63% | 托架 | 天津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18 | 5.94% | 差异较小 |
沈阳科通塑胶有限公司 | 1.25 | |||||||
TPV | TPV | 88.37% | 包边条 |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34 | 3.41% | 差异较小 | |
浙江明日和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42 |
报告期内,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类型塑料粒子的价格差异率均未超过10%,差异较小;2020年度,PBT 30GF和TPV的两家供应商差异率相对较高的主要原因系采购数量因素的影响,公司向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明日和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同类型塑料粒子的比例仅为0.57%和4.80%,采购数量较少的供应商采购单价相对较高,差异具有合理性。
2、胶带
报告期内,胶带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年度 | 大类 | 小类 | 占大类比例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单价 | 差异率 | 差异原因 |
2022年 | 成卷胶带 | 3M压敏 | 48.41% | 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 155.50 | 7.46% | 差异较小 |
浙江姚嘉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 167.09 |
2-155
1-6月 | 成卷胶带 | S&K | 31.78% | 福州富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 91.82 | 5.33% | 差异较小 |
上海厘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87.17 | ||||||
2021年度 | 成卷胶带 | 3M压敏 | 34.88% | 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 152.36 | 1.84% | 差异较小 |
浙江姚嘉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 149.60 | ||||||
成卷胶带 | S&K | 31.86% | 福州富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 88.37 | 1.39% | 差异较小 | |
上海厘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87.17 | ||||||
2020年度 | 成卷胶带 | 3M压敏 | 38.53% | 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 150.75 | 1.93% | 差异较小 |
浙江姚嘉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 147.89 | ||||||
2019年度 | 成卷胶带 | 3M压敏 | 45.93% | 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 156.03 | 3.12% | 差异较小 |
浙江姚嘉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 151.31 |
报告期内,公司成卷胶带均主要用于包边条产品的生产,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型成卷胶带的价格差异率均未超过8%,差异较小。
3、五金件
报告期内,五金件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吨、元/件
年度 | 大类 | 小类 | 占大类比例 | 产成品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单价 | 差异率 | 差异 原因 |
2022年 1-6月 | 卷材 | 铝带 | 43.79% | 包边条 | 镇江耀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6.96 | 5.13% | 差异 较小 |
重庆安驰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7.33 | |||||||
钢带 | 38.83% | 亮饰条 | 宁波敏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 4.47 | 8.39% | 差异 较小 | ||
宁波涵诺恩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4.84 | |||||||
螺母 | 螺母5 | 11.80% | 托架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19 | 同类型螺母单个采购均价差异均在0.01元左右,差异较小 | ||
吴江宝胜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0.19 | |||||||
螺母1 | 9.03%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21 | |||||
厦门赫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0.20 | |||||||
螺母3 | 8.91%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17 | |||||
厦门赫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0.16 | |||||||
吴江宝胜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0.17 | |||||||
铝材 | 铝材 | 100.00% | 铝托架 | 厦门赫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2.47 | 1.49% | 差异 较小 | |
新绿精密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2.43 | |||||||
2021年度 | 卷材 | 铝带 | 52.42% | 包边条 | 镇江耀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5.12 | 34.48% | 见下文 |
重庆安驰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3.81 |
2-156
年度 | 大类 | 小类 | 占大类比例 | 产成品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单价 | 差异率 | 差异 原因 |
钢带 | 26.33% | 亮饰条 | 宁波涵诺恩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5.11 | 2.90% | 差异 较小 | ||
上海沛圣科技有限公司 | 5.25 | |||||||
螺母 | 螺母5 | 19.46% | 托架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19 | 同类型螺母单个采购均价差异均在0.01元左右,差异较小 | ||
吴江宝胜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0.19 | |||||||
螺母3 | 6.88%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17 | |||||
吴江宝胜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0.17 | |||||||
螺母1 | 4.96%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21 | |||||
厦门赫鼎工贸有限公司 | 0.20 | |||||||
螺母24 | 4.61%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17 | |||||
吴江宝胜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0.16 | |||||||
铝材 | 铝材 | 98.35% | 铝托架 | 新绿精密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2.44 | 0.63% | 差异 较小 | |
厦门赫鼎工贸有限公司 | 2.46 | |||||||
2020年度 | 螺母 | 螺母5 | 25.24% | 托架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19 | 同类型螺母单个采购均价差异均在0.01-0.02元之间,差异较小 | |
吴江宝胜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0.17 | |||||||
螺母3 | 13.69%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17 | |||||
厦门赫鼎工贸有限公司 | 0.16 | |||||||
螺母1 | 8.87%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21 | |||||
厦门赫鼎工贸有限公司 | 0.20 | |||||||
螺母24 | 6.82%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17 | |||||
吴江宝胜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0.16 | |||||||
卷材 | 钢带 | 62.15% | 亮饰条 | 上海沛圣科技有限公司 | 5.47 | 6.31% | 差异 较小 | |
宁波涵诺恩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5.14 | |||||||
铝带 | 24.15% | 包边条 | 镇江耀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6.23 | 56.51% | 见下文 | ||
重庆安驰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3.98 | |||||||
2019年度 | 螺母 | 螺母5 | 17.15% | 托架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19 | 同类型螺母单个采购均价差异均在0.01-0.02元之间,差异较小 | |
吴江宝胜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0.17 | |||||||
螺母3 | 11.83%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17 | |||||
厦门赫鼎工贸有限公司 | 0.16 | |||||||
螺母1 | 14.37%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21 | |||||
厦门赫鼎工贸有限公司 | 0.20 | |||||||
螺母24 | 6.55%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0.17 | |||||
吴江宝胜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0.16 |
2-157
年度 | 大类 | 小类 | 占大类比例 | 产成品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 单价 | 差异率 | 差异 原因 |
卷材 | 钢带 | 72.55% | 亮饰条 | 上海沛圣科技有限公司 | 5.26 | 1.54% | 差异 较小 | |
宁波涵诺恩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5.19 |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五金件主要为卷材、螺母和铝材,其中螺母主要用于生产托架产品,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个同类型螺母的采购均价差异在
0.01-0.02元之间,差异金额较小;铝材主要用于生产铝托架产品,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型铝材的平均价格差异率在2%以内,差异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卷材主要包括铝带和钢带,钢带主要用于生产亮饰条产品,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型钢带的平均采购价格的差异率分别为
1.54%、6.31%和2.90%,差异较小;铝带则主要用于生产包边条产品,公司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的单价差异较大,主要原因重庆安驰芯系公司出于降低成本和分散化采购的考虑于2019年度新开发的供应商,该供应商铝带的价格较低,但有3吨最小起订量的要求,公司根据产品需求和采购规划选择具体供应商进行采购,相关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可比性较好,除铝带类原材料差异较为明显但具有合理理由,其他同类型原材料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平均采购价格差异较小,因此,公司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公允。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耗用数量、期初期末库存量、能源耗用量与当期产品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
(一)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耗用数量、期初期末库存量分析
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数量、耗用数量、期初期末库存量具体情况如下:
原材料类别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塑料粒子 | 期初库存(吨) | 943.97 | 418.16 | 284.02 | 409.66 |
当期采购(吨) | 1,407.62 | 2,855.88 | 1,842.43 | 1,219.22 | |
当期耗用(吨) | 1,286.39 | 2,330.07 | 1,708.29 | 1,344.86 | |
其中:生产耗用 | 1,220.02 | 2,061.57 | 1,527.06 | 1,209.15 |
2-158
原材料类别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期末库存(吨) | 1,065.21 | 943.97 | 418.16 | 284.02 | ||
胶带 | 成卷胶带 | 期初库存(万平方米) | 3.72 | 1.45 | 0.77 | 1.08 |
当期采购(万平方米) | 11.39 | 19.33 | 9.09 | 6.84 | ||
当期耗用(万平方米) | 11.76 | 17.06 | 8.41 | 7.14 | ||
其中:生产耗用 | 11.69 | 16.85 | 8.29 | 7.02 | ||
期末库存(万平方米) | 3.36 | 3.72 | 1.45 | 0.77 | ||
胶带模切 | 期初库存(万件) | 872.86 | 326.38 | 211.36 | 259.77 | |
当期采购(万件) | 2,345.35 | 4,230.42 | 2,284.53 | 1,668.67 | ||
当期耗用(万件) | 2,528.02 | 3,683.94 | 2,169.51 | 1,717.08 | ||
其中:生产耗用 | 2,520.13 | 3,637.18 | 2,125.75 | 1,638.61 | ||
期末库存(万件) | 690.20 | 872.86 | 326.38 | 211.36 | ||
五金件 | 卷材 | 期初库存(吨) | 90.19 | 15.87 | 18.65 | 3.47 |
当期采购(吨) | 62.16 | 209.88 | 79.45 | 61.96 | ||
当期耗用(吨) | 70.49 | 135.56 | 82.23 | 46.78 | ||
其中:生产耗用 | 67.59 | 121.42 | 79.86 | 43.85 | ||
期末库存(吨) | 81.86 | 90.19 | 15.87 | 18.65 | ||
螺母 | 期初库存(万件) | 654.67 | 392.28 | 314.57 | 486.44 | |
当期采购(万件) | 846.81 | 2,664.82 | 2,383.99 | 2,017.91 | ||
当期耗用(万件) | 953.93 | 2,402.44 | 2,306.28 | 2,189.78 | ||
其中:生产耗用 | 952.57 | 2,366.65 | 1,997.30 | 1,953.97 | ||
期末库存(万件) | 547.55 | 654.67 | 392.28 | 314.57 | ||
铝材 | ||||||
期初库存(吨) | 57.60 | 4.01 | - | - | ||
当期采购(吨) | 96.38 | 223.94 | 7.87 | - | ||
当期耗用(吨) | 122.11 | 170.35 | 3.86 | - | ||
其中:生产耗用 | 121.81 | 163.55 | 3.12 | - | ||
期末库存(吨) | 31.87 | 57.60 | 4.01 | - |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原材料的耗用数量和采购数量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且采购数量多于耗用数量,主要原因系:①报告期内,公司营收规模不断扩大,为与营收规模相匹配相应增加了各类原材料的储备规模;②受新冠疫情不确定性、塑料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为防止原材料断供,公司额外加大了原材料的安全库存备货量;③随着亮饰条、铝托架等新产品的量产,公司加大了钢材、
2-159
铝材等原材料的采购规模。综上所述,公司各类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与耗用情况整体较为匹配,期末库存量的变化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二)材料耗用数量与当期产品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
公司按具体产品型号及耗用建立相应的BOM(指物料清单,下同),生产时根据生产任务需求安排生产领料。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耗用量与根据产品产量及其BOM测算的耗用量比较情况如下:
1、塑料粒子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均会不同程度的使用塑料粒子。按照报告期内产品的产量以及与之对应的BOM汇总测算当期塑料粒子的理论耗用量,并与报告期内塑料粒子的实际生产耗用量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吨
期间 | 总耗用量 | 生产耗用量 | 理论耗用量 | 耗用比例 |
2022年1-6月 | 1,286.39 | 1,220.02 | 1,164.29 | 104.79% |
2021年度 | 2,330.07 | 2,061.57 | 2,002.55 | 102.95% |
2020年度 | 1,708.29 | 1,527.06 | 1,475.89 | 103.47% |
2019年度 | 1,344.86 | 1,209.15 | 1,152.75 | 104.89% |
2、胶带
不同规格型号成卷胶带的宽度、长度存在差异,公司向供应商采购成卷胶带时按照平方米进行报价,折算成卷进行采购。在实际领用时,成卷胶带主要用于生产包边条,根据不同规格型号的成卷胶带按照单位米进行领用。公司将各期领用的成卷胶带换算成米后,与BOM测算的成卷胶带耗用量比较情况如下:
期间 | 总耗用量 (万平方米) | 生产耗用量 (万平方米) | 生产耗用量 (换算为万米) | 理论耗用量(万米) | 耗用 比例 |
2022年1-6月 | 11.76 | 11.69 | 2,408.54 | 2,392.27 | 100.68% |
2021年度 | 17.06 | 16.85 | 3,386.71 | 3,268.89 | 103.60% |
2020年度 | 8.41 | 8.29 | 1,704.41 | 1,682.08 | 1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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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 7.14 | 7.02 | 1,467.68 | 1,468.09 | 99.97% |
3、五金件
报告期内,卷材主要用于生产包边条和亮饰条;螺母主要用于生产定位销和塑料托架;铝材主要用于生产铝制托架。根据报告期内上述产品的产量以及与之对应的BOM汇总测算当期五金件的BOM耗用量,并与报告期内五金件的实际生产耗用量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期间 | 总耗用量 | 生产耗用量 | 理论耗用量 | 耗用比例 |
卷材(吨) | 2022年1-6月 | 70.49 | 67.59 | 60.68 | 111.39% |
2021年度 | 135.56 | 121.42 | 115.71 | 104.93% | |
2020年度 | 82.23 | 79.86 | 77.59 | 102.93% | |
2019年度 | 46.78 | 43.85 | 42.45 | 103.30% | |
螺母(万件) | 2022年1-6月 | 953.93 | 952.57 | 924.16 | 103.07% |
2021年度 | 2,402.44 | 2,366.65 | 2,309.84 | 102.46% | |
2020年度 | 2,306.28 | 1,997.30 | 1,957.76 | 102.02% | |
2019年度 | 2,189.78 | 1,953.97 | 1,926.49 | 101.43% | |
铝材(吨) | 2022年1-6月 | 122.11 | 121.81 | 121.98 | 99.86% |
2021年度 | 170.35 | 163.55 | 165.31 | 98.94% | |
2020年度 | 3.86 | 3.12 | 3.12 | 100.00% |
经测算,报告期内,各类原材料的耗用比例均接近100%,公司原材料的实际耗用量与理论耗用量的差异较小,差异原因主要系部分产品实际耗用量大于理论耗用量的合理损耗,或者部分产品加强了损耗控制,使得实际生产过程的损耗小于合理损耗量。综上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主要材料投入量与产出量基本保持匹配。
(三)能源耗用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和匹配性分析
公司采购的主要能源为电力。报告期内,公司电力的耗用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挤出类 | 电力耗用量(万度) | 165.48 | 210.58 | 100.19 | 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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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产品产量(万米) | 2,417.45 | 3,067.86 | 1,611.69 | 1,477.06 |
单位产品耗电量(度/米) | 0.068 | 0.069 | 0.062 | 0.064 | |
注塑类产品 | 电力耗用量(万度) | 88.69 | 237.92 | 178.04 | 131.07 |
产品产量(万件) | 4,964.66 | 12,061.13 | 13,780.40 | 9,708.73 | |
单位产品耗电量(度/件) | 0.018 | 0.020 | 0.013 | 0.013 |
公司的主要生产能源为电力,主要向公司所在地的电力公司进行采购,相关定价均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公司按照公开市场价采购。公司产品的单位耗电量主要受内部产品结构的影响。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各类产品逐年实现量产,公司产销数量增加,所耗用的电力相应增加,与产品产量的变动趋势相一致。报告期内,公司挤出类产品的单位耗电量分别为0.064度/米、0.062度/米、
0.069度/米和0.068度/米,单位耗用情况整体较为稳定,其中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略有上升的主要原因系:①公司承接的福耀饰件产品主要为售后市场产品,该类产品具有订单批次多,单个订单数量少的特点,生产时需要频繁换产,每次换产都需要重新调机(每次调机时间为0.5小时左右),因此单位包边条耗电量增加;②公司下包边条的挤出速度为3-4米/分,而普通包边条的挤出速度为7-9米/分。报告期内,下包边条的产量占包边条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0.62%、
1.88%、4.70%和和6.49%,随着下包边条产量及占比的提升,单位包边条耗电量亦随之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注塑类产品的单位耗电量分别为0.013度/件、0.013度/件、
0.020度/件和0.018度/件,2019年和2020年度的单位耗用情况稳定,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较为稳定但有较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系注塑类产品中支架的生产效率较低,每模仅能出一件产品(一模一腔),需要50秒才能完成一模,而定位销、托架以及其他注塑产品的生产效率较高,每模能出的产品为4至8件不等,且仅需30至35秒即可完成一模。报告期内,公司平均用于生产支架的注塑机数量分别为5台、7台、18台和18台;支架的产量占注塑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0.97%、1.16%、3.25%和4.39%。随着生产支架产品的注塑机数量和支架产品产量的提升,注塑类产品单位耗电量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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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挤出类产品和注塑类产品的单位耗电量的变化主要系内部产品结构变化的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具备合理性。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采购数量、耗用数量、期初期末库存数量、能源耗用量与当期产品产量之间具有匹配性。
三、说明报告期各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单位成本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的匹配关系,发行人成本结构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分析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报告期各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直接材料 | 5,978.16 | 63.45% | 8,941.98 | 61.27% | 4,872.54 | 60.56% | 4,542.18 | 58.33% |
直接人工 | 2,015.43 | 21.39% | 3,065.98 | 21.01% | 1,585.98 | 19.71% | 1,734.69 | 22.28% |
制造费用 | 1,428.64 | 15.16% | 2,586.54 | 17.72% | 1,587.49 | 19.73% | 1,510.49 | 19.40% |
合计 | 9,422.24 | 100.00% | 14,594.50 | 100.00% | 8,046.01 | 100.00% | 7,787.36 | 100.00% |
注:为保持数据可比性,上表数据未包括与销售产品相关的运输费和关税等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以直接材料为主。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等,其中塑料粒子主要为PBT、TPV、PVC/MPR、PA等,胶带主要为成卷胶带和胶带模切,五金件主要为螺母、铝材和卷材等;直接人工为一线生产人员工资、保险、福利费等;制造费用包括厂房、生产设备、仪器的折旧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机物料消耗、电及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等。
1、直接材料变动原因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金额分别为4,542.18万元、4,872.54万元、8,941.98万元和5,978.1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8.33%、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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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和63.45%,直接材料金额及其占比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具体原因系:
(1)生产规模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271.71万元、16,387.45万元、27,684.98万元和17,785.11万元,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各类产品的产销量均呈不同幅度的增加,使得耗用的原材料总额不断增加。
(2)产品结构的影响
各类产品耗用的原材料数量存在不同的差异,各产品的销售规模对直接材料金额及其占比亦存在影响,如支架宝马3系新产品报告期内逐步实现量产,该类产品规格较大,单位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较多,其销售规模逐年增加,使得支架类产品的单位耗用材料逐年增加,导致直接材料总额及其占比有所增加;2020年亮饰条实现量产,该产品使用原材料为卷材钢带,体积规格大且较重,单位耗用原材料较多,使得直接材料总额及其占比有所增加。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
2021年受塑料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的采购价格较去年度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原材料耗用金额有所上涨,使得直接材料总额及其占比有所上升。
(4)直接人工成本的影响
直接人工成本下降使得直接材料占比相对上升,2020年度人工成本下降
148.71万元,使得其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下降,直接材料占比相对上升。
2、直接人工变动原因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人工成本分别为1,734.69万元、1,585.98万元、3,065.98万元和2,015.4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22.28%、19.71%、
21.01%和21.39%,呈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为减轻新冠疫情给企业造成的负担,国家出台了减免企业社保的优惠政策,导致当年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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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及其占比均有所下降。2021年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大幅度扩大,公司招聘生产员工加快生产以满足客户订单需求,使得生产员工数量增加,导致当年直接人工成本有所上升。
3、制造费用变动原因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制造费用金额分别为1,510.49万元、1,587.49万元、2,586.54万元和1,428.6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9.40%、19.73%、
17.72%和15.16%。2019年和2020年公司制造费用金额及其占比相对较为稳定;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制造费用增加而其占比下降的主要原因系:①当年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大幅度扩大,新增注塑机、挤出机等机器设备的采购数量,使得机器设备的折旧金额大幅度增加;②生产厂房的低值易耗品、能源耗用情况等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相应增加;③当期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成本增长幅度较大,其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上升,使得制造费用占比相对下降。
(二)单位成本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单位成本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8.关于毛利率/一/(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各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种类型号众多,即使同类型产品,不同产品的体积、规格型号等亦存在较大差异,这将导致其在原材料选型、耗用量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产品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会同时受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结构变动的共同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与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匹配情况如下:
1、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报告期内,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主要包括包边条、定位销和支架,其单位成本及主要领用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匹配情况如下:
产品 名称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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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名称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
包边条 | 单位成本(元/米) | 3.44 | 6.42% | 3.23 | 15.62% | 2.80 | -10.54% | 3.13 | |
单位直接材料(元/米) | 1.86 | 5.85% | 1.76 | 10.08% | 1.60 | -3.56% | 1.66 | ||
TPV(万元/吨) | 2.30 | -0.32% | 2.31 | -0.65% | 2.32 | -1.11% | 2.35 | ||
PVC/MPR(万元/吨) | 2.03 | 4.15% | 1.95 | 16.95% | 1.67 | 8.65% | 1.54 | ||
S&K胶带(元/平方米) | 91.78 | 3.86% | 88.37 | 0.88% | 87.60 | -11.96% | 99.49 | ||
3M胶带(元/平方米) | 163.39 | -14.43% | 190.95 | 4.91% | 182.01 | 15.18% | 158.02 | ||
铝带(万元/吨) | 6.93 | 56.91% | 4.42 | -11.05% | 4.97 | -27.42% | 6.84 | ||
定位销 | 单位成本(元/件) | 0.25 | 0.79% | 0.25 | 15.05% | 0.22 | -6.82% | 0.24 | |
单位直接材料(元/件) | 0.088 | 1.37% | 0.087 | 10.75% | 0.079 | -6.76% | 0.084 | ||
POM(万元/吨) | 2.07 | 4.26% | 1.98 | 28.78% | 1.54 | 8.69% | 1.42 | ||
PA | PA66纯树脂(万元/吨) | 3.73 | 38.52% | 2.69 | -10.46% | 3.01 | -17.47% | 3.64 | |
PA6纯树脂(万元/吨) | - | - | 1.29 | -21.95% | 1.66 | -12.67% | 1.90 | ||
PBT | PBT纯树脂(万元/吨) | 2.25 | 17.36% | 1.92 | 15.95% | 1.66 | 1.17% | 1.64 | |
支架 | 单位成本(元/件) | 4.43 | 7.78% | 4.11 | 11.84% | 3.68 | 12.02% | 3.28 | |
单位直接材料(元/件) | 2.26 | 6.45% | 2.13 | 9.37% | 1.94 | 18.80% | 1.64 | ||
PBT | PBT-GB(万元/吨) | 2.38 | -9.57% | 2.63 | 14.59% | 2.29 | 19.01% | 1.93 | |
PBT-ASA/PC | 4.01 | 5.45% | 3.81 | 17.61% | 3.24 | -5.89% | 3.44 | ||
PA | PA6T-50GF(万元/吨) | 6.73 | 0.51% | 6.69 | 0.33% | 6.67 | -17.39% | 8.07 |
注:上表列示的原材料为各类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材料类别,下同。
(1)包边条
包边条所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为TPV、PVC/MPR、S&K胶带、3M胶带和铝带。报告期内,包边条单位直接材料成本分别为1.66元/米、1.60元/米、1.76元/米和1.86元/米,呈先降后升的趋势。
2020年,S&K胶带和铝带的采购价格分别下降11.96%和27.42%,PVC/MPR、3M胶带的采购价格分别上涨8.65%和15.18%,TPV的采购价格较为稳定。包边条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受不同产品量产的影响,2020年公司生产耗用的S&K胶带数量的比重增加,3M胶带数量的比重下降,S&K胶带在二者中的使用数量占比由2019年度的30.73%上升至2020年度的40.09%,而S&K胶带的单价远低于3M胶带,且呈下降的趋势,使得单位直接材料成本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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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PVC/MPR、3M胶带的采购价格上升,其中PVC/MPR上涨16.95%,包边条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上涨的主要原因系PVC/MPR、3M胶带采购价格上涨所致。
2022年1-6月,TPV、PVC/MPR、S&K胶带和铝带的采购价格上升,其中铝带上涨56.91%,包边条单位直接材料成本增加主要系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的影响。
(2)定位销
定位销所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为POM、PA66纯树脂和PBT纯树脂。报告期内,定位销单位直接材料成本分别为0.084元/件、0.079元/件、0.087元/件和0.088元/件,呈先降后升的趋势。
2020年,PA66纯树脂和PA6纯树脂的采购价格分别下降17.47%和12.67%,POM的采购价格上涨8.69%,PBT纯树脂的采购价格较为稳定,定位销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下降6.76%的主要原因系PA66纯树脂和PA6纯树脂采购价格下降所致。
2021年,POM和PBT纯树脂的采购价格分别上涨28.78%和15.95%,PA66纯树脂和PA6纯树脂的采购价格分别下降10.46%和21.95%,定位销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上涨10.75%的主要原因系POM和PBT纯树脂采购价格上涨所致。
2022年1-6月,PA66纯树脂、PBT纯树脂的采购价格上涨幅度较高,而定位销单位直接材料成本略微上涨的主要原因系当期定位销所耗POM原材料的比重有所增加,其采购价格相对较为平稳,且定位销产品规格型号众多,规格体积较小的定位销销售占比大幅度增加,如启辰品牌的HD-Clip-061定位销,该类产品的体积规格以及单价和成本较低,而销售数量占比由2021年度的1.70%上升至当期的6.79%,使得定位销单位直接材料成本变动幅度较小。
(3)支架
支架所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为PBT-GB、PBT-ASA/PC和PA6T-50GF。报告期内,支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分别为1.64元/件、1.94元/件、2.13元/件和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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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20年,PBT-GB的采购价格上涨19.01%,PBT-ASA/PC的采购价格下降
5.89%,PA6T-50GF的采购价格下降17.39%,支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上涨18.80%的主要原因系2020年所耗用的原材料主要为PBT-GB,PBT-ASA/PC、PA6T-50GF的耗用数量较少,使得支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上涨幅度较高。
2021年,PBT-GB的采购价格上涨14.59%,PBT-ASA/PC的采购价格上涨
17.61%,PA6T-50GF的采购价格较为稳定,支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上涨9.37%的主要原因系PBT-GB、PBT-ASA/PC的采购价格上涨所致。
2022年1-6月,支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有所上升的主要原因系支架耗用原材料塑料粒子种类较多,除上述列示的原材料影响外,当期支架耗用的采购价格较高的PBT数量较多,使得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上升。
2、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报告期内,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单位成本及主要领用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匹配情况如下:
产品 名称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单位成本(元/件) | 1.17 | 14.33% | 1.03 | 61.47% | 0.63 | -2.90% | 0.65 | |
单位直接材料(元/件) | 0.82 | 18.48% | 0.69 | 61.16% | 0.43 | 1.21% | 0.42 | ||
铝材(万元/吨) | 2.46 | 0.38% | 2.45 | 7.52% | 2.28 | - | - | ||
PBT | PBT-30GF(万元/吨) | 1.68 | 0.03% | 1.68 | 29.23% | 1.30 | -5.37% | 1.38 | |
螺母(元/件) | 0.28 | -6.48% | 0.30 | 34.60% | 0.23 | 0.34% | 0.22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所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为铝材、PBT-30GF和螺母。报告期内,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分别为0.42元/件、0.43元/件、0.69元/件和0.82元/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20年,PBT-30GF的采购价格下降5.37%,螺母的采购价格上涨0.34%,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上涨1.21%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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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品牌铝托架实现小幅量产,该类产品耗用的铝材单价较高,整体拉高了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单位直接材料成本。2021年,铝材、PBT-30GF和螺母的采购价格分别上涨7.52%、29.23%和
34.60%,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单位直接材料上涨61.16%的主要原因系:A、侧窗玻璃升降组件所用的各类原材料采购单价均有所上涨,且PBT-30GF和螺母的采购价格上涨幅度较高;B、当年特斯拉品牌的托架产品实现量产,其耗用的铝材价格较高,销售占比大幅度提升,由2020年度的2.37%上升到2021年度的
31.64%,整体拉高了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单位直接材料成本。
2022年1-6月,侧窗玻璃升降组件主要原材料铝材、PBT-30GF的采购价格较为稳定,而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当期特斯拉品牌的托架产品销售占比进一步增加,整体拉高了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单位直接材料成本。
3、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报告期内,公司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单位成本及主要领用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匹配情况如下:
产品 名称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单位成本(元/件) | 2.66 | 28.95% | 2.06 | 13.10% | 1.82 | 49.47% | 1.22 | |
单位直接材料(元/件) | 1.37 | 30.31% | 1.05 | 8.14% | 0.97 | 39.44% | 0.70 | ||
钢带(万元/吨) | 4.64 | -4.43% | 4.85 | -9.94% | 5.39 | 3.12% | 5.23 | ||
PA | PA66-GF(万元/吨) | 3.21 | 6.80% | 3.00 | 37.16% | 2.19 | -3.51% | 2.27 | |
PA6-GF(万元/吨) | 1.42 | 1.30% | 1.41 | 1.83% | 1.38 | -4.57% | 1.45 | ||
PMMA(万元/吨) | 6.12 | 16.77% | 5.24 | 48.40% | 3.53 | -26.75% | 4.82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所耗用的主要原材料为钢带、PA66-GF和PA6-GF。报告期内,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分别为0.70元/件、0.97元/件、1.05元/件和1.37元/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20年,钢带、PA66-GF和PA6-GF的采购价格相对较为稳定,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上涨39.44%的主要原因系2020年仪征科达的亮饰
2-169
条实现量产,其耗用的钢带价格较高,销售占比大幅度提升,由2019年度的
38.35%上升到2020年度的54.34%,整体拉高了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单位直接材料成本。
2021年,PA66-GF的采购价格上涨37.16%,钢带的采购价格下降9.94%,PA6-GF的采购价格较为稳定,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上升8.14%的主要原因系:A、当年一汽品牌骨架实现量产,该类产品体积大,耗用原材料数量相对较多,外加原材料PA66-GF价格上涨的影响,使得骨架的单位直接材料成本有所上升;B、随着亮饰条生产工艺趋于成熟、钢带价格的下降以及新产品的量产,亮饰条所耗用的原材料较去年度有所下降。上述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得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有所上升。
2022年1-6月,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上升主要系受装饰板产品的影响,当年公司路虎品牌装饰板实现量产,销售占比由2021年度的0.93%上升至当期的14.91%,其体积规格较大,主要耗用的原材料PMMA的采购价格较高且上升16.77%,单位成本较高超过13元/件,整体拉高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的单位直接材料成本。
综上所述,公司主要产品单位材料成本的变动系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和各类产品内部销售结构变动所致,各类产品单位直接材料成本与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动基本匹配。
(三)发行人成本结构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分析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肇民科技 | 直接材料 | - | 88.40% | 88.13% | 81.07% |
直接人工 | - | 4.32% | 4.43% | 6.85% | |
制造费用 | - | 7.28% | 7.44% | 12.08% | |
星源卓镁 | 直接材料 | 48.39% | 43.42% | 39.76% | 40.60% |
直接人工 | 20.14% | 22.74% | 23.87% | 23.20% |
2-170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制造费用 | 31.48% | 33.84% | 36.37% | 36.20% | |
本公司 | 直接材料 | 63.45% | 61.27% | 60.56% | 58.33% |
直接人工 | 21.39% | 21.01% | 19.71% | 22.28% | |
制造费用 | 15.16% | 17.72% | 19.73% | 19.40% |
注:海达股份和浙江仙通未披露其产品成本结构,肇民科技未披露其2022年1-6月的产品成本结构;为确保数据具有可比性,产品成本结构未包括为销售产品发生的运输费和关税等费用。由上表可知,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肇民科技、星源卓镁之间的产品成本结构差异较大,主要原因如下:
1、产品结构差异的影响
公司产品主要为汽车玻璃总成组件,包括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和角窗玻璃总成组件等,应用场景为汽车玻璃。肇民科技的产品包括汽车部件和家用电器部件,其中汽车部件主要为发动机滤芯部件、发动机爆震传感器、涡轮增压消音器部件、发动机管路部件等,应用场景为发动机周边,2019-2022年6月汽车用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6.85%、69.70%、76.39%和77.27%。星源卓镁的产品包括汽车部件、电动自行车功能件及结构件、园林机械零配件等,其中汽车部件主要为汽车车灯散热支架、汽车扶手结构件、汽车中控台零部件等,应用场景为汽车车灯、汽车座椅扶手周边,2019-2022年6月汽车用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7.17%、75.14%、68.77%和71.89%。因此,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肇民科技、星源卓镁的产品成本结构存在差异,主要系产品结构差异较大所致。
2、原材料结构差异的影响
受产品结构差异的影响,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肇民科技、星源卓镁所需原材料的种类亦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要原材料 |
肇民科技 | 主要包括塑料粒子、配件等,其中塑料粒子主要为PA、PPS、ABS、PEEK等,配件主要为陶瓷加热管、电机、泵体、电动泵等。 |
星源卓镁 | 主要包括镁合金、铝合金等。 |
本公司 | 主要包括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等,其中塑料粒子主要为PBT、TPV、PVC/MPR、PA等,胶带主要为成卷胶带和胶带模切,五金件主要为螺母、 |
2-171
由上表可知,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与星源卓镁存在实质性差异,与肇民科技原材料塑料粒子类似,但由于具体原材料种类不同,导致其产品成本结构存在不同幅度的差异。报告期内,公司与肇民科技主要塑料粒子的采购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元/件
铝材和卷材等。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原材料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肇民科技 | 塑料粒子 | PA | - | - | 2.87 | 3.19 |
PPS | - | - | 4.57 | 4.64 | ||
ABS | - | - | 2.10 | 2.05 | ||
PEEK | - | - | 39.71 | 43.52 | ||
配件 | 陶瓷加热管 | - | - | 65.39 | 69.36 | |
电机 | - | - | 9.77 | 9.79 | ||
泵体 | - | - | 22.92 | 20.02 | ||
电动泵 | - | - | 218.40 | 224.68 | ||
本公司 | 塑料粒子 | PBT | 1.81 | 1.99 | 1.49 | 1.45 |
TPV | 2.30 | 2.31 | 2.32 | 2.35 | ||
PVC/MPR | 2.03 | 1.95 | 1.67 | 1.54 | ||
PA | 3.32 | 2.58 | 2.27 | 2.26 |
注:肇民科技未披露2021年和2022年1-6月各类塑料粒子的采购单价。
由上表可知,肇民科技采购塑料粒子种类与公司不同,其塑料粒子的采购单价整体高于公司,且其采购的陶瓷加热管、泵体、电动泵等配件的单价较高,使得其产品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占比相对较高。此外,肇民科技新增机械手等自动化设备,生产自动化水平高,人工成本相对较低,亦使得其直接材料占比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同行业可比公司间的成本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成本结构存在差异主要系产品结构不同以及所需主要原材料种类不同所致,公司的成本结构具有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2-172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Wind、同花顺iFinD等数据库获取大宗商品的价格信息,了解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受行业供需变化的影响情况;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原材料采购明细表,分析各类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并与公开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并分析合理性;对比同一原材料对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差异情况并分析合理性;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原材料进销存表,分析原材料采购数量、耗用数量、期初期末库存量、能源耗用量,与当期产品产量对比分析匹配关系;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明细,分析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和单位成本的变动情况;
5、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成本结构与发行人产品成本结构的差异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与其营收规模相匹配,具备合理性;发行人报告期内各类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受市场供需和采购结构变化的共同影响,采购价格公允。
2、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数量、耗用数量、期初期末库存量、能源耗用量与当期产品产量相匹配,原材料数量变动情况具备合理性。
3、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变动合理,单位产品直接材料成本主要系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以及产品销售结构变动所致,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成本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系产品结构不同以及所需主要原材料种类不同所致,发行人成本结构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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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关于供应商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8.43%、41.50%和42.30%,2020年度和2021年度各新增1家前五大供应商。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供应商的筛选标准及定价依据,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及区域、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等。
(2)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退出及注销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退出供应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说明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主要供应商收入的比例,发行人在主要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是否存在成立后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供应商专门或主要向发行人销售、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持有供应商权益的情形。
(4)按照合适的采购规模区间,分别说明各期不同层级下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及变化,各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变化,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
(5)说明是否存在贸易商性质供应商、外购成品后销售、客户指定采购等特殊采购类型,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6)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直接及间接股东、采购与销售主要经办及负责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前员工等是否在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拥有权益或任职;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入股发行人的情形,如有,请进一步说明前述情形的商业合理性,前述供应商对发行人的收入、毛利率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对业务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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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供应商采购真实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供应商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采购金额占比、核查结论,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说明发行人供应商的筛选标准及定价依据,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及区域、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等
(一)发行人供应商的筛选标准及定价依据
为保障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稳定性,公司制定了《供应商管理程序》《供应商年度审核实施规则》和《供应商业绩评价准则》,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准入及管理体系。
公司选择供应商的标准主要参考: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生产经验、技术水平、供货能力、产品价格、服务质量以及信用能力等。满足上述标准的供应商才能成为公司的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在完成样品确认、小批量试产并经公司检验、车间生产试用后接受评定,评定合格后方可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公司每季度都会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业绩评价,每年还会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年度审核以持续推动供应商质量改善,确保供应商能够长期、稳定地提供所需物料。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等。公司通常根据采购清单内容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供应商信息进行匹配,筛选出相应供应商名单后进行初步询价比价,根据询价比价结果、产品质量、商务条件以及服务质量等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供应商及采购单价。此外,为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充足性和原材料供应价格的稳定性,公司通过与主要供应商签署年度框架协议的方式来锁定原材料供应的基准价格和数量。
2-175
(二)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及区域、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等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为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道恩股份”)、杭州太阳、宁波汉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宁波汉吉”)、福州富诚、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南皮瑞恒”)、沈阳科通塑胶有限公司(简称“沈阳科通”)、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明科”),公司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与公司年度交易金额 | 占供应商经营规模的比例 |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1 | 道恩股份 | 537.54 | 1,490.68 | 589.80 | 268.55 | 0.3% | 0.4% | 0.1% | 0.1% |
2 | 杭州太阳 | 755.95 | 1,478.42 | 773.11 | 486.87 | 6.9% | 5.6% | 3.3% | 2.1% |
3 | 宁波汉吉 | 717.51 | 987.41 | 393.20 | 320.56 | 16% | 11% | 4.3% | 3.8% |
4 | 福州富诚 | 489.21 | 877.82 | 313.24 | 205.11 | 19% | 16.9% | 9.5% | 6% |
5 | 南皮瑞恒 | 264.75 | 752.84 | 485.66 | 355.02 | 30% | 32% | 28% | 30% |
6 | 沈阳科通 | 126.15 | 619.19 | 370.16 | 162.27 | 1.43% | 3.3% | 2.14% | 1.1% |
7 | 北京明科 | 750.76 | 322.93 | 266.78 | 299.51 | 25.39% | 9.87% | 5.70% | 4.91% |
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日,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2-176
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日,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时间 | 注册地 | 经营区域 | 经营 规模 | 实际控制人 | 股权结构 | 主营业务 | 合作历史 | 关联关系 |
1 |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838.SZ) | 2002-12-6 | 山东省龙口市振兴路北首道恩经济园工业园区 | 销售区域辐射全球,以境内为主 | 27.35-44.22亿元 | 于晓宁韩丽梅 | 道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47.77%);韩丽梅(18.07%)等 | 改性塑料、弹性体等的加工和销售 | 2016年至今 | 否 |
2 | 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 1993-8-13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90号71幢4层B406室 | 浙江、上海、河北、湖北、广东等地 | 2.23-2.67 亿元 | 虞愚 | 杭州森润投资有限公司(60%);虞愚(20%);安藜(20%) | 胶带类产品的加工和销售 | 2017年至今 | 否 |
3 | 宁波汉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2017-9-11 | 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工业区戴家北路518号 | 全国 | 7,000-8,700万元 | 叶其红 | 叶其红(60%);徐小平(40%) | 高分子材料、PVC等塑料粒子的生产和销售 | 2018年至今 | 否 |
4 | 福州富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 2006-4-18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西路16号4#厂房 | 全国 | 3,150-4,980万元 | 叶群宁 | 叶群宁(81.13%);邹继雄(18.87%) | 胶带类产品的加工和销售 | 2016年至今 | 否 |
5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2014-11-5 | 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冯家口镇西辛店村 | 华北地区 | 1,500-2,200万元 | 张明 | 张明(60%);张淑艳(40%) | 金属件的生产和销售 | 2016年至今 | 否 |
6 | 沈阳科通塑胶有限公司 | 2006-3-8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滨路11-1号、11-2号 | 全国 | 1.44-1.92 亿元 | 吕通建王艳秋 | 吕通建(50%);王艳秋(50%) | 改性工程塑料、增韧剂、相融剂、粘合树脂的生产和销售 | 2016年至今 | 否 |
7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002-3-25 | 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6号6层608室 | 华北地区 | 4,432-4,919万元 | 郭英军 | 郭英军(73.59%);褚震宇(20.80%);杨联(5.61%) | 高分子材料(工程塑料)的销售 | 2016年至今 | 否 |
2-177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退出及注销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退出供应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报告期各期公司新增和退出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和退出的原材料供应商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新增供应商 | 数量(家) | 20 | 66 | 70 | 54 |
采购金额 | 47.70 | 814.89 | 378.84 | 135.44 | |
总采购金额 | 6,827.04 | 13,209.75 | 6,293.16 | 4,502.88 | |
占比 | 0.70% | 6.17% | 6.02% | 3.01% | |
平均单个供应商金额 | 2.38 | 12.35 | 5.41 | 2.51 | |
退出供应商 | 数量(家) | 80 | 48 | 41 | 36 |
上期采购金额 | 507.62 | 142.41 | 39.91 | 92.52 | |
上期总采购金额 | 13,209.75 | 6,293.16 | 4,502.88 | 5,595.47 | |
占比 | 3.84% | 2.26% | 0.88% | 1.65% | |
平均单个供应商金额 | 6.35 | 2.97 | 0.97 | 2.57 |
注:当期退出供应商金额指上一年度采购金额,金额占比指上一年度采购金额占上一年度总采购金额比重。
报告期内,公司向当期新增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
3.01%、6.02%、6.17%和0.70%;公司向当期退出供应商的上期采购金额占上期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65%、0.88%、2.26%和3.84%;新增和退出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均未超过10%,占比较低,对整体原材料采购的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和退出供应商在不同采购规模区间内的数量变动情况如下:
金额分布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100万元以上 | 新增供应商数量(家) | - | 1 | 1 | - |
减少供应商数量(家) | 1 | - | - | - | |
20-100万元 | 新增供应商数量(家) | 1 | 8 | 4 | 3 |
2-178
减少供应商数量(家) | 6 | 2 | - | 1 | |
0-20万元 | 新增供应商数量(家) | 19 | 57 | 65 | 51 |
减少供应商数量(家) | 73 | 46 | 41 | 35 | |
合计 | 新增供应商数量(家) | 20 | 66 | 70 | 54 |
减少供应商数量(家) | 80 | 48 | 41 | 36 |
注1:当年“新增供应商”统计口径为上年度无交易,本年度有交易的供应商;注2:当年“减少供应商”统计口径为上年度有交易,本年度无交易的供应商;注3:合作范围内供应商采购金额不同年度在不同区间的变动不属于上表统计范围。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和退出的供应商主要集中在采购规模0~20万元区间内。报告期内,2020年度公司新增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供应商为福耀饰件,主要原因系公司购买了其包边条车间的附属资产,包括部分生产包边条的原材料,具体原因及背景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15.关于资产重组”;2021年度公司新增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供应商为新绿精密,公司向其采购铝材用于生产特斯拉铝托架产品,公司新开拓该供应商的主要原因系原有铝材的供应商只有两家,为了优化铝材供应商的选择范围,实现铝材的分散化采购。公司新增其他原材料供应商的主要原因系:(1)为优化供应商选择范围,公司持续开发新供应商,为原材料选择拓宽供应商渠道;(2)为响应客户需求和行业发展变化,公司不断推进技术革新,研发新型产品,需要采购新品类的原材料。符合公司原材料采购需求特点,具有合理性。2022年1-6月,公司退出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供应商为福州特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主要向其采购PBT、PA等塑料粒子,基于采购计划安排公司2022年上半年未与其发生业务往来,报告期后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与其发生过采购业务;退出金额超过50万元的供应商为山东格兰石化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平成科技向其采购聚乙烯,由于平成科技自2022年初开始逐渐停止生产经营,公司未与其发生采购业务;公司其他退出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均低于50万元,不存在主要原材料供应商退出的情形;公司原材料供应商退出的主要原因系公司采购原材料类型较多,部分供应商规模较小,受市场和价格等因素影响存在合作变动的情况,具有合理性。公司与退出供应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179
(二)报告期各期公司注销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原材料供应商注销的情形,具体情况为:2019年1-3月,公司向中广核三角洲集团(苏州)特威塑胶有限公司采购塑料粒子5.39万元,该供应商2019年3月以后停止与公司交易,并于2021年11月注销,不属于退出供应商后即立刻注销的情形。公司与该退出供应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对该注销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较低,注销后对公司无实质影响。报告期内,除上述供应商注销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注销的原材料供应商。
三、说明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主要供应商收入的比例,发行人在主要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是否存在成立后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供应商专门或主要向发行人销售、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持有供应商权益的情形
(一)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主要供应商收入的比例,在主要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供应商是否专门或主要向发行人销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占供应商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以及公司在主要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 | 采购金额占供应商收入的比例 | 在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客户排名) |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
1 | 道恩股份 | 0.3% | 0.4% | 0.1% | 0.1% | 前100 | 前50 | 前100 | 前200 |
2 | 杭州太阳 | 6.9% | 5.6% | 3.3% | 2.1% | 供应商未作排名 | |||
3 | 宁波汉吉 | 16% | 11% | 4.3% | 3.8% | 3 | 3 | 9 | 11 |
4 | 福州富诚 | 19% | 16.9% | 9.5% | 6% | 供应商未作排名 | |||
5 | 南皮瑞恒 | 30% | 32% | 28% | 30% | 3 | 3 | 3 | 3 |
6 | 沈阳科通 | 1.43% | 3.3% | 2.14% | 1.1% | 100 | 35 | 45 | 60 |
7 | 北京明科 | 25.39% | 9.87% | 5.70% | 4.91% | 1 | 3 | 9 | 12 |
报告期内,公司向道恩股份和沈阳科通的采购金额占其当期销售收入的比重均未超过5%,且公司非该供应商主要客户,因此该供应商非专门或主要向公司销售原材料,公司对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2-180
报告期内,公司向宁波汉吉和北京明科的采购金额占其当期销售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但未超过30%,该供应商非专门或主要向公司销售原材料。同时,公司在该供应商的客户排名中不断靠前,2021年度客户排名中为第3名,并在2022年1-6月成为北京明科第一大客户,公司在其客户排名中占据一定的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向杭州太阳和福州富诚的采购金额占其当期销售收入的比重相对较低,该供应商非专门或主要向公司销售原材料。该供应商出于保密未提供公司在其客户中的排名,但从公司采购金额占比较低可推断,公司对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南皮瑞恒的采购金额占其当期销售收入的比重在30%左右,占比相对较高,但不足50%,该供应商非专门或主要向公司销售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在该供应商的客户排名中为第3名,因此公司在其客户排名中占据一定的地位。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向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占该供应商当期销售收入的比重均未超过50%,该供应商不存在专门或主要向公司销售原材料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成立后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持有供应商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及合作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成立时间 | 合作时间 |
1 | 道恩股份 | 塑料粒子 | 2002年 | 2016年 |
2 | 杭州太阳 | 胶带 | 1993年 | 2017年 |
3 | 宁波汉吉 | 塑料粒子 | 2017年 | 2018年 |
4 | 福州富诚 | 胶带 | 2006年 | 2016年 |
5 | 南皮瑞恒 | 五金件 | 2014年 | 2016年 |
6 | 沈阳科通 | 塑料粒子 | 2006年 | 2016年 |
7 | 北京明科 | 塑料粒子 | 2002年 | 2016年 |
报告期内,除宁波汉吉外,公司主要供应商不存在成立即成为公司主要供应商的情形。宁波汉吉成立即成为公司主要供应商的原因系:宁波汉吉与宁波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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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卓思”)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宁波卓思成立于2011年,公司于2016年开始与宁波卓思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受其内部业务结构调整的影响,与汽车零部件原材料领域的业务陆续由宁波卓思转移至宁波汉吉,公司自2018年开始向宁波汉吉采购塑料粒子。因此,宁波汉吉成立后即成为公司主要供应商具有商业合理性。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主要供应商不存在成立后即成为公司主要供应商的情形;公司员工或前员工不存在持有供应商权益的情形。
四、按照合适的采购规模区间,分别说明各期不同层级下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及变化,各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变化,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
(一)各期不同层级下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及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供应商总数分别为163家、192家、210家和150家,不同层级下原材料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金额分布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100万元以上 | 供应商数量(家) | 15 | 28 | 17 | 17 |
该区间累计采购金额 | 5,221.91 | 11,024.70 | 4,698.37 | 3,352.56 | |
该区间累计采购金额占比 | 76.49% | 83.46% | 74.66% | 74.45% | |
20-100万元 | 供应商数量(家) | 23 | 37 | 25 | 17 |
该区间累计采购金额 | 1,122.60 | 1,625.04 | 1,107.06 | 747.29 | |
该区间累计采购金额占比 | 16.44% | 12.30% | 17.59% | 16.60% | |
0-20万元 | 供应商数量(家) | 112 | 145 | 150 | 129 |
该区间累计采购金额 | 482.54 | 560.01 | 487.74 | 403.03 | |
该区间累计采购金额占比 | 7.07% | 4.24% | 7.75% | 8.95% | |
合计 | 供应商数量(家) | 150 | 210 | 192 | 163 |
采购金额 | 6,827.04 | 13,209.75 | 6,293.16 | 4,502.88 | |
采购金额占比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采购金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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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占当期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4.45%、74.66%、83.46%和76.49%,占比逐年增加,公司原材料供应商的集中度越来越高;公司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占当期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8.95%、
7.75%、4.24%和7.07%,占比较低,系公司不断优化采购策略的重要体现。综上,公司原材料的供应商集中度较好,合作稳定。
(二)各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变化,说明发行人与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
1、塑料粒子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塑料粒子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比 |
2022年1-6月 | 1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750.76 | 26.08% |
2 | 宁波汉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717.51 | 24.92% | |
3 |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537.54 | 18.67% | |
4 | 沈阳科通塑胶有限公司 | 126.15 | 4.38% | |
5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3.00 | 3.92% | |
合计 | 2,244.95 | 77.98% | ||
2021年度 | 1 |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490.68 | 25.09% |
2 | 宁波汉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987.41 | 16.62% | |
3 | 沈阳科通塑胶有限公司 | 619.19 | 10.42% | |
4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322.93 | 5.44% | |
5 | 北京爱吾尔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281.02 | 4.73% | |
合计 | 3,701.23 | 62.30% | ||
2020年度 | 1 |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589.80 | 19.43% |
2 | 宁波汉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393.20 | 12.96% | |
3 | 沈阳科通塑胶有限公司 | 370.16 | 12.20% | |
4 | 北京奇美玉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280.15 | 9.23% | |
5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66.78 | 8.79% | |
合计 | 1,900.09 | 62.61% | ||
2019 | 1 | 宁波汉吉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320.56 | 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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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2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99.51 | 15.22% |
3 |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268.55 | 13.65% | |
4 | 天津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65.07 | 8.39% | |
5 | 沈阳科通塑胶有限公司 | 162.27 | 8.25% | |
合计 | 1,215.96 | 61.80% |
由上表可知,道恩股份、宁波汉吉、沈阳科通和北京明科始终为公司前五大塑料粒子供应商;2019年度的第四大供应商天津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始终为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前十大塑料粒子供应商。天津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2019年度前五大塑料粒子供应商,2020年度和2021年度未进公司前五大塑料粒子供应商,但仍为公司前十大塑料粒子供应商,主要原因系公司根据所需原材料种类、供应商报价等信息合理安排各供应商的采购规模,导致公司对该供应商的采购规模未同比例增长,其变动具有合理性。北京奇美玉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为公司2020年度前五大塑料粒子供应商,公司主要向其采购ABS等塑料粒子用以生产消防报警器件,当年消防报警注塑产品的订单量较大,导致对其ABS的采购金额大幅度增加;2021年度,随着消防报警注塑产品订单量的减少,公司向其采购ABS等塑料粒子的规模有所下降,但当年仍为公司前十大塑料粒子供应商,变动具有合理性。2022年1-6公司停止生产消防报警器件,因此对其采购额大幅减少。
北京爱吾尔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爱吾尔德”)新增为公司2021年度前五大塑料粒子供应商。2021年度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大幅度提高,公司增加对其PBT、PA66等塑料粒子的采购规模,当年采购金额增加。2021年公司开发其作为供应商的主要原因为:①爱吾尔德采购了进口设备,其产品性能较以往年度有所提高;②2021年年初塑料粒子PBT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经过与多家供应商的询价和比对,爱吾尔德的价格更具竞争力。公司在综合考虑了爱吾尔德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后决定与其开展合作。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发科技”)新增为公司2022年1-6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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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塑料粒子供应商,公司主要向其采购PBT、PA塑料粒子。2020年和2021年金发科技均为公司前十大塑料粒子供应商,2019年为公司前十五大塑料粒子供应商。2022年1-6月公司对其采购额的增加系公司基于采购计划安排,在综合考虑原材料种类、报价等信息后的合理决策,其变动具有合理性。
2、胶带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胶带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比 |
2022年1-6月 | 1 | 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 741.72 | 44.11% |
2 | 福州富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 489.21 | 29.10% | |
3 | 浙江姚嘉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 169.24 | 10.07% | |
宁波姚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6.26 | 0.37% | ||
4 | 秦皇岛佳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103.37 | 6.15% | |
5 | 上海厘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78.77 | 4.68% | |
合计 | 1,588.57 | 94.48% | ||
2021年度 | 1 | 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 1,451.64 | 49.30% |
2 | 福州富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 877.42 | 29.80% | |
3 | 浙江姚嘉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 215.77 | 7.33% | |
宁波姚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9.59 | 1.34% | ||
4 | 秦皇岛佳盟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 102.14 | 3.47% | |
5 | 上海思高电子有限公司 | 61.33 | 2.08% | |
福建省坤雅贸易有限公司 | 26.54 | 0.90% | ||
合计 | 2,774.42 | 94.22% | ||
2020年度 | 1 | 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 763.48 | 52.72% |
2 | 福州富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 313.24 | 21.63% | |
3 | 宁波姚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45.58 | 10.05% | |
浙江姚嘉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 15.92 | 1.10% | ||
4 | 上海思高电子有限公司 | 58.83 | 4.06% | |
福建省坤雅贸易有限公司 | 1.89 | 0.13% | ||
5 | 福建福耀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56.04 | 3.87% | |
福耀(厦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0.56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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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比 |
合计 | 1,355.54 | 93.61% | ||
2019年度 | 1 | 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 478.16 | 45.73% |
2 | 福州富诚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 205.11 | 19.62% | |
3 | 宁波姚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18.44 | 11.33% | |
浙江姚嘉胶粘科技有限公司 | 22.64 | 2.17% | ||
4 | 上海思高电子有限公司 | 122.98 | 11.76% | |
5 | 天津优利特电子有限公司 | 36.61 | 3.50% | |
合计 | 983.94 | 94.11% |
注:浙江姚嘉胶粘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姚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任立超;上海思高电子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坤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卓明;福建福耀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和福耀(厦门)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均为福耀玻璃的附属企业。
由上表可知,2019-2021年公司原材料胶带的前四大供应商采购比重分别为
90.60%、89.70%和91.24%,均接近或超过90%,前四大胶带供应商未发生变化,2022年1-6月上海思高电子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坤雅贸易有限公司退出前五大胶带供应商,但仍为前十大胶带供应商,公司主要原材料胶带供应商非常稳定。
3、五金件主要供应商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五金件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比 |
2022年1-6月 | 1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264.75 | 27.05% |
2 | 厦门赫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 181.53 | 18.55% | |
3 | 镇江耀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152.94 | 15.62% | |
4 | 宁波敏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 80.91 | 8.27% | |
5 | 新绿精密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74.18 | 7.58% | |
合计 | 754.32 | 77.06% | ||
2021年度 | 1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751.36 | 28.81% |
2 | 新绿精密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 317.14 | 12.16% | |
3 | 镇江耀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289.27 | 11.09% | |
4 | 厦门赫鼎工贸有限公司 | 268.08 | 10.28% | |
5 | 重庆安驰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28.87 | 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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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比 |
合计 | 1,854.71 | 71.11% | ||
2020年度 | 1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485.66 | 42.77% |
2 | 上海沛圣科技有限公司 | 203.16 | 17.89% | |
3 | 厦门赫鼎工贸有限公司 | 105.64 | 9.30% | |
4 | 镇江耀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65.79 | 5.79% | |
5 | 宁波涵诺恩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56.88 | 5.01% | |
合计 | 917.12 | 80.76% | ||
2019年度 | 1 | 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 355.02 | 37.90% |
2 | 上海沛圣科技有限公司 | 124.93 | 13.34% | |
3 | 宁波涵诺恩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121.93 | 13.02% | |
4 | 厦门赫鼎工贸有限公司 | 105.98 | 11.31% | |
5 | 吴江宝胜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 69.48 | 7.42% | |
合计 | 777.34 | 82.98% |
注:厦门赫鼎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更名为厦门赫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厦门赫鼎”。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五金件主要为卷材、螺母和铝材,其中卷材主要包括铝带和钢带。报告期内,公司卷材中的铝带主要用于风挡包边条产品的生产,主要供应商为镇江耀诚和重庆安驰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安驰芯”),始终为公司铝带的前两大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对上述两家供应商采购的铝带总金额占铝带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0%、93.98%、98.76%和99.64%。重庆安驰芯系公司出于降低成本和分散化采购的考虑于2019年度新开发的供应商,该供应商铝带的价格较低,但有3吨最小起订量的要求;随着公司包边条产品订单的增加,公司根据产品需求和采购规划增加铝带的采购量,并合理规划采购选择,使得镇江耀诚的采购金额增幅较大,成为2020年度和2021年度五金件类的前五大供应商,使得重庆安驰芯成为2021年度五金类的前五大供应商,2022年1-6月受前期铝带备货量较高所致,公司减少对重庆安驰芯的采购规模,使其退出前五大供应商名列。因此,公司卷材中铝带的主要供应商未发生变化,与铝带供应商的合作稳定性较好。
2-187
报告期内,公司卷材中的钢带主要为子公司仪征科达采购,用于角窗亮饰条产品的生产,2019-2021年主要供应商为上海沛圣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涵诺恩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均为日本金属株式会社的授权代理商,上述两家供应商始终为公司钢带的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对上述两家供应商合计采购的钢带金额占钢带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0%、99.98%、72.39%和41.94%,2021年度采购占比下降系子公司于当年度新开发了另一家日本金属株式会社的代理商宁波敏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其在2022年1-6月成为公司第一大钢带供应商,当年公司对其钢带采购额占钢带总采购额的比例为58.06%。因此公司卷材中钢带的主要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与钢带供应商的合作稳定性较好。报告期内,公司螺母的供应商主要为南皮县瑞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厦门赫鼎和吴江宝胜精密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始终为报告期内的前三大螺母供应商;报告期内,对上述三家供应商采购的螺母金额占螺母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97.43%、99.52%、99.39%和98.79%。因此公司螺母的主要供应商未发生变化,与螺母供应商的合作稳定性较好。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0年度承接了特斯拉铝托架产品的相关订单,因此于当年度开始采购铝材,当年度的主要供应商为秦皇岛正成铝业有限公司(简称正成铝业)和厦门赫鼎;2021年度随着特斯拉铝托架产品的全面量产,公司对铝材的采购需求大量增加,由于正成铝业的铝材质量较差产品良率低且公司基于分散化采购的考虑,于当年度内新开发了铝材供应商新绿精密;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铝材的前两大供应商为新绿精密和厦门赫鼎,合计采购占铝材的比例为
98.35%和100%,且新绿精密成为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五金件的前五大供应商。综上,公司铝材的主要供应商的变动具有合理性,截至目前合作稳定。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较为稳定。
五、说明是否存在贸易商性质供应商、外购成品后销售、客户指定采购等特殊采购类型,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2-188
(一)贸易商性质供应商情况
1、公司向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存在向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公司部分原材料采购选择向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原因如下:
(1)部分供应商是国内外知名品牌塑料粒子及其他原材料的代理商或贸易商,拥有较为丰富的进货渠道,可以满足公司各种品牌、型号的原材料需求和潜在需求,节约公司筛选寻找原材料生产厂商的时间。
(2)公司产品种类较多,需要的各类规格型号的原材料种类亦较多,但单种规格型号的原材料数量需求相对较小。公司若以现有规模、体量分别直接向各大知名原材料生产厂商采购,则效率较低、成本较高、可行性较低,且最终生产厂商直销渠道有限,从其贸易商或代理商处采购较为便利。
(3)由于角窗亮饰条产品特殊性,公司生产的亮饰条需要与其他一级供应商交付给整车厂的外水切和门顶饰条形成一个整体的装饰轮廓,因此对钢带原材料的要求较高,该类原材料尚未完全实现国产替代,因此公司和其他一级供应商均主要通过向日本金属株式会社的国内代理商或贸易商采购钢带原材料。
2、主要贸易商性质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规模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贸易商性质供应商 | 1,500.75 | 2,228.39 | 1,475.79 | 1,312.56 |
原材料供应商 | 6,827.04 | 13,209.75 | 6,293.16 | 4,502.88 |
原材料采购占比 | 21.98% | 16.87% | 23.45% | 29.15% |
报告期内,公司向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金额分别为1,312.56万元、1,475.79万元、2,228.39万元和1,500.75万元,占当期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29.15%、23.45%、16.87%和21.98%。公司向主要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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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金额 | 占比 |
2022年1-6月 | 1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塑料粒子 | 750.76 | 50.03% |
2 | 浙江明日和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塑料粒子 | 93.94 | 6.26% | |
3 | 武汉东盛世纪工贸有限公司 | 底涂剂 | 87.52 | 5.83% | |
4 | 宁波敏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 钢带 | 80.91 | 5.39% | |
5 | 厦门天力进出口有限公司 | 塑料粒子 | 65.38 | 4.36% | |
合计 | - | 1,078.50 | 71.86% | ||
2021年度 | 1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塑料粒子 | 322.93 | 14.49% |
2 | 纳新塑化(上海)有限公司 | 塑料粒子 | 235.09 | 10.55% | |
3 | 宁波涵诺恩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钢带 | 219.61 | 9.85% | |
4 | 天津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塑料粒子 | 187.04 | 8.39% | |
5 | 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 | 塑料粒子 | 123.26 | 5.53% | |
合计 | - | 1,087.92 | 48.82% | ||
2020年度 | 1 | 北京奇美玉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塑料粒子 | 280.15 | 18.98% |
2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塑料粒子 | 266.78 | 18.08% | |
3 | 上海沛圣科技有限公司 | 钢带 | 203.16 | 13.77% | |
4 | 天津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塑料粒子 | 131.31 | 8.90% | |
5 | 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 | 塑料粒子 | 122.72 | 8.32% | |
合计 | - | 1,004.12 | 68.04% | ||
2019年度 | 1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塑料粒子 | 299.51 | 22.82% |
2 | 天津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塑料粒子 | 165.07 | 12.58% | |
3 | 上海沛圣科技有限公司 | 钢带 | 124.93 | 9.52% | |
4 | 宁波涵诺恩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钢带 | 121.93 | 9.29% | |
5 | 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 | 塑料粒子 | 116.13 | 8.85% | |
合计 | - | 827.57 | 63.05% |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827.57万元、1,004.12万元、1,087.92万元和1,078.50万元,占当期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3.05%、68.04%、48.82%和71.86%,不存在严重依赖于单个贸易商性质供应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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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贸易商性质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贸易商性质供应商名称 | 终端供应商 | 合作背景/原因 |
1 | 北京明科通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日本宝理塑料株式会社/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系境内外塑料粒子、钢带生产商在境内的代理商或贸易商 |
2 | 浙江明日和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美国艾克森美孚公司 | |
3 | 武汉东盛世纪工贸有限公司 | 美国陶氏公司 | |
4 | 宁波敏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 |
5 | 厦门天力进出口有限公司 | 德国ROMIRA公司 | |
6 | 纳新塑化(上海)有限公司 | 德国巴斯夫集团 | |
7 | 宁波涵诺恩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 |
8 | 天津顺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德国朗盛集团、美国塞拉尼斯公司 | |
9 | 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 | 日本理研科技株式会社 | |
10 | 北京奇美玉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台湾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上海沛圣科技有限公司 |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 |
12 | 青岛毅兴商贸有限公司 | 美国杜邦公司 | |
天津市毅兴行商贸有限公司 |
3、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基本情况
通过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以及近年来申报的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同行业可比公司从贸易商性质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公司名称 | 具体情况 |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 肇民科技 | 肇民科技存在向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主要供应商上海森村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菱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他小规模采购供应商均为贸易商,该情况与日资企业的商业惯例有关,向贸易商采购原材料具有合理性。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向第一大贸易商性质供应商上海森村的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3.91%和1.99%。 |
浙江仙通 | 上市时间较早,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是否存在从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 | |
星源卓镁 | 招股说明书及其反馈回复中未披露是否存在从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 | |
海达股份 | 上市时间较早,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是否存在从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 | |
其他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 | 福赛科技 | 2019-2021年度,公司原材料采购以向生产商直接采购为主,向贸易商间接采购为辅。公司主要向贸易商采购塑料粒子和化工材料等,公司选择向贸易商采购部分原材料系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的选择,公司与贸易商合作具有商业合理性。2019-2021年度,公司向贸易商采购占采购总金额比例分别为15.14%、12.94%和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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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勃股份 | 2019-2021年度,公司原材料采购以向生产商直接采购为主,向贸易商间接采购为辅,公司主要向贸易商采购塑料粒子等,2019-2021年度向贸易商采购塑料粒子的比例分别为20.57%、16.00%和18.06% |
溯联股份 | 因公司主要的塑料颗粒原材料均为进口原材料,为公司提供塑料颗粒类原材料供应商均为贸易商,其他国产原材料供应商为生产商。2019-2021年度,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贸易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6.54%、23.62%和14.89%。 |
由上表可知,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存在向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况,公司向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符合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惯例。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向贸易商性质类供应商采购部分原材料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的选择,符合汽车零部件的行业惯例;贸易商性质类供应商可以为公司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多样化的采购需求,双方合作具备商业合理性;贸易商性质类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均为市场价格,具备公允性和合理性。
(二)外购成品后销售情况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外购主营业务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情形。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存在向福建旭时外购包边条产成品后销售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2.关于主要客户/八/(一)列表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对各主要重合客户及供应商交易内容、金额及占比,销售、采购单价及毛利率与第三方销售、采购单价及毛利率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说明此类交易的商业合理性及必要性,业务性质是委托加工还是独立购销,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披露是否存在外购成品后销售的情形,其他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中存在外购成品后销售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公司名称 | 具体情况 |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 肇民科技 | 招股说明书及其反馈回复中未披露是否存在外购成品后销售的情形。 |
浙江仙通 | 上市时间较早,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是否存在外购成品后销售的情形。 | |
星源卓镁 | 招股说明书及其反馈回复中未披露是否存在外购成品后销售的情形。 | |
海达股份 | 上市时间较早,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是否存在外购成品后销售的情形。 |
2-192
其他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 | 福尔达 |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成品主要包括其他座舱功能件总成、照明总成、出风口总成和智能电子模块总成,成品采购额分别为4,632.23万元、7,495.30万元和10,617.33万元,成品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3.59%、5.46和6.63%。 |
(三)客户指定采购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客户指定采购原材料供应商,但存在指定采购原材料品牌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等,公司不存在客户指定采购原材料供应商的情形,但存在客户指定采购原材料品牌的情形。在指定原材料品牌的情况下,客户通常仅指定原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不指定具体供应商,而由公司自主选择供应商,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塑料粒子和胶带是公司最主要的原材料,对产品的性能和品质要求影响较大,公司客户有时会指定产品所使用的塑料粒子和胶带的品牌、规格、型号,由公司根据供应商评估结果确定最终合作供应商;对于卷材、螺母和铝材等五金件,客户一般不指定原材料品牌或供应商,由公司自主选择符合客户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此外,少部分客户有时也会对五金件等原材料指定品牌。
2、报告期内客户指定采购原材料品牌的金额
报告期内,客户指定采购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自主采购 | 5,162.01 | 75.61% | 10,063.14 | 76.18% | 4,781.49 | 75.98% | 3,486.91 | 77.44% |
指定品牌 | 1,665.03 | 24.39% | 3,146.61 | 23.82% | 1,511.67 | 24.02% | 1,015.97 | 22.56% |
其中:胶带 | 1,058.17 | 15.50% | 1,709.14 | 12.94% | 921.01 | 14.64% | 635.59 | 14.12% |
塑料粒子 | 442.75 | 6.49% | 1,042.98 | 7.90% | 311.36 | 4.95% | 129.07 | 2.87% |
其他 | 164.11 | 2.40% | 394.49 | 2.99% | 279.30 | 4.44% | 251.32 | 5.58% |
指定供应商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6,827.04 | 100.00% | 13,209.75 | 100.00% | 6,293.16 | 100.00% | 4,502.88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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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的采购类型包括自主采购和客户指定品牌采购两种方式,其中自主采购金额占比超过75%,系公司原材料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客户指定原材料供应商的情形。
3、客户指定采购原材料品牌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客户指定原材料品牌采购业务不属于委外加工业务,主要原因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理由主要包括:(1)客户仅指定部分原材料的品牌,并未指定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由公司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公司需承担原材料价格变动风险;(2)公司拥有原材料的所有权,并承担与原材料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保管和灭失风险;(3)公司客户指定品牌的原材料与公司成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差异,没有业务依存关系;(4)公司对供应商的采购及对客户的销售在订单、价格、数量上相互独立;
(5)公司具有所销售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公司采用成本加成的方式核算产品的初始报价,并通过与竞争对手竞价的方式确定产品价格;(6)公司承担了最终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
在指定原材料品牌的情形下,由公司与相应供应商就采购内容、数量、价格等条款进行独立商业谈判和独立结算,公司独立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权利义务,故公司按照独立购销业务进行处理,不属于委托加工情形,该种情形是由公司所处的产业特性决定,符合行业惯例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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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基本情况
通过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以及近年来申报的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客户指定采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公司名称 | 具体情况 |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 肇民科技 | 公司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除少量为客户直接指定渠道外,其他均为客户仅指定品牌、规格、型号,由公司自主选择供应商。2019年度和2020年度,客户指定塑料粒子品牌的采购金额占塑料粒子总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99.09%和97.16%;客户指定采购渠道的金额及占比较低。 |
浙江仙通 | 上市时间较早,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是否存在客户指定原材料品牌或供应商的情形。 | |
星源卓镁 | 招股说明书及其反馈回复中未披露是否存在客户指定原材料品牌或供应商的情形。 | |
海达股份 | 上市时间较早,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是否存在客户指定原材料品牌或供应商的情形。 | |
其他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 | 超捷股份 | 公司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公司根据客户订单需求安排生产和采购原材料,在客户指定原材料供应商的情况下,由公司自主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与供应商直接沟通约定原材料型号、价格、数量、付款期限等事项,并签署购销合同。指定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外加工电镀件、O型圈等,2019年及2020年指定供应商采购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4.74%和3.26%。 |
维科精密 | 客户通常会指定产品所使用的塑料粒子品牌、规格、型号范围,由公司根据供应商评估结果确定最终合作供应商。客户指定供应商的情形较少,主要是定制化的电子元器件。2019-2021年,指定品牌采购额占比分别为30.60%、30.04%和30.01%,指定供应商采购额占比分别为5.76%、5.77%和3.74%。 |
由上表可知,汽车零部件行业企业存在客户指定原材料品牌的情形,公司客户向公司指定原材料品牌符合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惯例。
六、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直接及间接股东、采购与销售主要经办及负责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前员工等是否在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拥有权益或任职;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入股发行人的情形,如有,请进一步说明前述情形的商业合理性,前述供应商对发行人的收入、毛利率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对业务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及其关联方、直接及间接股东、采购与销售主要经办及负责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前员工等未在公司主要供应商中拥有权益或任职;主要供应商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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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入股公司的情形。
七、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一)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供应商采购真实性的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对公司报告期内向供应商采购真实性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供应商的合作情况、采购额及产品单价的变动原因等;
2、了解并取得发行人采购与付款循环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发行人采购付款循环内部控制的设计的有效性,并对采购与付款循环实施穿行测试以了解发行人相应内部控制和相关业务流程;
3、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互联网检索等方式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背景调查,确认供应商背景、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等;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表,选取主要供应商查看采购合同或订单,查看合同关键条款,分析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5、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执行细节测试,查阅采购框架协议、入库单、记账凭证、采购发票以及付款凭证等与采购相关的原始单据,核实采购的真实性等;
6、函证程序: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根据重要性原则,按照报告期内采购金额、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余额大小原则以及随机抽样等方式选取的原材料供应商作为样本,通过函证方式核查报告期各期的原材料采购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函供应商数(家) | - | 40 | 45 | 42 | 38 |
采购总额 | A | 6,827.04 | 13,209.75 | 6,293.16 | 4,50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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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公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函金额 | B | 5,979.02 | 11,389.34 | 5,610.99 | 4,061.17 |
发函比例 | C=B/A | 87.58% | 86.22% | 89.16% | 90.19% |
回函相符金额 | D | 5,926.65 | 11,266.07 | 5,488.27 | 3,945.05 |
回函不符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金额 | E | 52.37 | 123.26 | 122.72 | 116.13 |
回函相符金额与回函不符但经调节确认金额的合计 | F=D+E | 5,979.02 | 11,389.34 | 5,610.99 | 4,061.17 |
直接回函相符比例与回函不符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比例的合计 | G=F/A | 87.58% | 86.22% | 89.16% | 90.19% |
7、走访程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核查供应商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情况、产品退换货情况、付款方式与信用期、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发行人以外的账户代付款项的情形等;通过执行访谈程序,核实供应商与交易的真实性;选择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访谈,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走访供应商家数(家) | 34 | 30 | 29 | 28 |
走访供应商采购额 | 6,019.29 | 10,948.98 | 5,345.36 | 3,817.41 |
原材料总采购额 | 6,827.04 | 13,209.75 | 6,293.16 | 4,502.88 |
占比 | 88.17% | 82.89% | 84.94% | 84.78% |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于采购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运行有效,能够有效保证采购过程的真实、有效;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均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况。
八、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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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采购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供应商选择标准、选择流程及定价依据等,并获取发行人供应商管理制度文件;
2、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等,确定原材料供应商的真实性;
3、获取发行人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明细表,统计各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以及新增和退出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分析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以及新增或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
4、访谈发行人采购部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并获取发行人收入成本表和采购明细表,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向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外购成品后销售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客户指定采购等特殊采购情形等,获取贸易商性质供应商的代理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合理性;
5、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并获得主要供应商的说明函,了解其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情况、付款方式与信用期、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发行人以外的账户代付款项的情形等;获取主要供应商出具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
6、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出具的调查表、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核查发行人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持有主要供应商权益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准入及管理体系,选择供应商的标准主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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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的生产经验、技术水平、供货能力、产品价格、服务质量以及信用能力等;发行人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内选择供应商进行合作,根据询价比价结果、产品质量、商务条件以及服务质量等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供应商及采购单价;发行人已列示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报告期内,发行人供应商新增和退出均为正常变化;发行人向当期新增供应商和退出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均较低,对整体原材料采购的影响较小,与退出供应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不存在专门或主要向发行人销售原材料的情形;宁波汉吉成立后便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系其内部业务结构调整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除此以外,发行人其他主要供应商不存在成立后即成为主要供应商的情形;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不存在持有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权益的情形。
4、发行人各层级供应商总体数量基本保持稳定,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采购金额合计占当期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重分别为74.45%、74.66%、
83.46%和76.49%;发行人塑料粒子和胶带的主要供应商无重大变化,五金件的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化系发行人业务需要以及优化供应商选择的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关系稳定。
5、发行人存在向贸易商性质供应商采购、外购成品后销售和客户指定采购原材料品牌等特殊采购的情形,相关情形符合行业惯例。
6、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直接及间接股东、采购与销售主要经办及负责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前员工等未在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中拥有权益或任职;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入股发行人的情形。
问题7.关于外协加工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费金额分别为127.46万元、72.53万元和250.28万元,主要工序包括冲压模具制作、产品喷漆、铝托架电泳、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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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托架终检等。请发行人:
(1)列示外协的内容、金额及占比,说明外协主要工序、技术含量,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技术,委外加工数量与自产数量、自有产能对比,相关产品与发行人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说明外协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外协内容、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形成对外协厂商依赖。
(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供应商数量,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及区域、外协内容、采购金额和占比、定价依据、交易金额占该等外协供应商收入的比例,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是否存在成立后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持有外协供应商权益的情形。
(3)结合不同外协供应商采购价格、市场公允价格、自产成本等分析说明外协成本公允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列示外协的内容、金额及占比,说明外协主要工序、技术含量,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技术,委外加工数量与自产数量、自有产能对比,相关产品与发行人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说明外协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外协内容、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形成对外协厂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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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示外协的内容、金额及占比,说明外协主要工序、技术含量,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技术,委外加工数量与自产数量、自有产能对比情况,及相关产品与发行人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外协的内容/工序、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工序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电泳 | 42.67 | 28.73% | 57.31 | 21.07% | 0.92 | 1.27% | - | - |
挤出半成品加工 | 37.51 | 25.26% | 32.35 | 11.89% | - | - | 97.82 | 76.75% |
植绒 | 21.86 | 14.72% | 14.57 | 5.36% | 0.29 | 0.41% | - | - |
注塑终检 | 12.76 | 8.59% | 28.71 | 10.56% | 14.23 | 19.62% | 3.72 | 2.92% |
喷漆 | 10.79 | 7.27% | 85.41 | 31.40% | 1.11 | 1.53% | - | - |
模具设计加工 | 7.36 | 4.96% | 16.19 | 5.95% | 15.25 | 21.03% | 0.13 | 0.10% |
注塑 | - | - | 11.43 | 4.20% | 37.16 | 51.24% | 22.71 | 17.82% |
其他 | 15.55 | 10.47% | 26.02 | 9.57% | 3.56 | 4.91% | 3.09 | 2.42% |
合计 | 148.50 | 100.00% | 271.98 | 100.00% | 72.53 | 100.00% | 127.46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费金额分别为127.46万元、72.53万元、271.98万元和148.50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60%、0.78%、1.59%和1.34%,外协加工费金额及其占比均较低。报告期内,公司各外协工序均不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
1、电泳工序
公司于2020年度承接了特斯拉铝托架产品的相关订单,该产品对耐候性的要求较高,对相关金属产品进行电泳涂装后,可以延缓金属氧化,增加其耐候性,可以有效延长相关产品的使用寿命。电泳工序主要包括对铝托架进行脱脂、水洗、烘干、电泳沉积、烘烤成膜以及检验包装等步骤。
公司铝托架产品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产品开发方面,电泳涂装系金属表面处理的成熟工艺,因此电泳涂装不涉及铝托架产品的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由于公司需要电泳的产品数量及应用场景较少,公司未购置设备组建电泳生产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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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电泳工序进行委外,主要委外厂商为天津市科特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武汉华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电泳工序的外协加工费分别为0万元、0.92万元、57.31万元和
42.67万元,占当期外协加工费的比重分别为0%、1.27%、21.07%和28.73%,2021年度金额及占比均明显增加的主要原因系需要电泳工序的产品量产所致。电泳工序相关产品的委外加工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件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电泳件外协加工数量 | 42.67 | 57.31 | 0.92 | - |
报告期内,公司不具备电泳的加工能力,因此无相应的自行生产成本,无法进行对比。
2、包边条加工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将包边条产品的注角、焊角、终检、包装等后道工序委外的情形,外协厂商为朝阳意诚、秦皇岛铭旺包装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秦皇岛铭旺”)和秦皇岛坤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秦皇岛坤森”)。公司生产包边条的核心技术主要为“包边条不停线高效生产工艺”,上述委外工序不涉及核心技术,因此不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
报告期内,包边条加工的外协加工费金额分别为97.82万元、0万元、32.35万元和37.51万元。公司包边条加工相关产品与其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米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包边条外协加工数量 | 173.62 | 189.96 | - | 54.42 |
包边条自行加工数量 | 2,243.83 | 2,877.90 | 1,611.69 | 1,422.64 |
外协数量/(外协数量+自产数量) | 7.18% | 6.19% | - | 3.68% |
包边条加工工序相关产品与其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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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米
委外工序 | 外协供应商 | 产品 | 外协成本 | 自主 成本 | 差异 | |||
2022.1-6 | 2021 | 2020 | 2019 | |||||
包边条加工 | 秦皇岛铭旺 | 普通包边条 | 0.17 | 0.16 | - | - | 0.09 | 临时性产能紧张且订单交付紧急,因此委外价格高于自主成本 |
大众包边条 | 0.19 | 0.15 | 0.09 | |||||
特斯拉天窗包边条 | 0.13 | 0.13 | - | - | 0.07 | |||
特斯拉尾门密封条 | 0.98 | 0.98 | - | - | 0.49 | |||
福特U540包边条 | 0.35 | 0.35 | - | - | 0.19 | |||
秦皇岛坤森 | 普通包边条 | - | 0.14 | - | - | 0.08 | ||
大众包边条 | - | 0.17 | - | - | 0.10 | |||
通用包边条 | - | 0.34 | 0.20 | |||||
林肯包边条 | - | 0.45 | - | - | 0.27 | |||
广汽三菱包边条 | - | 0.66 | - | - | 0.39 | |||
朝阳意诚 | ||||||||
422A前挡包边条 | - | - | - | 3.42 | 4.47 | 1.05 | ||
422A-RF卡罩 | - | - | - | 1.82 | 2.20 | 0.38 | ||
J71R后挡包边条 | - | - | - | 1.28 | 1.50 | 0.22 | ||
J5LA后挡包边条 | - | - | - | 0.91 | 1.20 | 0.29 | ||
J5LA前挡包边条 | - | - | - | 1.11 | 1.30 | 0.19 |
2021年度,公司委托秦皇岛铭旺和秦皇岛坤森对部分包边条进行终检和包装,相关工序较为简单,上述两家外协供应商普通包边条和大众包边条的委外加工价格基本一致,差异较小,其他包边条由于产品规格不同导致委外加工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委外加工价格具备公允性。上述两家外协供应商的外协成本均高于公司自主成本,公司依然选择委外的主要原因系公司自有产能难以满足生产需要且订单交付紧急。因此,秦皇岛铭旺和秦皇岛坤森的外协成本与自主成本的差异具有合理性。2022年1-6月公司委托秦皇岛铭旺提供包边条终检和包装服务,加工价格与2021年差异较小。公司承接的丰田品牌422A前挡包边条使用的材料为价格昂贵的专用材料,其产品截面较大,在运输过程中表面易划伤。客户对该产品的外观光滑度要求较高,因此公司将半成品运输至长春后,从2017年度开始委托朝阳意诚在客户所在地附近完成后续的注角、焊角、终检、包装等工序。2019年末,422A前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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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条对应车型停产后,公司即不再与朝阳意诚发生业务往来。朝阳意诚的外协成本低于公司自主成本的主要原因系朝阳意诚系个体户,其人工成本相比公司较低。
3、植绒工序
公司的摄像头支架产品安装在前风挡玻璃的内侧顶部的中间位置,用于安装集成摄像头、雨感器、除霜雾模块等智能元件,对摄像头支架的表面光学特性要求较高,植绒能够一定程度避免杂光反射光干扰相机成像。植绒工序主要是对支架涂刷底涂,干燥以后涂胶水,然后使用植绒机进行静电植绒,随后依次进行烘烤固化、吹绒和终检包装工序。摄像头支架产品的核心技术主要集中在产品的结构设计方面,在抑制杂光反射方面,公司主要通过研制低反射材料生产的遮光罩和对支架产品进行表面植绒来达到改善摄像头成像清晰度的效果。植绒属于通用的成熟工艺,广泛应用于汽车内饰件产品的表面处理,因此该工序不涉及支架产品的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由于公司植绒工序的产能不足,因此将植绒工序进行委外,外协厂商包括四平市吉昂植绒有限公司(简称“四平吉昂”)和锦州希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锦州希尔达”)。报告期内,植绒工序的外协加工费分别为0万元、0.29万元、14.57万元和
21.86万元。植绒工序相关产品的委外加工和自产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件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植绒支架外协加工数量 | 4.22 | 1.94 | 0.06 | - |
植绒支架自行加工数量 | 9.49 | 1.36 | - | - |
外协数量/(外协数量+自产数量) | 30.79% | 58.67% | 100.00% | - |
报告期内,公司植绒工序相关产品与其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
委外工序 | 外协供应商 | 产品 | 外协成本 | 自主 成本 | 差异率 | |||
2022.1-6 | 2021 | 2020 | 2019 |
2-204
植绒 | 四平吉昂 | 宝马U06支架 | 5.25 | 5.24 | 5.05 | - | 5.40 | 2.86%-6.93% |
宝马U11支架 | 3.57 | 3.57 | - | - | 3.80 | 6.44% | ||
锦州希尔达 | 蔚来FORCE支架 | 5.98 | 5.95 | - | - | 6.50 | 8.70%-9.24% | |
蔚来PEGASUS支架 | 8.10 | 8.10 | - | - | 8.60 | 6.17% | ||
蔚来GEMINI支架 | 7.26 | - | - | - | 7.70 | 6.06% | ||
蔚来EX11支架 | 3.29 | - | - | - | 3.50 | 6.38% |
2021年度,公司购置了植绒机,具备了植绒工序的加工能力,产能及工艺技术能力尚处于爬坡提升阶段,因此自主植绒加工成本较委外植绒成本偏高。四平吉昂和锦州希尔达植绒工序的外协价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系植绒产品结构复杂程度不同所致。公司经多方询价比价后,将宝马支架的植绒工序委托给四平吉昂,将蔚来支架的植绒工序委托给锦州希尔达。上述外协供应商的支架植绒工序外协价格均低于公司自主成本,外协加工价格具备公允性。
4、注塑终检工序
注塑终检主要系产品注塑后的后道辅助工序,主要内容包括修胶口、检验以及包装,该工序不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2020年度和2021年度,为应对订单峰期产能不足和紧急订单交付,公司将注塑产品中部分托架和定位销的终检工序主要委托给秦皇岛市鹏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秦皇岛鹏腾”)和秦皇岛和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秦皇岛和远”)。2019年度,公司委托朝阳区意诚车辆密封条维修服务站(简称“朝阳意诚”)进行422A定位销的终检工作,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7.关于外协加工/一/(一)/6、包边条加工”。
报告期内,注塑终检工序的外协加工费分别为3.72万元、14.23万元、28.71万元和12.76万元,占当期外协加工费的比重分别为2.92%、19.62%、10.56%和
8.59%。托架和定位销终检工序的外协加工和自产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件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托架外协终检数量 | 576.46 | 1,374.49 | 642.23 | 82.33 |
托架自行终检数量 | 805.36 | 1,800.19 | 1,809.24 | 2,251.12 |
外协数量/(外协数量+自产数量) | 41.72% | 43.30% | 26.20% | 3.53% |
2-205
定位销外协终检数量 | - | 30.31 | 47.65 | 3.00 |
定位销自行终检数量 | - | 6,218.59 | 4,888.20 | 4,670.15 |
外协数量/(外协数量+自产数量) | - | 0.48% | 0.97% | 0.06% |
报告期内,公司注塑终检工序相关产品与其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
外协工序 | 外协供应商 | 产品 | 外协成本 | 自主 成本 | 差异 | |||
2022.1-6 | 2021 | 2020 | 2019 | |||||
注塑 终检 | 秦皇岛鹏腾 | 托架 | 0.02 | 0.02 | 0.02 | - | 0.03 | 0.01 |
FJ-530定位销 | - | 0.02 | 0.02 | - | 0.03 | 0.01 | ||
FJ-2478定位销 | - | 0.05 | 0.07 | - | 0.09 | 0.02~0.04 | ||
秦皇岛和远 | 托架 | - | - | - | 0.02 | 0.03 | 0.01 | |
朝阳意诚 | 422A定位销 | - | - | - | 0.45 | 0.50 | 0.05 |
报告期内,秦皇岛鹏腾和秦皇岛和远向公司提供的托架终检服务工序及最终产品相近,外协加工价格也较为接近,且均低于公司自主成本,外协加工定价具备公允性。
秦皇岛鹏腾和朝阳意诚向公司提供的定位销终检服务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系产品和委外工序存在差异所致。公司委托秦皇岛鹏腾执行终检工序的定位销为FJ-530和FJ-2478,其销售价格分别为0.60元/件和0.77元/件,价格相对较低,终检委外工序仅包括在定位销半成品上粘贴无纺布一个步骤。公司委托朝阳意诚进行终检的定位销为422A系列定位销,其销售价格在1.06-1.55元/件之间,价格较高,终检委外工序包括对定位销半成品刷底涂、粘贴胶带和包装等步骤,其工序较多。因此,上述两家外协厂终检工序的价格差异具有合理性。上述外协供应商的定位销终检工序外协价格均低于公司自主成本,注塑终检工序外协加工价格具备公允性。
5、喷漆工序
外观件可以提高整车美观度,因此对其外观的要求较高,通常需要通过喷漆等工艺对产品表面进行处理,公司的产品外观件较少,主要包括亮饰板和部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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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公司委托外协厂对公司产品进行喷漆,主要包括对产品表面进行除油除尘、喷涂黑色底漆、喷涂清漆、烘烤、冷却以及检验包装等步骤。亮饰板和部分导轨等产品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喷漆工艺系上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中一道工序,且该工序系表面处理领域的成熟工艺,因此喷漆工艺不涉及上述产品的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由于公司需要喷漆的产品数量及应用场景较少,公司未购置设备组建喷漆生产线,而是将喷漆工序进行委外,主要委外厂商包括青岛创得电子有限公司和阿尔发埃德伟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喷漆工序的外协加工费分别为0万元、1.11万元、85.41万元和
10.79万元,占当期外协加工费的比重分别为0%、1.53%、31.40%和7.27%,2021年度金额及占比均明显增加的主要原因系需要喷漆工序的产品量产所致。喷漆工序对应产品的外协加工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件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喷漆件外协加工数量 | 1.79 | 14.10 | 0.19 | - |
报告期内,公司不具备喷漆的加工能力,因此无相应的自行生产成本,无法进行对比。
6、模具设计加工
模具设计加工主要系注塑模具设计、模具可行性方案,以及冲压模具设计、加工、试模等,上述环节并非公司关键生产工序及核心技术环节。报告期内,公司模具中心临时性产能紧张,将部分模具设计加工工序委托供应商进行外协加工。报告期内,公司模具设计加工的外协加工费金额分别为0.13万元、15.25万元、16.19万元和7.36万元。
模具设计加工工序相关产品与其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如下:
2-207
单位:元/套
委外 工序 | 外协厂商 | 工序 | 外协成本 | 自主 成本 | |||
2022.1-6 | 2021 | 2020 | 2019 | ||||
模具设计加工 | 宁波铭航 | 模具加工 | 28,318.58 | - | - | - | 21,000 |
嘉禾精艺 | |||||||
模具设计 | - | 1,134.32 | - | - | 1,200-1,400 | ||
模具可行性方案 | - | 113.95 | - | - | 150-200 | ||
宁波威拓赛 | 冲压模具加工 | - | - | 34,285.00 | - | 24,000 |
嘉禾县精艺设计室(简称“嘉禾精艺”)、宁波威拓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威拓赛”)和宁波铭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铭航”)向公司提供的模具设计加工服务价格差异较大,主要原因系嘉禾精艺提供注塑模具设计服务,宁波威拓赛提供冲压模具加工服务,宁波铭航提供多种模具加工服务。由于嘉禾精艺系个体户企业,其人力成本较低,其价格低于公司自主成本,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的模具中心加工冲压模具的经验较少,因此委托冲压模具加工经验丰富的宁波威拓赛提供冲压模具的加工服务,其价格高于公司测算的自主成本,原因具有合理性。公司在订单时间紧急,内部模具加工产能不足时委托宁波铭航提供部分模具加工服务,其价格高于公司测算的自主成本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同一规格型号产品外协加工的采购均价与公司自行加工的单位成本较为接近。公司外协加工费定价时综合考虑直接人工成本、工艺复杂程度、技术标准、加工数量、质量要求及交货周期等因素,通过询价比价确定最终外协供应商,外协加工费定价均为市场化的结果,交易定价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7、注塑工序
报告期内,因公司阶段性产能不足且订单交付紧急,公司将部分托架、定位销的注塑工序进行委外,主要外协厂商为秦皇岛鑫兴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秦皇岛鑫兴”)、秦皇岛市索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秦皇岛索特”)和秦皇岛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秦皇岛耐达”)和秦皇岛海泽尔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秦皇岛海泽尔”)。
公司的注塑类产品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产品的结构设计方面,公司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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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塑产品委外时会向外协厂商提供所需的生产资料,包括原材料、相关模检具等。同时,公司会委派专业的工艺技术人员、品控人员、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以确保外协加工产品的过程能力及产品标准满足要求。因此,将部分托架和定位销的注塑工序委外不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
报告期内,注塑工序的外协加工费分别为22.71万元、37.16万元、11.43万元和0万元,占当期外协加工费金额的比重分别为17.82%、51.24%和4.20%和0%,2020年度金额及占比较高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度注塑产品临时性产能紧张。托架、定位销、消防及其他产品的委外加工和自产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件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托架外协加工数量 | - | 71.84 | 240.00 | 216.21 |
托架自行生产数量 | 1,381.82 | 3,102.84 | 2,211.47 | 2,117.23 |
外协数量/(外协数量+自产数量) | - | 2.26% | 9.79% | 9.27% |
定位销外协加工数量 | - | 96.33 | 230.37 | - |
定位销自行生产数量 | 2,716.57 | 6,152.56 | 4,705.48 | 4,673.15 |
外协数量/(外协数量+自产数量) | - | 1.54% | 4.67% | - |
报告期内,公司注塑工序相关产品与其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
委外工序 | 外协供应商 | 产品 | 外协成本 | 自主成本 | 差异 | ||
2021 | 2020 | 2019 | |||||
注塑 | 秦皇岛鑫兴 | 普通托架 | 0.11 | 0.11 | 0.11 | 0.10 | 差异较小 |
日产860托架 | - | 0.13 | - | 0.09 | 差异在0.04元以内,差异较小 | ||
红旗HS5托架 | - | 0.44 | - | 0.23 | 存在一定差异 | ||
秦皇岛索特 | 普通托架 | - | 0.07 | 0.10 | 0.10 | 差异在0.03元以内,差异较小 | |
秦皇岛耐达 | 普通托架 | 0.09 | 0.11 | - | 0.10 | 差异较小 | |
秦皇岛海泽尔 | 定位销 | 0.04 | 0.03 | - | 0.04 | 差异较小 |
公司委托秦皇岛鑫兴、秦皇岛索特和秦皇岛耐达三家外协厂商注塑的产品均为托架。上述三家外协厂商的普通托架注塑委外加工价格基本一致,差异较小,且与公司自主成本的差异亦较小,因此普通托架的委外加工价格具有公允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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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秦皇岛鑫兴注塑的日产860和红旗HS5托架的外协价格与公司自主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原因系上述两款产品的订单交付紧急所致。
公司委托秦皇岛海泽尔注塑的产品主要为定位销,该产品注塑委外的价格与公司自主成本接近,定价具有公允性。
(二)外协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将部分工序委外的主要原因系:(1)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加工能力,因此将喷漆和电泳工序委外。该等工艺系产品表面处理领域较为成熟的工艺,市场供给较为充足;公司需要该等工序的产品数量和应用场景较少,因此未购置专业生产线组织生产;(2)公司具备相应的加工能力,但公司阶段性产能不足且订单交付紧急。为确保生产效率和产品交付进度,公司将部分附加值较低且非核心生产工序委托外协厂商进行加工,如注塑加工、终检、植绒、模具设计及加工等。
外协工序中,喷漆和电泳工序仅视客户需求在少量产品中应用,该等工序需要专业生产线,公司获取专业生产线、购置设备、培训员工并组织生产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该等工序市场供给较为充分,不存在市场垄断,因此采用外协加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注塑加工、终检、植绒、模具设计及加工等工序较为简单,公司因阶段性产能不足且订单交付紧急将该等工序委外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外协加工在汽车零部件行业内较为常见,公司将部分非核心关键工序委托给外协厂商有利于将优势资源集中于产品的设计研发和核心生产环节,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同行业可比公司肇民科技、星源卓镁亦存在委托外协厂商加工的情形,且委外的内容和原因与公司相似。公司外协加工符合行业惯例,外协加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外协内容、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外协内容、金额及其占营业成本的比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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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外协工序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肇民科技 | 注塑件电镀、喷涂;配件粗加工;模具材料加工等 | 外协加工费 | - | - | 574.91 | 376.13 |
营业成本 | - | - | 31,562.16 | 20,297.57 | ||
占比 | - | - | 1.82% | 1.85% | ||
星源卓镁 | 压铸件氧化、抛光、喷漆;模具材料热处理等 | 外协加工费 | 598.71 | 1,192.14 | 1,259.03 | 655.55 |
营业成本 | 7,869.97 | 12,587.59 | 7,853.67 | 6,810.12 | ||
占比 | 7.61% | 9.47% | 16.03% | 9.63% | ||
本公司 | 喷漆、电泳、模具加工等 | 外协加工费 | 148.50 | 271.98 | 72.53 | 127.46 |
营业成本 | 11,120.80 | 17,115.41 | 9,306.51 | 7,965.59 | ||
占比 | 1.34% | 1.59% | 0.78% | 1.60%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浙江仙通、海达股份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外协加工信息;肇民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外协加工信息。
肇民科技注塑件外协的主要原因系无电镀、喷涂等生产许可,无法自行加工;部分配件的简单粗加工由第三方外协完成;模具外协的主要原因系模具生产产能不足,通过外协方式解决产能问题。2019年度和2020年度,肇民科技外协加工费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85%和1.82%,与公司相比较高。
星源卓镁压铸件产品表面处理、模具材料热处理等工序外协的主要原因系根据客户需求无法形成规模效应或客户指定外协。报告期内,星源卓镁外协加工费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9.63%、16.03%、9.47%和和7.61%,与公司相比较高。
公司外协加工内容和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因此公司将部分工序委托外协供应商加工符合汽车零部件行业的惯例。
(四)发行人不构成对外协厂商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费金额分别为127.46万元、72.53万元、271.98元和148.50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1.60%、0.78%、1.59%和1.34%,外协加工金额及其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均较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亦处于较低水平;公司外协的工序较为简单,该等工序市场供给较为充分,不存在市场垄断的情形。因此,公司对外协厂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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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供应商数量,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及区域、外协内容、采购金额和占比、定价依据、交易金额占该等外协供应商收入的比例,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是否存在成立后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持有外协供应商权益的情形
2-212
(一)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的数量及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外协供应商数量分别为7家、19家、28家和24家,外协加工费金额分别为127.46万元、72.53万元、271.98万元和148.50万元,外协供应商较为分散。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费合计金额超过10万元的外协供应商共有15家,其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外协供应商 | 外协内容 | 定价依据 | 与公司年度交易金额 | 外协厂商年度经营规模 | 与公司交易额占比 |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2年 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天津市科特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电泳 | 协商定价 | 42.67 | 57.31 | 0.90 | - | 4,600 | 8,000 | 6,500 | 5,500 | 0.93% | 0.72% | 0.01% | - |
秦皇岛铭旺包装服务有限公司 | 挤出半成品加工 | 协商定价 | 37.51 | 21.70 | - | - | 69 | 60 | - | - | 54.36% | 36.17% | - | - |
秦皇岛市鹏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注塑终检 | 协商定价 | 12.76 | 28.71 | 14.59 | - | 270 | 430 | 380 | 360 | 4.73% | 6.68% | 3.84% | - |
四平市吉昂植绒有限公司 | 植绒 | 协商定价 | 11.29 | 14.35 | 0.29 | - | 1,046 | 1,998 | 1,990 | 1,860 | 1.08% | 0.72% | 0.01% | - |
锦州希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植绒 | 协商定价 | 10.57 | 0.22 | - | - | 13,000 | 25,000 | 24,000 | 20,000 | 0.08% | 0.001% | - | - |
青岛创得电子有限公司 | 喷漆 | 协商定价 | 10.03 | 83.77 | 1.11 | - | 624 | 1,545 | 1,368 | 1,893 | 1.61% | 5.42% | 0.08% | - |
张莉莉 | 其他 | 协商定价 | 10.01 | 8.81 | - | - | - | - | - | - | - | - | - | - |
天津市洲信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 | 协商定价 | 2.63 | 13.52 | 0.49 | - | 供应商未提供 | 6,100 | 4,200 | 3,500 | 供应商未提供 | 0.22% | 0.01% | - |
嘉禾县精艺设计室 | 模具设计加工 | 协商定价 | - | 13.54 | - | - | - | 30 | - | - | - | 45.1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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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坤森科技有限公司 | 挤出半成品加工 | 协商定价 | - | 10.64 | - | - | - | 810 | 620 | 460 | - | 1.31% | - | - |
秦皇岛鑫兴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 注塑 | 协商定价 | - | 6.88 | 19.79 | 12.18 | - | 541 | 465 | 420 | - | 1.27% | 4.26% | 2.90% |
秦皇岛海泽尔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注塑、模具设计加工 | 协商定价 | - | 4.01 | 9.71 | - | - | 437 | 378 | 187 | - | 0.92% | 2.57% | - |
宁波威拓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模具设计加工 | 协商定价 | - | - | 13.72 | - | - | 12,600 | 1,000 | 900 | - | - | 1.37% | - |
秦皇岛市索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注塑 | 协商定价 | - | - | 1.05 | 10.53 | - | 3,200 | 2,500 | 2,200 | - | - | 0.04% | 0.48% |
朝阳区意诚车辆密封条维修服务站 | 挤出半成品加工、注塑终检 | 协商定价 | - | - | - | 99.93 | - | - | - | 99.93 | - | - | - | 100% |
合计
- | - | 137.47 | 263.46 | 61.66 | 122.64 | - | - | - | - | - | - | - | - |
注:外协厂商年度经营规模数据来自外协供应商说明函;与公司交易额占比=与公司年度交易金额/外协厂商年度经营规模。
公司主要外协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外协供应商 | 设立时间 |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 实际 控制人 | 注册地址 | 经营区域 | 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 | 合作时间 |
1 | 天津市科特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2011-01-07 | 500万元;周善武(57%)、赵颖(30%)、孙中梅(13%) | 周善武 | 天津静海北环工业区 | 全国 | 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动车配件、自行车配件、机械零部件、环保设备、涂装设备加工、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批发零售;金属表面抛光、清理、涂装;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 | 2020年 |
2 | 秦皇岛铭旺包装服务有限公 | 2021-07-01 | 100万元;李皓楠(100%) | 李皓楠 |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红瓦店村 | 秦皇岛市、唐山市 | 包装服务。包装服务;建筑安装工程、消防工程、防水工程、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门窗 |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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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外协供应商 | 设立时间 |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 实际 控制人 | 注册地址 | 经营区域 | 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 | 合作时间 |
司 | 村北 | 的安装、销售; 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建材、金属材料、消防器材、五金产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具用品、办公用机械设备、灯具、家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3 | 秦皇岛市鹏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2016-11-03 | 100万元;温庆朋(100%) | 温庆朋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温家洼村 | 河北省、辽宁省 | 机械零部件的加工;其他机械设备维修、五金产品、建材、钢材、汽车零配件、塑料制品、轴承及配件、玻璃制品、服装、鞋帽、日用品、仪器仪表、通讯终端设备、其他机械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的销售;电子产品的维修、销售** | 2020年 |
4 | 四平市吉昂植绒有限公司 | 1998-09-16 | 196万元;张云生(70.92%)、王忠佐(29.08%) | 张云生 | 四平市铁东区平东南路9号 | 全国 | 绒毛及植绒产品生产、设计、销售 | 2020年 |
5 | 锦州希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1999-04-20 | 3,100万元;锦州汇航贸易有限公司(81.50%)、锦州众智达汽车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7.54%)、锦州威斯顿汽车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6.46%)、锦州众智鑫汽车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4.00%)、锦州希达贸易有限公司(0.50%) | 于睿 | 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大凌河工业园区59号 | 全国 | 汽车领域植绒产品的生产及技术开发,汽车内饰件、汽车冲压件、绒毛、刷子、砂纸、美纹纸、纸杯,隔冷隔热防腐火车内饰件及塑料制品、鼠标垫的生产及销售;专用植绒胶、隔温防腐胶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塑料模具设计、制造、销售与维修;售电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1年 |
6 | 青岛创得电子有限公司 | 2012-04-23 | 200万元;姜振星(72.86%)、李西元(27.14%) | 姜振星 | 青岛即墨市龙泉镇一级路东侧8户 | 江苏省、河北省、青岛市 | 生产销售电子产品、注塑产品、模具(不含铸造);销售二类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激光雕刻;喷涂;印花;刺绣;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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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外协供应商 | 设立时间 |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 实际 控制人 | 注册地址 | 经营区域 | 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 | 合作时间 |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 ||||||||
7 | 张莉莉 | 外协加工供应商系个人 | 2021年 | |||||
8 | 天津市洲信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9-19 | 3,000万元;周炳西(90%)、信双爱(10%) | 周炳西 | 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庄工业区家俱十厂院内 | 山东省、天津市、江苏省、河北省、日本 |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新材料、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的技术及产品);仪器仪表、交电批发兼零售等 | 2020年 |
9 | 嘉禾县精艺设计室 | 2021-02-23 | 个体工商户 | 欧光雄 |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中港世纪嘉城2栋2单元1301号 | 河北省、东莞市、深圳市 | 专业塑胶模具设计 | 2021年 |
10 | 秦皇岛坤森科技有限公司 | 2016-06-20 | 500万元;李小亮(39%)、崔选峰(19%)、李振文(17%)、杜冬(14%)、褚永东(11%) | 李小亮 |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滦河道1号 | 哈尔滨市、秦皇岛市 | 汽车零部件制造设备及汽车零部件的设计、制造、销售** | 2021年 |
11 | 秦皇岛鑫兴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 2003-03-12 | 65.9万元;秦皇岛长白玻璃钢厂(92.26%)、王兴武(0.91%)、秦宪英(0.76%) | 徐孟忠 |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迎宾大道西侧(秦皇岛市集利机械厂院内) | 北京市、吉林省、秦皇岛市 | 塑胶制品制造,金属加工 | 2018年 |
12 | 秦皇岛海泽尔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2017-08-24 | 200万元;秦宪英(80%)、秦皇岛海德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10%)、陆希坡(5%)、薛令江(5%) | 秦宪英 | 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20号 | 吉林省、山东省、唐山市、秦皇岛市 | 精密塑料模具的技术开发、设计;塑料新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塑胶制品的生产、销售** | 2020年 |
13 | 宁波威拓 | 2015-12-22 | 150万元;胡钱炉(40%)、张 | 胡钱 | 北仑区大碶街 | 华东地区 | 汽车零部件、模具、检具、工装夹具、电机、 |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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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外协供应商 | 设立时间 |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 实际 控制人 | 注册地址 | 经营区域 | 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 | 合作时间 |
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龙(35%)、吴浩(25%) | 炉 | 道杜家村46-9号 | 普通机械设备、自动化设备及五金配件的设计、制造、加工 | 年 | |||
14 | 秦皇岛市索特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2012-07-11 | 100万元;宣峰(40%)、宣华(30%)、吴丹(30%) | 宣峰 |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泊湖路2号1#厂房 | 河北省 | 模具及配件设计、制造、销售、技术服务;塑料制品加工、销售;机械加工;仓储服务;五金、数控刀具、气动工具、机械设备、无人机、航空器材配件的批发兼零售** | 2016年 |
15 | 朝阳区意诚车辆密封条维修服务站 | 2016-12-16 | 个体工商户 | 宁意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业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瑞鹏路2632院内)1号厂房 | 长春市 | 车辆密封胶条维修服务 | 2017年 |
注:报告期内,嘉禾县精艺设计室系公司监事欧振权之妹控制的企业,外协加工内容主要为模具设计,双方以协商定价的模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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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具备相应加工能力的外协工序的定价依据:根据图纸或技术要求,通常会先向具有相应能力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供应商根据公司提供的具体加工要求进行报价,公司综合考虑供应商的工艺设备水平、生产质量、交付能力等因素,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确认最终价格。公司具备相应加工能力的外协工序的定价依据:公司具有相关产品加工和模具设计及制造的自主生产经验,对生产工序和成本构成较为熟悉。当公司产生此类委外加工需求时,通常会首先进行内部核价作为询价、比价和议价的基础,然后向具有相应能力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供应商根据公司提供的具体加工要求进行报价,公司综合考虑供应商的工艺设备水平、生产质量、交付能力等因素以及内部对加工服务的成本测算,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确认最终价格。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与外协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定价均系独立、理性的市场参与者双方基于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自主协商后确定,公司与外协供应商之间的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二)外协供应商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是否存在成立后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持有外协供应商权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除嘉禾县精艺设计室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外,其他外协供应商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外协供应商成立后即成为公司外协供应商、专门或主要为公司服务、公司员工或前员工持有外协供应商权益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嘉禾县精艺设计室成立于2021年2月,成立后即成为公司的外协供应商,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经营规模增长较快,模具设计加工业务较为繁忙,经公司监事欧振权介绍,公司选择与嘉禾县精艺设计室开展业务合作,该公司系欧振权之妹的配偶控制并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公司与其外协交易金额为13.54万元,该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交易金额占当年外协加工金额的比重为5.41%,金额及占比均较低;定价系公司内部核价后与其充分议价最终协商确定,具有公允性,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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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独立性不够成重大不利影响。2021年度公司采购金额占其销售收入的比重为45.13%,未超过50%,嘉禾县精艺设计室主要为公司提供服务,但非专门为公司提供服务。
秦皇岛铭旺成立于2021年7月,成立后即成为公司的外协供应商,主要原因系:(1)当年公司包边条产销量较上年度增长较大,公司自有产能难以满足包边条的终检和包装工序需要;(2)经公司员工徐磊介绍,且秦皇岛铭旺的外协报价相对较低。公司在多方比价后决定委托秦皇岛铭旺提供部分包边条产品的终检和包装服务,公司员工徐磊在秦皇岛铭旺和公司均未持有权益,秦皇岛铭旺非公司关联方。2021年度公司采购金额占其销售收入的比重为36.17%,2022年1-6月的比重为54.36%,秦皇岛铭旺主要为公司提供服务,但非专门为公司提供服务。
朝阳意诚成立于2016年12月,成立后次年成为公司的主要外协供应商。公司承接的客户艾杰旭的422A项目,包括包边条和定位销产品,主要销往长春应用于丰田RAV4车型。客户对422A包边条的外观光滑度要求较高,其产品截面较大在运输过程中易划伤。因此公司决定将半成品运输至长春并在当地完成注角、焊角、包装等工序。公司包边条生产车间前员工宁意系长春本地人,且其在公司任职期间主要负责该产品的生产和交付;经与其协商后,宁意决定在长春成立个体工商户朝阳意诚专门为公司服务。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司将422A项目包边条和定位销的后续加工以及部分其他包边条产品的后续加工委托给朝阳意诚,该等产品的材料选型、工艺参数、检验标准均由公司制定,朝阳意诚仅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生产作业。2019年末,该车型停产后公司未承接到该车型后续代系产品,公司即不再与朝阳意诚发生业务往来。
综上所述,除嘉禾县精艺设计室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外,其他外协供应商均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除嘉禾县精艺设计室、秦皇岛铭旺和朝阳意诚外,公司外协供应商不存在成立后即成为公司主要外协供应商,专门或主要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形;除朝阳意诚系公司前员工设立并持有权益外,公司员工或前员工不存在持有其他外协供应商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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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不同外协供应商采购价格、市场公允价格、自产成本等分析说明外协成本公允性
公司生产的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具有典型的种类繁多、非标准化、多批次的特点,具有高度的定制化特征,导致外协加工的工序亦呈现出小批量定制化的特点,难以找到公开的市场价格。因此,公司主要通过不同外协供应商之间的采购价格、自产成本说明外协成本的公允性,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不具备相应加工能力的主要外协工序的成本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不具备加工能力的主要外协工序包括喷漆和电泳,公司无对应的自产成本,按照外协工序分产品的不同外协厂商之间外协成本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
工序 | 主要产品 | 外协供应商 | 外协成本 |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喷漆 | 导轨 | 青岛创得电子有限公司 | 5.98 | 5.98 | 5.98 |
亮饰板 | 阿尔发埃德伟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 | 37.00 | - | |
青岛创得电子有限公司 | - | 32.50 | - | ||
支架 | 阿尔发埃德伟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6.00-7.33 | 6.00-7.33 | - | |
电泳 | 托架 | 天津市科特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1.00 | 1.00 | 1.00 |
武汉华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 - | 1.05 |
喷漆工序的外协供应商为青岛创得电子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创得”)和阿尔发埃德伟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阿尔发埃德”)。公司委托青岛创得喷漆的产品主要为导轨和亮饰板,委托阿尔发埃德加工的产品主要为支架和亮饰板,均为公司2020年以后投产的产品。导轨和支架产品喷漆工序的外协价格略有差异,主要原因系喷漆产品不同所致;亮饰板产品不同外协厂商喷漆外协价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系该产品当年度喷漆的数量较少所致,公司委托阿尔发埃德和青岛创得对亮饰板喷漆的数量分别为228件和26件,外协数量较少且外协单价的差异不大,因此差异具有合理,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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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泳工序的外协供应商为天津市科特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科特迪”)和武汉华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华庆”),加工的产品均为铝托架,系公司2020年投产的产品。2020年度,武汉华庆的外协加工数量为200件,价格为1.05元/件,天津科特迪的外协加工数量为9,008件,价格为1.00元/件,加工数量较少的供应商价格略高,但整体价格基本持平差异较小。2021年度公司不再和武汉华庆合作,仅委托天津科特迪进行电泳加工,加工价格仍为1.00元/件。因此,电泳工序的不同供应商的委外加工价格差异较小,价格公允。对于喷漆和电泳工序,公司根据项目需求向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多家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综合考虑外协供应商报价水平、工序加工能力等最终确定外协供应商,外协加工价格具备公允性。
(二)公司具备相应加工能力的主要外协工序的成本公允性
报告期内,对于公司具备加工能力的外协工序,公司对不同外协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及自产成本的对比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7.关于外协加工/一/(一)列示外协的内容、金额及占比,说明外协主要工序、技术含量,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技术,委外加工数量与自产数量、自有产能对比情况,及相关产品与发行人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公司采购的外协加工产品均为高度定制化的非标准件,难以找到公开的市场价格。公司外协加工费定价时会综合考虑直接人工成本、工艺复杂程度、技术标准、加工数量、质量要求以及交货周期等因素,通过询价比价确定最终外协供应商,并签订合同或相关价格协议,外协加工费定价均为市场化的结果,具备公允性。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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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访谈发行人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技术中心负责人和制造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外协加工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外协加工的内容、工序、技术含量、定价方式等;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外协供应商签署的合同或订单,了解合同约定的定价模式;
2、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等,确定外协供应商的真实性;
3、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外协采购明细表,统计各期主要外协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核实采购内容、采购单价变动情况,分析外协加工费用变动情况及合理性;
4、对比同类型产品外协加工价格的差异以及是否符合定价要求,分析主要外协供应商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获取相关外协加工产品的自制成本与外协加工费成本,对比分析衡量外协加工定价的公允性;
5、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出具的调查表、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核查发行人是否与外协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持有外协供应商权益的情形;对于与嘉禾精艺发生的关联交易,核查关联交易账簿及相应外协加工订单,了解关联交易合同条款履行情况并分析定价公允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和公允性;
6、对主要外协供应商进行访谈和函证,并获取主要外协供应商的确认函,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外协供应商的交易金额以及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工序主要涉及喷漆、电泳、终检等,不涉及关键工序或技术;发行人因自身不具备生产加工能力或产能不足进行外协加工,具备充足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外协金额及占比均较低,符合行业惯例,对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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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不构成重大依赖。
2、报告期内,外协供应商嘉禾县精艺设计室、秦皇岛铭旺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和朝阳区意诚车辆密封条维修服务站成立后即成为发行人外协供应商;其中嘉禾县精艺设计室系发行人关联方,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秦皇岛铭旺包装服务有限公司的监事为发行人员工,主要为发行人服务;朝阳区意诚车辆密封条维修服务站系发行人前员工设立的企业,专门为发行人提供服务;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与其他主要外协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成立后即成为发行人外协供应商,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或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持有外协供应商权益的情形。
3、发行人外协加工均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外协定价系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具有合理性、公允性。
问题8.关于毛利率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3.96%、46.80%和40.76%,毛利率呈先升后降的趋势,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影响因素主要为原材料价格、运输费和社保减免。
(2)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主要原因系汽车零部件领域细分产品类型众多,各公司间主营业务产品及其应用场景存在一定差异。
请发行人:
(1)结合影响毛利率变动的各因素,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分析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各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财务数据、毛利率水平及其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对成本、毛利率及净利润的传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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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影响情况,并对原材料价格变化对成本、毛利率、净利润的具体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3)结合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说明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调价机制,如是,请说明调价机制具体触发条件、调价方式、调价范围等调价安排的具体内容,发行人调价机制是否足以覆盖原材料涨价风险,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风险提示。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结合影响毛利率变动的各因素,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式,分析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各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主要财务数据、毛利率水平及其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各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主要产品由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和其他汽车零部件构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3.96%、46.80%、
40.76%和38.74%,呈先升后降的趋势,主要系受运输费和关税、原材料价格、社保减免以及产品销售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运输费和关税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相关运输费和关税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公式 | 2022年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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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 A | 17,785.11 | 27,684.98 | 16,387.45 | 15,271.71 |
主营业务成本 | B | 10,895.51 | 16,400.31 | 8,718.41 | 8,558.08 |
其中:运输费和关税 | C | 1,473.27 | 1,805.82 | 672.40 | 770.73 |
运输费和关税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D=C/A | 8.28% | 6.52% | 4.10% | 5.05%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E=1-B/A | 38.74% | 40.76% | 46.80% | 43.96% |
剔除运输费和关税后主营业务毛利率 | F=D+E | 47.02% | 47.28% | 50.90% | 49.01% |
注: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包含与产品销售相关的运输费、关税等费用。
报告期内,剔除运输费和关税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9.01%、50.90%、
47.28%和47.02%,整体波动较小。运输费和关税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影响幅度较大,分别为-5.05、-4.10、-6.52和-8.28个百分点,2021年和2022年1-6月运输费和关税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程度较大的主要原因系:(1)当年度公司向福清福耀实施JIT配送,新增仓储物流配送服务费分别为125.55万元和
64.99万元,运输成本增加;(2)当年受新冠疫情蔓延导致主要港口劳动力短缺的影响,美国港口发生拥堵、集装箱在码头滞留时间较长,国内出口快速增长导致集装箱船舶运力不足,出现集装箱供不应求的局面,使得海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的海运费分别为174.18万元、845.98万元和797.45万元,占当期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16%、13.46%和
13.16%,2021年和2022年1-6月较2020年分别增加8.30个百分点和8个百分点,境外海运费的增长幅度远高于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幅度。2022年1-6月运输费和关税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程度进一步提高的主要原因系当期境外销售占比增加所致,2022年1-6月境外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比由2021年度的22.71%增加至当期的34.07%,而当期境外海运市场价格整体处于高位,使得运输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有所增加。
2020-2022年6月30日,我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CCFI)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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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
报告期内,剔除运输费和关税后,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的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58.33%、60.56%、61.27%和63.45%,系主营业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等,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和毛利率造成一定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吨、元/平方米、元/件
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占比 | 单价 | 变动 | 占比 | 单价 | 变动 | 占比 | 单价 | 变动 | 占比 | 单价 | ||
塑料粒子(吨) | 53.35% | 2.05 | -1.67% | 52.90% | 2.08 | 26.28% | 55.62% | 1.65 | 2.07% | 51.69% | 1.61 | |
胶带 | 成卷胶带(平方米) | 27.47% | 130.10 | -5.16% | 23.62% | 137.18 | -3.59% | 23.71% | 142.29 | 4.55% | 24.44% | 136.09 |
胶带模切(件) | 3.69% | 0.085 | 22.75% | 2.61% | 0.069 | 2.20% | 2.83% | 0.068 | -2.02% | 3.03% | 0.069 | |
五金件 | 卷材(吨) | 6.65% | 5.77 | 22.58% | 8.80% | 4.71 | -10.58% | 7.67% | 5.27 | -4.09% | 8.94% | 5.49 |
螺母(件) | 4.45% | 0.28 | -6.48% | 7.19% | 0.30 | 34.60% | 9.84% | 0.23 | 0.34% | 11.90% | 0.22 | |
铝材(吨) | 4.39% | 2.46 | 0.38% | 4.89% | 2.45 | 7.52% | 0.33% | 2.28 | - | - | - | |
单位变动幅度 | -0.24% | 15.04% | 1.89% | - | - |
注:单价平均变动幅度=∑主要原材料当期采购占比*当期平均采购单价的变动幅度。
经测算,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单价平均变动幅度分别为1.89%、15.04%和-0.24%,因此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2020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较小,对2021年度的主营业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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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影响较大。假设除原材料价格变动外的其他因素均不发生变化,原材料采购单价分别上涨和下降5%、10%和15%,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影响情况如下:
项目 | 公式 | 2022年 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A | 47.02% | 47.28% | 50.90% | 49.01% | |
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 | B | 63.45% | 61.27% | 60.56% | 58.33% | |
原材料价格上涨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 5% | C=B*(1-A)*上涨幅度 | -1.68% | -1.61% | -1.49% | -1.49% |
10% | -3.36% | -3.23% | -2.97% | -2.97% | ||
15% | -5.04% | -4.84% | -4.46% | -4.46% | ||
原材料价格下降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 5% | C=B*(1-A)*下降幅度 | 1.68% | 1.61% | 1.49% | 1.49% |
10% | 3.36% | 3.23% | 2.97% | 2.97% | ||
15% | 5.04% | 4.84% | 4.46% | 4.46% |
2021年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平均采购价格上涨幅度为15.04%,由上表可知原材料价格平均上涨15%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幅度为-4.84个百分点,因此2021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同比下降3.62个百分点主要系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上涨所致。
(3)社保减免的影响
报告期内,剔除运输费和关税后,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9.01%、
50.90%、47.28%和47.02%。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为减轻新冠疫情给企业造成的负担,国家出台了减免企业社保的优惠政策,公司当年与生产相关的人工成本减少274.24万元,使得2020年度毛利率有所上升。若无社保减免,公司经还原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公式 | 2022年 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主营业务毛利率 | A | 47.02% | 47.28% | 50.90% | 49.01% |
主营业务收入 | B | 17,785.11 | 27,684.98 | 16,387.45 | 15,271.71 |
当年度社保减免金额 | C | - | - | 274.24 | - |
社保减免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D=C/B | - | - | 1.67% | - |
还原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 | E=A-D | 47.02% | 47.28% | 49.23% | 49.01% |
2-227
由上表可知,社保减免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幅度为1.67个百分点,经还原后,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9.01%、49.23%、47.28%和47.02%,相对较为稳定,因此社保减免系公司2020年度剔除运输费和关税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上升的主要因素。
(4)产品销售结构的影响
公司产品结构丰富,具有高度的定制化特征,不同产品系列受其复杂程度、品质要求、生产工艺难度等因素使得其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营业务毛利率系各产品系列的综合结果。
2、发行人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情况
报告期内,运输费和关税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详见上文分析,下文分析各类主要产品毛利率时均不考虑运输费、关税对毛利率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的毛利率及其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49.70% | 81.68% | 49.97% | 76.23% | 54.41% | 73.18% | 51.36% | 75.56%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33.24% | 12.90% | 38.30% | 16.71% | 46.10% | 15.94% | 46.32% | 17.76%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36.07% | 3.18% | 35.94% | 4.32% | 30.82% | 7.52% | 29.81% | 3.49% |
其他汽车零部件 | 44.12% | 2.24% | 45.27% | 2.74% | 42.09% | 3.35% | 29.25% | 3.19% |
合计 | 47.02% | 100.00% | 47.28% | 100.00% | 50.90% | 100.00% | 49.01% | 100.00%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和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销售占比分别为93.32%、89.12%、92.94%和94.58%,系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和其他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占比较低,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相对较小。
(1)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报告期内,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的毛利率分别为51.36%、54.41%、49.97%和49.70%,其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5.56%、73.18%、76.23%
2-228
和81.68%,销售占比和毛利率均保持在较高水平,系公司主营业务中的核心产品。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包括包边条、定位销、支架和垫块,各类产品的毛利率及其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毛利率 | 销售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占比 | |
包边条 | 50.20% | 80.06% | 49.09% | 74.12% | 54.02% | 70.99% | 50.09% | 70.66% |
定位销 | 47.78% | 8.41% | 52.54% | 12.08% | 53.09% | 17.25% | 48.17% | 17.89% |
支架 | 45.24% | 10.44% | 48.63% | 11.93% | 47.16% | 7.89% | 48.40% | 5.75% |
垫块 | 70.98% | 1.09% | 76.62% | 1.87% | 82.34% | 3.88% | 80.17% | 5.69% |
合计 | 49.70% | 100.00% | 49.97% | 100.00% | 54.41% | 100.00% | 51.36% | 100.00% |
2020年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毛利率同比上升3.05个百分点;2021年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毛利率同比下降4.45个百分点;2022年1-6月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毛利率同比下降0.27个百分点。采用连环替代法分析各类产品销售结构及其毛利率变化对风挡玻璃安装组件毛利率变动的影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比2021年度 | 2021年度比2020年度 | 2020年度比2019年度 | ||||||
毛利率 影响 | 销售占 比影响 | 综合 影响 | 毛利率 影响 | 销售占 比影响 | 综合 影响 | 毛利率 影响 | 销售占 比影响 | 综合 影响 | |
包边条 | 0.82% | 2.98% | 3.80% | -3.50% | 1.54% | -1.96% | 2.78% | 0.17% | 2.95% |
定位销 | -0.58% | -1.75% | -2.33% | -0.09% | -2.71% | -2.81% | 0.88% | -0.34% | 0.54% |
支架 | -0.40% | -0.67% | -1.08% | 0.12% | 1.96% | 2.08% | -0.07% | 1.01% | 0.94% |
垫块 | -0.11% | -0.56% | -0.66% | -0.22% | -1.54% | -1.76% | 0.12% | -1.49% | -1.37% |
合计 | -0.26% | 0.00% | -0.26% | -3.70% | -0.75% | -4.45% | 3.71% | -0.65% | 3.05% |
由上表可知,2022年1-6月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毛利率略微下降主要系受包边条和定位销的共同影响;2021年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包边条毛利率下降和定位销销售占比下降所致;2020年公司风挡玻璃安装组件毛利率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包边条毛利率上升所致。因此,包边条、定位销对风挡玻璃安装组件毛利率的影响程度较大。
①包边条
报告期内,公司包边条的毛利率分别为50.09%、54.02%、49.09%和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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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先升后降并趋于稳定的趋势,与风挡玻璃安装组件毛利率的波动趋势基本一致。2021年和2022年1-6月包边条的毛利率相对较为稳定。2020年公司包边条的毛利率较上年度增加3.9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受社保减免、产品销售结构的影响,具体情形系:A、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为减轻新冠疫情给企业造成的负担,国家出台了减免企业社保的优惠政策,与包边条相关的人工成本减免社保费用119.39万元,占当期包边条销售收入的比重为
1.40%,对毛利率影响约为1.40个百分点;B、受产品销售结构的影响,当年平均毛利率较高的4-8元/米包边条的销售占比增加6.47个百分点,使得毛利率有所增加。
单价区间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占比 | 毛利率 | |
8元以上 | 22.29% | 56.69% | 26.66% | 53.05% |
4-8元 | 60.17% | 55.67% | 53.70% | 52.74% |
4元以下 | 17.54% | 44.94% | 19.64% | 38.81% |
总计 | 100.00% | 54.02% | 100.00% | 50.09% |
2021年公司包边条的毛利率较上年度下降4.9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受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的影响,公司包边条耗用的原材料主要为塑料粒子、胶带,其占材料成本的比重较高,当年PVC/MPR塑料粒子、3M成卷胶带的采购价格有所上涨,较上年度分别上涨16.77%和4.91%,导致包边条生产成本增加,毛利率有所下降。
②定位销
报告期内,公司定位销产品毛利率分别为48.17%、53.09%、52.54%和47.78%,呈先升后降的趋势,与风挡玻璃安装组件毛利率的波动趋势基本一致。2020年和2021年公司定位销的毛利率保持相对稳定。2020年公司定位销的毛利率较上年度增加4.9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受产品销售结构的影响,即毛利率较高的定位销产品销售占比增加所致,当年公司日产、丰田品牌定位销的销售占比由2019年度的15.42%上升至2020年度的27.91%,而其毛利率较高在65%左右,整体拉高定位销的毛利率水平。
2-230
2022年1-6月公司定位销的毛利率较上年度下降4.7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当期定位销主要原材料POM、PA66纯树脂塑料粒子采购价格较去年度分别上涨4.26%和38.52%,且注塑车间生产人员数量较去年平均增加约10%,导致主要定位销产品的生产成本有所上升,毛利率呈现出不同幅度的下降,整理拉低定位销的毛利率水平。
(2)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报告期内,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毛利率分别为46.32%、46.10%、38.30%和33.24%,其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7.76%、15.94%、16.71%和12.90%,系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9年和2020年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毛利率较为稳定。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毛利率较上年度分别下降7.80个百分点和
5.0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受托架的影响。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各类产品的毛利率及销售占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
毛利率 | 销售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占比 | |
托架 | 32.86% | 96.74% | 37.86% | 92.83% | 46.11% | 97.88% |
其中:金属托架 | 18.86% | 31.89% | 21.12% | 24.85% | 21.54% | 1.42% |
塑料托架 | 39.74% | 64.85% | 43.97% | 67.98% | 46.47% | 96.46% |
导轨 | 44.60% | 3.26% | 44.00% | 7.17% | 45.79% | 2.12% |
合计 | 33.24% | 100.00% | 38.30% | 100.00% | 46.10% | 100.00% |
2021年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系:A、公司前期承接的金属托架于2021年度实现量产,其销售占比由2020年度的1.42%上升至2021年度的24.85%,而其毛利率较低,拉低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毛利率水平;B、当年塑料托架的主要塑料粒子原材料PBT 30GF的采购价格同比增长29.23%,使得单位成本增加,毛利率略有下降,拉低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毛利率水平。
2022年1-6月公司侧窗玻璃升降组件的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系:A、当期金属托架耗用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其生产成本增加,毛利率下降,外加其销售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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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进一步上升,拉低金属托架的毛利率水平;B、当期塑料托架的主要塑料粒子原材料PBT 30GF的耗用价格较高,导致其生产成本增加,毛利率有所下降。此外,毛利率较高且稳定的导轨销售占比下降亦对侧窗玻璃升降组件毛利率的下降有一定的影响。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毛利率水平及其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1、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其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
肇民科技 | 24,772.52 | 16,538.63 | 58,439.03 | 38,508.27 | 49,505.70 | 31,892.05 | 33,469.36 | 20,552.57 |
浙江仙通 | 39,439.42 | 27,348.73 | 78,718.75 | 51,179.73 | 61,787.48 | 39,224.61 | 64,247.90 | 43,435.59 |
星源卓镁 | 12,682.54 | 7,869.97 | 21,901.33 | 12,587.59 | 17,398.49 | 7,943.24 | 14,699.23 | 6,868.03 |
海达股份 | 126,696.76 | 105,621.87 | 252,293.51 | 199,446.85 | 226,327.54 | 170,052.69 | 224,119.94 | 170,325.74 |
平均值 | 50,897.81 | 39,344.80 | 102,838.16 | 75,430.61 | 88,754.80 | 62,278.15 | 84,134.11 | 60,295.48 |
本公司 | 18,651.70 | 11,120.80 | 29,301.17 | 17,115.41 | 17,511.00 | 9,306.51 | 15,744.44 | 8,736.66 |
注:为保持统一口径,2019年度营业成本中包含与产品销售相关的运费和关税等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高于星源卓镁,低于肇民科技、浙江仙通和海达股份,主要原因系公司成立于2013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成立时间相对较短,而浙江仙通、海达股份早已登录资本市场,在汽车零部件各自细分领域中具有较强的市场知名度,拥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变动趋势,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浙江仙通、星源卓镁、海达股份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2020年度,肇民科技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较2019年度大幅度上升,主要原因系随着汽车排放“国六标准”的出台和实施,肇民科技对康明斯、石通瑞吉等相关汽车部件销售大幅提升,对收入增长提供较大贡献;受营业收入大幅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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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影响,肇民科技营业成本亦大幅度增长。
2、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及其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肇民科技 | 33.24% | 34.11% | 35.58% | 38.59% |
浙江仙通 | 30.66% | 34.98% | 36.52% | 32.39% |
星源卓镁 | 37.95% | 42.53% | 54.35% | 53.28% |
海达股份 | 16.63% | 20.95% | 24.86% | 24.00% |
平均值 | 29.62% | 33.14% | 37.83% | 37.07% |
本公司 | 40.38% | 41.59% | 46.85% | 44.51% |
注:1、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于各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2、为保持报告期内毛利率计算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2019年毛利率计算时的营业成本包含与产品销售相关的运输费、关税等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51%、46.85%、41.59%和40.38%,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基本一致,呈先升后降的趋势。2020年度肇民科技毛利率较2019年度下降的主要原因系当年肇民科技销售给康明斯“国六标准”发动机滤芯部件的销售占比大幅度增加,但其毛利率较低,导致2020年毛利率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汽车零部件领域细分产品类型众多,各公司间主营业务产品及其应用场景等存在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细分产品差异导致毛利率差异
汽车零部件行业涉及产品众多,尽管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营产品均属于汽车零部件产品,但各自细分产品种类及其应用场景以及客户结构等方面而言仍存在较大差异。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公司在汽车玻璃总成组件领域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营产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汽车领域主要产品 | 主要产品 应用场景 | 主要汽车 领域客户 | 汽车行业 供应链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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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汽车领域主要产品 | 主要产品 应用场景 | 主要汽车 领域客户 | 汽车行业 供应链级别 |
肇民科技 | 汽车领域收入占比69.84%,主要产品为汽车发动机周边部件、汽车传动系统部件、汽车制动系统部件、智能座便器功能部件、新能源车部件 | 汽车发动机周边、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其中以发动机周边产品为主 | 主要客户包括康明斯、莱顿、日本特殊陶业等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企业 | 二级供应商 |
浙江仙通 | 汽车领域收入占比97.24%,主要产品为橡胶密封条、塑胶密封条、金属辊压件 | 汽车门框、窗框、前后风挡玻璃、发动机、天窗等 |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等 | 一级供应商 |
星源卓镁 | 汽车领域收入占比67.41%,主要产品为汽车车灯散热支架、汽车座椅扶手结构件、汽车扬声器壳体、镁合金汽车中控台骨架、汽车脚踏板骨架 | 汽车车灯、汽车座椅扶手等 | Sea Link、继峰股份、马勒电驱动(太仓)有限公司、华域视觉等 | 二级供应商 |
海达股份 | 汽车领域收入占比29.54%,主要产品为汽车橡胶密封条、汽车天窗导轨型材、高性能汽车专用管材、棒材和型材等 | 汽车天窗密封、天窗导轨等 | 伟巴斯特、英纳法、恩坦华、北汽、上汽荣威、上汽大通、一汽集团、吉利领克、广汽三菱、东风日产、长城汽车等 | 一级供应商 二级供应商 |
本 公司 | 汽车领域收入占比100%,主要产品为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汽车风挡玻璃、汽车侧窗玻璃、汽车角窗玻璃等 | 福耀玻璃、圣戈班、艾杰旭、Vitro、耀皮玻璃、板硝子等国内外知名汽车玻璃厂商 | 二级供应商 |
注: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于各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其中汽车领域收入占比数据为2021年度数据。由上表可知,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之间在收入结构、具体产品及其应用场景以及客户结构方面均存在差异,且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营产品除汽车零部件外还涉及其他类产品,如肇民科技主要产品还涉及家用电器部件,星源卓镁主要产品还涉及电动自行车功能件、结构件以及园林机械零配件,海达股份主要产品还涉及轨道交通领域产品、建筑领域产品和航运领域产品等。即使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均涉及的汽车零部件领域,但由于不同产品在原材料选型、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结构、市场竞争格局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等方面的不同,亦导致毛利率存在差异。
(2)生产区域人工成本差异导致毛利率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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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生产基地的工资水平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年
公司名称 | 主要生产基地 | 工资情况 |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肇民科技 | 上海市 | - | 80,134 | 64,226 |
浙江仙通 | 浙江省台州市 | 69,228 | 60,521 | 55,251 |
星源卓镁 | 浙江省宁波市 | 81,551 | 70,742 | 68,889 |
海达股份 | 江苏省无锡市 | 72,047 | 65,428 | 61,429 |
浙江省宁波市 | 81,551 | 70,742 | 68,889 | |
本公司 | 河北省秦皇岛市 | 47,809 | 45,258 | 43,453 |
注:统计口径:肇民科技为上海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浙江仙通2019年工资为台州市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20年和2021年工资为浙江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星源卓镁为宁波市四上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海达股份为无锡市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宁波市四上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本公司为秦皇岛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公司主要生产基地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河北省秦皇岛市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公司在人工成本方面具有绝对的竞争优势,导致毛利率较高。
3、按产品类别分析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较为相似的产品为包边条和支架,包边条和支架的销售收入及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包边条 | 11,629.95 | 65.39% | 15,641.57 | 56.50% | 8,513.14 | 51.95% | 8,154.34 | 53.40% |
支架 | 1,517.16 | 8.53% | 2,517.25 | 9.09% | 946.39 | 5.78% | 663.94 | 4.35% |
合计 | 13,147.11 | 73.92% | 18,158.82 | 65.59% | 9,459.53 | 57.72% | 8,818.28 | 57.74% |
(1)包边条
报告期内,公司包边条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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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浙江仙通 | 橡胶密封条 | - | 32.05% | 32.43% | 34.08% |
塑胶密封条 | - | 40.34% | 42.20% | 40.35% | |
小计 | - | 33.98% | 35.19% | 35.83% | |
海达股份 | 橡胶密封条 | 12.80% | 19.34% | 27.07% | 21.38% |
平均值 | 12.80% | 26.66% | 31.13% | 28.61% | |
本公司 | 包边条(塑胶) | 40.10% | 41.58% | 49.07% | 44.07% |
注:浙江仙通、海达股份2019年度毛利率未考虑与销售产品相关的运输费和关税等费用,浙江仙通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细分产品毛利率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包边条的毛利率与浙江仙通塑胶密封条的毛利率较为接近,高于浙江仙通和海达股份橡胶密封条的毛利率。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如下:
①原材料种类差异
公司名称 | 产品种类 | 原材料 |
浙江仙通 | 橡胶密封条 | EPDM橡胶及其混炼胶、炭黑、碳酸钙、钢丝或钢带等 |
塑胶密封条 | PVC、TPE等塑料粒子、钢带等 | |
海达股份 | 橡胶密封条 | EPDM橡胶、加工油、炭黑等 |
本公司 | 包边条(塑胶) | PVC、TPV等塑料粒子、胶带、铝带或铜丝等 |
由上表可知,公司包边条所使用的原材料与浙江仙通、海达股份橡胶密封条所使用的原材料差异较大。与浙江仙通塑胶密封条相比,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较为接近,但受产品应用场景差异的影响,部分原材料存在差异,如公司包边条主要原材料包括胶带、铝带或铜丝,主要起粘接以及定尺作用,浙江仙通密封条主要原材料包括钢带,针对汽车门框起定型、夹持钣金作用。
②产品结构差异
浙江仙通、海达股份的密封条应用于汽车门框,原材料包括钢带,其截面较大,重量相对更重;公司的包边条应用于挡风玻璃,截面相对较小,重量相对更轻,且胶带亦为包边条主要原材料,用以粘接玻璃。
③应用场景及客户结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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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产品种类 | 应用领域 | 客户类型 |
浙江仙通 | 橡胶密封条 | 整车密封领域 | 整车厂: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等 |
塑胶密封条 | 整车密封领域 | ||
海达股份 | 橡胶密封条 | 整车密封领域,以滑动天窗密封为主 | 整车厂:英纳法、恩坦华、上汽荣威、上汽大通、广汽三菱、东风日产、长城汽车等 |
本公司 | 包边条 | 风挡玻璃领域 | 玻璃厂商:福耀玻璃、圣戈班、Vitro、艾杰旭、耀皮玻璃、板硝子等 |
由上表可知,浙江仙通、海达股份密封条的下游客户为整车厂,应用领域为汽车车门、前机盖和后备箱,主要起密封、静音作用;公司包边条的下游客户为汽车玻璃厂商,应用领域为汽车玻璃,主要起定位作用,汽车玻璃厂商将公司包边条产品粘贴至汽车玻璃上,再整体销售给整车厂。
④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差异
单位:元/米
公司名称 | 产品种类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单位 价格 | 单位 成本 | 单位 价格 | 单位 成本 | 单位 价格 | 单位 成本 | 单位 价格 | 单位 成本 | ||
浙江仙通 | 橡胶密封条 | - | - | 7.69 | 5.22 | 7.43 | 5.02 | 7.30 | 4.81 |
塑胶密封条 | - | - | 10.85 | 6.48 | 10.52 | 6.08 | 10.01 | 5.97 | |
本公司 | 包边条 | 5.74 | 3.44 | 5.53 | 3.23 | 5.49 | 2.80 | 5.59 | 3.13 |
注:海达股份未按照单位米披露橡胶密封条的相关信息,浙江仙通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细分产品销售单价和成本信息。
由上表可知,与浙江仙通相比,公司包边条的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均较低,产品存在差异。
(2)支架
报告期内,公司摄像头/雨感器支架与星源卓镁汽车车灯散热支架的功能类似,均具有支撑作用,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星源卓镁 | 汽车车灯散热支架 | 27.19% | 33.02% | 51.93% | 52.81% |
本公司 | 摄像头/雨感器支架 | 38.40% | 42.27% | 43.51% | 43.95% |
注:星源卓镁汽车车灯散热支架毛利率未考虑与销售产品相关的运输费和关税等费用。
2-237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支架的毛利率低于星源卓镁;2021年度,公司支架的毛利率高于星源卓镁,主要原因系受美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下降以及镁合金、铝合金平均采购单价大幅度上涨的影响,星源卓镁汽车车灯散热支架的销售单价降低、单位成本上升,毛利率有所下降。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具体原因如下:
①原材料种类差异
公司名称 | 产品种类 | 原材料 |
星源卓镁 | 汽车车灯散热支架 | 镁合金、铝合金等 |
本公司 | 摄像头/雨感器支架 | PBT、PC等塑料粒子,以PBT为主 |
由上表可知,星源卓镁汽车车灯散热支架的主要原材料为镁合金、铝合金;公司摄像头/雨感器支架的主要原材料为PBT,原材料类别差异较大。
②产品结构差异
公司名称 | 产品种类 | 产品图示 | |
星源卓镁 | 汽车车灯散热支架 | ||
本公司 | 摄像头/雨感器支架 | ||
星源卓镁汽车车灯散热支架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车灯元件,同时具有散热功能,外观要求较低,强度要求较高;公司摄像头/雨感器支架的主要作用是固定摄像头、雨感器等元件,对尺寸、轮廓度、弧面度、光泽度以及色差要求较高。
③应用场景及客户结构差异
公司名称 | 产品种类 | 应用领域 | 客户类型 |
2-238
星源卓镁 | 汽车车灯散热支架 | 汽车车灯 | 一级供应商:Sea Link、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 |
本公司 | 摄像头/雨感器支架 | 风挡玻璃 | 玻璃厂商:福耀玻璃、圣戈班、Vitro、艾杰旭、耀皮玻璃、板硝子等 |
由上表可知,星源卓镁汽车车灯散热支架的下游客户为汽车车灯零部件企业,应用领域为汽车车灯,主要作用是固定车灯元件;公司摄像头/雨感器支架的下游客户为汽车玻璃厂商,应用领域为风挡玻璃,主要作用是固定摄像头、雨感器等元件,汽车玻璃厂商将公司摄像头/雨感器支架粘贴至风挡玻璃上,再整体销售给整车厂。
④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差异
单位:元/件
公司名称 | 产品种类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单位 价格 | 单位 成本 | 单位 价格 | 单位 成本 | 单位 价格 | 单位 成本 | 单位 价格 | 单位 成本 | ||
星源卓镁 | 汽车车灯散热支架 | 21.14 | 15.39 | 18.89 | 12.65 | 23.02 | 11.07 | 21.23 | 10.02 |
本公司 | 摄像头/雨感器支架 | 7.20 | 4.43 | 7.12 | 4.11 | 6.51 | 3.68 | 5.86 | 3.28 |
由上表可知,与星源卓镁相比,公司支架的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均较低,产品存在差异。
二、说明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对成本、毛利率及净利润的传导机制及影响情况,并对原材料价格变化对成本、毛利率、净利润的具体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一)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对成本、毛利率及净利润的传导机制及影响情况
针对原材料采购,公司主要采取“以产订购+安全库存”的采购模式。近年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为防止原材料断供,公司通常会根据需求预测对原材料提前进行备货。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53.07%、55.89%、54.52%和54.87%,对主营业务成本规模及其变动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大幅上涨将导致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有所上涨。
2-239
针对新品,公司在与客户报价时会按照即期的原材料采购价格核算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能够通过新品定价的方式传导至销售价格中。针对老品,按照汽车零部件行业惯例,汽车零部件企业通常与经资质认定合格后的供应商合作,除受年降因素影响外,同一种产品销售价格在产品生命周期内通常较为稳定,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老品销售价格的影响幅度较小,但双方在实际商谈产品年降幅度时通常会将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即原材料价格如果大幅度上涨,年降幅度将会有所缩小或者豁免。因此,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可以传导至新品销售价格中,对老品销售价格有部分传导。
综上,当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度上涨时,主营业务成本随着原材料采购价格的上涨而上涨,而公司老品销售单价在产品生命周期内不会发生明显变动,因此毛利率和净利润相应随之下降,而公司新品销售单价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而上涨,从长期来看,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上涨成本能够通过新品定价的方式传导至产品销售价格中,与客户共担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变化对成本、毛利率、净利润的具体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3.07%、
55.89%、54.52%和54.87%,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规模及其变动具有重要影响。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等,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和净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
假设除原材料价格变动外的其他因素均不发生变化,原材料采购单价分别上涨5%、10%和15%,分别下降5%、10%和15%的情况,对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和净利润的影响敏感性分析情况如下:
1、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
单位:万元
变动幅度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上涨15% | 主营业务成本影响额 | 896.72 | 1,341.30 | 730.88 | 681.33 |
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成本 | 11,792.23 | 17,741.61 | 9,449.30 | 9,239.41 | |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幅度 | 8.23% | 8.18% | 8.38% | 7.96% |
2-240
变动幅度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上涨10% | 主营业务成本影响额 | 597.82 | 894.20 | 487.25 | 454.22 |
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成本 | 11,493.33 | 17,294.51 | 9,205.67 | 9,012.30 | |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幅度 | 5.49% | 5.45% | 5.59% | 5.31% | |
上涨5% | 主营业务成本影响额 | 298.91 | 447.10 | 243.63 | 227.11 |
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成本 | 11,194.42 | 16,847.41 | 8,962.04 | 8,785.19 | |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幅度 | 2.74% | 2.73% | 2.79% | 2.65% | |
主营业务成本基准数据 | 10,895.51 | 16,400.31 | 8,718.41 | 8,558.08 | |
下跌5% | 主营业务成本影响额 | -298.91 | -447.10 | -243.63 | -227.11 |
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成本 | 10,596.60 | 15,953.21 | 8,474.79 | 8,330.97 | |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幅度 | -2.74% | -2.73% | -2.79% | -2.65% | |
下跌10% | 主营业务成本影响额 | -597.82 | -894.20 | -487.25 | -454.22 |
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成本 | 10,297.69 | 15,506.11 | 8,231.16 | 8,103.86 | |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幅度 | -5.49% | -5.45% | -5.59% | -5.31% | |
下跌15% | 主营业务成本影响额 | -896.72 | -1,341.30 | -730.88 | -681.33 |
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成本 | 9,998.78 | 15,059.01 | 7,987.53 | 7,876.75 | |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幅度 | -8.23% | -8.18% | -8.38% | -7.96% |
注:为保持数据可比性,2019年度主营业务成本包含与销售产品相关的运输费和关税等费用,下同。
2、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变动幅度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上涨15% | 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 | 33.70% | 35.92% | 42.34% | 39.50% |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幅度 | -5.04% | -4.84% | -4.46% | -4.46% | |
上涨10% | 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 | 35.38% | 37.53% | 43.83% | 40.99% |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幅度 | -3.36% | -3.23% | -2.97% | -2.97% | |
上涨5% | 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 | 37.06% | 39.15% | 45.31% | 42.47% |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幅度 | -1.68% | -1.61% | -1.49% | -1.49% | |
毛利率基准数据 | 38.74% | 40.76% | 46.80% | 43.96% | |
下降5% | 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 | 40.42% | 42.37% | 48.29% | 45.45% |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幅度 | 1.68% | 1.61% | 1.49% | 1.49% | |
下降10% | 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 | 42.10% | 43.99% | 49.77% | 46.93% |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幅度 | 3.36% | 3.23% | 2.97% | 2.97% | |
下降15% | 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毛利率 | 43.78% | 45.60% | 51.26% | 4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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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幅度 | 5.04% | 4.84% | 4.46% | 4.46% |
3、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单位:万元
变动幅度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上涨15% | 净利润影响额 | -762.22 | -1,140.10 | -621.25 | -579.13 |
变动后的净利润 | 4,300.97 | 5,212.09 | 4,096.15 | 2,974.99 | |
净利润变动幅度 | -15.05% | -17.95% | -13.17% | -16.29% | |
上涨10% | 净利润影响额 | -508.14 | -760.07 | -414.17 | -386.09 |
变动后的净利润 | 4,555.04 | 5,592.12 | 4,303.23 | 3,168.03 | |
净利润变动幅度 | -10.04% | -11.97% | -8.78% | -10.86% | |
上涨5% | 净利润影响额 | -254.07 | -380.03 | -207.08 | -193.04 |
变动后的净利润 | 4,809.11 | 5,972.16 | 4,510.32 | 3,361.08 | |
净利润变动幅度 | -5.02% | -5.98% | -4.39% | -5.43% | |
净利润基准数据 | 5,063.18 | 6,352.19 | 4,717.40 | 3,554.12 | |
下跌5% | 净利润影响额 | 254.07 | 380.03 | 207.08 | 193.04 |
变动后的净利润 | 5,317.26 | 6,732.22 | 4,924.48 | 3,747.16 | |
净利润变动幅度 | 5.02% | 5.98% | 4.39% | 5.43% | |
下跌10% | 净利润影响额 | 508.14 | 760.07 | 414.17 | 386.09 |
变动后的净利润 | 5,571.33 | 7,112.26 | 5,131.57 | 3,940.21 | |
净利润变动幅度 | 10.04% | 11.97% | 8.78% | 10.86% | |
下跌15% | 净利润影响额 | 762.22 | 1,140.10 | 621.25 | 579.13 |
变动后的净利润 | 5,825.40 | 7,492.29 | 5,338.65 | 4,133.25 | |
净利润变动幅度 | 15.05% | 17.95% | 13.17% | 16.29% |
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15%的税率进行测算。
由上表可知,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和净利润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结合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说明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调价机制,如是,请说明调价机制具体触发条件、调价方式、调价范围等调价安排的具体内容,发行人调价机制是否足以覆盖原材料涨价风险,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风险提示。
2-242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了年度框架协议,其中圣戈班的年度框架协议中包含了调价条款,具体为:圣戈班将根据其战略和市场行情变化,以一年或半年为周期,和科力股份协商进行价格调整。但协议中未约定具体触发条件、调价方式、调价范围等具体条款,且不是以公司自身的产品成本作为考虑因素,实际中未有执行。其他主要客户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价机制。尽管公司与主要客户未约定以原材料价格波动作为调整产品销售价格的机制,但按照汽车零部件行业惯例,双方在实际商谈产品年降幅度时通常会将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即原材料价格如果大幅度上涨,年降幅度将会有所缩小或者豁免,该种情形亦同样适用于公司。此外,公司在与客户商谈新品价格时会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成本传导至产品销售价格中,以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的采购价格整体呈上升的趋势。公司后续会密切关注市场大宗商品及原材料的价格变化,并对未来趋势作出合理预测以便确定合适的采购价格。未来,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将通过拓展原材料采购渠道、改进生产工艺、推进智能化生产等方式合理地控制生产成本,提升生产效率,降低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此外,公司将通过缩小或豁免年降幅度,以及新品定价的方式向客户转嫁部分生产成本,与下游客户共担原材料大幅上涨的风险。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表,分析各类细分产品销售单价、销售成本及其变化的原因,核查是否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形;
2、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公司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各类产品结构等方面对毛利率变动合理性进行分析性复核;
2-243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数据,重点关注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分析显著差异的合理性;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原材料采购明细表,分析各类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平均单价变动趋势,分析各类原材料平均单价变动的影响因素;
5、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原材料采购单价的变动对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成本、毛利以及毛利率的影响情况;
6、就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成本、毛利及毛利率的影响情况进行敏感性测试,分析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7、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销售部负责人,了解主要客户销售定价策略、价格调整机制的约定情况、是否已实际执行调价、是否足以覆盖原材料涨价风险等。
(二)核查意见
1、发行人从各类产品销售单价、销售成本以及销售结构来分析其对毛利率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各类产品毛利率的变化主要系受销售成本的影响,毛利率变动情况符合公司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设立时间相对较短,发行人经营规模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具备合理性,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基本一致;发行人销售产品及其应用场景以及客户结构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
2、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时,主营业务成本随着原材料采购价格的上涨而上涨,毛利率和净利润相应随之下降;若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经营业绩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发行人已就原材料价格变化对成本、毛利率和净利润的具体影响作了敏感性分析。
3、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未约定产品销售价格根据原材料价格的市场变动情况作出协商调整的机制,但公司可通过新品定价以及缩小年降幅度或豁免年降的方
2-244
式,与下游客户共同承担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公司亦可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推进智能化生产等方式合理地控制生产成本,提升生产效率,降低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发行人已对招股说明书风险提示作了相应完善。
问题9.关于期间费用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3,482.29万元、2,671.13万元和4,274.6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12%、15.25%和14.59%,其中职工薪酬金额和占比较大,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1,073.97万元、1,014.44万元和1,721.4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82%、5.79%和5.87%,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率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请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平均工资情况等,对比发行人各类人员平均工资与同地区平均工资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人员平均工资的比较情况,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列示报告期内主要运输业务提供商的名称及金额、收费标准,说明发行人各期在销售费用、营业成本列支的运输费用变动与报告期收入规模、销量、发货数量及销售区域和运输里程的匹配关系;发行人销售模式、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3)说明各期研发项目的预算、实际投入、研发进度,研发项目是否与具体产品订单、批次相关,研发人员的划分标准,研发人员是否专职,是否存在将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工资混同的情形,研发费用归集、与生产成本的划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2-245
用对比差异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平均工资情况等,对比发行人各类人员平均工资与同地区平均工资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人员平均工资的比较情况,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一)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平均工资情况等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研发费用部门构成、人数以及级别分布情况如下:
项目 | 部门名称 | 级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销售费用 | 销售部、市场部、质保部 | 高层人员 | 1 | 1 | 1 | 1 |
中层人员 | 3 | 3 | 2 | 1 | ||
基层人员 | 20 | 14 | 13 | 14 | ||
小计 | 24 | 18 | 16 | 16 | ||
管理费用 | 审计部、财务部、信息化部、企管部、人力资源部、采购部、EHS管理部、证券部 | 高层人员 | 7 | 7 | 7 | 6 |
中层人员 | 6 | 5 | 6 | 7 | ||
基层人员 | 55 | 56 | 45 | 42 | ||
小计 | 68 | 68 | 58 | 55 | ||
研发费用 | 技术中心 | 高层人员 | 2 | 2 | 2 | 3 |
中层人员 | 8 | 9 | 6 | 5 | ||
基层人员 | 110 | 88 | 74 | 64 | ||
小计 | 120 | 99 | 82 | 72 | ||
合计 | 212 | 185 | 156 |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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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人员数量计算口径为当期平均人数,下同。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数量整体呈增长的趋势,与公司经营规模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研发人员的平均薪酬情况如下:
项目 | 级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销售人员 | 职工薪酬(万元) | 125.66 | 192.36 | 136.26 | 139.37 |
销售人员数量(人) | 24 | 18 | 16 | 16 | |
平均薪酬(万元/人/年) | 5.24 | 10.69 | 8.52 | 8.71 | |
管理人员 | 职工薪酬(万元) | 400.98 | 896.06 | 670.94 | 741.37 |
管理人员数量(人) | 68 | 68 | 58 | 55 | |
平均薪酬(万元/人/年) | 5.90 | 13.18 | 11.57 | 13.48 | |
研发人员 | 职工薪酬(万元) | 709.81 | 1,162.26 | 688.60 | 759.50 |
研发人员数量(人) | 120 | 99 | 82 | 72 | |
平均薪酬(万元/人/年) | 5.92 | 11.74 | 8.40 | 10.55 |
注:2022年1-6月职工薪酬为半年度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职工薪酬整体呈先降后升的趋势。2020年公司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平均薪酬较去年度有所降低的主要原因系2020年初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按国家政策减免部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导致当年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平均薪酬有所下降;此外,2020年因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基层人员数量增加,亦整体拉低当年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2021年公司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平均薪酬较去年度有所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营收规模和利润水平大幅度增长,公司各类人员的奖金均有所增加;当年公司招聘较多数量的基层管理人员,导致管理人员平均薪酬未超过2019年度的平均薪酬;此外,当年公司同步加强研发实力与投入,增加研发团队规模和研发项目规模的同时,提高研发团队薪酬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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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比发行人各类人员平均工资与同地区平均工资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人员平均工资的比较情况,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和当地平均薪酬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年
项目 |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销售人员 | 肇民科技 | 11.08 | 30.20 | 23.74 | 23.86 |
浙江仙通 | 10.85 | 37.90 | 36.14 | 33.95 | |
星源卓镁 | 11.30 | 25.85 | 28.74 | 32.56 | |
海达股份 | 8.37 | 16.70 | 16.30 | 19.06 | |
平均值 | 10.40 | 27.66 | 26.23 | 27.36 | |
本公司 | 5.24 | 10.69 | 8.52 | 8.71 | |
管理人员 | 肇民科技 | 19.04 | 37.29 | 25.79 | 23.57 |
浙江仙通 | 4.73 | 8.16 | 7.09 | 7.12 | |
星源卓镁 | 10.30 | 26.46 | 21.66 | 21.44 | |
海达股份 | 9.92 | 23.66 | 28.00 | 32.23 | |
平均值 | 11.00 | 23.89 | 20.63 | 21.09 | |
本公司 | 5.90 | 13.18 | 11.57 | 13.48 | |
研发人员 | 肇民科技 | 10.38 | 20.44 | 17.46 | 13.14 |
浙江仙通 | 4.46 | 9.31 | 9.18 | 8.83 | |
星源卓镁 | 7.28 | 19.36 | 15.93 | 15.68 | |
海达股份 | 2.82 | 8.00 | 10.09 | 8.36 | |
平均值 | 6.24 | 14.28 | 13.16 | 11.50 | |
本公司 | 5.92 | 11.74 | 8.40 | 10.55 | |
秦皇岛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 | 4.76 | 4.55 | 4.35 |
注:秦皇岛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系秦皇岛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可比公司各类人员平均工资系根据公开披露的各类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除以各类人员的年平均数量,与公司各类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一致。肇民科技、浙江仙通、海达股份未披露2022年6月末相关员工数量,2022年1-6月平均工资以2021年末员工数量为计算依据。
1、同地区平均工资对比情况
2019-2021年,公司主要经营地秦皇岛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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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4.35万元、4.55万元和4.76万元,公司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平均薪酬均远高于当地平均工资。公司主要经营地平均工资相对较低系公司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整体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8.关于毛利率/一/(二)/2、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及其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其他差异原因详见下文分析。
2、销售人员平均薪酬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人员平均薪酬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1)公司大客户较为集中且稳定,公司销售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跟踪客户下单情况、联系货代公司、跟踪产品物流信息等,此部分销售人员薪资结构单一,仅为基本工资,无销售提成,平均薪酬相对较低;(2)公司高层销售人员数量仅1人,其他销售人员均为中层及基层销售员工,整体拉低销售人员平均薪酬。
3、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人员平均薪酬高于浙江仙通,低于肇民科技、星源卓镁和海达股份,整体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公司管理人员平均薪酬与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系受经营规模和管理人员数量的影响,具体如下:(1)肇民科技与海达股份为已上市公司,经营规模较高,2021年度肇民科技营收规模接近6亿元,海达股份营收规模超过25亿元,其管理人员平均薪酬亦较高;(2)星源卓镁管理人员数量较少,2021年末管理人员数量仅为29人,且其中高层人员数量占比较高,整体拉高管理人员平均薪酬;(3)浙江仙通管理人员数量较多,2021年末管理人员数量为339人,占期末总人数的比重为17.04%,基层管理人员数量较多拉低了管理人员的平均薪酬。
4、研发人员平均薪酬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人员平均薪酬除2020年度外均高于浙江仙通和海达股份,但整体低于肇民科技和星源卓镁,主要原因系:(1)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肇民科技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市场地位,不断拓宽工程塑料、特种工程塑料精密注塑件产品的应用开发,提升模具设计能力和注塑工艺的同时,其业绩逐年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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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研发人员更高的薪酬水平;(2)星源卓镁研发人员数量较少,2021年末研发人员数量仅为37人,且其中高层人员数量占比较高,整体拉高研发人员平均薪酬。
二、列示报告期内主要运输业务提供商的名称及金额、收费标准,说明发行人各期在销售费用、营业成本列支的运输费用变动与报告期收入规模、销量、发货数量及销售区域和运输里程的匹配关系;发行人销售模式、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一)列示报告期内主要运输业务提供商的名称及金额、收费标准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运输业务提供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运输业务提供商名称 | 金额 | 占比 |
2022年1-6月 | 1 | 雷诺斯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223.32 | 20.55% |
2 | 德诚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152.16 | 14.00% | |
3 | 天津华铁东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102.13 | 9.40% | |
4 | Cargozone Logistic Inc. | 90.89 | 8.36% | |
5 | 福建旭时新材料有限公司 | 64.99 | 5.98% | |
合计 | 633.48 | 58.28% | ||
2021年度 | 1 | Cargozone Logistic Inc. | 284.11 | 19.29% |
2 | 秦皇岛启航物流有限公司 | 175.52 | 11.92% | |
3 | 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 140.32 | 9.53% | |
4 | 天津华铁东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139.02 | 9.44% | |
5 | 福建旭时新材料有限公司 | 125.55 | 8.52% | |
合计 | 864.54 | 58.69% | ||
2020年度 | 1 | 全翔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107.64 | 24.23% |
2 | 秦皇岛启航物流有限公司 | 95.96 | 21.60% | |
3 | 秦皇岛博禹物流有限公司 | 39.25 | 8.83% | |
4 | 天津华铁东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26.23 | 5.90% | |
5 | Cargozone Logistic Inc. | 24.97 | 5.62% | |
合计 | 294.05 | 66.18% | ||
2019 | 1 | 秦皇岛佳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188.51 | 3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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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序号 | 运输业务提供商名称 | 金额 | 占比 |
年度 | 2 | 北京锦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 87.08 | 16.84% |
3 | 秦皇岛启航物流有限公司 | 50.47 | 9.76% | |
4 | 秦皇岛卓盛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博禹物流有限公司 | 27.45 | 5.31% | |
5 | 全翔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24.08 | 4.66% | |
合计 | 377.58 | 73.01% |
注:秦皇岛卓盛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博禹物流有限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公司在进行运输供应商选择时,一般结合收费标准、过往业绩、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近年来,我国物流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公司选择面较广,可随着各家的报价相应调整各家的供应份额。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运输业务提供商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运输距离、运输体积、运输重量等各项指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情况如下:
序号 | 运输业务提供商名称 | 收费标准 |
1 | Cargozone Logistic Inc | 根据不同运输路线,按照体积、重量结算 |
2 | 秦皇岛启航物流有限公司 | 根据不同运输路线,按照体积、重量结算 |
3 | 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 根据不同运输路线,按照体积、重量结算 |
4 | 天津华铁东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根据不同运输路线,按照体积、重量结算 |
5 | 福建旭时新材料有限公司 | 按照提供配送服务的货物按比例收取运输服务费 |
6 | 全翔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根据不同运输路线,按照体积、重量结算 |
7 | 秦皇岛博禹物流有限公司 | 根据不同运输路线,按照体积、重量结算 |
8 | 秦皇岛佳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根据不同运输路线,按照体积、重量结算 |
9 | 北京锦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 根据不同运输路线,按照体积、重量结算 |
10 | 秦皇岛卓盛物流有限公司 | 根据不同运输路线,按照体积、重量结算 |
11 | 雷诺斯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根据不同运输路线,按照体积、重量结算 |
12 | 德诚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根据不同运输路线,按照体积、重量结算 |
(二)说明发行人各期在销售费用、营业成本列支的运输费用变动与报告期收入规模、销量、发货数量及销售区域和运输里程的匹配关系报告期内,公司运输费用的产生主要源于主营业务的开展,故下文分析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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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销售规模、销量、发货数量、销售区域和运输里程与运输费用的匹配情况。
1、运输费用与销售收入和销售区域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运输费用与销售收入和销售区域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运输费用 | 1,085.93 | 100.00% | 1,457.01 | 100.00% | 442.08 | 100.00% | 516.84 | 100.00% |
其中:境内 | 274.94 | 25.32% | 588.27 | 40.38% | 253.66 | 57.38% | 256.97 | 49.72% |
境外 | 810.99 | 74.68% | 868.74 | 59.62% | 188.42 | 42.62% | 259.87 | 50.28% |
主营业务收入 | 17,785.11 | 100.00% | 27,684.98 | 100.00% | 16,387.45 | 100.00% | 15,271.71 | 100.00% |
其中:境内 | 11,725.39 | 65.93% | 21,398.79 | 77.29% | 13,009.49 | 79.39% | 11,534.42 | 75.53% |
境外 | 6,059.72 | 34.07% | 6,286.19 | 22.71% | 3,377.96 | 20.61% | 3,737.30 | 24.47% |
运输费用占比 | 6.11% | - | 5.26% | - | 2.70% | - | 3.38% | - |
其中:境内 | 2.34% | - | 2.75% | - | 1.95% | - | 2.23% | - |
境外 | 13.38% | - | 13.82% | - | 5.58% | - | 6.95% | - |
注:运输费用为主营业开展发生的运输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运输费用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8%、2.70%、
5.26%和6.11%,呈先降后升的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运输费用占当期境内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3%、
1.95%、2.75%和2.34%,呈先降后升的趋势。2020年度公司境内销售收入增长率为12.79%,而境内运输费用基本保持不变,主要原因系:2020年3月,公司与主要运输业务提供商进行议价,物流运输价格较之前有所下降。2021年度公司境内销售收入增长率为64.49%,境内运输费用增长率为131.91%,变动趋势一致,当年境内运输费用增长率高于境内销售收入增长率的主要原因系:①当年公司客户福清福耀实施JIT配送服务,公司新增仓储物流配送服务,其发生物流配送服务费125.55万元;②当年公司华东区域销售规模增加,该地区运输距离相对较远,运输费用相对较高。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境内运输费用占当期境内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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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境外运输费用占当期境外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95%、
5.58%、13.82%和13.38%。2020年度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9.61%,境外运输费用增长率为-27.50%,变动趋势一致,运输费用下降幅度高于境外收入下降幅度的主要原因系: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美国地区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使得汽车产销量略有下滑,公司境外销售规模亦有所下滑,同时为节省境外出口海运费,当年公司根据部分包边条特性改变其包装方式,使得相同体积的包装箱能够装运更多的数量,包装箱空间利用率大幅增加,使得当年境外出口海运费下降较多。2021年度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86.09%,境外运输费用增长率为
361.07%,变动趋势一致,运输费用增长率高于境外收入增长率的主要原因系:
随着公司产品量产以及境外新客户的成功开拓,境外销售收入有所增长,但由于新冠疫情蔓延使得国际航线运力持续紧张,我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持续大幅上涨,导致境外运输费增长率高于境外销售收入增长率。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境外运输费用占当期境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基本一致。
2、运输费用与产品销量和发货数量的匹配关系
公司运输费用根据运输路线、货物体积、重量、运输里程以及内外销售等因素确定价格。公司产品型号众多,不同产品的外观形状、体积大小以及重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相应产品的包装方式、单位体积包装数量以及重量等差异性较大,如包边条的长度较长且折弯,运输包装要求较高,使得其单位运输费用相对较高,而定位销、垫块的体积较小且重量轻,其单位运输费用相对较低,因此不同产品销售数量及结构的变化会导致单位运输费用发生一定的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运输费用与产品销量和发货数量的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主营业务运输费用(万元) | 1,085.93 | 1,457.01 | 442.08 | 516.84 |
产品销售数量(万件) | 6,996.87 | 14,570.54 | 12,124.88 | 12,738.55 |
产品发货数量(万件) | 6,608.47 | 14,960.89 | 12,226.96 | 12,922.30 |
单位销量运输费用(元/件) | 0.155 | 0.100 | 0.036 | 0.041 |
单位发货量运输费用(元/件) | 0.164 | 0.097 | 0.036 | 0.040 |
注:为保持单位统一,包边条的数量按照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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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单位销量运输费用分别为0.041元/件、0.036元/件、0.100元/件和0.155元/件,单位发货量运输费用均为0.040元/件、0.036元/件、0.097元/件和0.164元/件。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单位销量运输费用和单位发货量运输费用相对较为稳定。2021年度,公司单位销量运输费用和单位发货量运输费用较去年度有所上升主要系受境外海运市场价格大幅上涨、福清福耀实施JIT配送服务以及距离较远的华东区域销售规模增加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9.关于期间费用/二/(二)/1、运输费用与销售收入和销售区域的匹配关系”。2022年1-6月,公司单位销量运输费用和单位发货量运输费用有所增加主要系境外销售占比增加所致,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由2021年度的22.71%上升至当期的34.07%,而当期海运市场价格处于高位,境外运输费用较高,拉高了整体单位销量和单位发货量的运输费用。
3、运输费用与运输里程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海运费价格主要与运输航线、货物体积、船期等因素相关,与运输里程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匹配性较差,因此公司主要分析境内运输费用和运输里程的匹配关系。公司境内销售的运输业务提供商综合考虑运输货物的距离和体积等因素,以到目的地的每立方米价格向公司报价,因此境内运费主要与运输里程*体积相关。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运输费用与运输里程*体积的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境内运输费用(万元) | 274.94 | 588.27 | 253.66 | 256.97 |
运输里程*运输体积(万公里*立方米) | 1,605.99 | 3,256.71 | 1,825.89 | 1,802.68 |
单位体积每公里运输费(元) | 0.171 | 0.181 | 0.139 | 0.143 |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单位体积每公里运输费分别为0.143元、0.139元和0.181元和0.171元,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单位体积每公里运输费相对较为稳定,2021年度明显增长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对客户福清福耀实施JIT配送,其发生物流配送服务费125.55万元和64.99万元。剔除物流配送服务费的影响后,报告期内公司境内单位体积每公里运输费分别为0.143元、0.139元、0.142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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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元,整体较为稳定。
(三)发行人销售模式、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模式均为直销模式。其中,境内销售可分为寄售模式和非寄售模式,境外销售可分为DDP/DDU/DAP模式、EXW模式和CIF模式。公司目前采用的经营模式为行业内企业普遍采用的模式,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外销售按照不同类型的运费承担方式如下:
区域 | 销售类型 | 运输费用承担方式 |
境内 | 寄售模式 | 由公司负责将产品运送至中间仓库,运输费用由公司承担 |
非寄售模式 | 由公司负责将产品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公司承担 | |
境外 | DDP/DDU/DAP模式 | 公司承担将货物运送到客户指定境外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费 |
EXW模式 | 公司不承担运费,客户承担运费 | |
CIF模式 | 公司承担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口的运费 |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业务、境外销售业务的运费承担方式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模式、运输费用的承担方式未发生变化,符合行业惯例。
三、说明各期研发项目的预算、实际投入、研发进度,研发项目是否与具体产品订单、批次相关,研发人员的划分标准,研发人员是否专职,是否存在将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工资混同的情形,研发费用归集、与生产成本的划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比差异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说明各期研发项目的预算、实际投入、研发进度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项目的预算、实际投入、研发进度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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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算 | 2022年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进度 |
1 | 侧窗铝托架生产工艺开发 | 80.00 | - | 81.41 | - | - | 已完成 |
2 | 一种汽车后三角窗导轨一次注塑成型新工艺开发 | 90.00 | - | 90.06 | - | - | 已完成 |
3 | 前风挡玻璃新结构密封部件的研制 | 190.00 | - | 197.33 | - | - | 已完成 |
4 | EPDM密封条在线打孔装置的研制 | 90.00 | - | 94.28 | - | - | 已完成 |
5 | 侧窗导轨成型技术开发 | 80.00 | - | 87.32 | - | - | 已完成 |
6 | 铝托架不同角度一次冲压成型工艺开发 | 65.00 | - | 66.93 | - | - | 已完成 |
7 | 汽车侧窗高光饰板浇口自动修剪工艺开发 | 100.00 | - | 101.18 | - | - | 已完成 |
8 | 一种汽车侧窗导轨新结构的研制 | 120.00 | - | 121.05 | - | - | 已完成 |
9 | 汽车后背箱EPDM翻转密封条挤出新工艺开发 | 190.00 | - | 195.80 | - | - | 已完成 |
10 | 一种汽车玻璃钉柱自动粘胶机的研制 | 70.00 | - | 71.96 | - | - | 已完成 |
11 | 汽车玻璃EPDM密封条喷涂工艺研究 | 60.00 | - | 62.61 | - | - | 已完成 |
12 | 汽车前挡玻璃下卡条小弧度加工工艺开发 | 120.00 | - | 121.04 | - | - | 已完成 |
13 | 天窗新结构密封部件研制 | 60.00 | - | 69.80 | - | - | 已完成 |
14 | 后侧窗饰板成型工艺研究 | 60.00 | - | 71.54 | - | - | 已完成 |
15 | 一种新型滑动后侧窗密封部件研制 | 40.00 | - | 46.33 | - | - | 已完成 |
16 | 前风挡玻璃新结构卡条开发 | 40.00 | - | 36.23 | - | - | 已完成 |
17 | 新结构后挡包边条开发 | 50.00 | - | 53.24 | - | - | 已完成 |
18 | 分体式前挡摄像头支架研制 | 70.00 | - | 73.24 | - | - | 已完成 |
19 | 一种新结构防异响的汽车前风挡密封部件研制 | 40.00 | - | 42.82 | - | - | 已完成 |
20 | 一种耐高温高分子液压油箱的研制 | 40.00 | - | 32.94 | 2.76 | - | 已完成 |
21 | 一种模块化燃料补给装备的研制 | 15.00 | - | 4.30 | - | - | 已完成 |
22 | 汽车玻璃密封条挤出在线调直机构研制 | 50.00 | - | - | 50.07 | - | 已完成 |
23 | 汽车前风挡下卡条六轴一次成型拉弯设备研制 | 200.00 | - | - | 197.20 | - | 已完成 |
24 | 汽车角窗新型自锁卡扣研究 | 60.00 | - | - | 64.91 | - | 已完成 |
25 | 一种汽车侧窗玻璃与升降 | 60.00 | - | - | 62.42 | -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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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算 | 2022年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进度 |
器新结构连接部件研究 | |||||||
26 | 汽车侧窗托架模具柔性螺母取放机构研制 | 50.00 | - | - | 53.05 | - | 已完成 |
27 | 螺母柔性上料装置开发 | 50.00 | - | - | 49.40 | - | 已完成 |
28 | 一种新型汽车前挡玻璃与通风盖板连接卡条的研制 | 150.00 | - | - | 148.67 | - | 已完成 |
29 | 汽车风挡玻璃密封条长度在线高精度快速检验技术研究 | 60.00 | - | - | 66.22 | - | 已完成 |
30 | 一种可拆卸式弹性自锁卡接支架研究 | 80.00 | - | - | 80.97 | - | 已完成 |
31 | SEAL FRONT注塑条开发 | 20.00 | - | - | 21.79 | - | 已完成 |
32 | 一种新型天窗包边条的生产工艺研究 | 80.00 | - | - | 81.82 | - | 已完成 |
33 | 一种商用车座椅气动阀体研究 | 10.00 | - | - | 11.88 | - | 已完成 |
34 | D柱亮饰板成型工艺研究 | 60.00 | - | - | 57.38 | - | 已完成 |
35 | 轻量化、便携式保温箱产品研究 | 13.00 | - | - | 9.24 | - | 已完成 |
36 | 高抗震、抗冲击弹药包装箱产品研究 | 6.00 | - | - | 3.84 | 2.69 | 已完成 |
37 | 可空投军用滚塑油桶开发 | 40.00 | - | - | 21.26 | 19.85 | 已完成 |
38 | 军用车辆用击穿自封闭、防爆油箱的研制 | 25.00 | - | - | 16.34 | 14.04 | 已完成 |
39 | 一种新型结构的工程机械液压油箱研制 | 30.00 | - | - | 11.91 | 17.36 | 已完成 |
40 | 冷链运输容器轻量化技术研究 | 5.00 | - | - | 3.32 | 3.06 | 已完成 |
41 | 汽车风挡玻璃包边条热敏助拔焊接设备研制 | 108.00 | - | - | - | 47.59 | 已完成 |
42 | 汽车风挡玻璃摄像头支架遮光罩部件降低反光率设计 | 160.00 | - | - | - | 61.87 | 已完成 |
43 | 汽车玻璃定位部件超声波焊接设备研制 | 140.00 | - | - | - | 62.44 | 已完成 |
44 | 汽车风挡玻璃下卡条在线三维辊弯切断设备研制 | 245.00 | - | - | - | 178.49 | 已完成 |
45 | 汽车风挡玻璃摄像头除霜除雾加热装置研发 | 70.00 | - | - | - | 64.20 | 已完成 |
46 | 汽车风挡玻璃摄像头支架低翘曲率技术研究 | 105.00 | - | - | - | 94.51 | 已完成 |
47 | 汽车玻璃系统塑料部件提高表面能技术研究 | 65.00 | - | - | - | 63.29 | 已完成 |
48 | 厚胶层的汽车风挡玻璃密封部件焊接工艺研究 | 100.00 | - | - | - | 100.88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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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算 | 2022年1-6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进度 |
49 | 一种新型结构的汽车天窗密封附件研制 | 128.00 | - | - | - | 127.88 | 已完成 |
50 | EPDM材质汽车风挡玻璃密封部件注角新工艺研究 | 90.00 | - | - | - | 89.12 | 已完成 |
51 | 已布胶EPDM密封条硫化接角工艺技术研究 | 80.00 | - | - | - | 78.27 | 已完成 |
52 | 一种新型结构的汽车后风挡密封部件研制 | 20.00 | - | - | - | 22.58 | 已完成 |
53 | 一种新型汽车雷达支架的研制 | 4.00 | - | - | - | 4.51 | 已完成 |
54 | 前三角亮饰板产品开发 | 12.00 | - | - | - | 9.96 | 已完成 |
55 | 大容量深埋垃圾桶新结构研究 | 10.00 | - | - | - | 11.38 | 已完成 |
56 | 不同弧面下卡条在线一次辊压成型工艺开发 | 120.00 | 143.77 | - | - | - | 开发中 |
57 | 包边条注角新工艺开发 | 150.00 | 130.07 | - | - | - | 已完成 |
58 | 超长度汽车玻璃密封部件在线精切工艺研究 | 80.00 | 100.66 | - | - | - | 已完成 |
59 | 线束导轨自动化工艺开发 | 120.00 | 97.20 | - | - | - | 已完成 |
60 | 多边形天窗包边条一次注塑成型新工艺开发 | 100.00 | 91.33 | - | - | - | 已完成 |
61 | 前风挡新型杂光抑制罩研制 | 75.00 | 75.77 | - | - | - | 已完成 |
62 | 一种汽车前风挡自动控温杂光抑制罩研制 | 60.00 | 66.01 | - | - | - | 已完成 |
63 | 汽车塑料亮饰板烫金工艺研究 | 60.00 | 63.55 | - | - | - | 已完成 |
64 | 一种新型平齐式侧窗玻璃导轨研制 | 60.00 | 63.50 | - | - | - | 已完成 |
65 | 新结构托架研制 | 80.00 | 60.63 | - | - | - | 已完成 |
66 | 挤出在线底涂烘干新装置研制 | 60.00 | 47.41 | - | - | - | 开发中 |
- | 合计 | 939.91 | 1,721.40 | 1,014.44 | 1,073.97 | - |
注:上表统计的项目进度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时状态。
(二)说明研发项目是否与具体产品订单、批次相关
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项目主要围绕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两个方面。生产工艺方面的研发项目系基于公司内部提出的降本要求,进行的生产工艺提升和新设备研制,系公司提升生产工艺水平,降低产品生产成本,维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与具体产品订单、批次无直接关系。产品开发方面的研发项目包括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的自主研发和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的研发立项,其中自主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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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具体产品订单、批次无直接关系;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的研发系公司在新项目的承接过程中,对产品结构复杂程度较高或无类似设计经验的项目进行立项,该类研发项目系公司提升同步开发能力和承接新产品的重要保障,与具体产品、订单亦无直接联系。
(三)研发人员的划分标准,研发人员是否专职,是否存在将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工资混同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设计人员按照其所属部门、所从事具体工作的属性进行分类。公司研发人员分为专职研发人员、兼职研发人员两类,其中公司下设的技术中心部门为专职从事研发工作的相关人员,兼职研发人员主要指其他部门兼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具体以是否参与科研项目作为认定标准。在研发项目立项阶段,研发项目负责人通过任务分解,一些跨部门、跨专业背景的研发项目可以有效分配到合适团队中进行。公司专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全部计入研发费用-职工薪酬;公司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按照投入研发工作的工时在研发项目与非研发项目间分摊人力成本。公司根据兼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项目的时间制作工时汇总表,人力资源部根据汇总表与兼职研发人员考勤进行核对,并核算兼职研发人员工资,经部门主管审核无误后提交财务部,财务部按兼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项目工时分摊计入研发费用,具体分摊方法为根据兼职研发人员参与研发工作的工时占比情况分摊计算其参与研发工作的薪酬支出,剩余部分计入生产成本。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就研发费用-职工薪酬的分配和归集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工资混同的情形。
(四)说明研发费用归集、与生产成本的划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
公司制定并有效实施《专利管理办法》《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等研发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对研发活动进行控制。公司对研发过程、研发领料、研发费用核算均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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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有效的内控制度,并按其要求准确一贯的执行,对各项研发费用相关材料、折旧等严格按照其用途、性质进行准确归集并分项目进行划分和核算,不存在生产成本与研发费用混同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设置“研发支出”科目并下设研发项目明细进行辅助核算,每月月末将“研发支出”已归集的研发费用全部结转至“研发费用”科目,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已费用化,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五)说明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比差异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比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其中子公司仪征科达未产生研发费用,公司及子公司平成科技账面归集的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差异情况如下:
(1)科力股份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实际归集的研发费用金额(A) | 1,684.16 | 945.78 | 1,005.59 |
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B) | 1,288.99 | 745.90 | 968.54 |
差异(C=A-B) | 395.17 | 199.88 | 37.05 |
其中:①出于税收贡献考虑未申报 | 393.20 | 172.88 | 37.05 |
②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投入 | 1.98 | 27.00 | - |
注:由于公司于2022年第一、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暂未考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影响,因此上表未统计2022年1-6月的研发费用与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差异,下同。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差异金额分别为37.05万元、199.88万元和395.17万元,差异主要系公司出于税收贡献考虑对部分研发项目整体不做加计扣除和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投入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①公司出于税收贡献考虑对部分研发项目整体不做加计扣除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税种为所得税和增值税,由于公司处于规模快速扩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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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及原材料采购金额均较大,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较高,应缴纳增值税金额较小,对部分研发费用不做加计扣除,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报告期内,公司出于税收贡献的考虑存在部分研发项目整体未申请加计扣除的情形,相应的金额分别为37.05万元、172.88万元和393.20万元,各期涉及的具体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研发项目名称 | 预算 | 金额 | 进度 |
2021年度 | 1 | 天窗新结构密封部件研制 | 60.00 | 69.80 | 已完成 |
2 | 后侧窗饰板成型工艺研究 | 60.00 | 71.54 | 已完成 | |
3 | 一种新型滑动后侧窗密封部件研制 | 40.00 | 46.33 | 已完成 | |
4 | 前风挡玻璃新结构卡条开发 | 40.00 | 36.23 | 已完成 | |
5 | 新结构后挡包边条开发 | 50.00 | 53.24 | 已完成 | |
6 | 分体式前挡摄像头支架研制 | 70.00 | 73.24 | 已完成 | |
7 | 一种新结构防异响的汽车前风挡密封部件研制 | 40.00 | 42.82 | 已完成 | |
合计 | 393.20 | - | |||
2020年度 | 1 | SEAL FRONT注塑条开发 | 20.00 | 21.79 | 已完成 |
2 | 一种新型天窗包边条的生产工艺研究 | 80.00 | 81.82 | 已完成 | |
3 | 一种商用车座椅气动阀体研究 | 10.00 | 11.88 | 已完成 | |
4 | D柱亮饰板成型工艺研究 | 60.00 | 57.38 | 已完成 | |
合计 | 172.88 | - | |||
2019年度 | 1 | 一种新型结构的汽车后风挡密封部件研制 | 20.00 | 22.58 | 已完成 |
2 | 一种新型汽车雷达支架的研制 | 4.00 | 4.51 | 已完成 | |
3 | 前三角亮饰板产品开发 | 12.00 | 9.96 | 已完成 | |
合计 | 37.05 | - |
报告期内,上述整体未申请加计扣除的项目与公司正常申请加计扣除的项目在研发立项、研发费用归集及核算方面不存在差异;公司对各项研发费用相关材料、折旧等严格按照其用途、性质进行准确归集并分项目进行划分和核算,不存在虚增研发费用的情形。上述整体未申请加计扣除的项目的研发内容及成果转化情况详见“问题1.关于创业板定位/二/(一)结合研发内容及成果转化情况,以及与下游客户需求匹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投入是否足以支撑产品更新迭代,满足行业发展趋势及下游客户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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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②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投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报告期内,公司依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政策,未申报以不征税的政府补助用于研发项目的部分,2020年度和2021年度金额分别为27.00万元和1.98万元。
(2)平成科技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实际归集的研发费用金额(A) | 37.24 | 68.67 | 68.38 |
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B) | 37.24 | 55.59 | 63.85 |
差异(C=A-B) | - | 13.08 | 4.53 |
其中:①归集口径差异 | - | - | 0.13 |
②“其他相关费用”超限额 | - | - | 1.70 |
③存在未弥补亏损因此未申报 | - | 13.08 | 2.69 |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平成科技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差异金额分别为4.53万元和13.08万元,差异金额较小,主要原因系平成科技存在未弥补亏损部分研发项目未申请加计扣除、快递费和打印费不符合加计扣除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超限额。具体分析如下:
①归集口径差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平成科技2019年度的研发费用中存在快递费518.87元、打印费749.00元,其不符合上述“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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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因此平成科技未申请加计扣除,合计影响金额0.13万元。
②“其他相关费用”超限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2019年度,平成科技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超限额部分金额为1.70万元。
③存在未弥补亏损因此部分项目未申报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平成科技存在未弥补亏损金额,因此部分研发项目整体未申请加计扣除,涉及的研发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算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进度 |
1 | 轻量化、便携式保温箱产品研究 | 13.00 | 9.24 | - | 已完成 |
2 | 高抗震、抗冲击弹药包装箱产品研究 | 6.00 | 3.84 | 2.69 | 已完成 |
合计 | 13.08 | 2.69 | - |
平成科技上述未申请加计扣除的项目与其他研发项目无差异,其研发内容及成果转化情况详见“问题1.关于创业板定位/二/(一)结合研发内容及成果转化情况,以及与下游客户需求匹配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投入是否足以支撑产品更新迭代,满足行业发展趋势及下游客户需求”。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归集相关研发费用,不存在虚增研发费用的情形;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公司出于对当地税收贡献考虑以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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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因此部分研发项目整体未申请加计扣除和归集口径差异所致。公司自愿放弃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违反税法中关于加计扣除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及的纳税申报表均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和认定。同时,相关专业机构已就公司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出具了专项的鉴证报告。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2、其他公司自愿放弃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案例
其他公司在申请上市的报告期内出于税收贡献考虑等,自愿放弃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况较为常见。近几年的主要案例有:
序号 | 公司名称及股票代码 | 公开文件披露 |
1 |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226) | 考虑到对当地税收贡献的需要,2019年度放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职工薪酬有所增加;对于2018年、2019年领用26.60万元、20.84万元的样机、模具等材料公司未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8年和2019年折旧、摊销与其他费用全额未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别为60.46万元和142.68万元。 |
2 |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78) | 公司出于对当地税收贡献的考虑,2017年和2018年存在未申请研发加计扣除的情形,相应的金额分别为17,259.24万元和9,508.74万元。 |
3 |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72) | 2019年度因利润较少,主动放弃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仅挑选金额最大的三个项目进行申报,未申报加计扣项目金额537.88万元。 |
4 |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07) | 公司地处西部贵州地区,当地税源较为紧张,对各类新产品、新工艺、前瞻性研究等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周期较长,考虑到对当地税收贡献的需要,报告期内存在未申请研发加计扣除的情形,相应的金额分别为1,593.08万元、2,091.91万元、1,035.24万元和62.11万元。 |
5 |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17) | 公司出于税收贡献考虑,2017-2019年度存在未申请研发加计扣除的情形,相应的金额分别为1,547.75万元、1,133.74万元和1,696.64万元。 |
除上述披露的原因外,上述企业报告期内同时也存在因归集口径差异而少申报研发费用情况。因此,公司的做法与上述企业类似,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的差异系归集口径差异和出于税收贡献考虑而做的自愿放弃,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具有匹配性,差异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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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
公司名称 | 销售费用/营业收入 |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肇民科技 | 0.92% | 1.36% | 1.05% | 1.70% |
浙江仙通 | 4.17% | 4.96% | 5.20% | 4.68% |
星源卓镁 | 2.64% | 2.64% | 2.81% | 2.74% |
海达股份 | 2.55% | 4.46% | 3.67% | 3.63% |
平均值 | 2.57% | 3.36% | 3.18% | 3.19% |
本公司 | 0.77% | 0.95% | 1.02% | 1.24% |
公司名称 | 管理费用/营业收入 |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肇民科技 | 7.98% | 7.66% | 6.10% | 7.92% |
浙江仙通 | 5.95% | 5.47% | 6.36% | 6.04% |
星源卓镁 | 4.85% | 7.21% | 5.65% | 6.63% |
海达股份 | 3.12% | 3.39% | 3.96% | 3.37% |
平均值 | 5.48% | 5.93% | 5.52% | 5.99% |
本公司 | 3.41% | 5.60% | 7.09% | 8.31% |
公司名称 | 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肇民科技 | 5.29% | 4.04% | 3.45% | 4.12% |
浙江仙通 | 4.49% | 4.73% | 4.49% | 4.79% |
星源卓镁 | 5.57% | 5.10% | 4.79% | 4.59% |
海达股份 | 3.91% | 3.81% | 3.97% | 3.97% |
平均值 | 4.82% | 4.42% | 4.17% | 4.37% |
本公司 | 5.04% | 5.87% | 5.79% | 6.82% |
注1:同行业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于各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注2:销售费用统计口径未包括与销售产品相关的运输费和关税等费用;管理费用率统计口径未包括股份支付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1.24%、1.02%、0.95%和0.77%,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为3.19%、3.18%、3.36%和2.57%,与肇民科技较为接近,低于浙江仙通、星源卓镁和海达股份,整体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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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前五大客户未发生变化所致。与可比公司相比,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在90%左右,均高于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集中度,公司销售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跟踪客户下单情况、联系货代公司、跟踪产品物流信息等,以基层人员为主,薪酬结构单一无销售提成,使得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整体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主要来源于核心客户采购需求的增加,公司用于开发新客户及维护老客户等方面的相关费用支出金额较低,使得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和其他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的管理费用(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率分别为8.31%、7.09%、
5.60%和3.41%,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为5.99%、5.52%、5.93%和5.48%,其中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管理费用率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公司该年度经营规模较小,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5,744.44万元和17,511.00万元,分别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84,134.11万元和88,754.80万元,使得管理费用率相对较高;2021年度公司管理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公司当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速为67.33%,远高于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增速的平均值20.70%,使得当年度管理费用率处于可比公司的范围内,与可比公司的平均水平接近。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6.82%、5.79%、5.87%和5.04%,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水平分别为4.37%、4.17%、4.42%和4.82%,整体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系公司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与研发费用投入金额相比,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偏小,导致公司研发投入占比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和可比公司研发费用和营业收入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肇民科技 | 研发费用 | 1,311.25 | 2,358.49 | 1,707.67 | 1,378.56 |
营业收入 | 24,772.52 | 58,439.03 | 49,505.70 | 33,469.36 | |
研发费用率 | 5.29% | 4.04% | 3.45% | 4.12% | |
浙江仙通 | 研发费用 | 1,771.43 | 3,726.09 | 2,773.42 | 3,076.56 |
营业收入 | 39,439.42 | 78,718.75 | 61,787.48 | 64,247.90 | |
研发费用率 | 4.49% | 4.73% | 4.49% | 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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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卓镁 | 研发费用 | 706.66 | 1,116.55 | 833.78 | 674.36 |
营业收入 | 12,682.54 | 21,901.33 | 17,398.49 | 14,699.23 | |
研发费用率 | 5.57% | 5.10% | 4.79% | 4.59% | |
海达股份 | 研发费用 | 4,956.39 | 9,619.68 | 8,982.47 | 8,887.50 |
营业收入 | 126,696.76 | 252,293.51 | 226,327.54 | 224,119.94 | |
研发费用率 | 3.91% | 3.81% | 3.97% | 3.97% | |
平均值 | 研发费用 | 2,186.43 | 4,205.20 | 3,574.34 | 3,504.25 |
营业收入 | 50,897.81 | 102,838.15 | 88,754.80 | 84,134.11 | |
研发费用率 | 4.82% | 4.42% | 4.17% | 4.37% | |
本公司 | 研发费用 | 939.91 | 1,721.40 | 1,014.44 | 1,073.97 |
营业收入 | 18,651.70 | 29,301.17 | 17,511.00 | 15,744.44 | |
研发费用率 | 5.04% | 5.87% | 5.79% | 6.82% |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073.97万元、1,014.44万元、1,721.40万元和939.91万元,可比公司平均研发费用分别为3,504.25万元、3,574.34万元、4,205.20万元和2,186.43万元;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5,744.44万元、17,511.00万元、29,301.17万元和18,651.70万元,可比公司平均营业收入分别为84,134.11万元、88,754.80万元、102,838.15万元和50,897.81万元。公司研发费用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差异低于营业收入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差异,因此公司研发费用率相对较高。
五、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发行人薪酬相关政策,获取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并计算各类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以及同地区平均工资进行比较,若存在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了解发行人物流运输供应商的选择、价格确定、对账结算等事项;获取发行人与主要运输业务供应商签订的运输合同/协议,了解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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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主要条款,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数据及对应的运费数据,分析运费变动的原因;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运输明细,对比分析报告期内运输费用与销量、运输里程、运输体积的匹配关系,比较运费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的差异;
4、访谈发行人技术中心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了解研发活动的具体流程、核算内容、核算方法、研发人员构成及兼职、研发项目进展及成果,以及是否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形;了解发行人研发费用与纳税申报时加计扣的研发费用对比差异情况;
5、获取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明细表,了解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构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计算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所在地、客户群体、营收规模等因素,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的差异情况,并分析原因及其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人员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受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较低、客户较为集中以及人员结构等因素的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输费用与销售收入、销售区域、销售数量和发货数量的变动趋势基本匹配;发行人销售模式、运输费用承担方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行业惯例。
3、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研发项目预算与实际投入金额基本相当,目前已全部完成,研发项目与具体产品订单、批次无直接关系;发行人存在非研发人员兼职的情形,但不存在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工资混同的情形;研发费用的归集以及与生产成本的划分准确,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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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真实、准确、完整,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系经营地域、营收规模以及客户群体存在差异,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
问题10.关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051.38万元、7,900.14万元和11,583.1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2.08%、45.12%和39.53%;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13次、2.70次、3.01次;账龄在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比重均超过99%。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净额分别为3,144.90万元、1,076.16万元和1,982.78万元,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0.68%、
5.88%和8.43%。
(3)报告期内,发行人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金额分别为1,063.23万元、2,567.12万元和4,493.62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幅度与当期营业收入变动是否匹配,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并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收情况。
(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相关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
(3)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划分依据;发行人以汇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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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算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期后回收情况。
(4)说明发行人制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政策的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政策差异情况及合理性;新冠疫情变化对应收账款回款的影响,发行人客户的经营情况或资信情况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及依据。
(5)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银行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各期末应收账款核查过程、比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应收账款占比、核查结果,对存在差异或未确认部分的替代程序。
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幅度与当期营业收入变动是否匹配,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并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收情况。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幅度与当期营业收入变动是否匹配,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2022.06.30 | 2021年度 /2021.12.31 | 2020年度 /2020.12.31 | 2019年度/2019.12.31 | ||
金额 | 金额 | 幅度 | 金额 | 幅度 | 金额 | |
应收账款余额 | 10,959.55 | 11,583.12 | 46.62% | 7,900.14 | 56.40% | 5,05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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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18,651.70 | 29,301.17 | 67.33% | 17,511.00 | 11.22% | 15,744.44 |
占比 | 58.76% | 39.53% | - | 45.12% | - | 32.08% |
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变动与当期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其中2020年度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明显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要原因系:(1)受新冠疫情以及季节性的影响,当年公司营业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度实现,其中第四季度实现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735.93万元,而公司与客户的货款结算周期一般在开票后60-90天,因此导致当年应收账款余额相应增加;(2)随着特斯拉等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量产,公司第三、四季度对圣戈班的销售规模较去年同期增加892.17万元,而公司与圣戈班的货款结算周期在开票后90天,且圣戈班受内部结算制度的影响,通常每年5月、6月、11月和12月不对外结算支付货款,导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加。
2021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略低于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要原因系当年公司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加大货款催收力度,使得资金回笼速度加快。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并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肇民科技 | 3.10 | 3.18 | 3.05 | 2.98 |
浙江仙通 | 2.89 | 2.78 | 2.34 | 2.69 |
星源卓镁 | 2.93 | 3.64 | 3.78 | 4.69 |
海达股份 | 2.03 | 2.13 | 2.19 | 2.23 |
平均值 | 2.74 | 2.93 | 2.84 | 3.15 |
本公司 | 3.31 | 3.01 | 2.70 | 3.13 |
注:2022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已年化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13次、2.70次、3.01次和3.31次,2019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相对较为稳定,2020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略低的主要原因系受新冠疫情以及季节性的影响,公司销售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度实现,而公司与客户的货款结算周期一般在开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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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天,导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去年末增加56.40%,应收账款周转率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基本一致,整体高于浙江仙通、海达股份,低于星源卓镁,与肇民科技基本一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主要系受客户结构以及客户结算周期差异所致。其中,浙江仙通下游客户主要为整车厂,其信用期或结算周期通常较长使得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海达股份下游客户除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外,还涉及轨道交通领域、建筑领域以及航运领域客户,不同领域客户的结算周期存在差异,拉低了海达股份整体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星源卓镁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50%左右,与第一大境外客户的结算周期为发货即开票后60天付款,境外客户销售回款相对较快,导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小,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肇民科技下游客户为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与公司类似,应收账款周转率相近。
(三)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收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0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应收账款余额 | 10,959.55 | 11,583.12 | 7,900.14 | 5,051.38 |
期后回款金额 | 7,505.38 | 11,476.33 | 7,885.04 | 5,049.76 |
期后回款比例 | 68.48% | 99.08% | 99.81% | 99.97% |
注:上述回款统计时间为截至2022年9月1日。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比例分别为99.97%、99.81%、99.08%和68.48%,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2022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主要原因系截至2022年9月1日部分应收账款尚在信用期内。
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相关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如下:
集团客户 | 客户区域 | 信用期 | 信用政策 是否变化 | |||
2022年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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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月 | ||||||
福耀玻璃 | 境外公司 | 30天 | 30天 | 30天 | 30天 | 否 |
境内公司 | 60天 | 60天 | 60天 | 60天 | 否 | |
圣戈班 | 境外公司 | 30或90天 | 30或90天 | 30或90天 | 30或90天 | 否 |
境内公司 | 90天 | 90天 | 90天 | 90天 | 否 | |
Vitro | 境外公司 | 60天 | 60天 | 60天 | 60天 | 否 |
艾杰旭 | 境外公司 | 90天 | 90天 | 90天 | 90天 | 否 |
境内公司 | 90天 | 90天 | 90天 | 90天 | 否 | |
耀皮玻璃 | 境内公司 | 90天 | 90天 | 90天 | 90天 | 否 |
板硝子 | 境外公司 | 30或90天 | 30或90天 | 30或90天 | 30或90天 | 否 |
境内公司 | 60或90天 | 60或90天 | 60或90天 | 60或90天 | 否 |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主要客户的信用期为60-90天左右,境外客户因贸易条款不同信用期存在差异,通常为30-90天,部分客户存在超过信用期回款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龄在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金额占比均超过99%,公司逾期款项期后回款情况较好。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收入的情况。
三、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划分依据;发行人以汇票作为结算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期后回收情况。
(一)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划分依据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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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人的信用等级将收到的承兑汇票分别在“应收款项融资”和“应收票据”项目中列报,具体如下:
列报项目 | 承兑人信用等级 | 承兑人 |
应收款项融资 | 信用等级较高 | 6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及交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及浙商银行) |
应收票据 | 信用等级较低 | 其他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 |
根据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出售金融资产(包括票据背书转让、贴现、质押开票)对于实现业务模式目标是不可或缺的,而非仅仅是附带性质的活动,这种管理模式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为对本金和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偿付,该金融资产应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公司根据其现金流量管理的需求,对结算收取的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管理,优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相关供应商进行支付结算,在缺乏现金时,公司则以承受银行贴现利息为代价,进行票据贴现,从而获取现金流以满足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当现金流量充足时,公司将相关票据持有至到期进行银行托收,从而获取相关合同现金流量。报告期内,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公司主要用途为背书转让、到期承兑或贴现。可见,公司出售金融资产(包括票据背书转让、贴现、质押开票)对于实现业务模式目标是不可或缺的,而非仅仅是附带性质的活动。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科目。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情形。对于其余结算收取的承兑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其他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虽然公司也主要采用上述模式进行管理,但由于其信用等级较低,在贴现或背书时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因此无论未来是否贴现、背书或质押都不影响其业务模式,都应当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报于“应收票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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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以汇票作为结算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分析差异原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期末承兑汇票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肇民科技 | 14.65% | 9.85% | 13.87% | 6.86% |
浙江仙通 | 73.15% | 33.39% | 33.52% | 24.89% |
星源卓镁 | 3.41% | 1.21% | 0.77% | 1.67% |
海达股份 | 20.05% | 8.92% | 13.83% | 13.19% |
平均值 | 27.82% | 13.34% | 15.49% | 11.65% |
本公司 | 8.31% | 6.77% | 6.15% | 19.97% |
注:期末承兑汇票余额=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
由上表可知,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存在以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的情况,受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等差异的影响,各公司间期末承兑汇票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有所差异,如浙江仙通下游客户主要为整车厂,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披露,下游客户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等主要采用银行票据的方式结算货款;星源卓镁境外销售收入占比相对较高,且客户付款方式以银行转账为主,境内销售业务中使用应收票据结算的业务规模亦较小,使得期末承兑汇票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
综上所述,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存在以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的情形,各公司间因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等差异使得以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的比重存在差异,符合各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交易习惯。
(三)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的期后回收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期后回收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日期 | 票据类型 | 期末余额 | 应收票据期后回收情况 | |||
背书转让 | 贴现 | 到期托收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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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30 | 应收票据 | 912.29 | 817.28 | 45.01 | 50.00 | 912.29 |
应收款项融资 | 638.22 | 269.00 | 272.46 | - | 541.46 | |
合计 | 1,550.51 | 1,086.28 | 317.47 | 50.00 | 1,453.75 | |
2021.12.31 | 应收票据 | 743.10 | 613.18 | 19.92 | 110.00 | 743.10 |
应收款项融资 | 1,239.68 | 744.70 | 20.00 | 474.98 | 1,239.68 | |
合计 | 1,982.78 | 1,357.88 | 39.92 | 584.98 | 1,982.78 | |
2020.12.31 | 应收票据 | 320.54 | 244.44 | - | 76.10 | 320.54 |
应收款项融资 | 758.43 | 240.92 | - | 517.51 | 758.43 | |
合计 | 1,078.97 | 485.36 | - | 593.61 | 1,078.97 | |
2019.12.31 | 应收票据 | 702.22 | 442.51 | - | 259.71 | 702.22 |
应收款项融资 | 2,442.68 | 383.88 | - | 2,058.80 | 2,442.68 | |
合计 | 3,144.90 | 826.39 | - | 2,318.51 | 3,144.90 |
注:期后回收情况的统计截止日为2022年9月1日。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期后均通过到期托收、背书转让或贴现的方式收回,期后兑付情况良好,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形。截至2022年9月1日,公司应收款项融资科目余额为96.76万元,系两张尚未贴现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合计金额。
四、说明发行人制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政策的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政策差异情况及合理性;新冠疫情变化对应收账款回款的影响,发行人客户的经营情况或资信情况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及依据。
(一)说明发行人制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政策的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政策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1、发行人制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政策的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历史收款和发生坏账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制定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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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政策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 ||
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 账款 | 租赁应收款、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 | 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 |
肇民科技 | 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 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 考虑了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当不再合理预期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时,本公司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
浙江仙通 |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本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未发生信用减值的,本公司按照该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 按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本公司按照该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未发生信用减值的,本公司按照该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
星源卓镁 | 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 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对银行承兑汇票不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确认的长期应收款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合同约定的收款期满日为账龄计算的起始日,长期应收款应转入应收账款,按应收款项的减值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
海达 | 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 | 按照相当于 | 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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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 ||
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应收 账款 | 租赁应收款、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 | 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 |
股份 | 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 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以是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划分组合,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不计提坏账准备。 |
本 公司 | 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 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对于账龄组合,以应收款项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对于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确认为合并范围内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
由上表可知,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基本一致。
报告期各期末,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按照账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肇民科技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浙江仙通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星源卓镁 | 5% | 10% | 30% | 50% | 80% | 100% |
海达股份 | 3% | 10% | 20% | 50% | 50% | 100% |
平均值 | 4.5% | 15% | 37.5% | 75% | 82.5% | 100% |
本公司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由上表可知,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2)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类别 | 计提政策 |
肇民科技 | 银行承兑汇票 | 对银行承兑汇票不计提坏账准备。 |
商业承兑汇票 | 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根据以前年度按账龄划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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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类别 | 计提政策 |
各段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实际损失率作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年各账龄段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 ||
浙江仙通 | 应收票据 | 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
星源卓镁 | 银行承兑汇票 | 对银行承兑汇票不计提坏账准备。 |
商业承兑汇票 | 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根据以前年度按账龄划分的各段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实际损失率作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年各账龄段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 |
海达股份 | 应收票据 | 将信用风险较低的客户形成的应收票据划分为信用风险较低的客户组合,根据以前年度与之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考虑前瞻性信息确定应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为0。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和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应收票据单独确定其信用损失。 |
本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对银行承兑汇票不计提坏账准备。 |
商业承兑汇票 | 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根据以前年度按账龄划分的各段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实际损失率作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年各账龄段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
由上表可知,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票据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3)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计提政策 |
肇民科技 |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
浙江仙通 |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
星源卓镁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除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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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计提政策 |
原有条款收回款项外,不对应收关联方款项(合并范围内)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其他第三方应收款项根据以前年度按账龄划分的各段应收款项实际损失率作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年各账龄段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年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 | |
海达股份 | 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
本公司 | 采用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
由上表可知,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款项融资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依据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情况,具备合理性。
(二)新冠疫情变化对应收账款回款的影响,发行人客户的经营情况或资信情况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及依据
1、新冠疫情变化对应收账款回款的影响
2020年1月,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公司因疫情原因延期复工。公司复工后,受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实际返岗率较往年有所下降,加之部分客户、供应商以及物流公司未能达到往年的正常生产经营状态,导致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生产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2020年下半年,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回暖,以及各地政府刺激政策和厂商促销活动的陆续出台,前期被抑制的消费需求逐步释放,公司经营规模较去年度有所增长。
2022年3月,我国汽车零部件产值最大的长三角地区中上海疫情爆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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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是公司主要客户福耀玻璃、圣戈班、耀皮玻璃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生产经营活动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得益于政府的防疫管控,上海地区已经全面复工复产。同时,随着国家财政和货币刺激政策,对30万元以下新购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等补贴等一系列稳消费举措的出台,2022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的变化未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福耀玻璃、圣戈班、Vitro、艾杰旭、耀皮玻璃、板硝子等国内外知名的汽车玻璃厂商,该等客户具有资产规模大、资金实力强、市场占有率高以及资信记录良好等特征,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款项回收的风险较小。
2、发行人客户的经营情况或资信情况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的汽车玻璃厂商,具有资产规模大、资金实力强、市场占有率高以及资信记录良好等特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或资信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营收规模 | 在汽车玻璃领域的市场地位 | |||
2022年 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福耀玻璃(亿元) | 129.04 | 236.03 | 199.07 | 211.04 | 中国最大的汽车玻璃厂商,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之一 |
圣戈班(亿欧元) | 254.81 | 441.60 | 381.28 | 425.73 | 欧洲最大的汽车玻璃厂商,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之一 |
Vitro(亿美元) | - | 19.58 | 17.68 | 21.80 | 北美最大的汽车玻璃厂商 |
艾杰旭(亿日元) | 9,783.40 | 16,973.83 | 14,123.06 | 15,180.39 | 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之一 |
耀皮玻璃(亿元) | 21.27 | 46.49 | 40.85 | 45.11 | 中国本土汽车玻璃厂商中排名前三 |
板硝子(亿日元) | - | 6,005.68 | 4,992.24 | 5,561.78 | 全球前四大汽车玻璃厂商之一 |
注:板硝子会计年度为4月至次年3月制,其余公司会计年度均为历年制。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营收规模较高,整体呈增长的趋势,且均为国内外知名的汽车玻璃厂商,因此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或资信情况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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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3、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及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占当期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比例 |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
肇民科技 | 7.94% | 7.43% | 7.00% | 7.90% |
浙江仙通 | 8.41% | 12.62% | 14.09% | 13.63% |
星源卓镁 | 5.70% | 5.88% | 6.08% | 6.09% |
海达股份 | 7.29% | 7.61% | 6.75% | 6.75% |
平均值 | 7.34% | 8.38% | 8.48% | 8.59% |
本公司 | 5.03% | 5.09% | 5.13% | 5.01%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但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如下:
(1)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差异
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 剔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后的坏账比例 | ||||||
2022年 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22年 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
肇民科技 | 341.50 | 341.50 | 341.50 | 341.50 | 5.60% | 5.47% | 5.24% | 5.31% |
浙江仙通 | 860.33 | 2,424.00 | 2,487.16 | 2,392.54 | 4.83% | 4.67% | 4.58% | 4.62% |
星源卓镁 | 51.22 | 51.07 | 51.30 | 46.59 | 5.21% | 5.15% | 5.05% | 4.98% |
海达股份 | 1,528.82 | 1,852.54 | 1,861.92 | 1,187.41 | 6.07% | 6.12% | 5.09% | 5.61% |
平均值 | 695.47 | 1,167.28 | 1,185.47 | 992.01 | 5.43% | 5.35% | 4.99% | 5.13% |
本公司 | - | - | - | - | 5.03% | 5.09% | 5.13% | 5.01%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且其金额相对较高,剔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后的坏账计提比例与公司基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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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2)账龄结构的差异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账龄一年以内和一年以上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一年以内的账龄 | 一年以上的账龄 | ||||||
2022年 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2022年 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
肇民科技 | 95.58% | 96.35% | 97.69% | 96.89% | 4.42% | 3.65% | 2.31% | 3.11% |
浙江仙通 | 96.40% | 91.97% | 90.61% | 90.79% | 3.60% | 8.03% | 9.39% | 9.21% |
星源卓镁 | 98.09% | 97.63% | 98.16% | 98.19% | 1.91% | 2.37% | 1.84% | 1.81% |
海达股份 | 79.45% | 81.16% | 86.43% | 85.37% | 20.55% | 18.84% | 13.57% | 14.63% |
平均值 | 92.38% | 91.78% | 93.22% | 92.81% | 7.62% | 8.22% | 6.78% | 7.19% |
本公司 | 99.86% | 99.65% | 99.17% | 99.99% | 0.14% | 0.35% | 0.83% | 0.01%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1年以内的占比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使得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相对较小。
综上,受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差异的影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相对较低,但具有合理性,公司报告期内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综上所述,公司制定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坏账准备政策依据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新冠疫情未对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或资信情况以及客户回款情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报告期内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五、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银行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背书、转让或贴现。对于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是否终止确认,公司按照如下原则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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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类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且票据相关的利率风险已转移给银行,可以判断公司转移了此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公司进行终止确认。
2、用于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类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或贴现不影响追索权,公司并未完全转移此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公司不进行终止确认。
公司对不符合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时会计处理如下:
项目 | 会计处理 | 会计分录 |
不符合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背书时 | 背书所减少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即其他流动负债) | 借:应付账款 贷:其他流动负债 |
不符合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时 | 贴现取得的资金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即银行借款)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
与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下:
具体准则 | 具体内容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五条 |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七条 | 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认为资产或负债。如果企业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 | 对于“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企业应当根据金融资产的具体特征作出判断,需考虑的风险类型通常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外汇风险、逾期未付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或报酬)、权益价格风险等。 |
综上所述,公司报告期各期末银行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依据具有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应收账款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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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函证程序
报告期各期末,综合考虑应收账款余额和销售收入金额,按照金额大小选取以及随机抽样的方式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进行函证,其中对单个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达到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以上的全部发函,对单个客户应收账款余额未达到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的随机发函,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函证核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A | 10,959.55 | 10,993.12 | 7,495.02 | 4,798.55 |
应收账款发函金额 | B | 10,148.11 | 10,647.90 | 7,244.47 | 4,252.06 |
发函比例 | C=B/A | 92.60% | 96.86% | 96.66% | 88.61% |
回函相符金额 | D | 8,596.91 | 7,823.57 | 6,137.95 | 3,668.54 |
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金额 | E | 1,551.21 | 2,824.33 | 1,106.51 | 583.53 |
回函相符金额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金额的合计 | F=D+E | 10,148.11 | 10,647.90 | 7,244.47 | 4,252.06 |
直接回函相符比例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比例的合计 | G=F/A | 92.60% | 96.86% | 96.66% | 88.61% |
针对回函不符和已发函未回函的客户,执行如下核查程序:检查与销售收入确认相关的销售订单、出库单、签收单/核对单、报关单、提单、销售发票、收入确认凭证等原始单据;检查当期收款及期后收款情况。核查回函不符和已发函未回函客户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访谈程序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核查客户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情况、产品退换货情况、付款方式与信用期、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发行人以外的账户代收款项的情形等。通过执行访谈程序,核实客户与交易的真实性。报告期内,客户走访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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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走访客户家数 | 12 | 12 | 12 | 12 |
走访客户应收账款余额 | 9,570.27 | 9,863.21 | 6,763.42 | 3,759.99 |
应收账款总额 | 10,959.55 | 10,993.12 | 7,495.02 | 4,798.55 |
走访客户应收账款占比 | 87.32% | 89.72% | 90.24% | 78.36% |
注:上表列示的客户家数按照集团客户进行统计。
3、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情况、逾期原因并抽样检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真实、准确、完整。
七、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发行人与应收账款管理、客户信用管理相关的制度;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实施情况,并进行了穿行测试;
2、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并核查差异原因;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情况、逾期原因并抽样检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分析应收账款账龄的统计方法,关注账龄较长的客户,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客户信用情况;
4、了解坏账计提政策以及预期信用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和具体依据,包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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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依据、前瞻性信息、相关减值参数等;
5、获取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合同,对合同约定的信用政策进行分析,了解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变动情况,检查期后回款情况,分析其回收的风险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6、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分析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7、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新冠疫情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款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或资信情况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8、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核查客户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情况、产品退换货情况、付款方式与信用期、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发行人以外的账户代收款项的情形等。通过执行访谈程序,核实客户与交易的真实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幅度与当期营业收入变动幅度存在差异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及季节性、加大催收货款力度所致,具备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整体较为稳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基本一致;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
2、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境内主要客户给予60-90天左右信用期,境外主要客户因贸易条款差异信用期在30-90天左右,部分客户存在超过信用期回款的情形;公司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业务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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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列报与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关于修订印发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的通知》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期后均通过到期托收、背书转让或贴现的方式收回,期后兑付情况良好,不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形。
4、发行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新冠疫情未对应收账款回款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客户的经营情况或资信情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历史回款情况良好,一年以内应收账款比例较高,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
5、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银行承兑汇票终止确认依据以及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11.关于存货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857.55万元、3,656.12万元和7,955.12万元,其中,原材料占当期存货账面价值的比重分别为38.64%、
39.59%和47.39%,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占当期存货账面价值的比重分别为
49.49%、46.17%和40.85%,存货结构较为稳定。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65、2.78和2.86,均低于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平均值。
(3)报告期内发行人产销率持续下滑。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及周期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存货领用、产销量变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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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客户订单需求、生产工序相匹配,发出商品、库存商品的订单覆盖率情况。
(2)说明各类别存货的库龄结构,发行人各期末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发出商品长期未结转等情形;各期末产成品、原材料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
(3)说明发出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是否存在发出后长时间未验收的情形,如是,请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末各类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期末跌价准备测试及计提情况,结合各期末发行人各类存货库龄情况、产品更新周期及产成品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5)结合经营模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6)结合生产工艺特点、以销定产加合理备货的业务模式,说明报告期各期产能、产能利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产销率逐年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存货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存货的真实完整和计价准确性的核查方法及结论,说明存货监盘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时间、地点、人员、监盘金额、比例及结论。
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结合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及周期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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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存货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报告期内存货领用、产销量变动,说明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客户订单需求、生产工序相匹配,发出商品、库存商品的订单覆盖率情况。
(一)结合发行人材料采购、生产及销售周期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余额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1、存货余额总体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主要构成及销售规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
余额 | 变动率 | 余额 | 变动率 | 余额 | 变动率 | 余额 | |
原材料 | 3,890.34 | -0.22% | 3,899.02 | 156.58% | 1,519.62 | 33.45% | 1,138.70 |
半成品 | 174.62 | 30.13% | 134.18 | 11.90% | 119.91 | 221.99% | 37.24 |
库存商品 | 3,018.14 | 63.90% | 1,841.46 | 90.70% | 965.62 | 27.42% | 757.81 |
发出商品 | 1,397.48 | -5.79% | 1,483.29 | 89.66% | 782.07 | 16.41% | 671.83 |
周转材料 | 475.44 | 104.01% | 233.05 | 116.05% | 107.87 | -10.67% | 120.75 |
在产品 | 390.55 | -19.27% | 483.76 | 83.87% | 263.10 | 44.17% | 182.49 |
委托加工物资 | 71.50 | -23.65% | 93.64 | 139.73% | 39.06 | 5560.87% | 0.69 |
存货合计 | 9,418.07 | 15.30% | 8,168.40 | 115.11% | 3,797.25 | 30.51% | 2,909.51 |
主营业务收入 | 17,785.11 | - | 27,684.98 | 68.94% | 16,387.45 | 7.31% | 15,271.71 |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增长,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等存货规模逐年增加,公司存货余额变动趋势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合理备货”的生产模式,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产品型号不断丰富,相应的公司合理备货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数量及金额均会增加。
2、结合发行人材料采购、生产及销售周期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余额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变动主要系受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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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影响,上述三项期末余额合计占当期存货余额的比重分别为88.27%、86.04%、
88.44%和88.19%,公司主要分析原材料、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的存货周转率,并结合材料采购、生产及销售周期对各期末存货余额变动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2022.6.30 | 2021年度/2021.12.31 | 2020年度/2020.12.31 | 2019年度/2019.12.31 |
营业成本 | 11,120.80 | 17,115.41 | 9,306.51 | 7,965.59 |
存货平均余额 | 8,793.23 | 5,982.83 | 3,353.38 | 3,005.77 |
存货周转率(次) | 2.53 | 2.86 | 2.78 | 2.65 |
存货周转天数 | 142.29 | 125.84 | 129.72 | 135.84 |
其中:原材料余额 | 3,890.34 | 3,899.02 | 1,519.62 | 1,138.70 |
原材料平均余额 | 3,894.68 | 2,709.32 | 1,329.16 | 1,302.97 |
原材料周转率(天数) | 63.04 | 56.99 | 51.42 | 58.89 |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余额 | 4,415.62 | 3,324.75 | 1,747.69 | 1,429.64 |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平均余额 | 3,870.19 | 2,536.22 | 1,588.66 | 1,400.97 |
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周转率(天数) | 62.64 | 53.35 | 61.45 | 63.32 |
注:2022年1-6月存货周转率已年化处理,下同。
(1)采购流程及周期
公司按照“以产定购+安全库存”的原则确定原材料采购量,对于主要原材料会设置相应的安全库存,并根据产品生命周期进行动态调整。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公司根据销售订单、销售预测、产成品安全库存、原材料交期和最小起订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周期,通常情况下为1-2个月,与原材料的周转天数相匹配。2020年末,公司原材料余额较去年末有所增加,主要原因系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当年公司销售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度实现,尤其第四季度增长幅度较快,公司相应增加原材料的采购规模。2021年末,公司原材料余额较去年末大幅度增加,主要原因系受新冠疫情不确定性、塑料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为防止原材料断供,公司额外加大了原材料的安全库存备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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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流程及周期
公司产品具有多批量、多规格、定制化的特点,主要采用“以销定产+合理备货”的生产模式。从生产周期看,公司根据客户的订单及滚动预测安排生产,主要生产工序为挤出和注塑,受产品种类、订单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各类产品的生产周期存在一定的差异,通常情况下,自原材料领用至生产完成入库,整个生产周期为3-5天左右。此外,公司下游客户通常会向公司下发当月或下个月采购订单及后续两个月的采购预测,而公司产品规格种类繁多,通常会储备一定的安全库存量,以满足客户的及时性交付要求。
(3)销售流程及周期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方式分为寄售模式和非寄售模式,境外销售方式按照外贸条款分为DDP/DDU/DAP模式、EXW模式和CIF模式。
公司境内销售自产品出库至运送到客户指定地点或中间仓库的供货周期通常在10天左右。寄售模式下,公司将产品运送到中间仓库,客户根据自身生产需要从仓库中领用产品,公司在客户领用后确认已履约交付产品的品种、数量与客户进行结算,公司从产品出库到客户领用产品的收入确认周期通常为30-60天;非寄售模式下,公司将产品运送到客户指定地点后,通常月末与客户进行确认并获取与收入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周期通常为30天。境外销售模式主要以DDP/DDU/DAP为主,运输方式以海运为主,自产品出库至运送到客户指定地点的供货周期通常在90天左右。
综上所述,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周转天数与采购、生产和销售周期基本能够匹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逐年增长主要系受生产和经营规模增长以及原材料备货规模增长的影响,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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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报告期内存货领用、产销量变动,说明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和合理性,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
5.关于原材料采购/二/(一)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耗用数量、期初期末库存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成品为风挡玻璃安装组件中的包边条、定位销和支架,侧窗玻璃升降组件以及角窗玻璃总成组件,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销量情况如下:
产品类型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风挡玻璃安装组件 | 包边条 | 产量(万米) | 2,417.45 | 3,067.86 | 1,611.69 | 1,477.06 |
销量(万米) | 2,024.76 | 2,826.59 | 1,550.79 | 1,459.13 | ||
产销率 | 83.76% | 92.14% | 96.22% | 98.79% | ||
定位销 | 产量(万件) | 2,716.57 | 6,248.89 | 4,935.86 | 4,673.15 | |
销量(万件) | 2,815.59 | 5,527.11 | 4,816.76 | 4,962.66 | ||
产销率 | 103.65% | 88.45% | 97.59% | 106.20% | ||
支架 | 产量(万件) | 218.14 | 391.40 | 160.02 | 117.85 | |
销量(万件) | 210.86 | 353.40 | 145.41 | 113.38 | ||
产销率 | 96.67% | 90.29% | 90.87% | 96.21% | ||
侧窗玻璃升降组件 | 产量(万件) | 1,388.65 | 3,210.30 | 2,464.26 | 2,336.52 | |
销量(万件) | 1,384.64 | 3,001.10 | 2,352.77 | 2,403.79 | ||
产销率 | 99.71% | 93.48% | 95.48% | 102.88% | ||
角窗玻璃总成组件 | 产量(万件) | 136.99 | 403.46 | 496.23 | 325.84 | |
销量(万件) | 140.79 | 387.16 | 481.19 | 316.49 | ||
产销率 | 102.77% | 95.96% | 96.97% | 97.13% |
2019年度,公司各类主要产品的产销量在100%左右,当期生产的各类产品基本已在当期实现销售,公司产品生产和销售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不存在积压库存的情形。
2020年下半年,公司承接的各类产品相继实现量产,客户订单需求量不断增加,公司营收规模开始呈快速上涨的趋势,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合理备货”的生产模式,公司下游客户通常会向公司下发当月或下个月采购订单及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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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的预测需求量,由于公司产品作业联动性要求较高,基于精益原则,公司通常额外储存一个月左右的库存量,形成适量备货,而公司产品种类较多,导致备货规模相对较高。此外,公司境内销售中的寄售模式销售占比以及境外销售中的DDP/DDU/DAP模式销售占比相对较高,发出商品规模随着营收规模的增加而不断扩大。上述因素使得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各类产品的产销率有所下降,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余额不断增加。
2022年1-6月,公司包边条产销率进一步下降的主要原因系胶条制造车间产能紧张,为应对下半年的销售旺季,公司合理规划产量,针对稳定性供货、风险较低的包边条产品提前生产予以备货,导致产销率有所下降。除包边条外,其他产品的产销率较高,均为100%左右。
综上所述,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变动主要系公司营收规模增加以及正常备货所致,报告期前三年末主要产品的产销率整体保持在90%以上,2022年6月末包边条产销率有所下降是正常备货所致,不存在积压存货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前三年末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订单覆盖率为85%左右,订单覆盖率较高,存货结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符,与主要客户订单需求和生产计划相匹配,存货余额变动具有合理性。
(三)发出商品、库存商品的订单覆盖率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在手订单覆盖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日期 | 项目 | 结存金额 | 在手订单金额 | 在手订单覆盖率 |
2022.6.30 | 库存商品 | 3,018.14 | 1,999.23 | 66.24% |
发出商品 | 1,397.48 | 1,397.48 | 100.00% | |
合计 | 4,415.62 | 3,396.71 | 76.92% | |
2021.12.31 | 库存商品 | 1,841.46 | 1,435.85 | 77.97% |
发出商品 | 1,483.29 | 1,483.29 | 100.00% | |
合计 | 3,324.75 | 2,919.14 | 87.80% | |
2020.12.31 | 库存商品 | 965.62 | 755.21 | 78.21% |
发出商品 | 782.07 | 782.07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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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项目 | 结存金额 | 在手订单金额 | 在手订单覆盖率 |
合计 | 1,747.69 | 1,537.28 | 87.96% | |
2019.12.31 | 库存商品 | 757.81 | 545.58 | 71.99% |
发出商品 | 671.83 | 671.83 | 100.00% | |
合计 | 1,429.64 | 1,217.41 | 85.16% |
注:在手订单覆盖率为报告期各期末的产成品对应的在手订单金额,在手订单金额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对应的在手订单成本金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的在手订单覆盖率分别为71.99%、78.21%、
77.97%和66.24%,主要系公司存在一定数量的安全库存所致,发出商品的在手订单覆盖率均为100%,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合计在手订单覆盖率分别为
85.16%、87.96%、87.80%和76.92%,前三年末保持在85%以上,2022年1-6月公司在手订单覆盖率有所下降主要系提前备货所致,公司存货余额与销售订单变动趋势整体一致。
二、说明各类别存货的库龄结构,发行人各期末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发出商品长期未结转等情形;各期末产成品、原材料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
(一)说明各类别存货的库龄结构,发行人各期末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发出商品长期未结转等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类存货的库龄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日期 | 项目 | 1年以内 | 1至2年 | 2年以上 | 合计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2022.6.30 | 原材料 | 3,684.38 | 94.71% | 136.17 | 3.50% | 69.79 | 1.79% | 3,890.34 |
半成品 | 165.00 | 94.49% | 1.86 | 1.07% | 7.75 | 4.44% | 174.62 | |
库存商品 | 2,904.12 | 96.22% | 64.84 | 2.15% | 49.18 | 1.63% | 3,018.14 | |
发出商品 | 1,395.27 | 99.84% | 0.31 | 0.02% | 1.89 | 0.14% | 1,397.48 | |
周转材料 | 475.26 | 99.96% | 0.12 | 0.02% | 0.07 | 0.01% | 475.44 | |
在产品 | 390.55 | 100.00% | - | - | - | - | 390.55 | |
委托加工物资 | 71.50 | 100.00% | - | - | - | - | 7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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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项目 | 1年以内 | 1至2年 | 2年以上 | 合计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合计 | 9,086.08 | 96.47% | 203.31 | 2.16% | 128.68 | 1.37% | 9,418.07 | |
2021.12.31 | 原材料 | 3,738.24 | 95.88% | 85.40 | 2.19% | 75.39 | 1.93% | 3,899.02 |
半成品 | 125.84 | 93.78% | 2.61 | 1.95% | 5.73 | 4.27% | 134.18 | |
库存商品 | 1,778.72 | 96.59% | 18.89 | 1.03% | 43.85 | 2.38% | 1,841.46 | |
发出商品 | 1,471.75 | 99.22% | 11.09 | 0.75% | 0.45 | 0.03% | 1,483.29 | |
周转材料 | 232.96 | 99.96% | 0.02 | 0.01% | 0.07 | 0.03% | 233.05 | |
在产品 | 483.76 | 100.00% | - | - | - | - | 483.76 | |
委托加工物资 | 93.64 | 100.00% | - | - | - | - | 93.64 | |
合计 | 7,924.91 | 97.02% | 118.01 | 1.44% | 125.48 | 1.54% | 8,168.40 | |
2020.12.31 | 原材料 | 1,310.86 | 86.26% | 84.21 | 5.54% | 124.56 | 8.20% | 1,519.62 |
半成品 | 113.04 | 94.27% | 3.67 | 3.06% | 3.20 | 2.67% | 119.91 | |
库存商品 | 902.13 | 93.42% | 23.43 | 2.43% | 40.07 | 4.15% | 965.62 | |
发出商品 | 778.96 | 99.60% | 1.17 | 0.15% | 1.94 | 0.25% | 782.07 | |
周转材料 | 106.36 | 98.60% | 1.50 | 1.39% | 0.02 | 0.02% | 107.87 | |
在产品 | 263.10 | 100.00% | - | - | - | - | 263.10 | |
委托加工物资 | 39.06 | 100.00% | - | - | - | - | 39.06 | |
合计 | 3,513.50 | 92.53% | 113.97 | 3.00% | 169.78 | 4.47% | 3,797.25 | |
2019.12.31 | 原材料 | 871.28 | 76.52% | 155.01 | 13.61% | 112.41 | 9.87% | 1,138.70 |
半成品 | 31.32 | 84.10% | 1.39 | 3.73% | 4.53 | 12.17% | 37.24 | |
库存商品 | 699.27 | 92.28% | 35.44 | 4.68% | 23.10 | 3.05% | 757.81 | |
发出商品 | 669.64 | 99.67% | 0.29 | 0.04% | 1.91 | 0.28% | 671.83 | |
周转材料 | 120.35 | 99.67% | 0.40 | 0.33% | - | - | 120.75 | |
在产品 | 182.49 | 100.00% | - | - | - | - | 182.49 | |
委托加工物资 | 0.69 | 100.00% | - | - | - | - | 0.69 | |
合计 | 2,575.03 | 88.50% | 192.53 | 6.62% | 141.95 | 4.88% | 2,909.51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1年以内的存货金额分别为2,575.03万元、3,513.50万元、7,924.91万元和9,086.08万元,占当期存货余额的比重分别为88.50%、
92.53%、97.02%和96.47%,公司存货库龄结构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合理备货”的生产模式。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1年以上的存货主要为原材料,系生产备货量多于订单量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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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可继续用于后续订单需要,各期末存货不存在明显滞销的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1年以上的发出商品金额分别为2.20万元、3.10万元、11.54万元和2.21万元,金额较小,主要系寄售模式下客户未领用结算所致,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大额发出商品长期未结转的情况,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情况参见本问题之“三、说明发出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是否存在发出后长时间未验收的情形,如是,请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二)各期末产成品、原材料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产成品、原材料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的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 日期 | 具体状态 | 存放地点 | 存放地权属 |
库存商品 | 2022.6.30 | 正常,可供出售 | 公司及子公司仓库 | 自有及租赁仓库 |
2021.12.31 | 正常,可供出售 | 公司及子公司仓库 | 自有及租赁仓库 | |
2020.12.31 | 正常,可供出售 | 公司及子公司仓库 | 自有及租赁仓库 | |
2019.12.31 | 正常,可供出售 | 公司及子公司仓库 | 自有及租赁仓库 | |
发出商品 | 2022.6.30 | 正常,已发出 | 在途 | - |
正常,可供领用 | 客户指定仓库 | 客户/第三方 | ||
2021.12.31 | 正常,已发出 | 在途 | - | |
正常,可供领用 | 客户指定仓库 | 客户/第三方 | ||
2020.12.31 | 正常,已发出 | 在途 | - | |
正常,可供领用 | 客户指定仓库 | 客户/第三方 | ||
2019.12.31 | 正常,已发出 | 在途 | - | |
正常,可供领用 | 客户指定仓库 | 客户/第三方 | ||
原材料 | 2022.6.30 | 正常,可供生产 | 公司及子公司仓库 | 自有及租赁仓库 |
2021.12.31 | 正常,可供生产 | 公司及子公司仓库 | 自有及租赁仓库 | |
2020.12.31 | 正常,可供生产 | 公司及子公司仓库 | 自有及租赁仓库 | |
2019.12.31 | 正常,可供生产 | 公司及子公司仓库 | 自有及租赁仓库 |
公司严格按照《存货盘点制度》对存货进行盘点,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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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盘点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财务部门、仓储部门和生产部门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制定详细的盘点方案,召开盘点会议、编制盘点计划、组建盘点小组,合理安排公司各部门人员开展盘点工作。公司从系统中导出存货结存数据制作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盘点表,确保仓库存货有序摆放,停止存货移动,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保证盘点记录的完整。
盘点过程中,公司执行“从表到实物、从实物到表”的双向抽盘,盘点人员清点仓库实际存货数量,核对物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与盘点表的一致性,对存货盘点中出现账实差异的,核查具体原因,盘点人员记录差异原因并索取造成差异的单据。同时,盘点人员在盘点时注意观察存货摆放及仓库环境是否符合存货管理要求,是否存在陈旧、呆滞及毁损情况。
盘点结束后,参与盘点人员在盘点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盘点小组汇总盘点结果,将盘点报告提交至管理层。
2、发出商品盘点过程
公司部分发出商品为已出库但客户尚未签收的在途商品,该部分发出商品尚在运输过程中,无法对其进行盘点,公司期后取得客户的签收单据或核对单据、报关单或提单等收入确认凭证,与发出商品明细进行核对,以核实账面发出商品的准确性。对于存放在中间仓库的发出商品,公司每年安排相关人员到主要中间仓库执行盘点程序,核实仓库结存的产品数量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损坏或呆滞等情形,核对过程中如存在差异则查明责任归属,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情况详见“问题3.关于收入/八/(二)、报告期内中间仓库产品的盘点情况,相关产品保管、领用、盘点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说明发出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是否存在发出后长时间未验收的情形,如是,请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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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发出商品金额 | 1,397.48 | 1,483.29 | 782.07 | 671.83 |
期后结转金额 | 1,210.31 | 1,470.64 | 780.08 | 671.42 |
期后结转比例 | 86.61% | 99.15% | 99.74% | 99.94% |
注: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情况统计截至2022年9月1日。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比重分别为99.94%、99.74%、99.15%和86.61%,发出商品期后结转率较高,期后结转情况良好,不存在大额发出商品发出后长时间未验收的情形。
四、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末各类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期末跌价准备测试及计提情况,结合各期末发行人各类存货库龄情况、产品更新周期及产成品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末各类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期末跌价准备测试及计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类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跌价准备测试及计提情况如下: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
报告期各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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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货跌价准备测试过程
报告期内,公司结合上述会计政策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期末存货未来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过程如下:
(1)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
在确定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的未来可变现净值时,公司充分考虑对上述四类存货的持有意图来判断并确定其未来可变现净值。对用于直接对外出售的,根据该类存货的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对于用以继续生产的,根据该类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未来可变现净值;对于既不能用以继续销售也不能继续用以生产的存货,则直接确定该存货的未来可变现净值为零。
(2)库存商品
在确定库存商品的未来可变现净值时,结合库存商品的库龄和持有意图来判断其可变现净值。对于存货库龄较短、具有销售订单支持等正常结存的库存商品,根据存货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对于存货库龄较长、不具有销售订单支持等非正常结存的库存商品,在确定该类库存商品的未来可变现净值时,充分考虑公司对该类库存商品的持有目的。若根据该库存商品对应的客户经营状况、采购意愿、配套车型的产销情况等市场信息判断是否仍能用于销售,并根据预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若根据市场信息判断不能实现销售的,考虑该库存商品是否能够回收再利用,并参考回收净残值确定该库存商品的未来可变现净值;若该库存商品不能回收再利用,则直接确定该库存商品的未来可变现净值为零。
(3)发出商品
公司发出商品主要为已发货尚未签收或存放于中间仓库的产品,均有对应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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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支持,公司根据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将发生的成本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发出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对于发货时间较早,客户长期未予以结算的发出商品,公司考虑上述发出商品取得经济回报的可能性,若根据客观因素等判断发出商品不能结算,预期无法为公司产生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则确定该发出商品的未来可变现净值为零。
(4)在产品
公司对在产品的持有意图系用于加工成为产成品后对外出售,因此公司确定在产品的未来可变现净值时,根据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未来可变现净值。
公司根据上述方式确定各类存货的未来可变现净值,比较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判断存货是否存在跌价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6.30 | 2021.12.31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
原材料 | 3,890.34 | 201.08 | 5.17% | 3,899.02 | 129.29 | 3.32% |
半成品 | 174.62 | 9.61 | 5.51% | 134.18 | 9.12 | 6.80% |
库存商品 | 3,018.14 | 98.95 | 3.28% | 1,841.46 | 63.09 | 3.43% |
发出商品 | 1,397.48 | 12.65 | 0.91% | 1,483.29 | 11.79 | 0.80% |
周转材料 | 475.44 | 0.81 | 0.17% | 233.05 | - | - |
在产品 | 390.55 | - | - | 483.76 | - | - |
委托加工物资 | 71.50 | - | - | 93.64 | - | - |
合计 | 9,418.07 | 323.11 | 3.43% | 8,168.40 | 213.29 | 2.61% |
项目 | 2020.12.31 | 2019.12.31 |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账面余额 | 跌价准备 | 计提比例 | |
原材料 | 1,519.62 | 72.28 | 4.76% | 1,138.70 | 34.51 | 3.03% |
半成品 | 119.91 | 5.14 | 4.28% | 37.24 | 1.95 | 5.23% |
库存商品 | 965.62 | 55.58 | 5.76% | 757.81 | 12.02 | 1.59% |
发出商品 | 782.07 | 4.08 | 0.52% | 671.83 | 3.48 | 0.52% |
2-301
周转材料 | 107.87 | 4.05 | 3.76% | 120.75 | - | - |
在产品 | 263.10 | - | - | 182.49 | - | - |
委托加工物资 | 39.06 | - | - | 0.69 | - | - |
合计 | 3,797.25 | 141.13 | 3.72% | 2,909.51 | 51.96 | 1.79%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51.96万元、141.13万元、213.29万元和323.11万元,占当期存货余额的比重分别为1.79%、3.72%、2.61%和
3.43%。
(二)结合各期末发行人各类存货库龄情况、产品更新周期及产成品中有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各类存货库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1年以内的存货余额分别为2,575.03万元、3,513.50万元、7,924.91万元和9,086.08万元,占期末存货余额的比重分别为88.50%、
92.53%、97.02%和96.47%,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随着生产和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1年以内存货余额的比重逐年上升。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塑料粒子、胶带和五金件等,该类原材料不易发生损坏或变质,且原材料通用性较强,可以生产多个型号产品,意味着未来的新产品亦可以使用现存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且近年来塑料粒子的市场价格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1年以内库存商品的比重分别为92.28%、93.42%和96.59%和96.22%,公司库存商品除安全库存外,大部分有相应销售订单的支持,无销售订单支持的库存商品多为公司备货所致,在次年可实现销售。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龄1年以内发出商品的比重分别为99.67%、99.60%、99.22%和
99.84%,公司发出商品均有相应销售订单的支持,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比重分别为
99.94%、99.74%、99.15%和86.61%,绝大部分均能在期后实现结转。因此公司存货发生减值的风险较低。
2-302
2、产品更新周期
报告期内,公司紧密围绕产品销售计划制定生产计划,期末库存商品几乎均是按照下游客户采购订单或采购预测安排生产,公司存货结存情况和下游客户需求密切相关。此外,公司对产品生命周期进行严格管控,若属于车型量产成熟期产品,风险相对较低,公司采用“以销定产+合理备货”的生产模式,会有一定规模的备货量;若属于车型量产初期或衰退期产品,风险相对较高,公司采用“以销定产+最小排产量”的生产模式,备货规模较少。公司总体上根据下游客户的产品需求,结合产品生命周期进行综合判断来决定备货数量,产品更新换代对存货跌价准备无直接影响。
3、产成品中具体订单支持的金额及比例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在手订单覆盖率情况详见本问题“一(三)发出商品、库存商品的订单覆盖率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合理备货”的生产模式,根据下游客户的采购计划及采购预测进行适当的备货,报告期各期末,产成品在手订单覆盖率分别为85.16%、87.96%、
87.80%和76.92%,前三年末保持在85%以上,公司产成品在手订单覆盖率较高且稳定,表明公司产成品整体适销情况稳定且良好,存货减值风险总体较小。
4、毛利率维持在合理区间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4.51%、46.85%、41.59%和40.38%,毛利率保持在相对较高且合理的水平,良好的毛利率水平意味着公司生产经营的安全边际较高,即公司产品生产成本与实现销售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之和低于产品最终售价,因此存货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低。
5、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303
肇民科技 | 2.00% | 1.71% | 2.73% | 4.04% |
浙江仙通 | 5.41% | 6.06% | 10.94% | 9.61% |
星源卓镁 | 2.62% | 4.93% | 6.17% | 5.76% |
海达股份 | 1.02% | 0.49% | 0.00% | 0.00% |
平均值 | 2.76% | 3.30% | 4.96% | 4.85% |
本公司 | 3.43% | 2.61% | 3.72% | 1.79% |
报告期前三年末,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比例偏低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为减少库存积压、提高管理效率,报告期内对无法继续使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进行了集中处置。经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情况,未发现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内集中处置存在跌价的存货。模拟还原已处置的存货后,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与同行业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或明显偏低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存货账面余额(还原后) | 9,431.29 | 8,220.27 | 3,858.54 | 2,932.34 |
存货跌价准备余额(还原后) | 336.33 | 265.16 | 202.41 | 74.79 |
存货跌价计提比例(本公司) | 3.57% | 3.23% | 5.25% | 2.55% |
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比例 | 2.76% | 3.30% | 4.96% | 4.85% |
由上表可知,考虑上述因素后,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2022年6月末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19年末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浙江仙通的存货跌价计提比例较高,主要系针对滞销的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分别为830.77万元、823.53万元、755.38万元和618.76万元,占期末库存商品的比重分别为32.34%、35.90%、16.03%和11.15%,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库存商品滞销的原因包括配套车型出现停产、减产,以及生产计划安排出现差错,所生产的密封条超过客户需求量等情况。星源卓镁的存货跌价计提比例较高,主要原因系2019-2021年末星源卓镁在产品计提跌价金额较高为47.47万元、
70.55万元和128.86万元,占期末在产品的比重分别为6.82%、7.68%和6.61%,根据其招股说明书披露,星源卓镁对库龄超过1年以上无订单对应,已停产的在产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2-304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的存货库龄结构稳定且良好,产品更新换代情况正常,毛利率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订单支持率较高且稳定,存货整体的适销性较好,且公司已处置存在跌价的部分存货,因此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较低具有合理性;经模拟还原已处置的存货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五、结合经营模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一)结合经营模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2022.6.30 | 2021年度/2021.12.31 | 2020年度/2020.12.31 | 2019年度/2019.12.31 |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金额 | 变动率 | ||
营业成本 | 11,120.80 | - | 17,115.41 | 83.91% | 9,306.51 | 16.83% | 7,965.59 |
存货平均余额 | 8,793.23 | 46.97% | 5,982.83 | 78.41% | 3,353.38 | 11.56% | 3,005.77 |
存货周转率(次) | 2.53 | -11.54% | 2.86 | 3.08% | 2.78 | 4.72% | 2.65 |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65、2.78、2.86和2.53,存货周转率较低但整体呈小幅增长的趋势。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合理备货”的生产模式,同时原材料采购规模会根据客户预测需求提前备货,公司存货周转率较低主要系受原材料、库存商品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与生产经营模式的匹配情况详见本问题“一(一)结合发行人材料采购、生产及销售周期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余额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的比较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肇民科技 | 2.98 | 4.77 | 5.79 | 4.21 |
浙江仙通 | 3.08 | 3.43 | 3.23 | 3.48 |
2-305
星源卓镁 | 2.99 | 2.97 | 2.77 | 3.25 |
海达股份 | 4.62 | 4.33 | 4.07 | 4.06 |
平均值 | 3.42 | 3.88 | 3.97 | 3.75 |
本公司 | 2.53 | 2.86 | 2.78 | 2.65 |
注:2022年1-6月存货周转率已年化处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65、2.78、2.86和2.53,公司存货周转率与星源卓镁接近,低于肇民科技、浙江仙通和海达股份,主要原因如下:
1、存货结构差异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日期 | 项目 | 本公司 | 肇民科技 | 浙江仙通 | 星源卓镁 | 海达股份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2022. 6.30 | 原材料 | 3,890.34 | 41.31% | 4,861.89 | 41.00% | 3,284.25 | 18.78% | 922.66 | 17.50% | 9,303.52 | 22.87% |
在产品 | 390.55 | 4.15% | 2,962.88 | 24.99% | 1,811.59 | 10.36% | 2,683.14 | 50.88% | 1,046.70 | 2.57% | |
半成品 | 174.62 | 1.85% | - | - | - | - | - | - | 2,968.34 | 7.30% | |
库存商品 | 3,018.14 | 32.05% | 1,540.87 | 13.00% | 5,551.17 | 31.74% | 992.63 | 18.82% | 15,061.07 | 37.02% | |
发出商品 | 1,397.48 | 14.84% | 2,152.37 | 18.15% | 6,842.07 | 39.12% | 548.92 | 10.41% | 12,242.67 | 30.10% | |
周转材料 | 475.44 | 5.05% | 296.71 | 2.50% | - | - | - | - | - | - | |
委托加工物资 | 71.50 | 0.76% | 42.51 | 0.36% | - | - | 126.03 | 2.39% | 56.77 | 0.14% | |
合计 | 9,418.07 | 100.00% | 11,857.23 | 100.00% | 17,489.07 | 100.00% | 5,273.37 | 100.00% | 40,679.07 | 100.00% | |
2021. 12.31 | 原材料 | 3,899.02 | 47.73% | 4,234.40 | 40.96% | 4,244.06 | 23.60% | 818.45 | 15.58% | 9,759.23 | 19.25% |
在产品 | 483.76 | 5.92% | 2,255.73 | 21.82% | 2,124.46 | 11.81% | 2,672.96 | 50.89% | 1,049.95 | 2.07% | |
半成品 | 134.18 | 1.64% | - | - | - | - | - | - | 3,030.12 | 5.98% | |
库存商品 | 1,841.46 | 22.54% | 1,362.80 | 13.18% | 4,712.55 | 26.20% | 955.31 | 18.19% | 17,804.41 | 35.12% | |
发出商品 | 1,483.29 | 18.16% | 2,232.57 | 21.60% | 6,902.35 | 38.38% | 684.71 | 13.04% | 18,956.14 | 37.39% | |
周转材料 | 233.05 | 2.85% | 213.40 | 2.06% | - | - | - | - | - | - | |
委托加工物资 | 93.64 | 1.15% | 38.77 | 0.38% | - | - | 120.88 | 2.30% | 94.31 | 0.19% | |
合计 | 8,168.40 | 100.00% | 10,337.67 | 100.00% | 17,983.41 | 100.00% | 5,252.31 | 100.00% | 50,694.17 | 100.00% | |
2020. 12.31 | 原材料 | 1,519.62 | 40.02% | 2,557.21 | 43.99% | 2,789.49 | 23.46% | 407.69 | 12.63% | 7,432.61 | 17.98% |
在产品 | 263.10 | 6.93% | 901.89 | 15.51% | 1,613.17 | 13.56% | 1,861.25 | 57.67% | 1,789.32 | 4.33% | |
半成品 | 119.91 | 3.16% | - | - | - | - | - | - | 803.09 | 1.94% |
2-306
日期 | 项目 | 本公司 | 肇民科技 | 浙江仙通 | 星源卓镁 | 海达股份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库存商品 | 965.62 | 25.43% | 934.37 | 16.07% | 2,293.86 | 19.29% | 658.08 | 20.39% | 13,291.76 | 32.15% | |
发出商品 | 782.07 | 20.60% | 1,315.36 | 22.63% | 5,195.84 | 43.69% | 285.84 | 8.86% | 17,951.07 | 43.42% | |
周转材料 | 107.87 | 2.84% | 84.21 | 1.45% | - | - | - | - | - | - | |
委托加工物资 | 39.06 | 1.03% | 20.07 | 0.35% | - | - | 14.37 | 0.45% | 72.63 | 0.18% | |
合计 | 3,797.25 | 100.00% | 5,813.11 | 100.00% | 11,892.36 | 100.00% | 3,227.23 | 100.00% | 41,340.47 | 100.00% | |
2019. 12.31 | 原材料 | 1,138.70 | 39.14% | 2,180.44 | 42.87% | 2,350.65 | 18.96% | 278.94 | 11.38% | 7,372.10 | 17.46% |
在产品 | 182.49 | 6.27% | 782.82 | 15.39% | 1,742.04 | 14.05% | 1,265.25 | 51.64% | 1,768.62 | 4.19% | |
半成品 | 37.24 | 1.28% | - | - | - | - | - | - | 800.26 | 1.90% | |
库存商品 | 757.81 | 26.05% | 1,059.05 | 20.82% | 2,569.04 | 20.73% | 573.43 | 23.40% | 14,078.77 | 33.35% | |
发出商品 | 671.83 | 23.09% | 988.21 | 19.43% | 5,733.47 | 46.26% | 305.61 | 12.47% | 17,746.12 | 42.04% | |
周转材料 | 120.75 | 4.15% | 66.95 | 1.32% | - | - | - | - | - | - | |
委托加工物资 | 0.69 | 0.02% | 8.62 | 0.17% | - | - | 26.90 | 1.10% | 446.71 | 1.06% | |
合计 | 2,909.51 | 100.00% | 5,086.10 | 100.00% | 12,395.21 | 100.00% | 2,450.12 | 100.00% | 42,212.59 | 100.00% |
(1)原材料备货规模较高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塑料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为防止原材料供应中断而发生经营风险,公司对原材料设置了较高的安全库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原材料金额占存货余额的比重分别为39.14%、40.02%、47.73%和41.31%,原材料占比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浙江仙通、星源卓镁、海达股份,且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原材料占比不断增加,导致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相对较大,存货周转率相对较低。
(2)库存商品备货规模较高
公司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司春节假期受人员流动及招工困难的影响,一季度短期产量存在一定的波动,为满足客户及时发货的要求,公司需要在各年末储备一定规模的存货,而公司产品种类繁多,当月无法调度所有产品排产,必须储备一定规模的库存量,导致库存商品备货规模相对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库存商品余额占当期存货余额的比重分别为26.05%、25.43%、22.54%和32.05%,高于肇民科技和星源卓镁,导致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相对较大,存货周转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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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较低。
2、业务结构差异的影响
公司产品主要为汽车玻璃总成组件,应用于汽车玻璃领域,而肇民科技的产品应用领域较多,包括汽车领域和家用电器领域,其中2019-2022年6月汽车用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6.85%、69.70%、76.39%和77.27%;海达股份的产品应用领域较多,包括轨道交通领域、汽车领域、建筑领域、航运领域及其他领域,其中2019-2022年6月汽车用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26.64%、30.84%、29.54%和31.59%,业务结构的不同会导致同行业可比公司间存货周转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3、客户群体差异的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玻璃总成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为福耀玻璃、圣戈班、Vitro、艾杰旭、耀皮玻璃、板硝子等国内外知名的汽车玻璃厂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间的客户群体存在差异。由于不同的客户群体对产品交期要求不同,使得同行业可比公司间的备货规模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导致存货周转率亦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综上所述,受存货结构、业务结构以及客户群体差异的影响,公司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公司通过科学的库存管理,实现对存货的合理控制,公司存货周转率维持在较为合理的水平,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六、结合生产工艺特点、以销定产加合理备货的业务模式,说明报告期各期产能、产能利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产销率逐年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报告期各期产能、产能利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生产的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具有种类繁多、非标准化、多批次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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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工艺为挤出和注塑,因此按照生产工艺统计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产量及销量情况,具体如下:
年度 | 产能 | 产量 | 销量 | 产能利用率 | 产销率 |
挤出类产品(单位:万米) | |||||
2022年1-6月 | 2,561.33 | 2,417.45 | 2,024.76 | 94.38% | 83.76% |
2021年度 | 3,348.00 | 3,067.86 | 2,826.59 | 91.63% | 92.14% |
2020年度 | 1,782.00 | 1,611.69 | 1,550.79 | 90.44% | 96.22% |
2019年度 | 1,674.00 | 1,477.06 | 1,459.13 | 88.24% | 98.79% |
注塑类产品(单位:万件) | |||||
2022年1-6月 | 5,497.19 | 4,964.66 | 5,101.89 | 90.31% | 102.76% |
2021年度 | 13,300.11 | 12,061.13 | 11,108.27 | 90.68% | 92.10% |
2020年度 | 15,067.89 | 13,780.40 | 12,796.52 | 91.46% | 92.86% |
2019年度 | 11,064.00 | 9,708.73 | 9,720.05 | 87.75% | 100.12% |
1、挤出类产品产能、产能利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挤出类产品主要为包边条,生产工序为挤出,主要生产设备为挤出生产线。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挤出生产线的数量乘以产品的平均挤出效率来计算挤出类产品的产能,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年度 | 产品名称 | 生产线数量(条) | 效率 (米/分钟) | 理论产能 (米/天) | 工作日(天) | 理论产能 (万米) |
2022年1-6月 | 单边及三边条 | 24 | 11 | 190,080 | 121 | 2,299.97 |
下包边条 | 6 | 5 | 21,600 | 121 | 261.36 | |
合计 | 30 | - | - | 2,561.33 | ||
2021年度 | 单边及三边条 | 18 | 9 | 116,640 | 250 | 2,916.00 |
下包边条 | 6 | 4 | 17,280 | 250 | 432.00 | |
合计 | 24 | - | - | - | 3,348.00 | |
2020年度 | 单边及三边条 | 12 | 7.5 | 64,800 | 250 | 1,620.00 |
下包边条 | 3 | 3 | 6,480 | 250 | 162.00 | |
合计 | 15 | - | - | - | 1,782.00 | |
2019年度 | 单边及三边条 | 12 | 7 | 60,480 | 250 | 1,512.00 |
下包边条 | 3 | 3 | 6,480 | 250 | 162.00 | |
合计 | 15 | - | - | - | 1,674.00 |
注1:单边条和三边条的生产工艺相同;
2-309
注2:理论产能(米/天)=12小时*60分钟*效率(米/分钟)*生产线(条),其中12小时代表每天工作12个小时,效率(米/分钟)代表每分钟能生产的米数;
注3:理论产能(万米)=理论产能(米/天)*工作日(天),其中工作日250天和121天为去除法定节假日后的理论工作天数。
报告期内,公司挤出类产品的产能分别为1,674.00万米、1,782.00万米、3,348.00万米和2,561.33万米,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与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2020年度,挤出类产品产能提升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不断优化包边条产品的生产工艺,单边条和三边条的平均挤出速度提升所致。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挤出类产品产能大幅提升的主要原因系:(1)公司分别新增9条和6条包边条产品生产线;(2)公司对包边条产品生产工艺的核心技术“包边条不停线高效生产工艺技术”进行持续优化和改进,同时进行管理优化和排产优化,提高了生产效率,促进了产能的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挤出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8.24%、90.44%、91.63%和94.38%,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主要系挤出类产品订单增加所致,与挤出类产品的产量和销量的变化趋势一致。
综上,公司挤出类产品产能、产能利用率逐年上升具有合理性。
2、注塑类产品产能、产能利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注塑类产品主要包括定位销、支架、托架、导轨和骨架等,主要生产工艺为注塑,主要生产设备为注塑机。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注塑机的平均数量乘以具体产品的平均注塑效率来计算注塑类产品的产能,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年度 | 产品 | 设备(台) | 效率 (秒/模) | 每模产量(件) | 理论产能(件/天) | 工作日(天) | 理论产能 (万件) |
2022年1-6月 | 定位销 | 16 | 30 | 8 | 245,760 | 121 | 2,973.70 |
托架 | 10 | 35 | 8 | 131,657 | 121 | 1,593.05 | |
支架 | 18 | 50 | 1 | 20,736 | 121 | 250.91 | |
其他 | 13 | 40 | 3 | 56,160 | 121 | 679.54 | |
合计 | 57 | - | - | - | - | 5,497.19 | |
2021 | 定位销 | 17 | 30 | 8 | 261,120 | 250 | 6,5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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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产品 | 设备(台) | 效率 (秒/模) | 每模产量(件) | 理论产能(件/天) | 工作日(天) | 理论产能 (万件) |
年度 | 托架 | 12 | 35 | 8 | 157,989 | 250 | 3,949.71 |
支架 | 18 | 50 | 1 | 20,736 | 250 | 518.40 | |
其他 | 8 | 30 | 6 | 92,160 | 250 | 2,304.00 | |
合计 | 55 | - | - | - | - | 13,300.11 | |
2020年度 | 定位销 | 14 | 30 | 8 | 215,040 | 250 | 5,376.00 |
托架 | 9 | 35 | 8 | 118,491 | 250 | 2,962.29 | |
支架 | 7 | 50 | 1 | 8,064 | 250 | 201.60 | |
其他 | 17 | 30 | 8 | 261,120 | 250 | 6,528.00 | |
合计 | 47 | - | - | - | - | 15,067.89 | |
2019年度 | 定位销 | 13 | 30 | 8 | 199,680 | 250 | 4,992.00 |
托架 | 10 | 40 | 8 | 115,200 | 250 | 2,880.00 | |
支架 | 5 | 60 | 1 | 4,800 | 250 | 120.00 | |
其他 | 16 | 30 | 4 | 122,880 | 250 | 3,072.00 | |
合计 | 44 | - | - | - | - | 11,064.00 |
注1:理论产能(pcs/天)=16小时*60分钟*60秒/效率(秒/模)*每模产品数*设备(台),其中16小时代表每天工作16个小时,效率(秒/模)代表出一模需要的秒数;注2:理论产能(pcs)=理论产能(pcs/天)*工作日(天),其中工作日250天和121天为去除法定节假日后的理论工作天数。
报告期内,公司注塑类产品的产能分别为11,064.00万件、15,067.89万件、13,300.11万件和5,497.19万件,其中2020年度产能较高的主要原因系2020年度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中消防报警类注塑产品占比较高所致。2019至2021年,公司消防报警产品相关收入分别为165.80万元、586.36万元和85.49万元。消防报警产品为标准件,每模可生产的产品数量较多,生产效率远高于公司的其他注塑类主营业务产品,且2020年度的其他类产品的平均注塑机数量最多,因此2020年度其他类产品的产能和产量均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注塑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7.75%、91.46%、90.68%和90.31%,其中2020年度的产能利用率较高的原因与其产能较高的原因一致,与注塑类产品的产量和销量的变化趋势一致。
综上,公司注塑类产品产能、产能利用率的波动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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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内产销率逐年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挤出类产品的产销率分别为98.79%、96.22%、92.14%和
83.76%,注塑类产品的产销率分别为100.12%、92.86%、92.10%和102.76%,整体呈下降的趋势,系公司正常备货所致,具体情况如下:①公司产品具有多批量、多规格、定制化的特点,主要采用“以销定产+合理备货”的生产模式,为满足客户及时性供货需求,公司通常会储备一定数量的库存商品,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备货规模亦随之增长;②报告期内,公司境内外订单数量持续增加,产品交付数量相应增加,导致各期末发出商品数量有所增加,而发出商品未在销量中核算,使得产销率有所下降;③2022年1-6月,公司胶条制造车间产能紧张,为应对下半年的销售旺季,公司合理规划产量,针对稳定性供货、风险较低的包边条产品提前生产予以备货,导致挤出类产销率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1,429.64万元、1,747.69万元、3,324.75万元和4,415.62万元,订单覆盖率分别为85.16%、87.96%、87.80%和76.92%,前三年末保持在85%以上,具体情况详见本问题“一(三)发出商品、库存商品的订单覆盖率情况”。公司产销率有所波动主要系经营规模和在手订单不断增加使得备货规模和发出商品数量增加所致,与公司在手订单覆盖率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七、对发行人存货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及结论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采购部负责人、制造部负责人、仓库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通过穿行测试进一步了解和佐证发行人产品的生产模式和采购、生产、仓储流程,了解发行人产品的成本核算方法;
2、取得发行人原材料收发存明细表、抽查原材料的采购入库记录和生产领料记录,对主要材料的采购价格和发出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对主要材料的发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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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进行计价测试;
3、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完工入库产品明细表、成本计算表,将计算表的基础数据与账面数据进行比对,将计算过程与产品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核对,对产品成本中料工费的构成情况及各月波动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4、取得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明细表,比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数量、金额和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对主要产品的发出计价进行测试,确认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金额准确;
5、取得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及相关基础资料并进行存货库龄分析,核实发行人存货分类以及库龄的准确性;
6、取得发行人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并分析其计提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按发行人制定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进行存货跌价测试;将存货跌价测试的结果与发行人账面情况及同行业数据进行分析比较,验证其计提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7、了解发行人的存货盘点制度,获取发行人盘点计划,评估存货盘点制度及盘点计划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8、对发行人的存货执行监盘程序,将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核对,核查存货是否账实相符,同时盘点过程中注意观察存货状态,核查是否存在过时的、毁损和陈旧的存货;
9、对各类存货执行从账到实物、从实物到账的双向监盘,确保实物与账面记录相吻合,核实期末各类存货的准确性、完整性。
发行人存货的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存货真实、准确、完整。
(二)存货监盘具体情况
1、获取发行人的盘点计划,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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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存放场所,核查盘点清单及存货存放地点的完整性;
2、制定监盘计划,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性等方面;
3、获取监盘日仓库账,选取主要产品或监盘日大额结存存货为盘点和监盘目标,并执行抽盘;观察存货盘点计划的执行情况,关注存货是否存在需报废或已毁损情况;
4、盘点过程中发现有差异的,查明差异原因并进行记录,并根据差异情况分析是否需要扩大抽盘范围和比例;
5、监盘结束后,项目组成员与盘点人员在监盘表上签字确认,撰写监盘报告,形成监盘结论。
(三)存货监盘结果
2021年,申报会计师和保荐机构的存货监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监盘范围 | 监盘地点 | 监盘时间 | 监盘人员 | 存货余额 | 监盘金额 | 监盘比例 |
原材料 | 公司仓库 | 2021.12.31 |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人员 | 3,899.02 | 3,252.38 | 83.42% |
库存商品 | 公司仓库 | 2021.12.31 |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人员 | 1,841.46 | 1,502.03 | 81.57% |
在产品、半成品 | 公司仓库 | 2021.12.31 |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人员 | 617.94 | 475.62 | 76.97% |
周转材料 | 公司仓库 | 2021.12.31 |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人员 | 233.05 | 208.40 | 89.42% |
中间仓库发出商品 | 中间仓库 | 2021.12.28-31 |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人员 | 680.77 | 432.00 | 63.46% |
2022年6月,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的存货监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监盘范围 | 监盘地点 | 监盘时间 | 监盘人员 | 存货余额 | 监盘金额 | 监盘比例 |
原材料 | 公司仓库 | 2022.6.30 |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人员 | 3,890.34 | 3,054.61 | 78.52% |
库存商品 | 公司仓库 | 2022.6.30 |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人员 | 3,018.14 | 2,394.05 | 7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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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盘范围 | 监盘地点 | 监盘时间 | 监盘人员 | 存货余额 | 监盘金额 | 监盘比例 |
在产品、半成品 | 公司仓库 | 2022.6.30 |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人员 | 565.17 | 417.34 | 73.84% |
周转材料 | 公司仓库 | 2022.6.30 |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人员 | 475.44 | 311.31 | 65.48% |
中间仓库发出商品 | 中间仓库 | 2022.7.1-18 |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人员 | 595.91 | 401.40 | 67.35% |
经监盘,未发现发行人存货盘点流程存在重大异常,监盘结果与发行人的账面存货数量未发现重大异常差异。
八、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采购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了解发行人产品材料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及周期,分析其是否与发行人存货余额相互匹配;
2、获取报告期内各类存货收发存明细表、销售明细表,分析产品生产入库及销售出库是否匹配,结合发行人原材料领用情况,分析发行人各类存货类别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3、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制造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销售订单的获取及生产计划编制过程;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在手订单明细表,核查发行人发出商品、库存商品的订单覆盖率情况;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分析表,访谈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了解各类存货库龄较长的原因及对长库龄存货的管理,关注是否存在滞销的库存商品,是否存在库存商品发出后长时间未验收的情形;
5、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各类存货的跌价计提政策,获取同行业上市公司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及计提比例,结合产品结构及存货周转情况分析与发行人存在差异的合理性;结合发行人存货跌价计提政策分析存货跌价准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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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计提充分、完整;
6、结合发行人采购、生产和销售周期等,分析发行人存货周转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情况,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7、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产能利用率明细表,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及产能利用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8、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技术中心负责人及设备科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情况,相关技术、工艺、人员和设备投入情况;
9、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制造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生产模式、报告期内产销率变动的原因;
10、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明细表、在手订单明细表及报告期各期收入成本表,分析发行人产销率变动的原因;
11、对发出商品执行函证程序,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式 | 2022.6.30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发出商品期末余额 | A | 1,397.48 | 1,483.29 | 782.07 | 671.83 |
发出商品发函金额 | B | 1,391.97 | 1,441.67 | 686.74 | 653.17 |
发函比例 | C=B/A | 99.61% | 97.19% | 87.81% | 97.22% |
回函相符金额 | D | 1,195.90 | 1,288.90 | 615.34 | 511.58 |
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金额 | E | 196.08 | 152.76 | 71.40 | 141.59 |
回函相符金额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金额的合计 | F=D+E | 1,391.97 | 1,441.67 | 686.74 | 653.17 |
直接回函相符比例与回函不符或未回函但经调节或替代测试后确认比例的合计 | G=F/A | 99.61% | 97.19% | 87.81% | 97.22% |
针对回函不符和已发函未回函的客户,执行如下核查程序:检查相关的销售订单、出库单、签收单、报关单、提单、收入确认凭证以及销售发票等原始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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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回函不符和已发函未回函客户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逐年增长主要系受生产和经营规模增长以及原材料备货规模增长的影响,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变动与原材料采购量和耗用量、客户订单需求和生产计划相匹配;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和库存商品的在手订单覆盖率较高,不存在金额较大且无订单相对应的情况。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库龄1年以内的存货占比较高,存货库龄结构良好;发行人存货存在少量呆滞的情况,已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发行人不存在发出商品长期未结转等情形;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严格按照《存货盘点制度》对存货进行盘点。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比例超过99%,期后结转情况良好,不存在大额发出商品发出后长时间未验收的情形。
4、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期末长库龄库存较低,毛利率维持在合理区间,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在手订单覆盖率较高,存货周转和管控情况良好,发行人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存货计提了充分的跌价准备。
5、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整体相对较为稳定,受存货结构、业务结构以及客户群体差异的影响,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6、发行人已区分生产工艺列示说明两类产品产能具体计算过程,报告期内,发行人挤出类产品产能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不断优化包边条产品生产工艺、新增产品生产线,同时进行管理优化和排产优化,提升了生产效率,挤出类产品产能利用率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系挤出类产品订单增加,与挤出类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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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量变化趋势一致;发行人注塑类产品2020年度产能和产能利用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系当年度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中消防报警类注塑产品占比较高,此类产品为标准件,生产效率远高于其他注塑类主营业务产品,与注塑类产品的产、销量变化趋势一致;发行人挤出类产品产能和产能利用率逐年上升,注塑类产品产能和产能利用率波动均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产销率逐年下滑的主要原因系随着经营规模及在手订单的增加发行人合理储备产成品所致,且在手订单能够有效覆盖,具有合理性。问题12.关于固定资产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5,294.60万元、6,123.41万元和7,179.59万元,占当期非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72.63%、
64.70%和66.81%。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请发行人:
(1)以列表形式说明发行人主要生产线对应生产的主要产品,对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产量的贡献程度;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产品产能变化与对应主要生产线等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
(2)说明报告期各类固定资产成新率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差异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减值测试过程,报告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核查情况,包括执行监盘、抽盘程序、地点、人员、范围、程序、监盘、抽盘比例、结果、账实相符的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核查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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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以列表形式说明发行人主要生产线对应生产的主要产品,对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产量的贡献程度;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产品产能变化与对应主要生产线等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
(一)以列表形式说明发行人主要生产线对应生产的主要产品,对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产量的贡献程度
公司生产的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具有种类繁多、非标准化、多批次的特点,主要生产工艺为挤出和注塑,主要生产车间包括挤出车间和注塑车间。
报告期内,公司挤出车间的主要生产线为挤出生产线,主要生产包边条产品,包边条可以分为单边条、三边条和下包边条,下包边条的生产工艺和单边条、三边条的生产工艺略有不同。公司挤出车间产品的产量及其贡献情况如下:
单位:万米
产品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产量 | 贡献率 | 产量 | 贡献率 | 产量 | 贡献率 | 产量 | 贡献率 | |
单边及三边条 | 2,260.48 | 93.51% | 2,923.62 | 95.30% | 1,581.35 | 98.12% | 1,467.97 | 99.38% |
下包边条 | 156.96 | 6.49% | 144.24 | 4.70% | 30.33 | 1.88% | 9.09 | 0.62% |
合计 | 2,417.45 | 100.00% | 3,067.86 | 100.00% | 1,611.69 | 100.00% | 1,477.06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注塑车间的主要产品为定位销、支架、托架等产品,主要生产设备为注塑机,注塑类产品的产量及其贡献情况如下:
单位:万件
产品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产量 | 贡献率 | 产量 | 贡献率 | 产量 | 贡献率 | 产量 | 贡献率 | |
定位销 | 2,716.57 | 54.72% | 6,248.89 | 51.81% | 4,935.86 | 35.82% | 4,673.15 | 48.13% |
托架 | 1,381.82 | 27.83% | 3,174.68 | 26.32% | 2,451.47 | 17.79% | 2,333.44 | 24.03% |
支架 | 218.14 | 4.39% | 391.4 | 3.25% | 160.02 | 1.16% | 117.85 | 1.21% |
其他 | 648.12 | 13.05% | 2,246.16 | 18.62% | 6,233.05 | 45.23% | 2,584.29 | 26.62% |
合计 | 4,964.66 | 100.00% | 12,061.13 | 100.00% | 13,780.40 | 100.00% | 9,708.73 | 100.00% |
注:2020年度其他类产品的产量及贡献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系其他类产品包含消防报警产品的注塑件,其为标准件,生产效率较高所致,详见“问题11.关于存货/六、结合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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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特点、以销定产加合理备货的业务模式,说明报告期各期产能、产能利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产销率逐年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产品产能变化与对应主要生产线等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
1、挤出类产品产能变化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挤出车间包边条产品的产能及对应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2022.06.30 | 2021年度/2021.12.31 | 2020年度/2020.12.31 | 2019年度/2019.12.31 |
产能(万米) | 2,561.33 | 3,348.00 | 1,782.00 | 1,674.00 |
机器设备原值(万元) | 6,083.22 | 5,707.38 | 4,074.69 | 2,775.27 |
其中:挤出车间 | 2,226.00 | 1,963.48 | 1,686.34 | 613.76 |
挤出生产线数量 | 30 | 24 | 15 | 15 |
2020年度,挤出类产品产能有所提升但挤出生产线数量未发生变化,主要原因系公司不断优化包边条产品的生产工艺,单边条和三边条的平均挤出速度提升。当年挤出车间机器设备原值较2019年提高较多而挤出生产线数量未发生变化,主要原因系2020年12月公司向福耀饰件收购了721.10万元的机器设备,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15.关于资产重组”,该部分机器设备于2021年投入生产,同时公司于2021年度新增采购挤出生产线相关设备,使得公司于2021年新增9条包边条生产线。
2021年度,挤出类产品产能大幅提升的主要原因系:(1)公司新增9条包边条产品生产线;(2)公司对包边条产品生产工艺的核心技术“包边条不停线高效生产工艺技术”进行持续优化和改进,同时进行管理优化和排产优化,提高了生产效率,促进了产能的提升。当年公司挤出类产品产能的提升幅度与挤出生产线数量的增幅基本一致,挤出车间机器设备原值增幅较小的原因在于当年新增生产线所需的机器设备主要购置于2020年12月,2021年购买的机器设备相对较少。2022年1-6月公司新增6条挤出生产线,挤出类产品产能有所提高。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挤出车间机器设备原值和挤出生产线数量与挤出
2-320
类产品产能的变动情况相匹配。
2、注塑类产品产能变化与相关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注塑车间定位销、托架和支架等产品的产能及对应机器设备原值变动的匹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2022.06.30 | 2021年度/2021.12.31 | 2020年度/2020.12.31 | 2019年度/2019.12.31 |
产能(万件) | 5,497.19 | 13,300.11 | 15,067.89 | 11,064.00 |
机器设备原值(万元) | 6,083.22 | 5,707.38 | 4,074.69 | 2,775.27 |
其中:注塑车间 | 1,874.08 | 1,807.30 | 1,201.57 | 1,023.16 |
相关注塑机数量 | 57 | 55 | 47 | 44 |
报告期内,注塑车间的机器设备原值与相关的注塑机数量均逐年增长;2019年度和2021年度的注塑类产品产能变化与其相匹配;2020年度的注塑类产品产能最高与其变化不匹配的主要原因系2020年度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中消防报警类注塑产品占比较高,消防报警产品为标准件,每模可生产的产品数量较多,生产效率远高于公司的其他注塑类主营业务产品,且2020年度用于生产其他类产品的平均注塑机数量最多,因此2020年度其他类产品的产能较高。注塑类产品的产能详细计算过程详见“问题11.关于存货/六、结合生产工艺特点、以销定产加合理备货的业务模式,说明报告期各期产能、产能利用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产销率逐年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2019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注塑车间的产能变化与其对应主要机器设备原值变动情况相匹配;2020年度公司注塑车间的产能变化与其对应主要机器设备原值变动情况存在差异主要系消防报警类产品影响所致,具备合理性。
二、说明报告期各类固定资产成新率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差异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减值测试过程,报告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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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报告期各类固定资产成新率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差异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综合成新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肇民科技 | 65.39% | 65.52% | 54.97% | 57.70% |
浙江仙通 | 57.69% | 60.59% | 63.15% | 60.35% |
星源卓镁 | 76.70% | 79.81% | 76.45% | 66.62% |
海达股份 | 56.51% | 59.09% | 64.62% | 66.69% |
平均值 | 59.86% | 66.25% | 64.80% | 62.84% |
本公司 | 70.98% | 73.95% | 76.56% | 79.65% |
注:固定资产成新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下同。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的整体成新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分析如下:
1、房屋建筑物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肇民科技 | 96.44% | 98.82% | - | - |
浙江仙通 | 74.47% | 76.84% | 81.51% | 75.97% |
星源卓镁 | 88.41% | 90.26% | 91.02% | 73.46% |
海达股份 | 67.94% | 70.33% | 74.32% | 73.77% |
平均值 | 81.81% | 84.06% | 82.28% | 74.40% |
本公司 | 74.60% | 76.83% | 81.37% | 86.15% |
报告期内,公司房屋及建筑物的成新率分别为86.15%、81.37%、76.83%和
74.60%,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成新率分别为74.40%、82.28%、84.06%和81.81%,差异的主要原因系同行业可比公司在报告期内有不同金额的房屋及建筑物投入使用转固所致,其中星源卓镁于2020年度6,572.34万元的新厂房转固,肇民科技于2021年度1,720.71万元的新厂房转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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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器设备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肇民科技 | 63.22% | 62.90% | 56.06% | 58.82% |
浙江仙通 | 52.06% | 55.21% | 54.51% | 55.77% |
星源卓镁 | 69.64% | 73.17% | 64.13% | 66.33% |
海达股份 | 50.54% | 53.12% | 59.63% | 64.09% |
平均值 | 58.87% | 61.10% | 58.58% | 61.25% |
本公司 | 71.80% | 75.16% | 76.21% | 75.87% |
报告期内,公司机器设备的成新率分别为75.87%、76.21%、75.16%和71.80%,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成新率分别为61.25%、58.58%、61.10%和58.87%,公司机器设备的成新率较高的主要原因系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加大机器设备的投入所致。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机器设备原值分别为2,775.27万元、4,074.69万元、5,707.38万元和6,083.22万元,原值逐年增加,因此公司机器设备的成新率保持稳定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3、运输设备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肇民科技 | 40.93% | 41.26% | 42.48% | 55.86% |
浙江仙通 | 20.66% | 22.19% | 19.50% | 8.90% |
星源卓镁 | 53.60% | 56.48% | 16.96% | 25.65% |
海达股份 | 25.54% | 30.74% | 39.29% | 35.40% |
平均值 | 35.18% | 37.67% | 29.56% | 31.45% |
本公司 | 11.70% | 13.30% | 18.81% | 37.64% |
报告期内,公司运输设备的成新率分别为37.64%、18.81%、13.30%和11.70%,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成新率分别为31.45%、29.56%、37.67%和35.18%,2020年、2021年和2022年6月末成新率低于可比公司的主要原因系公司的运输设备以乘用车为主,主要用于公司日常差旅、接送使用,公司报告期内的运输设备增加较少,相应的成新率随着折旧的计提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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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子设备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肇民科技 | 52.83% | 51.19% | 28.67% | 28.79% |
浙江仙通 | 29.77% | 32.30% | 30.59% | 44.05% |
星源卓镁 | 61.47% | 66.34% | 33.27% | 38.57% |
海达股份 | 42.07% | 43.09% | 47.40% | 53.30% |
平均值 | 46.54% | 48.23% | 34.98% | 41.18% |
本公司 | 49.85% | 55.84% | 49.71% | 28.29% |
报告期内,公司电子设备的成新率分别为28.29%、49.71%、55.84%和49.85%,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成新率分别为41.18%、34.98%、48.23%和46.54%,2020年、2021年和2022年6月末成新率高于可比公司的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加大了电子设备的投入,提高了电子设备的成新率。
(二)说明固定资产减值测试过程,报告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判断相关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相关判断标准如下:
序号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 公司具体情况 | 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
1 |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 公司固定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其资产的市价不存在大幅度下跌的情形 | 否 |
2 | 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 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近期无重大变化 | 否 |
3 |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 国内市场利率并未发生大幅上调的情形 | 否 |
4 |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 公司不存在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的固定资产 | 否 |
5 |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 公司不存在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固定资产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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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 公司具体情况 | 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
6 | 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 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不存在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的情形 | 否 |
7 |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 公司不存在其他表明固定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 否 |
综上所述,公司固定资产经减值测试后,未见明显的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三、说明对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核查情况,包括执行监盘、抽盘程序、地点、人员、范围、程序、监盘、抽盘比例、结果、账实相符的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核查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一)说明对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核查情况,包括执行监盘、抽盘程序、地点、人员、范围、程序、监盘、抽盘比例、结果、账实相符的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在与发行人管理层沟通盘点计划后,合理安排了固定资产监盘的范围、时间以及监盘人员,并取得了发行人的盘点计划、盘点明细表和盘点总结。具体程序如下:
1、监盘前取得公司的盘点计划、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卡片账核对是否相符,确定固定资产放置地点、固定资产监盘范围、监盘比例;
2、根据既定的监盘计划抽盘固定资产,对照公司的固定资产盘点表中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对实物进行逐项核对,重点关注本年新增的固定资产;
3、检查资产使用状况,关注是否存在毁损、陈旧、报废、闲置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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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盘时实施从实物到账、账到实物的双向检查,以测试盘点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监盘过程中形成书面记录,做好监盘核对工作;
5、完成监盘总结,对监盘结果汇总记录进行复核。
具体的盘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具体内容 | |
截止日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监盘时间 | 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21日 | 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4日 |
盘点范围 | 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 | |
盘点人员 |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设备科 | |
监盘人员 |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 |
盘点地点 | 秦皇岛厂区: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马湖路12号 仪征厂区: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万事通路18号 美国厂区:1620 Kieswetter, Holland, Ohio 43528 | |
监盘方法 | 国内厂区进行实地盘点;美国厂区进行视频盘点 | |
监盘抽盘比例 | 82.65% | 73.61% |
账实相符情况 | 账实相符,未见差异 | |
监盘结论 |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完善,落实到位,未见明显内控缺陷;固定资产抽盘比较高,覆盖面较广,可以代表总体;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良好,不存在长期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抽盘结果相符,公司固定资产账实相符,不存在虚构固定资产的情形,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情况良好。 |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参与了公司2021年12月31日、2022年6月30日固定资产的监盘工作,实地观察了主要固定资产的运行状态,核对了固定资产实物数量与固定资产卡片账的数量的一致性。经核查,公司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良好,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未发生盘点差异,不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形。
(二)核查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财务部、设备科、资产使用部门对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和实物进行核对。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参与并实施了监盘程序,对于监盘过程中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及可使用性的核查方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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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真实性核查方法 | 可使用性核查方法 |
房屋建筑物 | 该类资产体积较大,易于观察和辨别,对全部的房屋建筑物进行现场查验,并与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房屋产权证书进行核对 | 实地观察识别办公楼、厂房、仓库等房屋建筑物是否在正常使用,是否存在毁损,是否闲置 |
机器设备 | 该类资产体积较大,易于观察和辨别,抽取大额和关键的机器设备,现场查验机器设备铭牌上显示的品牌、规格等信息,是否与公司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一致,是否属于公司控制,检查重要的设备的购买合同、采购发票 | 实地前往生产车间观察识别主要机器设备的投入与运行状况,查看设备运行看板,查验是否存在运行异常、是否存在损毁、是否存在长期闲置 |
运输设备 | 取得相关运输设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书等,并检查其有效性 | 查看车辆状态及其能否正常稳定运行 |
电子设备 | 查看设备铭牌上显示的品牌、规格等信息 | 了解其用途和使用状态,确认是否存在闲置或无法使用等状态 |
综上所述,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在监盘过程中可识别验证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及可使用性。公司协同参与判断的人员包括资产使用部门、设备科、财务部的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的规格型号、功能效用等情况具备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且公司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及可使用性的识别难度较低。经现场核查,未发现异常情况。
(三)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对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复核了公司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运行情况正常、良好,不存在减值迹象,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公司无需进一步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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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制造部负责人,了解公司各类产品的生产工艺、产能与产量的统计方式、生产设备的变动对产能的影响等;
2、取得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各类固定资产的成新率;
3、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成新率,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如存在差异,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4、取得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政策及减值测算方法,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及减值的合理谨慎性;
5、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查看,就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减值的情况;
6、对发行人固定资产进行了折旧测试;对发行人固定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各类产品的产能变化与对应生产车间设备原值变动大致匹配。
2、发行人固定资产成新率整体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固定资产运行情况良好,不存在减值迹象,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问题15.关于资产重组
申请文件显示:
(1)2020 年,发行人收购客户福耀玻璃全资附属企业福耀饰件的包边条车
2-328
间相关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模检具、存货等;发行人认为本次收购资产不构成业务合并。2021 年,福耀玻璃及其子公司增加对发行人包边条产品采购4,196.53万元。
(2)报告期内,发行人分2次对外收购平成科技100%的股权,注销子公司上海科通。发行人部分专利来源于平成科技。
请发行人:
(1)结合福耀饰件相关资产被收购前后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资产、主要财务数据(如有)、与发行人业务交易变化情况等,说明收购福耀饰件的包边条车间相关资产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福耀玻璃在自身对包边条产品具有采购需求情况下向发行人出售包边条产品相关资产的合理性,福耀玻璃2021 年度对发行人包边条产品采购规模扩大原因及是否具有持续性。
(2)结合福耀饰件相关资产收购过程,被收购资产的主要内容和实际价值,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说明发行人收购福耀饰件相关资产履行的程序是否完备,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交易是否公允,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主体是否存在承诺或相关安排,上述资产收购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3)说明收购福耀饰件相关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本次收购资产不构成业务合并的依据是否充分。
(4)说明收购平成科技的背景和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定价依据及交易是否公允,平成科技原股东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股权收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5)结合平成科技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主要财务数据、核心技术及人员等情况,说明平成科技向发行人转让部分专利的背景和原因,相关专利的来源和取得过程,以及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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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说明注销上海科通的背景和原因,注销前业务开展情况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后资产、人员等处置安排情况。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6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4)、(5)、(6)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结合福耀饰件相关资产被收购前后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资产、主要财务数据(如有)、与发行人业务交易变化情况等,说明收购福耀饰件的包边条车间相关资产的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福耀玻璃在自身对包边条产品具有采购需求情况下向发行人出售包边条产品相关资产的合理性,福耀玻璃2021 年度对发行人包边条产品采购规模扩大原因及是否具有持续性
(一)本次资产收购的基本情况
项目 | 具体情况 | |
交易对象 | 福建福耀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
收购资产 | 与包边条车间相关的附属资产,包括与生产包边条相关的机器设备、模检具、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 | |
收购时间 | 主要时间节点:董事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30日;《战略合作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18日;《包边条生产线及附属资产/工装/模检具/物料转让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20日。 | |
收购对价及作价依据 | 机器设备及模检具 | 1,677.65万元,以账面价值为作价依据 |
原材料及半成品 | 169.03万元,以账面价值为作价依据 | |
产成品 | 169.13万元,以合同签署价格为作价依据 | |
合计 | 2,015.81万元 |
(二)本次资产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
福耀饰件本次出售的相关资产为包边条车间的所有附属资产,主要包括与生产包边条产品相关的机器设备、模检具、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公司无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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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福耀饰件上述包边条车间在收购前的经营情况;报告期内,除本次资产收购外,公司与福耀饰件无其他业务往来。公司收购福耀饰件包边条车间附属资产的主要原因系:(1)福耀饰件本次出售包边条附属资产为公司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切入售后市场的契机;(2)随着客户订单需求量的增加,公司急需购置机器设备用以扩大生产规模,以满足下游客户的产品需求,公司购置福耀饰件成套的机器设备,可以缩短设备的安装调试时间,快速投产并创造效益;(3)福耀饰件包边条产品及其相关的模检具随之转移至公司,能够丰富公司产品种类,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4)福耀饰件本次资产出售后不再生产包边条产品,可以有效减少竞争。综上,公司收购福耀饰件包边条相关附属资产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资产收购的整合情况
本次资产收购前,福耀饰件包边条产品的生产工艺为行业通用的传统生产工艺,与公司包边条产品的生产工艺存在一定区别,福耀饰件原有生产线作业效率和产品质量稳定性偏低;本次资产收购后,公司将福耀饰件原有生产线上的机器设备和工艺实现路径进行了升级改造。福耀饰件传统生产工艺与公司现有的生产工艺的对比如下表所示:
包边条产品生产工艺 | 主要流程 |
福耀饰件 | 挤出—粗切—手工精切—手工布胶—贴助拨—检验—入库 |
科力股份 | 挤出—在线布胶—在线精切—贴助拨—检验—入库 |
福耀饰件包边条产品在挤出生产后完全依靠人工进行后续生产,作业步骤多且手工操作效率低。公司根据其生产工艺的两大核心技术之一“包边条不停线高效生产工艺技术”将福耀饰件原有的“手工布胶”升级改造为“在线布胶”,主要整合情况为在挤出线牵引机后增加等离子机(替代手工清洗)、刷底涂工装治具(替代手工刷胶)、在线烘干箱(底涂烘干)、自动布胶机(替代手工贴胶),并淘汰原有手工布胶作业的组立操作台(含清洗、刷胶、贴胶工装);将“粗切—手工精切”升级改造为“在线精切”,主要整合情况为采用公司自主开发的在线精切自动化设备替换福耀饰件原有的手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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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饰件包边条产品生产线在上述升级改造前后的生产效率及产品质量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指标 | 改造前 | 改造后 |
生产效率 | 后道手工作业工序多,效率慢; 挤出速度:4-6米/分钟 | 后道作业工序少,效率高; 挤出速度:8-10米/分钟 |
产品质量 | 手工贴胶粘接质量一致性差;手工精切裁切精度一致性差 | 在线贴胶,粘接质量稳定性好;利用高精度自动控制系统在线精切,尺寸重复精度高 |
(四)福耀玻璃在自身对包边条产品具有采购需求情况下向发行人出售包边条产品相关资产的合理性
福耀玻璃向公司出售包边条产品相关附属资产的主要原因系:(1)福耀玻璃的战略重心调整。2020年,福耀玻璃的战略从“为客户提供有关汽车玻璃的全解决方案”调整为“为客户提供有关汽车玻璃、汽车饰件的全解决方案”。福耀饰件系福耀玻璃的汽车饰件业务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产品包括:汽车窗框、包边条、不锈钢饰条、铝合金外饰件等,其中包边条不属于汽车饰件产品。(2)公司与福耀玻璃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公司与福耀玻璃于2020年11月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福耀玻璃拟将福耀饰件包边条资产转让给公司,公司将作为受让方承接前述资产及相关资产的固有业务,并享有新业务开拓的优先权。针对上述所受让的业务,公司供货价格按照受让第一年让利2%,受让第二年让利3%,受让第三年让利3%执行。
综上,福耀玻璃在自身对包边条产品具有采购需求情况下向公司出售包边条产品相关资产具有合理性。
(五)福耀玻璃2021 年度对发行人包边条产品采购规模扩大原因及是否具有持续性
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包边条产品对福耀玻璃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566.06万元和7,762.59万元。福耀玻璃2021年度对公司包边条产品的采购规模同比增加4,196.53万元,主要原因系:(1)本次资产收购的影响:2020年末公司购置福耀饰件与包边条相关的资产,与其相关的包边条产品亦同步转移至公司,福耀玻璃及旗下其他子公司由从福耀饰件采购该类包边条转为向公司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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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产品2021年度的销售规模为2,186.94万元;(2)福耀玻璃对公司前期承接产品(与本次资产收购无关)的采购需求增加:2021年度,福耀玻璃的营收规模同比增长18.43%,其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新的高度70%左右,受公司特斯拉、丰田、比亚迪、长城、吉普、通用等车型产品全面量产的影响,福耀玻璃对公司该类包边条的采购规模较去年度增加1,625.11万元,其中特斯拉Model Y和Model 3的包边条增加530.93万元,丰田品牌包边条增加309.86万元,比亚迪品牌包边条增加226.42万元。
福耀玻璃对公司包边条产品采购规模的扩大具有较好的持续性,2022年1-6月,福耀玻璃营收规模进一步扩大,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率超过10%,对公司包边条产品的采购需求增加,公司包边条产品对福耀玻璃实现的销售收入为6,380.59万元,其中福耀饰件移转产品贡献的收入为1,287.78万元,福耀玻璃对公司包边条产品的采购持续性较好。
二、结合福耀饰件相关资产收购过程,被收购资产的主要内容和实际价值,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说明发行人收购福耀饰件相关资产履行的程序是否完备,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交易是否公允,资产的交付和过户情况,交易主体是否存在承诺或相关安排,上述资产收购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一)本次资产收购的过程和相关资产的交付情况
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包边条生产线相关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与福耀饰件包边条产品相关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模检具、存货等,具体转让资产范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
2020年11月18日,公司与福耀玻璃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福耀玻璃拟将福耀饰件包边条资产转让给公司,公司将作为受让方承接前述资产及相关资产的固有业务,并享有新业务开拓的优先权。资产承接转让完成后,福耀玻璃及其控股分子公司不再从事包边条生产。转让资产的类别为:机器设备、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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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具、原材料等,转让价格为相关资产的账面净值。2020年11月20日,公司与福耀饰件签署了《包边条生产线及附属资产/工装/模检具/物料转让协议》,约定资产转让未税价格为1,690.53万元,不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等物料,实际执行时按照双方实盘物资名称及数量为准,多退少补;2021年11月1日,双方根据上述“多退少补”条款,对转移资产差异部分签署了《补充协议》,资产差异未税金额为-12.88万元,本次收购机器设备、模检具等资产的最终未税交易金额为1,677.65万元。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8月30日,公司与福耀饰件就原材料和半成品陆续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本次收购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最终未税交易金额为
169.03万元。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3月26日,公司与福耀饰件就包边条产成品陆续签署了相关《采购合同》,本次收购包边条产成品的最终未税交易金额为169.13万元。
上述协议签署后,双方完成了相关资产的交付和转让价款的支付,公司本次资产收购最终的未税交易价格为2,015.81万元。
(二)发行人本次资产收购履行了完备的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换)的审批权限为: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资产处置。2019年末和2020年末,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2,499.37万元和27,761.31万元。公司本次资产收购最终的交易价格占2019年末和2020年末总资产的比例均低于10%,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因此,公司收购福耀饰件相关资产履行了完备的程序。
(三)本次资产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收购的相关主体为公司、福耀玻璃及其下属子公司福耀饰件,公司与福耀玻璃和福耀饰件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资产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收购前,公司持续向福耀玻璃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产品,公司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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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玻璃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中构成关联方的情形。
本次资产收购后,公司未留用或聘任福耀饰件任何员工,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资产收购而发生变更;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均由其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代替其他方持有公司股份之情形;公司未因本次资产购买而与福耀玻璃及其子公司之间有特殊关系,并可能导致公司对该等主体利益倾斜;公司向福耀玻璃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遵循以往年度的交易惯例,交易真实发生;公司与福耀玻璃及其子公司之间依然不存在《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中构成关联方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资产收购前后,公司与福耀玻璃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资产收购亦未导致公司对该等主体利益倾斜,因此公司与福耀玻璃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均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资产收购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本次收购机器设备、模检具资产的定价依据为福耀饰件该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最终未税交易金额为1,677.65万元。2021年10月25日,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计量事宜涉及的包边条生产线及附属资产》(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91号),福耀饰件上述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11月30日的账面价值为1,677.65万元,评估价值为1,760.69万元,增值率为4.95%。因此,本次收购机器设备、模检具等资产的价格与评估值基本一致,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本次收购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定价依据为福耀饰件该等物料的账面价值,包边条产成品的定价依据为福耀玻璃向福耀饰件的采购价格,交易价格公允。
(五)本次资产收购的减值情况
本次收购的机器设备、模检具资产的定价依据为该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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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确认纳入评估范围的机器设备、模检具资产于评估基准日(2020年11月30日)的评估值为1,760.69万元,较账面价值1,677.65万元的增值率为
4.95%,评估价值略高于账面价值,因此公司未对该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鉴于部分资产拆卸困难且难以再次使用,拆卸、运输至公司以及安装的成本较高,或设备技术落后等,公司对该部分资产进行报废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类别 | 资产名称 | 数量 | 资产原值 | 报废原因 |
固定资产 | 废气处理工程 | 1 | 59.48 | 拆卸困难且难以再次使用 |
降温风机含送风管道 | 4 | 2.62 | ||
格力5p天井机 | 2 | 1.89 | ||
空调装置 | 2 | 16.23 | 拆卸、运输至公司以及安装的成本较高 | |
超声波金属焊接机 | 1 | 2.94 | ||
纯押/线棒工作台 | 10 | 2.04 | ||
纯押冲切机 | 1 | 0.79 | ||
熔接机 | 1 | 4.05 | 设备技术落后 | |
小计 | 22 | 90.05 | - | |
模检具 | 包边条塑料架 | 48 | 6.49 | 拆卸、运输至公司以及安装的成本较高 |
押出加料登高梯 | 8 | 2.40 | ||
钙塑箱 | 300 | 2.51 | ||
其他 | 66 | 5.37 | ||
小计 | 422 | 16.78 | ||
合计 | - | 106.83 | - |
注:报废机器设备、模检具原值指公司入账成本,即收购价格。
由上表可知,公司收购上述资产的报废金额为106.83万元,占本次收购机器设备、模检具总额的比重为6.37%,占比相对较低。其中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为90.05万元,主要包括废气处理工程、空调装置等和熔接机等,废气处理工程的报废原因系拆卸困难,且难以再次使用;空调装置的报废原因系拆卸、运输至公司以及安装的成本相对设备成本较高,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熔接机的报废原因系设备技术较为落后,对公司无使用价值。报废的模检具包括包边条塑料架、钙塑箱等,由于该类模检具的价值较低,且体积较大,拆卸、运输及安装成本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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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因此运回公司安装使用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就上述资产报废事项,公司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借贷 | 会计科目 | 金额(万元) | 备注 |
借: | 固定资产清理 | 88.02 | 报废机器设备账面价值 |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 2.03 | 报废机器设备累计折旧 | |
贷: | 固定资产——原值 | 90.05 | 报废机器设备原值 |
借: | 货币资金 | 2.41 | 收到的处置收入 |
营业外支出 | 102.66 | 确认的处置净损失 | |
贷: | 固定资产清理 | 88.02 | 报废机器设备账面价值 |
长期待摊费用——待报废模检具 | 16.78 | 报废模检具账面价值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 0.28 | 处置收入对应的销项税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即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资产报废及补偿适用“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公司资产报废及补偿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六)本次资产收购交易主体是否存在承诺或相关安排
根据公司与福耀玻璃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福耀玻璃拟将福耀饰件包边条资产转让给公司,公司将作为受让方承接前述资产及相关资产的固有业务,并享有新业务开拓的优先权(需遵守符合市场普遍行情的交易价格及规则)。针对上述所受让的业务,公司供货价格按照受让第一年让利2%,受让第二年让利3%,受让第三年让利3%执行;对进入车型衰退期的产品和退市产品不再让利按原供货价格执行。对个别产品(如原供货价格未按照福耀玻璃价格模型管控的产品),按照福耀玻璃最新价格模型,成本与价格严重背离的,双方另行协商。资产承接转让完成后,福耀玻璃及其控股分子公司不再从事挤出包边条(含风挡下卡条)生产;公司将逐渐减少对福耀玻璃竞争对手的供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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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次转让包边条附属资产,除上述《战略合作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外,交易主体之间不存在其他承诺或相关安排。
(七)本次资产收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本次资产收购完成后,福耀饰件将其809项包边条产品的相关模检具和备品备件等移转至公司,其中整车配套市场(OEM)的产品为104项,售后市场(AM)的产品为705项。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上述产品产生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186.94万元和1,288.15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0%和
7.24%,系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对福耀玻璃销售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
本次资产收购完成后,公司有效布局了汽车玻璃组件产品售后市场,其中本次收购移转的售后市场产品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产生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965.90万元和585.04万元。此外,通过整车配套市场产品的研发生产,将相关研发生产经验和存量产品应用于售后市场,可以形成两个市场的双轮驱动。
三、说明收购福耀饰件相关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本次收购资产不构成业务合并的依据是否充分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等相关规定,对本次购买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分析如下表:
构成业 务的要素 | 要素主要内容 | 本次购买资产的分析 | 是否 满足 |
投入 | 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产出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 | ①本次收购主要包括与包边条生产相关的机器设备及工装模检具,以及部分福耀饰件库存包边条相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存货,构成投入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要素; ②本次收购未留用或聘任福耀饰件的相关员工,不构成投入的“人工”要素; ③本次收购未移转生产作业指导书、检验基准等必要的生产技术,不构成“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要素; 因此,本次收购没有构成完整的投入因素。 | 否 |
加工处理过程 | 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能力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 | ①本次收购并未留用或聘任福耀饰件的相关员工,亦未移转生产必要的作业指导书和检验基准等必要的生产技术,需要公司根据已有生产、运营和管理经验进行投入; ②本次收购的生产线并未将完整的生产线全部保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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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业 务的要素 | 要素主要内容 | 本次购买资产的分析 | 是否 满足 |
或规则 | 留用来投入生产。本次收购的生产线技术相对落后,基本采用粗切和线下精切再手工组立嵌条、手工布胶方式生产;公司同类生产线则是精切和在线布胶、装嵌条的工艺技术生产。因此公司保留部分通用设备,并添加已有先进设备,对上述生产线改造升级后投入生产; 因此,本次收购没有形成实质的加工处理过程。 | ||
产出 | 包括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的股利或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其他的收益 | 本次收购未留用或聘任福耀饰件的相关员工,未移转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因此未形成独立产出的完整投入以及加工处理过程,因而无法产生相应的产出 | 否 |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第二、(三)规定了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可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进行集中度测试时,如果购买方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其中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则该组合通过集中度测试,应判断为不构成业务。公司对本次资产购买是否构成业务合并进行了集中度测试,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资产公允价值 | 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 | 差异率 |
机器设备及工装模检具 | 1,677.65 | 1,760.69 | -4.72% |
产成品 | 169.13 | 169.13 | 0.00% |
原材料、半成品 | 169.03 | 169.03 | 0.00% |
合计 | 2,015.81 | 2,098.85 | -3.96% |
注1: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税);注2:机器设备及工装模检具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中铭国际对福耀饰件前述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11月30日的评估值;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福耀饰件截至2020年11月30日账面价值;产成品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按照福耀玻璃向福耀饰件的采购价格计算的交易金额;
注3:差异率=(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100%
公司本次购买资产公允价值合计2,015.81万元,与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2,098.85万元相比,差异率为-3.96%,可以通过集中度测试。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购买的资产不具备生产所需的完整的投入因素,包括人员、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未形成实质的生产处理过程,尚未具有产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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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且本次购买资产可以通过集中度测试。因此,公司本次收购资产不构成业务的依据充分,相关资产收购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四、说明收购平成科技的背景和原因、合理性以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定价依据及交易是否公允,平成科技原股东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股权收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一)说明收购平成科技的背景和原因、合理性及重组后的整合情况
1、收购平成科技的背景和原因、合理性
2019年初,公司为扩展现有业务拟涉足军工行业,由于与自身主营业务不同,出于独立财务核算、方便管理的考虑,拟单独设立主体;自然人高敬杰、刘艳春、饶丽萍及杨丽具有相应的能力或资金实力,与公司达成了共同出资的合作意向;但军工资质的申请及取得需要企业成立3年以上;平成科技已成立满3年,且至收购前未开展任何实际经营,股东沙树良、沙靖凯有意向出让其持有的尚未实缴的100%股权;基于前述原因,公司与高敬杰等4名自然人决定共同受让平成科技的全部股权,其中公司持有60%的股权并实际控制平成科技。
公司与高敬杰等4名自然人成为平成科技的股东之后,饶丽萍、杨丽考虑投资未及预期拟退出,且平成科技拟引入新的技术人才,经平成科技股东会同意,饶丽萍、杨丽于2019年11月将其合计持有平成科技尚未实缴的20%股权转让给了宋晓阳。宋晓阳加入平成科技之后,技术研发及业务开展未及预期,高敬杰及刘艳春在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后与公司在企业发展战略方面出现分歧,公司也计划自主决策并依靠自身研发能力继续从事军工业务,于2020年11月收购了高敬杰、刘艳春及宋晓阳合计持有平成科技40%的股权,将平成科技变更为全资子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收购平成科技的股权系基于军工业务扩展需求而进行,分两次收购系因在技术和资金上寻求合作之后决定自主研发及从事军工业务,且已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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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成科技重组后的整合情况
公司成为平成科技的控股股东之前,平成科技未购买生产设备、未聘用员工、未实际开展业务经营;公司于2019年4月持有平成科技60%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后,在如下方面对其进行了整合:
资产方面:平成科技购置了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滚塑机、粉碎机等。
人员方面:平成科技于2019年5月开始招聘生产、经营所需员工。公司于2020年11月将平成科技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时,平成科技拥有稳定的生产、研发、采购和销售人员;退出的自然人股东中只有宋晓阳在平成科技工作并担任生产总监,其退出后已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其职务,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业务方面:平成科技正式开始生产经营并以军工滚塑业务为发展重点。公司通过持股比例能够对平成科技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统筹规划。一方面,平成科技的军工业务是公司布局其他行业的有效尝试;另一方面,公司在汽车零部件行业积累的成熟技术和生产经验可以为平成科技提供一定的支持和保障。
公司治理及管理方面:平成科技设立董事会,成员5人,包括公司委派的张万武、陈勇、王红及自然人股东刘艳春、杨丽,张万武为董事长;董事会聘任陈勇为经理,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于2020年11月将平成科技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之后,原自然人股东自董事会全部退出,平成科技设立1名执行董事,由公司董事长张万武担任;设立1名监事,由公司财务总监郭艳平担任;经理任职不变。公司能够对平成科技持续实施有效控制,将平成科技纳入公司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公司的规范要求,对平成科技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了统一的规范制度。
综上,公司收购平成科技后,已在上述资产、人员、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完成整合工作,平成科技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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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价依据及交易是否公允
1、公司第一次收购平成科技60%股权的定价依据
2019年4月,公司及自然人高敬杰、刘艳春、饶丽萍、杨丽以合计2万元的价格收购平成科技100%的股权,其中,公司受让沙树良持有平成科技60%的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为1.2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系由于转让方拟转让的平成科技股权所对应之出资均未实缴,且平成科技未实际开展经营,考虑平成科技开办费用及必要支出,经各方协商一致,最终确定转让价格为合计2万元,并由受让方按各自持股比例承担出资义务。
2、公司第二次收购平成科技40%股权的定价依据
2020年11月,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受让高敬杰持有平成科技10%的股权(出资额为100万元,实缴50万元),以50万元的价格受让刘艳春持有平成科技10%的股权(出资额为100万元,实缴50万元),以0元的价格受让宋晓阳持有平成科技20%的股权(出资额为200万元,全部未实缴)。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系依据转让方对平成科技的实缴出资,即原始出资额,并经各方协商一致予以确定。
上述转让行为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符合事实情况,定价依据合理,交易公允。
(三)平成科技原股东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及其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平成科技原股东基本情况
(1)沙树良,男,196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7年7月至1997年7月,任渤海铝业技术部职员;1997年8月至今,任秦皇岛市远景管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2)沙靖凯,男,1990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自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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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敬杰,女,197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3年9月至2003年9月,任秦皇岛康泰电子有限公司实验室检验员;2016年9月至今,任秦皇岛乾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4)刘艳春,女,196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2月至1995年7月,任秦皇岛市棉纺厂劳资科职员;1995年8月至2013年4月,任秦皇岛市公安局职管处会计;2013年4月至今,任秦皇岛海佑新能源有限公司企管部经理。
(5)饶丽萍,女,196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12月至2012年12月,任唐山市华新纺织厂准备车间检查员;2013年1月至今,退休。
(6)杨丽,女,198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20年9月至今,任河北戎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7)宋晓阳,男,198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7月至2011年5月,任烟台交运集团信息技术部信息工程师;2011年7月至2019年4月,任烟台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任平成科技生产总监;2020年11月至今,任泛海海工(山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平成科技原股东与公司及其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平成科技原股东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直接/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报告期内的客户、供应商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上述股权收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公司取得平成科技的控制权后,平成科技的人员管理、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等均按照公司的统筹规划进行,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平成科技报告期的各项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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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1-6月/2022.6.30 | 2021年度/2021.12.31 | 2020年度/2020.12.31 | 2019年度/2019.12.31 |
营业收入(万元) | 60.93 | 380.95 | 161.89 | 0.79 |
净利润(万元) | -1.87 | -62.64 | -140.26 | -182.39 |
股东权益(万元) | 162.74 | 164.61 | 227.26 | 217.51 |
综上,因公司与平成科技均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且平成科技的主营业务与公司不同,公司收购平成科技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未对公司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结合平成科技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主要财务数据、核心技术及人员等情况,说明平成科技向发行人转让部分专利的背景和原因,相关专利的来源和取得过程,以及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平成科技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主要财务数据、核心技术及人员等情况
报告期内,平成科技的主营业务为军用滚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已无实际业务经营。平成科技的主要资产为滚塑生产设备,核心技术主要与滚塑油箱功能实现、产品设计及加工工艺相关。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平成科技正式在册员工为1人。
平成科技的主要财务数据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15.关于资产重组/四/(四)上述股权收购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二)平成科技向发行人转让部分专利的背景和原因,相关专利的来源和取得过程,以及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生产经营的影响
1、平成科技向发行人转让专利的来源和取得过程
平成科技向公司转让专利的申请及取得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专利号 | 权利 期限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1 | 一种可精确空投用的油箱 | 实用新型 | 2019.05.09 | ZL201920662174.2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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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专利号 | 权利 期限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2 | 一种油箱集中灌装输油结构 | 实用新型 | 2019.05.09 | ZL201920662428.0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3 | 一种油箱用的自动力顶油输出结构 | 实用新型 | 2019.05.09 | ZL201920659088.6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4 | 一种油箱用可单手拖拽结构 | 实用新型 | 2019.05.09 | ZL201920659107.5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5 | 一种可适应多种搬运方式的油箱 | 实用新型 | 2019.05.09 | ZL201920659827.1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6 | 空投油箱 | 外观设计 | 2019.05.09 | ZL201930224755.3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7 | 一种被击穿后可自封闭的两体式储液装置 | 实用新型 | 2019.07.25 | ZL201921183784.0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8 | 一种被击穿后可自封闭的三体式储液装置 | 实用新型 | 2019.07.25 | ZL201921176373.9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9 | 一种防喷溅、高冷却效率液压油箱 | 实用新型 | 2019.08.22 | ZL201921369838.2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10 | 一种可积木式堆叠、连通的油桶 | 实用新型 | 2019.11.13 | ZL201921953300.6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11 | 一种重力自开启快速接头 | 实用新型 | 2019.11.13 | ZL201921953752.4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12 | 一种柔性快接三通装置 | 实用新型 | 2019.11.13 | ZL201921954566.2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13 | 一种多功能快接浮块系统 | 实用新型 | 2020.01.17 | ZL202020105603.9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14 | 一种自平衡升降装置 | 实用新型 | 2020.03.04 | ZL202020252059.0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15 | 一种复合结构具有自封闭功能的油箱 | 实用新型 | 2020.03.07 | ZL202020269095.8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16 | 一种可稳固堆码的储液装置 | 实用新型 | 2020.05.09 | ZL202020749261.4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17 | 保温箱(一) | 外观设计 | 2020.06.12 | ZL202030299560.8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18 | 保温箱(二) | 外观设计 | 2020.06.12 | ZL202030300478.2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19 | 一种折叠结构和折叠拉杆车 | 实用新型 | 2020.06.23 | ZL202021176060.6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20 | 一种便捷快装的顶标 | 实用新型 | 2020.08.12 | ZL202021667499.9 | 10年 | 原始取得 | 否 |
上述转让的相关专利均系在公司取得平成科技的控制权之后,由平成科技的员工研发并由平成科技自行申请、原始取得,平成科技对该等授权专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其对外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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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成科技向发行人转让部分专利的背景和原因,以及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生产经营的影响平成科技向公司转让全部专利时,平成科技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军工滚塑业务竞争激烈,前期投资大、收益低,导致平成科技的军工业务开展不及预期,公司拟对其主营业务及发展规划进行调整,拟注销平成科技,因此将平成科技名下的所有专利转让给公司。公司长期专注于汽车玻璃总成组件领域,核心技术主要集中于汽车玻璃总成组件的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两个方面;平成科技转让的专利主要与滚塑油箱相关。鉴于上述转让专利与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营业务关系较小,取得上述专利未对公司核心技术及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六、说明注销上海科通的背景和原因,注销前业务开展情况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后资产、人员等处置安排情况
(一)注销上海科通的背景和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注销子公司上海科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上海科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MA1GUNH40H |
法定代表人 | 李海涛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1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8年5月15日 |
注销日期 | 2020年11月23日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园大路888号1幢二层 |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园大路888号1幢二层 |
股东构成 | 科力股份持有100.00%的股权 |
经营范围 | 汽车零部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从事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的销售,与公司业务相关 |
由于上海地区的运营成本较高,基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的考虑,为进一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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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和优化现有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从而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公司决定注销上海科通。
(二)上海科通注销前业务开展情况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上海科通自2020年4月开始暂停业务经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其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4.72万元,其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7.15万元。上海科通就其在存续期间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取得了如下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科通自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均按期申报纳税、依法纳税,未发现偷税漏税行为及受到任何税务行政处罚;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上海科通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注册地嘉定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自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的《法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信用报告》,上海科通自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未受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确认上海科通自2018年6月参保,截至2020年4月正常缴费,无欠款;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确认上海科通于2018年7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截至2020年4月,该单位账户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有该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同时,根据上海科通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未记载上海科通的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上海科通注销前业务开展未及预期,其存续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三)上海科通注销后资产、人员等处置安排情况
2020年4月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注销上海科通,公司作为唯一股东于2020年10月9日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其在申请注销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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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2020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出具沪税嘉十七税企清[2020]4421号《清税证明》,证明上海科通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20年11月23日,上海市嘉定区市监局出具14000003202011230165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上海科通注销登记。
上海科通注销后,剩余资产全部由公司收回;其人员由公司承接或按照其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与员工之间未发生相关劳动争议或纠纷。
七、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发行人收购福耀饰件包边条车间附属资产的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访谈发行人技术中心负责人,了解福耀饰件与发行人在包边条生产工艺、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对比情况以及发行人对收购的福耀饰件包边条车间相关资产的整合及升级改造情况;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全套工商档案资料、《公司章程》、相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文件;
3、查阅福耀玻璃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资料,了解其公司发展战略及其全资附属企业福耀饰件的相关业务及经营情况;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与福耀玻璃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包边条生产线及附属资产/工装/模检具/物料转让协议》、《采购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了解本次资产收购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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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获取并查阅了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铭评报字[2021]第16191号《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计量事宜涉及的包边条生产线及附属资产》之资产评估报告;
6、获取并查阅了福耀饰件移转产品清单及收入明细数据,了解本次资产收购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7、获取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了解发行人对福耀玻璃包边条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并分析原因;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了解福耀玻璃2021年度对发行人包边条产品采购规模扩大的原因;
8、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2022年上半年的销售收入明细数据,了解2022年上半年发行人对福耀玻璃包边条产品的销售情况,分析福耀玻璃对发行人包边条产品采购规模的扩大是否具有持续性;
9、查阅《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等相关文件,分析本次资产收购是否构成业务合并;查阅《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6相关内容。
10、了解发行人收购平成科技相关事项,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秦皇岛平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声明与承诺》;
11、获取并查阅了平成科技全套工商档案资料、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实缴出资凭证等资料;
12、获取并查阅了平成科技固定资产采购台账、社保公积金缴存证明及明细等资料,核查发行人在成为平成科技控股股东后对其的整合情况;
13、获取并查阅了平成科技历史上相关股东填写的《自然人股东调查问卷》、就其持有平成科技股权相关事项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同时对部分股东进行访谈并制作了《访谈笔录》;
14、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公示信息,进一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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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成科技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15、获取并查阅了平成科技与发行人签署的《专利转让合同》,了解平成科技专利转让情况;同时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查询了发行人及平成科技持有专利的相关情况,同时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了现场查询;
16、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注销上海科通的背景及原因;
17、获取并查阅了上海科通全套工商档案资料、注销资料、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收购福耀饰件包边条车间相关资产是发行人应对下游客户需求增加和主动切入售后市场的战略选择,同时此次收购能够丰富发行人产品种类、有效减少竞争,具有合理性;本次资产收购后,发行人对福耀饰件原有包边条产品生产线进行了升级改造,使得其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有了较大提高;2020年福耀玻璃战略重心调整且与发行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其在自身对包边条产品具有采购需求情况下向发行人出售包边条产品相关资产具有合理性;2021年度福耀玻璃对发行人包边条产品采购规模扩大与此次资产收购有关,同时也受福耀玻璃市场占有率提升、经营规模增加、发行人相关车型产品全面量产的影响;2022年1-6月,发行人对福耀玻璃包边条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在手订单金额较高,福耀玻璃对发行人该类产品采购规模的扩大具有持续性。
2、发行人收购福耀饰件相关资产履行了完备的程序,发行人与福耀玻璃和福耀饰件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资产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发行人未对本次收购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部分资产进行了报废处理,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就本次转让包边条附属资产除双方签订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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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外,交易主体之间不存在其他承诺或相关安排;本次资产收购系发行人2021年度对福耀玻璃销售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且使得发行人有效布局了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售后市场。
3、发行人收购的福耀饰件相关资产不具备生产所需的完整的投入因素,未形成实质的生产处理过程,尚未具有产出能力,且本次购买资产可以通过集中度测试,发行人此次资产收购不构成业务合并,依据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4、发行人收购平成科技的股权系基于业务扩展需求而进行,分两次收购系因在技术和资金上寻求合作之后决定自主研发及从事军工业务,且已经发行人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具备合理性;发行人收购平成科技后已在资产、人员、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完成整合工作,平成科技正常经营;相关股权转让行为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价符合事实情况,定价依据合理,交易公允;平成科技原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平成科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且平成科技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同,本次股权收购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未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平成科技向发行人转让全部专利时,平成科技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由于其军工业务开展不及预期,发行人拟对其主营业务及发展规划进行调整,拟注销平成科技,因此将平成科技名下的所有专利转让给发行人;平成科技向发行人转让的全部专利系在发行人取得平成科技的控制权之后,由平成科技的员工研发并由平成科技自行申请、原始取得,平成科技对该等授权专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其对外转让不受任何限制;平成科技转让的专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较小,未对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6、发行人基于整体战略规划的考虑,为进一步整合和优化现有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从而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决定注销上海科通;上海科通在其存续期间业务开展未及预期,各项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上海科通注销后,剩余资产全部由发行人收回,其人员由发行人承接或按照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与员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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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未发生相关劳动争议或纠纷。问题16.关于股权激励及股份支付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分别于2017年7月、2018年12月和2020年12月实施3次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员工通过直接持股或通过天津科达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天津科达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目前持有发行人6.69%的股份。
(2)发行人股权激励员工范围存在变动,包括部分股权激励员工因离职将各自持有发行人股份或天津科达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张万武,但未说明具体内容。
(3)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的股份锁定期为自授予日起60个月。报告期内,发行人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163.74万元、164.52万元和534.35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伙人的入伙时间、所任职务和选定依据,是否全部约定最低服务期限,是否存在发行人外部人员持股,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受让股份的定价依据,取得股份的价款支付情况及资金来源,报告期内天津科达的合伙人变动情况,股权激励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内部股份转让机制和管理决策机制是否清晰、合理。
(2)说明股份支付的计算结果和过程,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和PE、PB倍数对比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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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二、说明股份支付的计算结果和过程,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和PE、PB倍数对比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规定
(一)股份支付的计算结果和过程
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分别为163.74万元、164.52万元、534.35万元和128.82万元,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离职员工股权所确认的股份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确认股份支付的原因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实施股权激励 | 68.00 | 98.49 | 164.52 | 163.74 |
实际控制人回购离职员工股权 | 60.82 | 435.86 | - | - |
合计 | 128.82 | 534.35 | 164.52 | 163.74 |
1、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确认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
项目 | 第一次2017.07 | 第二次2018.12 | 第三次2020.12 | |
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万元)A | 11,151.01 | 29,499.00 | 37,593.16 | |
注册资本(万元)B | 4,800.00 | 7,500.00 | 7,565.00 | |
股权激励授予日每注册资本公允价值(元)C=A/B | 2.32 | 3.93 | 4.97 | |
股权激励授予价格(元)D | 1.30 | 2.30 | 3.90 | |
股权激励公允价值与授予价格的差额(元)E=C-D | 1.02 | 1.63 | 1.07 | |
直接或间接授予的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F | 525.00 | 180.00 | 51.50 | |
股权激励的服务期(月)G | 60 | 60 | 60 | |
2018年前 | 截至2018年末的服务期限H | 18 | 1 | - |
截至2018年末已确认的股份支付I=F*E/G*H | 160.65 | 4.89 | - | |
2019年度 | 截至本期末的服务期限(月)J | 30 | 13 | - |
本期离职员工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K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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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第一次2017.07 | 第二次2018.12 | 第三次2020.12 | |
本期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L=(F-K)*E/G*J-I | 105.06 | 58.68 | - | |
小计 | 163.74 | |||
2020年度 | 截至本期末的服务期限(月)M | 42 | 25 | 1 |
本期离职员工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N | - | 2 | - | |
本期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O=(F-K-N)*E/G*M-I-L | 106.28 | 57.32 | 0.92 | |
小计 | 164.52 | |||
2021年度 | 截至本期末的服务期限(月)P | 54 | 37 | 13 |
本期离职员工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Q | 64 | 18 | - | |
本期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R=(F-K-N-Q)*E/G*P-I-L-O | 47.53 | 39.94 | 11.02 | |
小计 | 98.49 | |||
2022年1-6月 | 截至本期末的服务期限(月)S | 60 | 43 | 19 |
本期离职员工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T | 10 | - | - | |
本期应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U=(F-K-N-Q-T)*E/G*S-I-L-O-R | 36.41 | 26.08 | 5.51 | |
小计 | 68.00 |
2017年7月,第一次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系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天华”)出具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咨询报告》(中天华咨询报字[2017]第3072号)确定,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11,151.01万元。
2018年12月,第二次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系根据中天华出具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华咨询报字2018第3083号)确定,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9月30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29,499.00万元。
2020年12月,第三次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系根据中天华出具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华咨报字[2020]第2110号)确定,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37,593.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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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人回购离职员工股权确认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
(1)报告期内离职员工所持股权激励份额的获得情况
序号 | 离职对象 | 激励份额取得方式 | 离职日期 | 对应减资前股份数量(股) | 实控人回购是否需要确认股份支付 |
1 | 刘秦生 | 增资 | 2019.06 | 40,000 | 否 |
2 | 王 英 | 受让 | 2020.07 | 20,000 | 否 |
3 | 孙 雷 | 增资 | 2021.06 | 50,000 | 是,28.78万元 |
4 | 毕立新 | 受让 | 2021.06 | 20,000 | 否 |
5 | 刘 刚 | 受让 | 2021.08 | 30,000 | 否 |
6 | 陈 勇 | 增资 | 2021.10 | 520,000 | 是,306.24万元 |
7 | 马云晴 | 增资 | 2021.12 | 170,000 | 是,100.84万元 |
受让 | 2021.12 | 30,000 | 否 | ||
8 | 汤 晖 | 增资 | 2022.02 | 100,000 | 是,60.82万元 |
上述离职员工中王英、毕立新、刘刚和马云晴以受让实际控制人张万武所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的方式获得的股权激励份额,在离职后张万武收回该部分份额,流转过程为“实际控制人→员工→实际控制人”,不应认定为构成对实控人新的股权激励,因此不应该确认新的股份支付。
刘秦生所持股权激励份额系通过增资的方式获得,离职后实际控制人张万武受让该部分份额,该份额已于2020年12月转授予其他激励员工,且张万武未在持有期间享受到该部分份额的相关权益(如分红等),因此不应确认新的股份支付。除刘秦生外,上述离职员工孙雷、陈勇、马云晴和汤晖以增资方式获得的股权激励份额,在离职后由实际控制人张万武受让,客观增加了张万武的股权,应认定为构成对实控人新的股权激励,因此应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
(2)实际控制人回购离职员工股权确认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
2021年6月至12月,实控人回购离职员工股权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系根据中天华出具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评估咨询报告》(中天华咨报字[2022]第2044号)确定,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1月30日)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53,37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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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协议》:在公司上市前员工主动离职的,按照原始出资额回购员工持有的公司股权。孙雷所持有的股权激励份额系通过第一次股权激励按照1.3元/股的价格通过持股平台天津科达以增资的方式获得,因此实际控制人按照1.3元/股的价格进行了回购,相应需要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 | 项目 | 计算数据 |
A | 公允价值(万元) | 53,377.00 |
B | 2021年6月离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 7,565.00 |
C | 离职员工间接持有的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 | 5.00 |
D=C/B | 员工离职时的间接持股比例 | 0.07% |
E=A*D | 回购时的公允价值(万元) | 35.28 |
F | 实际控制人回购时支付的对价(万元) | 6.50 |
H=E-F | 应确认的一次性股份支付金额(万元) | 28.78 |
陈勇所持有的52万股系通过第一次股权激励按照1.3元/股的价格以增资的方式获得42万股;通过第二次股权激励按照2.3元/股的价格以增资的方式获得了10万股。2021年10月,因公司减资陈勇收回投资169,438元,因此实际控制人按照(1.3*42+2.3*10)*10000-169,438=606,562元的价格进行了回购,相应需要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 | 项目 | 计算数据 |
A | 公允价值(万元) | 53,377.00 |
B | 离职员工直接持有的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元) | 520,000 |
C | 2021年10月离职员工减资收回的金额(元) | 169,438 |
D=B-C | 员工离职时直接持有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元) | 350,562 |
E | 2021年12月离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 5,100.00 |
F=D/10000/E | 员工离职时的直接持股比例 | 0.69% |
G=A*F | 回购时的公允价值(万元) | 366.90 |
H | 实际控制人回购时支付的对价(元) | 606,562 |
I=G-H/10000 | 应确认的一次性股份支付金额(万元) | 306.24 |
注:2021年10月,公司进行了减资,总股本由7,565.00万股减少至5,100.00万股,回购价格为1.00元/股,因此C的计算过程为520000*(7565-5100)/7565*1=169,438元。
马云晴所持有的20万股系通过第一次股权激励按照1.3元/股的价格通过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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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平台以增资的方式获得17万股;通过第二次股权激励按照2.3元/股的价格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张万武所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的方式获得3万股。2021年10月,因公司减资马云晴收回投资65,169元,因此实际控制人按照(1.3*17+2.3*3)*10000-65,169 = 224,831元的价格进行了回购,相应需要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 | 项目 | 计算数据 |
A | 公允价值(万元) | 53,377.00 |
B | 离职员工间接持有的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元) | 200,000 |
C | 其中应确认股份支付的部分对应的注册资本(元) | 170,000 |
D=C/B | 应确认股份支付的部分占比 | 0.85 |
E | 2021年10月离职员工减资收回金额(元) | 65,169 |
F=(B-E)*D | 离职时应确认股份支付部分对应的注册资本(元) | 114,606 |
G | 2021年12月离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 5,100.00 |
H=F/10000/G | 离职时的应确认股份支付部分对应的持股比例 | 0.22% |
I=A*H | 回购时应确认股份支付部分的公允价值(万元) | 119.95 |
J | 实际控制人回购时支付的全部对价(元) | 224,831 |
K=J*D | 其中应确认股份支付的部分的对价(元) | 191,107 |
L=I-K/10000 | 应确认的一次性股份支付金额(万元) | 100.84 |
注:2021年10月,公司进行了减资,总股本由7,565.00万股减少至5,100.00万股,回购价格为1.00元/股,因此E的计算过程为200000*(7565-5100)/7565*1=65169元。
汤晖所持有的10万股系通过第一次股权激励按照1.3元/股的价格通过持股平台天津科达以增资的方式获得。2021年10月,因公司减资汤晖收回投资32,584元,因此实际控制人按照1.3*10*10000-32,584 = 97,416元的价格进行了回购,相应需要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公式 | 项目 | 计算数据 |
A | 公允价值(万元) | 53,377.00 |
B | 离职员工间接持有的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元) | 100,000 |
C | 2021年10月离职员工减资收回金额(元) | 32,584 |
D=B-C | 离职时应确认股份支付部分对应的注册资本(元) | 67,416 |
E | 2022年2月离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 | 5,100.00 |
F=D/10000/E | 员工离职时的间接持股比例 | 0.13% |
G=A*F | 回购时的公允价值(万元) | 7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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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项目 | 计算数据 |
H | 实际控制人回购时支付的对价(元) | 97,416 |
I=G-H/10000 | 应确认的一次性股份支付金额(万元) | 60.82 |
综上,实际控制人回购离职员工孙雷、陈勇、马云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激励份额需要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分别为28.78万元、306.24万元、100.84万元;上述三位员工均于2021年度主动离职,因此2021年度需要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为435.86万元。实际控制人回购离职员工汤晖间接持有的股权激励份额需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为60.82万元,汤晖于2022年2月主动离职,因此2022年1-6月需要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的金额为60.82万元。
(二)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和PE、PB倍数对比情况
公司为非公众公司,不存在公开活跃的股份转让市场,无法取得活跃的股份市场价格,且无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参考,因此公司历次股权激励均聘请了评估机构中天华按照与股权激励授予日接近的评估基准日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了评估。公司历次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对应的市盈率及市净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第一次股权激励 | 第二次股权激励 | 第三次股权激励 | 实际控制人回购离职员工股份 |
估值基准日 | 2017.06.30 | 2018.09.30 | 2020.06.30 | 2021.11.30 |
公允价值 | 11,151.01 | 29,499.00 | 37,593.16 | 53,377.00 |
对应PE(倍) | 10.47 | 8.06 | 9.84 | 8.91 |
对应PB(倍) | 1.40 | 1.87 | 1.74 | 1.89 |
注:计算对应PE的净利润均为母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评估基准日为上半年的则按照上年度的净利润计算;评估基准日为下半年的则按照当年度的净利润计算
由上表可知,公司历次股份支付涉及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对应的市盈率在
8.06-10.47之间,平均市盈率为9.32倍;对应的市净率在1.40-1.89之间,平均市净率为1.73倍。
公司历次股权激励前后均无外部投资者入股。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收购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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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公司的可比交易案例估值情况如下:
年份 | 上市公司 | 交易标的 | 市盈率 |
2019 | 日盈电子 | 常州市惠昌传感器有限公司90%股权 | 8.86 |
2019 | 铁流股份 | 湖北三环100%股权;慈田智能100%股权 | 9.06 |
2019 | 宏发股份 | 海拉汽车电子100%股权及其继电器业务与资产 | 8.13 |
2020 | 秦川机床 | 陕西法士特沃克齿轮有限公司100%股权 | 7.97 |
2021 | 莱克电气 | 上海帕捷100%股权 | 10.92 |
2021 | 德宏股份 | 重庆普来恩中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60%股权 | 12.16 |
平均值 | 9.52 |
由上表可知,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公司的市盈率在
7.97-12.16之间,平均市盈率为9.52倍。公司历次股份支付涉及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对应的市盈率介于可比并购案例的市盈率区间内,市盈率平均值9.32倍与可比并购交易案例市盈率平均值9.52倍接近,因此,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结果具有合理性。
(三)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服务期各年/期确认的员工服务成本或费用计算准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规定
1、具体适用情形
公司于2017年7月、2018年12月和2020年12月实施了三次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人员均为公司员工,不存在外部人员。公司实施的三次股权激励属于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股份的交易,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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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公允价值
由于公司为非公众公司,不存在公开活跃的股份转让市场,无法取得活跃的股份市场价格,且无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参考;公司历次股权激励均聘请了中天华按照与股权激励授予日接近的评估基准日对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采用采用收益法进行了评估。因此,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结果具有合理性。
3、计量方式
公司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并与激励对象签订了《增资协议》或《合伙协议》,被激励对象的股份锁定期为自授予日起60个月。公司三次股权激励均将设定的锁定期作为服务期,将股份支付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并计入了经常性损益。对实际控制人回购离职员工确认的股份支付,一次性计入发生的当期,并计入了非经常性损益,相关计量方式符合规定。
4、披露与核查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具体对象、权益工具的数量及确定依据、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公司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合理,与同期可比公司估值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关于服务期的判断准确,在服务期内各年确认的员工服务成本或费用准确;公司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规定。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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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评估报告,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及实控人回购离职员工股权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
2、获取并查阅了天津科达的工商档案资料,了解天津科达合伙人变动情况,核查报告期内离职员工股权激励份额取得方式、授予价格及转让情况等,判定是否需对其确认股权支付;
3、查阅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年度审计报告,获取历次股份支付涉及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估价基准日对应年份母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数据;
5、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上市公司收购同行业标的公司的可比交易案例估值情况;
6、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股份支付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核查意见
针对问题(2),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已详细列示实施股权激励及实际控制人回购离职员工股权确认股份支付的计算过程和结果;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均聘请了评估机构中天华按照于股权激励授予日接近的评估基准日对发行人的股东全部权益采用收益法进行了评估,股份支付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结果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前后均无外部投资者入股,历次股份支付涉及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对应的市盈率介于可比并购案例的市盈率区间内,平均值与可比并购交易案例的平均市盈率接近,具有合理性;发行人股份支付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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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8.关于关联方和独立性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包括秦皇岛恒昌咨询公司、秦皇岛恒宁有限合伙、Ploytec Limited;秦皇岛恒宁有限合伙有8名自然人合伙人,包括张万武、张子恒2人。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现金交易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张万武存在个人收取公司废料销售款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
(3)发行人2家控股子公司为仪征科达和KAP,其少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包括北鸿科、爱吾尔德。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将与北鸿科、爱吾尔德发生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请发行人:
(1)说明是否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说明秦皇岛恒宁有限合伙的其他6名合伙人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关联关系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实际控制人控制和投资的企业是否实际开展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3)结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5的要求,说明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和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情况;说明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基本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等,以及上述主体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共同投资或未披露的业务往来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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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说明报告期内财务不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发生的过程、背景和原因,是否合法合规及整改情况,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财务不规范的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说明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关联方、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并说明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程序、核查证据,结合上述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说明是否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中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披露情况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方认定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了公司的关联方,具体对照情况如下:
《公司法》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创业板上市规则》 | 《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是 |
对该企业实施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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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创业板上市规则》 | 《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 |
同控制的投资方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该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 |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不适用 | |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与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是 |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该企业的母公司 |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适用 |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是 | |||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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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创业板上市规则》 | 《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 |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 不适用 | |||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不适用 | |||
该企业的子公司 | 是 | |||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适用 | |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 是 | ||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具体对照情况如下:
1、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要求对照
对应法条 | 对关联交易类型的规定 | 《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 |
第三章 关联方 交易 | 1、购买或销售商品 | 无相关交易 |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 无相关交易 | |
3、提供或接受劳务 | 是 | |
4、担保 | 无相关交易 | |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 无相关交易 | |
6、租赁 | 无相关交易 | |
7、代理 | 无相关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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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法条 | 对关联交易类型的规定 | 《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 |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无相关交易 | |
9、许可协议 | 无相关交易 | |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 无相关交易 | |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是 |
2、与《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对照
对应法条 | 对关联交易类型的规定 | 《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 |
7.2.1关联交易 | 1、本规则第7.1.1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 无相关交易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无相关交易 |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无相关交易 |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无相关交易 | |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无相关交易 |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无相关交易 |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无相关交易 |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无相关交易 | |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无相关交易 |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无相关交易 | |
(10)签订许可协议 | 无相关交易 |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无相关交易 | |
(12)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无相关交易 |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无相关交易 | |
3、销售产品、商品 | 无相关交易 | |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是 | |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无相关交易 | |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无相关交易 |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无相关交易 |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等主体发生交易的情形。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KAP的少数股东北京北鸿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鸿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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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北京爱吾尔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爱吾尔德”)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该等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基于谨慎性原则,同时为了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业务情况,故公司将报告期内该等交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综上,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二、说明秦皇岛恒宁有限合伙的其他6名合伙人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关联关系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实际控制人控制和投资的企业是否实际开展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一)说明秦皇岛恒宁有限合伙的其他6名合伙人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关联关系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
1、恒宁咨询其他6名合伙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
秦皇岛恒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恒宁咨询”)的其他6名合伙人刘志新、禹大智、杨洁英、王欣、张春牧、胡睿投资或控制的除恒宁咨询之外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 | 序号 | 投资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股权/出资比例 |
刘志新 | 1.1 | 海南新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权投资 | 直接持有80.00%出资额 |
1.1.1 | 秦皇岛渔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餐饮服务 | 通过海南新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79.20%股权 | |
1.1.2 | 海南彪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股权投资 | 通过海南新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48.00%出资额 | |
1.1.3 | 秦皇岛云健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家政服务 | 通过海南新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彪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47.04%股权 | |
1.1.4 | 两只老虎秦皇岛科技有限公司 | 游乐设备生产销售 | 通过海南新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24.80%股权 | |
1.1.5 | 秦皇岛趣云科技有限公司 | 自动售货机、娱乐设备生产销售 | 通过海南新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只老虎秦皇岛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24.80%股权 | |
1.1.5.1 | 秦皇岛藏德医药有限 | 医药制品生 | 通过海南新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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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 序号 | 投资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股权/出资比例 |
公司 | 产销售 | 合伙)、两只老虎秦皇岛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趣云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24.80%股权 | ||
1.1.5.2 | 趣云科技承德有限公司 | 自动售货机、娱乐设备生产销售;未实际经营 | 通过海南新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只老虎秦皇岛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趣云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24.80%股权 | |
1.2 | 秦皇岛科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股权投资 | 直接持有53.26%出资额 | |
1.2.1 | 秦皇岛照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生物技术开发 | 通过秦皇岛科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3.99%股权 | |
1.3 | 北京应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生物技术开发;未实际经营 | 通过恒宁咨询间接持有7.55%股权 | |
1.4 | Unihealth Limited | 股权投资 | 直接持有35.88%股权 | |
1.4.1 | AC Brilliance Holding Group | 新型细胞分离技术研究 | 通过Unihealth Limited间接持有1.22%股权 | |
1.5 | 海港区渔民海鲜饭店(已于2022年7月注销) | 餐饮服务 | 个体工商户 | |
1.6 | 秦皇岛开发区渔船海鲜酒店(已于2022年7月注销) | 餐饮服务 | 个体工商户 | |
1.7 | 海港区杜庄镇刘三养殖场 | 养殖业务 | 个体工商户 | |
1.8 | 海港区杜庄镇佰禾苗圃 | 苗木、花卉的种植与销售 | 个体工商户 | |
禹大智 | 2.1 | 仪征科达 | 汽车玻璃总成组件的生产和销售 | 直接持有10.00%股权 |
2.2 | 秦皇岛坤福商贸有限公司 | 销售酒类 | 直接持有100.00%股权 | |
2.3 | 秦皇岛尚宁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与安装 | 直接持有5.00%股权 | |
2.4 | 秦皇岛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环保咨询服务;未实际经营 | 直接持有10.00%股权 | |
2.5 | 北京应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同1.3 | 通过恒宁咨询间接持有3.11%股权 | |
2.6 | Unihealth Limited | 同1.4 | 直接持有14.80%股权 | |
2.6.1 | AC Brilliance Holding Group | 同1.4.1 | 通过Unihealth Limited间接持有0.50%股权 | |
杨洁英 | 3.1 | 秦皇岛科益企业管理 | 同1.2 | 直接持有19.97%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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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 序号 | 投资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股权/出资比例 |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3.1.1 | 秦皇岛照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同1.2.1 | 通过秦皇岛科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50%股权 | |
3.2 | 北京应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同1.3 | 通过恒宁咨询间接持有2.83%股权 | |
3.3 | Unihealth Limited | 同1.4 | 直接持有13.45%股权 | |
3.3.1 | AC Brilliance Holding Group | 同1.4.1 | 通过Unihealth Limited间接持有0.46%股权 | |
王欣 | 4.1 | 北京应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同1.3 | 通过恒宁咨询间接持有1.89%股权 |
4.2 | Unihealth Limited | 同1.4 | 直接持有17.93%股权 | |
4.2.1 | AC Brilliance Holding Group | 同1.4.1 | 通过Unihealth Limited间接持有0.61%股权 | |
张春牧 | 5.1 | 秦皇岛科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同1.2 | 直接持有13.32%出资额 |
5.1.1 | 秦皇岛照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同1.2.1 | 通过秦皇岛科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00%股权 | |
5.2 | 北京应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同1.3 | 通过恒宁咨询间接持有1.89%股权 | |
5.3 | Unihealth Limited | 同1.4 | 直接持有17.93%股权 | |
5.3.1 | AC Brilliance Holding Group | 同1.4.1 | 通过Unihealth Limited间接持有0.61%股权 | |
胡睿 | 6.1 | 秦皇岛铭晶源安全技术玻璃有限公司 | 建筑用玻璃制品的制造、销售 | 直接持有98.75%股权 |
6.2 | 秦皇岛科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同1.2 | 直接持有13.32%出资额 | |
6.2.1 | 秦皇岛照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同1.2.1 | 通过秦皇岛科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00%股权 | |
6.3 | 北京应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同1.3 | 通过恒宁咨询间接持有1.89%股权 |
2、恒宁咨询其他6名合伙人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除禹大智投资并持有10%股权的仪征科达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外,上述6名合伙人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369
3、恒宁咨询其他6名合伙人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报告期内,公司因业务招待在刘志新控制的秦皇岛开发区渔船海鲜酒店进行过餐饮消费,2019年度和2020年度消费金额分别为 9,476元和25,987元;禹大智与公司共同投资仪征科达并担任仪征科达董事。除上述情形外,恒宁咨询其他6名合伙人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和投资的企业是否实际开展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控制和投资的企业及其实际开展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控制/投资关系 | 是否实际开展业务及具体情况 | 经营规模/财务数据 | ||
恒昌咨询 | 股权投资 | 控制 | 是,除持有秦皇岛照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0302%的股权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 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510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前述股权投资 |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总资产(万元) | 543.43 | 519.23 | ||||
净资产(万元) | 372.25 | 397.62 | ||||
净利润(万元) | -25.37 | -68.51 | ||||
恒宁咨询 | 股权投资 | 控制 | 是,除持有北京应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8.007%的股权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 认缴出资总额为3.8007万元,实缴出资为0元 | ||
Ploytec Limited | 股权投资 | 控制 | 是,除持有AC Brilliance Holding Group 6.10%的股权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 授权资本为5.00万美元(实际发行2股,1美元/股) | ||
天津科达 | 员工持股平台 | 投资 | 是,除持有公司6.69%的股权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 | 认缴及实缴出资总额均为492.9236万元,全部用于对发行人投资并持有相应股份 |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总资产(万元) | 494.15 | 494.15 | ||||
净资产(万元) | 490.16 | 490.16 | ||||
净利润(万元) | -0.000135 | -2.53 | ||||
AC Brilliance | 新型细胞 | 间接投资 | 是,AC Brilliance Holding Group为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 实收资本为1,740.2683万美元 | ||
项目 | 2022年1-6 | 2021年度 |
2-370
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 | 控制/投资关系 | 是否实际开展业务及具体情况 | 经营规模/财务数据 | ||
Holding Group | 分离技术研究 | 的融资主体公司,其持有Applied Cells Inc.及AC Brilliance international(HK)Limited 100.00%股权,并通过协议控制秦皇岛照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应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月 | |||
总资产(万美元) | 438.71 | 974.04 | ||||
净资产(万美元) | 341.85 | 859.53 | ||||
净利润(万美元) | -240.94 | -502.38 | ||||
秦皇岛照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生物技术开发 | 间接投资 | 是,主要开展细胞分离仪器及相关试剂的应用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99.37万元 |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总资产(万元) | 1,554.35 | 1,266.80 | ||||
净资产(万元) | -427.36 | -192.83 | ||||
净利润(万元) | -234.54 | -793.17 | ||||
北京应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生物技术开发 | 间接投资 | 未实际经营 | 注册资本为10万元,实缴出资为0元 |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总资产(万元) | 0.045 | 0.035 | ||||
净资产(万元) | -3.01 | -2.31 | ||||
净利润(万元) | -0.70 | -0.71 |
注:上述2021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中,恒昌咨询和天津科达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余主要财务数据均已经审计;上述2022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由上表可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控制和投资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关系。
三、结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5的要求,说明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和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情况;说明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基本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等,以及上述主体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共同投资或未披露的业务往来等情形
(一)结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5的要求,说明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和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万武、郭艳芝、张子恒,张万武与郭艳芝
2-371
为夫妻关系,张子恒系二人之子,其控制和投资的企业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18.关于关联方和独立性/二/(二)实际控制人控制和投资的企业是否实际开展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上述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关系;天津科达作为公司的股东,报告期内因公司2019年分红、2021年减少注册资本与公司发生过资金往来,除前述分红、减资款往来外,上述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情况。
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万武、郭艳芝、张子恒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不存在对外投资的企业,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关系,亦不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情况。
综上,除天津科达报告期内因公司2019年分红、2021年减少注册资本与公司发生过资金往来,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和投资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情况。
(二)说明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基本情况,包括实际控制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等,以及上述主体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共同投资或未披露的业务往来等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有2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仪征科达和KAP。
1、仪征科达少数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问询回复签署日,仪征科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仪征科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81MA1WDJM94U |
法定代表人 | 张万武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1,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8年4月18日 |
2-372
营业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注册地址 | 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 | ||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 仪征市经济开发区万事通路18号 | ||
股东构成 | 科力股份持有80.00%的股权,李志宏、禹大智各持有10.00%的股权 | ||
经营范围 | 汽车零部件、橡塑制品及金属零部件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从事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公司业务相关 | ||
主要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审计) | 项目 | 2022年1-6月 /2022.6.30 | 2021年度 /2021.12.31 |
总资产(万元) | 1,525.87 | 1,625.43 | |
净资产(万元) | 948.91 | 803.65 | |
净利润(万元) | 145.26 | 77.93 | |
少数股东入股背景 | 李志宏系金属冲压领域方面的专家,具有多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禹大智系财务投资者,其为实控人朋友且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
禹大智,女,197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秦皇岛市第十五中学教师;现任秦皇岛坤福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蓝海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仪征科达董事。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禹大智除恒宁咨询、仪征科达之外投资或控制的企业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18.关于关联方和独立性/二/(一)/1、恒宁咨询其他6名合伙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李志宏,男,197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秦皇岛燕大汽车附件厂部长,芜湖燕大润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大中激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秦皇岛燕大研捷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盈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科力有限总经理办公室职员;现任仪征科达董事兼总经理。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李志宏除仪征科达之外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如下:
单位名称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
秦皇岛盈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万元 | 未实际经营 | 直接持股90.00% |
秦皇岛大中激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400.00万元 | 激光及堆焊材料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 直接持股33.00% |
2-373
2、KAP少数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KAP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KELI AUTOMOTIVE PARTS, INC. | ||
注册号 | 802187370 | ||
董事 | 刘丽丽 | ||
投资总额 | 300.00万美元 | ||
实缴资本 | 110.00万美元 | ||
成立日期 | 2018年4月19日 | ||
注册地址 | 30735 CYPRESS RD STE 100 ROMULUS MI | ||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 1620 KIESWETTER RD HOLLAND OH | ||
股东构成 | 科力股份持有51.00%的股权,北鸿科持有49.00%的股权 | ||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报告期内从事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的销售,科力股份部分产品通过该公司境外销售 | ||
主要财务数据(经中审众环审计) | 项目 | 2022年1-6月 /2022.6.30 | 2021年度/2021.12.31 |
总资产(万元) | 2,325.62 | 1,656.55 | |
净资产(万元) | 1,917.84 | 1,516.92 | |
净利润(万元) | 314.70 | 537.67 | |
少数股东入股背景 | 美国是全球第二大汽车市场,公司基于全球化布局一直希望能够进一步开拓这一市场。北鸿科系公司塑料粒子的供应商,其实控人郑同利为材料改性方面的专家,且其全家居住于美国托利多市,在美国当地有比较好的人脉和资源,具备进一步合作的基础。经双方互相考察后,达成合作意愿,双方共同出资组建了KAP |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KAP少数股东北鸿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北京北鸿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756026999D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法定代表人 | 王云东 |
成立时间 | 2003年11月7日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住所 | 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1号楼7层708 |
经营范围 | 科技开发;销售改性塑料、塑料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
2-374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郑同利 | 250.00 | 25.00 | 50.00% | |
2 | 张翠羽 | 250.00 | 25.00 | 50.00% | |
合计 | 500.00 | 50.00 | 100.00% | ||
实际控制人 | 郑同利、张翠羽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控制北鸿科 |
北鸿科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郑同利,男,1976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化工研究院研究工程师、KAP董事;现任北鸿科、爱吾尔德经理。张翠羽,女,197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北鸿科、爱吾尔德监事,并担任美国俄亥俄州Perryburg Schools中文教师。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北鸿科及其实际控制人除KAP之外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如下: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 | 主营业务 | 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
北鸿科定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万元 | 塑料制品制造 | 北鸿科直接持股80.00%,郑同利、张翠羽分别间接持股40.00% |
北京爱吾尔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0万元 | 科技开发、销售塑料制品 | 郑同利、张翠羽分别直接持股50.00% |
北华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万元 | 技术开发、销售五金产品 | 郑同利直接持股33.00% |
上海聚仕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万元 | 环保咨询 | 郑同利直接持股80.00% |
北京五洲蓝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万元 | 环保咨询 | 郑同利直接持股35.00% |
秦皇岛鼎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万元 | 环保咨询 | 郑同利直接持股30.00% |
3、上述主体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共同投资或未披露的业务往来等情形
除禹大智、李志宏与公司共同投资仪征科达、禹大智担任仪征科达董事、李志宏担任仪征科达董事兼总经理之外,禹大智、李志宏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共同投资或业务往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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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P少数股东北鸿科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共同投资或业务往来情形如下:
(1)北鸿科与爱吾尔德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郑同利、张翠羽)控制,系因郑同利、张翠羽各自持有该等公司50%的股权,且郑同利在该等公司均任经理职务,张翠羽在该等公司均任监事职务;该等公司在报告期内均与公司发生过交易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 | 交易 性质 | 交易内容 | 时间 | 交易金额 (万元) | 占公司营业收入/成本的比例 | 定价依据 |
北鸿科 | 科力股份采购 | PA66塑料粒子 | 2022年1-6月 | - | - | - |
2021年度 | - | - | - | |||
2020年度 | 6.18 | 0.07% | 市场价 | |||
2019年度 | 2.71 | 0.03% | 市场价 | |||
爱吾尔德 | 科力股份采购 | PBT、PA66塑料粒子 | 2022年1-6月 | 0.02 | 0.00% | 市场价 |
2021年度 | 283.13 | 1.65% | 市场价 | |||
2020年度 | - | - | - | |||
2019年度 | - | - | - | |||
科力股份销售 | PA6塑料粒子 | 2022年1-6月 | - | - | - | |
2021年度 | 1.54 | 0.01% | 协议价 | |||
2020年度 | 8.26 | 0.05% | 市场价 | |||
2019年度 | - | - | - |
(2)北鸿科定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北鸿科的子公司,北鸿科持有其80%股权,北鸿科定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鸿科、爱吾尔德自2019年至今发生过业务往来,属郑同利、张翠羽控制的企业集团内的交易;
(3)公司报告期内的供应商奇美玉隆、沈阳科通为郑同利、张翠羽投资或控制的公司(北鸿科及其子公司北鸿科定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吾尔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供应商,自2019年度至今发生过业务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供应商 | 交易性质 | 年度 | 交易金额 | 交易内容 |
奇美玉隆 | 北鸿科及其子 | 2022年1-6月 | - | 采购ABS塑料粒子用于生产 |
2-376
公司采购 | 2021年度 | 9.01 | 改性塑料 | |
2020年度 | 38.71 | |||
2019年度 | 30.45 | |||
爱吾尔德采购 | 2022年1-6月 | - | 采购ABS塑料粒子用于生产改性塑料 | |
2021年度 | - | |||
2020年度 | - | |||
2019年度 | 16.25 | |||
沈阳科通 | 北鸿科及其子公司采购 | 2022年1-6月 | 2.30 | 采购KT-1、KT18A等增韧剂用于生产改性塑料 |
2021年度 | 7.28 | |||
2020年度 | 20.36 | |||
2019年度 | 26.51 |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奇美玉隆采购ABS塑料粒子用于生产消防报警产品结构件,奇美玉隆系台湾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内授权代理商。北鸿科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塑料粒子改性,向奇美玉隆采购的ABS塑料粒子用于生产改性塑料。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沈阳科通采购PBT和PA等塑料粒子用于生产汽车玻璃总成的注塑产品,沈阳科通系改性塑料制造商,公司采购金额占其销售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北鸿科及其子公司主要向沈阳科通采购增韧剂用于生产改性塑料。
上述交易均系相关主体之间独立的购销业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4)北鸿科与公司共同投资KAP,分别持有KAP 49%、51%的股权,郑同利曾任KAP董事。
除上述事项外,北鸿科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共同投资或业务往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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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报告期内财务不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发生的过程、背景和原因,是否合法合规及整改情况,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财务不规范的情况
(一)说明报告期内财务不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发生的过程、背景和原因,是否合法合规及整改情况,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不规范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三方回款、现金收款以及实际控制人张万武个人收取公司废料销售款,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三方回款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圣戈班、艾杰旭的境外主体因其集团内部资金统筹安排,存在委托集团内其他境外主体代为支付货款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第三方回款金额 | 174.42 | 18.41 | 37.09 | - |
营业收入 | 18,651.70 | 29,301.17 | 17,511.00 | 15,744.44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0.94% | 0.06% | 0.21% | - |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境外销售第三方回款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21%、0.06%和0.94%,金额及占比较低。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主要为公司客户集团内部资金统筹安排,委托其集团内其他主体代为支付货款,第三方回款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及占比均较低,历史上亦未出现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回款纠纷情形。为规范第三方回款情况,加强财务内控体系建设,公司完善了第三方回款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销售人员积极关注客户自身的回款能力及回款方式,在客户回款前主动提前与其联系,对于可能以第三方账户回款的客户,积极加强沟通,尽量避免或降低通过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如确定客户来款账户为第三方,销售人员应及时通知财务部来款客户和来款金额;对于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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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方代付情况,财务部应及时告知销售人员,公司销售人员需在收到代付款后向客户取得说明确认,包括代付日期、代付金额等。
2、现金收款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在销售废料时出于便利性考虑,存在现金收款的情况,具体现金收款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现金收款金额 | 0.22 | 6.59 | 21.53 | 15.65 |
营业收入 | 18,651.70 | 29,301.17 | 17,511.00 | 15,744.44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0.001% | 0.02% | 0.12% | 0.10% |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收款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10%、0.12%、
0.02%和0.001%,金额及占比较低。公司部分零星废料通过现金收款的形式销售,符合废料回收行业的习惯。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严格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现金收取范围、现金库存限额、出纳人员工作职责、现金流转过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严格控制销售现金收款规模、收款范围。同时,为加强废料销售管理,公司规定废旧物资集中处理的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款,杜绝集中处理物资使用大额现金方式收款的情形。
3、实际控制人张万武收取公司废料销售款情况及整改措施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万武存在个人收取公司废料销售款的情形,金额分别为11.72万元和14.85万元,张万武已于2021年12月将上述废料销售款合计金额26.57万元全额归还至公司。上述行为已及时纠正,不存在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2022年1-6月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代收废料销售款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意见,确认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已得到规范,且金额较小,未对公司的独立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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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交易执行了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合理,交易过程公平、公正,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上述事项已经公司全体股东确认同意。此外,公司已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以避免发生资金占用。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制定的上述制度运行有效。
4、财务内控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较小;公司通过现金方式收取废料销售款的金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较小;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万武收取公司废料销售款的金额较小,且已于2021年度归还至公司。公司已建立健全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持续有效运行,完善了资金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转贷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不存在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的情形,不存在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重大不规范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完善并严格实施财务内控制度。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2)0310161号),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公司上述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均已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财务报告编制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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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6的要求,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财务不规范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下列情况属于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序号 | 项目 | 公司情况 |
1 | 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 | 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
2 | 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 | 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
3 | 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 | 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
4 | 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 | 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
5 | 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 | 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
6 | 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 | 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
7 | 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重大不规范情形 | 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形 |
综上,除第三方回款、现金收款以及实际控制人张万武个人收取公司废料销售款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财务不规范的情形。
五、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说明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关联方、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并说明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程序、核查证据,结合上述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一)资金流水核查范围、核查数量、核查标准
1、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和账户数量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结合发行人所处经营环境、行业类型、业务流程、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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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数据水平及变动趋势等因素,确定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主体的范围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2)控股股东;(3)实际控制人;(4)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5)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6)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关键岗位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与发行人关系 | 核查主体 | 银行账户数量 | 资料获取情况 |
1 | 发行人 |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18 |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跟打记录、企业信用报告、关于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承诺函、询证函回函 |
2 | 发行人子公司 | 秦皇岛平成科技有限公司 | 2 |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跟打记录、企业信用报告、关于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承诺函、询证函回函 |
仪征科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1 |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跟打记录、企业信用报告、关于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承诺函、询证函回函 | ||
KELI AUTOMOTIVE PARTS INC | 2 | 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关于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承诺函、快递面单、询证函回函 | ||
上海科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于报告期内注销) | 1 | 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跟打记录、关于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承诺函 | ||
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张万武 | 15 | 云闪付查询记录、银行开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跟打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关于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承诺函 |
郭艳芝 | 22 | |||
张子恒 | 6 | |||
4 | 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 | 张希山(系张万武之父) | 9 | 云闪付查询记录、银行开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跟打记录、关于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承诺函 |
石丽侠(系张希山配偶) | 8 | |||
张万岩(系张万武胞妹) | 11 | |||
郭艳山(系郭艳芝胞弟) | 12 | |||
5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含报告期内注销的) | 秦皇岛恒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 |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跟打记录、企业信用报告、关于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承诺函 |
秦皇岛恒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 | 未开立银行账户承诺函 | ||
Ploytec Limited | 0 | 未开立银行账户承诺函 | ||
秦皇岛戴垄纳米材料研究所(有限合伙) | 1 |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跟打记录、企业信用报告、关于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承诺函 | ||
秦皇岛铁丰科技有限公司 | 1 |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跟打记录、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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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与发行人关系 | 核查主体 | 银行账户数量 | 资料获取情况 |
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承诺函 | ||||
秦皇岛科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2 |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跟打记录、关于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承诺函 | ||
6 |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 |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于德江、张静、陈勇(注1) | 32 | 云闪付查询记录、银行开户清单、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跟打记录、关于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承诺函 |
监事:张志青、欧振权、崔萍(注2) | 37 | |||
高级管理人员(非董事):郭艳平 | 19 | |||
关联岗位人员:王红(注2)、王国兴、李清涛、周启红、田少芳、张树娟、朱爽、杨恒 | 105 |
注1:2021年9月,董事陈勇因个人职业发展向公司提请辞职,并于同年10月离职;注2:2021年9月,监事王红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职务;2021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崔萍为公司监事。
2、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和核查完整性
(1)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
对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资金流水,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实地前往各开户银行打印所有已开立账户自2019年1月1日或开户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或注销日止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境外子公司的银行流水由银行打印后直接寄至保荐机构办公室;对银行流水涉及的账户进行交叉检查,确认不存在有账户遗漏。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或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等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由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项目组成员陪同当事人前往银行打印自2019年1月1日或开户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或注销日止的所有借记卡账户的交易流水。
(2)关于完整性的核查
对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等法人主体,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获取了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有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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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已提供真实、准确、完整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的承诺等文件进行验证完整性。对于自然人,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获取了自然人出具的已提供真实、准确、完整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的承诺,并对报告期内相关人员银行互转情况和相互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进行了交叉核对,以确认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另外,通过对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所处地区的主要银行进行逐行查验,核查是否存在遗漏等情况。走访银行包括国有制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在内的共计24家银行。对于获取的海外银行账户,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实地走访相关银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了有关主体出具的已提供真实、准确、完整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的承诺,并对报告期内已获取的银行流水进行交叉核对,确认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3、资金流水核查标准及确定程序
(1)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等法人主体银行流水的核查:核查单笔发生额在20万元人民币(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或3万元美金(境外子公司)及以上的大额流水,或上述标准以下但可能存在异常的流水;
(2)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自然人银行流水的核查:核查单笔发生额在5万元人民币或1万元美金及以上的大额流水,或上述标准以下但可能存在异常的流水。
(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关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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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岗位责任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发行人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主要内容包含货币资金管理体制、货币资金日常管理、货币资金支付程序、货币资金收入程序、货币资金审批权限、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银行票据管理、备用金管理、外币管理等,识别关键控制节点,并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进行评价,同时通过抽样穿行测试,确认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有效性。
②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伪造交易、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③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询问发行人资金管理各环节的授权与责任情况,核查发行人财务岗位的设置,确认发行人资金管理权限设置是否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相应制度及内部控制体系执行有效,避免了资金内部控制不规范的情形,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较大缺陷。
2、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1)核查程序
①从基本户开立银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原件,将获取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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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账户清单与发行人财务账簿的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并对银行流水中出现的银行账户进行勾稽,核查是否存在账户清单以外的账户。
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所有已开立银行账户实施独立函证。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通过第三方快递公司寄发和收回函证,对函证全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③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询问了解发行人银行账户开立情况,确认其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开展需求相符。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3、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开立账户清单所列示银行账户在报告期内的全部银行流水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确认相关金额的真实、准确以及相关款项分类。
②对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所有单笔发生额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交易流水进行双向交叉核查,分别从银行流水核查对应至银行日记账,复核其账面记录的完整性,同时从银行日记账核查对应至银行流水,核查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发生;编制银行流水核查表,复核交易流水的对手方账面记录名称及银行流水记录名称是否一致,了解资金往来的原因,交易金额是否存在异常等事项。
③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在报告期内的全部银行流水,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确认相关金额的真实、准确以及相关款项分类。
④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报告期内所有单笔发生额在3万元美金及以上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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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流水进行核查,了解资金往来的原因,交易金额是否存在异常等事项。
⑤查阅上述大额资金往来的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除收付货款、票据承兑、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员工薪酬等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情形外,主要为派发股东分红款、发放减资款等。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重大异常,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相匹配。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全部银行流水,以及各自出具的已提供真实、准确、完整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的承诺。通过交叉对比其自身账户相互转账情况、与其他被核查人员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情况等核查方式,确认账户不存在重大遗漏情形。
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同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等的银行流水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前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万武个人收取公司废料销售款并全额归还至公司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往来主要为发放薪酬奖金、股东分红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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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款。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收取资金后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购置房屋、购买车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全部银行流水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无交易对手或涉及取现等可能与现金往来有关标识的资金往来。
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大额资金往来进行借贷双向核查,核查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6、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全部银行流水,对大额资金往来进行了逐笔核查,了解资金往来的原因,交易金额是否存在异常等事项,核查是否存在大额购买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等情形。
②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无形资产清单及明细账、商标及专利证书、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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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明细表等,并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商标、专利技术的取得方式及是否存在购买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或其他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等情形。
③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的合同、记账凭证和银行回单等,了解相关服务内容,判断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的情形主要为支付运输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属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而发生的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的情形。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1)核查程序
①陪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前往银行调取报告期内全部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取得其出具的已提供真实、准确、完整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的承诺。
②逐一核查上述银行账户流水,交叉复核上述银行流水的交易对手,核查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③对实际控制人所处地区的主要银行进行逐行查验,核查是否存在遗漏等情况。走访银行包括国有制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性银行在内的共计24家银行。
④对所有单笔发生额在5万元人民币或1万元美金及以上的大额流水,或上述标准以下但可能存在异常的流水逐笔确认,并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取得关于交易对手方身份、资金往来原因的相关凭证或说明;重点关注上述流水中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较多、是否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2)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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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除个人自身账户之间转账情形外的大额资金交易往来主要为日常消费、家庭成员转账、朋友往来款、投资理财、分红款、减资款、薪酬奖金、股权转让款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不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的存现、取现行为均有合理的资金来源及去向。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全部银行流水;通过比对银行流水的交易对方,确认交易对方是否为发行人,相关交易是否涉及现金分红款、薪酬、资产转让或转让发行人股权事项,并对主要资金流向进行了核查。
②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明细及分红决议。
③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在发行人处领薪情况。
④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及三会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核查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次现金分红的情况。2019年2月26日,经科力有限股东会审议,同意以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础,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513.00万元,折合每出资额0.20元。实施上述分红的主要原因系公司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状况良好,货币资金余额和未分配利润均呈现上涨趋势,具备了回报股东的基础条件。具体分红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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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股数 (万股) | 分红金额 (万元) | 个税 (万元) | 税后分红 (万元) | 主要用途 |
1 | 张万武 | 2,920.00 | 584.00 | 116.80 | 467.20 | 基金申购 |
2 | 张子恒 | 2,000.00 | 400.00 | 80.00 | 320.00 | 理财申购 |
3 | 郭艳芝 | 1,880.00 | 376.00 | 75.20 | 300.80 | 理财申购 |
4 | 于德江 | 58.00 | 11.60 | 2.32 | 9.28 | 理财申购和消费 |
5 | 陈勇 | 52.00 | 10.40 | 2.08 | 8.32 | 理财申购 |
6 | 王红 | 50.00 | 10.00 | 2.00 | 8.00 | 基金申购 |
7 | 张志青 | 49.00 | 9.80 | 1.96 | 7.84 | 理财申购 |
8 | 张静 | 25.00 | 5.00 | 1.00 | 4.00 | 转账(夫妻间)用于家庭日常消费 |
9 | 郭艳平 | 25.00 | 5.00 | 1.00 | 4.00 | 日常消费 |
10 | 天津科达 | 506.00 | 101.20 | - | 101.20 | - |
合计 | 7,565.00 | 1,513.00 | 282.36 | 1,230.64 | - |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从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款和薪酬主要用于日常消费、亲属间转账、投资理财等,不存在收到款项后大额转出至第三方账户等异常情况。此外,除发行人原股东、原董事陈勇因离职发生股权转让事项而从实际控制人张万武处取得股权转让款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从发行人处获得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不存在重大异常。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报告期内的全部银行流水;将其交易对手方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名单及前述法人主体的股东和工商登记人员名单进行交叉比对。
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了解其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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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存在资金往来或异常情形。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形。
10、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了核查范围内的关联方报告期内的企业或个人全部银行流水,核查前述主体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大额资金往来;
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大额销售及采购进行穿行测试、细节测试,检查大额销售及采购中涉及的合同、收付款凭证、发票等资料,对交易总额与发行人银行收付款等数据进行匹配。
③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了解其是否存在向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支付/收取货款的情形。
(2)核查结论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三)发行人是否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情况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下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核查事项 | 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
1 | 发行人备用金、对外付款等 |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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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核查事项 | 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不规范情形 |
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岗位责任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用于提升公司内控管理能力。发行人备用金、对外付款等资金管理不存在重大不规范情形
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各期存在较大异常变化,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不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不存在较大异常变化,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 ||
3 | 发行人经销模式占比较高或大幅高于同行业公司,且经销毛利率存在较大异常 |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用直销模式进行销售,不存在经销模式占比较高或大幅高于同行业公司的情形 |
4 | 发行人将部分生产环节委托其他方进行加工的,且委托加工费用大幅变动,或者单位成本、毛利率大幅异于同行业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将部分产品的非核心关键环节委托其他方进行加工的行为,各期外协加工费金额分别为127.46万元、72.53万元和271.98万元。2021年公司经营规模大幅度增长,导致外协加工费用有所增长,不存在单位成本、毛利率大幅异于同行业的情形 |
5 | 发行人采购总额中进口占比较高或者销售总额中出口占比较高,且对应的采购单价、销售单价、境外供应商或客户资质存在较大异常 |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均为境内公司,不存在严重依赖进口的情况,对应采购单价及境外供应商资质不存在较大异常; (2)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区域以境内为主,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737.30万元、3,377.96万元和6,286.19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47%、20.61%和22.71%。主要境外客户为Vitro、福耀玻璃、圣戈班、艾杰旭、板硝子的境外公司,不存在销售单价及客户资质存在较大异常的情况 |
6 | 发行人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或大额收付款,在商业合理性方面存在疑问 | 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或大额收付款系正常业务往来,在商业合理性方面不存在疑问 |
7 | 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 |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各年度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总额总体保持稳中有升趋势,不存在重大变化 |
8 | 其他异常情况 | 无 |
综上,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对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已经将上述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和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程序、核查证据等编制形成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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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六、除资金流水核查外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了《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的规定,核查比对发行人的披露情况;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了解其对外投资、兼职信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信息等;
3、获取并查阅了相关非自然人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档案等资料,以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记账凭证等;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与北鸿科、爱吾尔德报告期内的交易文件;
5、获取并查阅了恒宁咨询其他6名合伙人刘志新、禹大智、杨洁英、王欣、张春牧、胡睿提供的《调查问卷》、声明与承诺函及相关投资或控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查询相关公示信息,核查上述6名合伙人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关系;
6、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调查问卷》、访谈笔录,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查询相关公示信息,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和投资的企业情况进行核查;
7、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其控制和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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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开展业务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其亲属控制和投资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
8、获取并查阅了天津科达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核查天津科达与发行人资金往来情况,并获取了相应分红款项、减资款项的支付凭证;
9、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提供的《调查问卷》,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查询相关公示信息,对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投资或控制的企业进行了核查;
10、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确认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共同投资或未披露的业务往来等情形;
11、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并登录天眼查等网站查询相关公示信息,核查其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共同投资或业务往来情形;
1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声明与承诺函,核查恒宁咨询其他6名合伙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其投资或控制企业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13、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的相关公示信息,对上述涉及主体关联关系、对外投资等信息进行了比对复核;
14、访谈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财务不规范情形进行确认,了解后续整改情况,分析发行人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15、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现金收款情况,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财务部负责人,了解现金收款的背景;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数据,核查废料销售现金收款的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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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针对报告期内发生的第三方回款情况,抽查涉及第三方回款的销售订单、销售发票、记账凭证、报关单等原始单据;访谈发行人销售部负责人,获取相关客户出具的说明,了解第三方回款的背景并核查其商业合理性、第三方回款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17、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以,核查公司财务内控不规范行为的整改情况、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18、查阅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逐项核查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财务不规范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除禹大智投资并持有10%股权的仪征科达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外,恒宁咨询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外的6名合伙人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除发行人因业务招待于报告期内在刘志新控制的秦皇岛开发区渔船海鲜酒店进行过餐饮消费、禹大智与发行人共同投资仪征科达并担任仪征科达董事外,恒宁咨询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外的6名合伙人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发行人已列示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和投资的其他企业及其实际开展业务情况,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实际控制人控制和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关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和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业务竞争关系,不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资金业务往来情况;发行人已详细说明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基本情况;除本回复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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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包括KAP少数股东北鸿科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共同投资或未披露的业务往来等情形。
4、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不规范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三方回款、现金收款以及实际控制人张万武个人收取发行人废料销售款;发行人上述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且均已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财务报告编制的准确性;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财务不规范的情形。问题19.关于历史沿革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自2013年设立至2017年12月期间,其实际控制人张万武存在委托张万岩、郭艳山和张希山代为持股情形,张希山系张万武之父,张万岩系张万武之妹,郭艳山系张万武配偶郭艳芝之弟。截至2017年12月,上述股权代持已全部解除。
(2)2021年10月,发行人总股本由7,565.00万股减少至5,100.00万股,减资方式为发行人以现金方式回购,回购价格为1.00元/股。
请发行人:
(1)说明张万武进行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真实、有效,相关入股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是否足以支撑上述结论,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权清晰、稳定的情形。
(2)结合减资程序、相关资金流向及实际用途等,说明减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减资是否导致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出资不实等情形,相关资金是否最终流向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
(3)说明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纷,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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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分红、转增股本过程中纳税情况及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缴纳所得税未缴纳情形,是否存在税收处罚风险。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一、说明张万武进行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真实、有效,相关入股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是否足以支撑上述结论,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权清晰、稳定的情形
(一)张万武进行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
1、张万武股权代持的形成及演变情况
科力有限成立于2013年8月20日,其历史沿革中曾存在的股权代持的形成及演变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时间 | 股权形成/变动原因 | 形成/变动后的 股权情况 | 代持情况 |
1 | 2013年8月 | 科力有限设立(注册资本300万元) | 郭艳山持有科力有限60%的股权(出资额为180万元);张万岩持有科力有限40%的股权(出资额为120万元) | 郭艳山、张万岩均为代张万武持有科力有限的股权。 张万岩系张万武之胞妹,郭艳山系张万武的配偶郭艳芝之胞弟,代持相关方均未签署书面代持协议。 |
2 | 2014年12月 | 科力有限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4,800万元 | 张希山持有科力有限50.42%的股权(出资额为2,420万元,均为本次新增出资);张万岩持有科力有限10.42%的股权(出资额为500万元,本次增加出资380万元);郭艳山持有科力有限3.75%的股权(出资额为180万元,本次未增加) | 张希山、张万岩、郭艳山均为代张万武持有科力有限的股权。 张希山系张万武之父,张万岩系张万武之胞妹,代持相关方均未签署书面代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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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万武进行股权代持的背景和原因
2013年8月,科力有限设立时,张万武实际控制并经营秦皇岛科力,秦皇岛科力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住所位于秦皇岛海港区北部工业区,当时存在参股股东秦皇岛燕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鉴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的买地政策不接受秦皇岛其他地区内企业迁址,因此注册成立了科力有限。
2013年8月,科力有限设立时,张万武委托张万岩、郭艳山代为出资的主要原因系:科力有限拟从事的主营业务与秦皇岛科力相同,张万武时任秦皇岛科力总经理职务,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竞业禁止限制,同时其作为总经理日常工作繁忙,考虑登记简便,因此委托其近亲属出资设立了科力有限。
2014年12月,科力有限第二次增资时,张万武委托张希山和张万岩代为出资的原因与设立时相同,新增委托其父张希山对科力有限进行增资的主要原因系考虑未来财产权归属比较确定。
就上述可能的竞业禁止限制,2018年6月,秦皇岛燕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同意张万武兼职创办并经营科力有限,确认其在秦皇岛科力任职期间未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
(二)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真实、有效
1、股权代持的解除
截至2017年12月,上述股权代持行为已全部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张希山通过股权转让解除委托持股关系
2015年10月20日,张希山与张万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希山将其持有科力有限的全部出资2,420万元(占科力有限注册资本的50.42%)转让给张万武。2015年11月11日,上述股权转让在开发区工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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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山的上述2,420万元出资全部由张万武以其与郭艳芝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缴付,张希山未实际出资也未享有权益,因此,上述股权转让系还原真实出资,转让价款为0元。
鉴于张万武与郭艳芝系夫妻关系,张万武委托张希山对科力有限出资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俩协商一致,同意张希山将其代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张万武。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张万武与其父张希山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全部解除,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2)张万岩、郭艳山通过股权转让解除委托持股关系
2017年11月28日,张万岩与张万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万岩将其在科力有限的全部出资500万元(占科力有限注册资本的6.67%)转让给张万武。同日,郭艳山与郭艳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艳山将其在科力有限的全部出资180万元(占科力有限注册资本的2.40%)转让给郭艳芝。2017年12月7日,上述股权转让在开发区工商局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张万岩的上述500万元出资、郭艳山的上述180万元出资全部由张万武以其与郭艳芝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缴付,该二人未实际出资也未享有权益,因此上述股权转让系还原真实出资,转让价款为0元。
鉴于张万武与郭艳芝系夫妻关系,张万武委托张万岩、郭艳山对科力有限出资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俩协商一致,同意张万岩将其代持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张万武、郭艳山将其代持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郭艳芝。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张万武与其妹张万岩、其妻弟郭艳山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全部解除,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
2、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真实有效
委托持股人张万武与受托持股人张希山、张万岩及郭艳山系近亲属关系,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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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主体均确认上述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代持形成、演变及其解除过程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异议,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受托持股人也不会就该等代持股权事项提出任何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
3、相关入股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是否足以支撑上述结论经查阅委托持股人及股权代持人与股权代持形成相关的银行账户明细、资金流向凭证,以及股权代持人向公司出资的相关资金凭证、验资报告,相关入股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流向等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 《验资报告》 | 《验资报告》审验的出资明细 | 资金流向及资金来源 |
2013年8月,科力有限设立(注册资本300万元) | 经秦皇岛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秦正源验字[2013]第01121号)审验,科力有限已收到股东郭艳山、张万岩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300万元; 上述《验资报告》经中审众环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众环专字(2021)0310002号)予以复核。 | 2013年8月16日,郭艳山将180万元出资额缴存至科力有限开立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 2013年8月16日,张万武将180万元1(其中35万元为张志青对张万武的还款并由其直接转入)用于缴付出资的资金转入郭艳山的账户。 资金来源于张万武与郭艳芝夫妻共有的家庭积累。 |
2013年8月16日,张万岩将120万元出资额缴存至科力有限开立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 2013年8月16日,张万武将120万元用于缴付出资的资金转入张万岩的账户。 资金来源于张万武与郭艳芝夫妻共有的家庭积累。 | ||
2014年12月,科力有限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至4,800万元 | 经中审众环于2021年12月1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310004号)审验,张希山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24,20万元,张万岩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380万元。 | 张希山的2,420万元出资额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10日、15日;2015年2月9日、10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6月1日、10日、12日、26日缴存至公司账户 | 张万武的配偶郭艳芝分别于2013年11月18日;2014年12月9日、15日;2015年2月9日、10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6月1日、10日、12日、26日将合计2,420万元用于缴付出资的资金转入张希山的账户。 资金来源于张万武与郭艳芝夫妻共有的家庭积累。 |
张万岩的380万元出资额于2015年1月6日、2015年8月13日缴存至公司账户 | 张万武的配偶郭艳芝于2015年1月6日将180万元用于缴付出资的资金转入张万岩的账户; 张万武控股的秦皇岛燕理通讯器材有限公司2(已于2015年10月注销)于2015年8月12日将455万元用于缴付出资的资金转入张万岩的账户。 资金来源于张万武与郭艳芝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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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验资报告》 | 《验资报告》审验的出资明细 | 资金流向及资金来源 |
妻共有的家庭积累。 |
注1:已就张志青35万元借款及还款事宜进行确认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确认;注2:秦皇岛燕理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简称“燕理通讯”)设立以来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均为张万武持股70%、张万岩持股30%。张万武配偶郭艳芝通过股东张万岩于此前向燕理通讯提供经营性借款。2015年7月30日,燕理通讯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注销并成立了清算组,燕理通讯将前述借款归还至张万岩账户,张万岩根据张万武夫妇的要求将其中200万元用于对科力有限进行出资,将剩余资金转还至郭艳芝账户。上述相关主体已就郭艳芝对燕理通讯提供经营性借款、相关还款及代持股权出资来源等事宜进行了书面确认。综上,受托持股人张希山、郭艳山及张万岩对科力有限出资及增资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均证明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真实、有效。
4、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权清晰、稳定的情形
自公司设立至2017年12月期间,张万武存在委托张万岩、郭艳山和张希山代为持股的情形,其中张希山系张万武之父,张万岩系张万武之妹,郭艳山系张万武配偶郭艳芝之弟。截至2017年12月,上述股权代持行为已全部解除完毕,股权代持及解除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除前述已披露的代持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清晰、稳定的情形。
二、结合减资程序、相关资金流向及实际用途等,说明减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减资是否导致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出资不实等情形,相关资金是否最终流向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
(一)减资程序、相关资金流向及实际用途
1、发行人减资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1年10月,公司以现金回购的方式对全体股东等比例进行减资,针对本次减资,公司履行的程序如下:
2021年8月30日,科力股份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科力股份的注册资本由7,565.00万元减少至5,100.00万元,本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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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减少金额为2,465.00万元,总股本减少数额为2,465.00万股,减资方式为公司以现金回购,回购价格为1.00元/股。2021年8月31日,科力股份在《秦皇岛晚报》上就上述减资事宜发布《减资公告》,截至四十五日公告期届满,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通知。科力股份针对本次减资编制了相应的《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并在上述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的10日内向公司债权人发送了书面通知,履行了债权人通知义务。
截至2021年10月15日(自上述《减资公告》公告之日起满45日),没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债务担保。
2021年10月16日,科力股份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如下决议:同意将科力股份注册资本由7,565.00万元减少至5,100.00万元,本次注册资本减少金额为2,465.00万元,总股本减少数额为2,465.00万股,减资方式为公司以现金回购,回购价格为1.00元/股;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21年10月16日,科力股份法定代表人张万武签署新的《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年10月18日,科力股份办理完毕与本次减资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减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565.00万元减至5,100.00万元,股份总数由7,565.00万股减至5,100.00万股。公司按每股1.00元,以货币方式分别归还张万武9,514,608元、张子恒6,516,854元、郭艳芝6,125,843元、天津科达1,648,764元、于德江188,989元、陈勇169,438元、王红162,921元、张志青159,663元、张静81,460元、郭艳平81,460元,共计24,650,000元,同时分别减少股本24,650,000元,资本公积0.00元。变更后公司的股本为51,000,000元。
2021年12月1日,中审众环针对本次减资出具了《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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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310003号),对上述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
2、相关资金流向及实际用途
上述减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收到减资款项及相关款项流向、实际用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减资前注册资本 | 减资后注册资本 | 收回投资金额 | 主要流水去向 |
1 | 张万武 | 29,200,000 | 19,685,392 | 9,514,608 | 理财申购、支付离职员工(陈勇、马云晴)股权转让款 |
2 | 张子恒 | 20,000,000 | 13,483,146 | 6,516,854 | 理财申购 |
3 | 郭艳芝 | 18,800,000 | 12,674,157 | 6,125,843 | 理财申购 |
4 | 于德江 | 580,000 | 391,011 | 188,989 | 理财申购 |
5 | 陈勇 | 520,000 | 350,562 | 169,438 | 理财申购 |
6 | 王红 | 500,000 | 337,079 | 162,921 | 理财申购、归还买房借款 |
7 | 张志青 | 490,000 | 330,337 | 159,663 | 理财申购、装修新房 |
8 | 张静 | 250,000 | 168,540 | 81,460 | 理财申购、银证转账 |
9 | 郭艳平 | 250,000 | 168,540 | 81,460 | 理财申购 |
10 | 天津科达 | 5,060,000 | 3,411,236 | 1,648,764 | - |
合计 | 75,650,000 | 51,000,000 | 24,650,000 | - |
天津科达合伙人均已足额收到上述减资款,合伙人收到减资款后的主要资金流水去向包括理财申购、归还欠款或贷款、日常生活开支等,具体去向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收回投资金额(元) | 主要流水去向 |
1 | 张万武 | 79,838 | 理财申购 |
2 | 刘丽丽 | 84,719 | 生活支出、银证转账 |
3 | 翟晓东 | 83,090 | 近亲属间转账、理财申购、生活支出 |
4 | 崔萍 | 81,461 | 归还买房借款 |
5 | 王国兴 | 89,607 | 归还张万武借款 |
6 | 马云晴 | 65,169 | 离职员工 |
7 | 左树艳 | 52,135 | 夫妻间转账、生活支出 |
8 | 王康华 | 71,685 | 生活支出 |
9 | 欧振权 | 112,416 | 归还张万武借款 |
10 | 李清涛 | 92,865 | 归还张万武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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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收回投资金额(元) | 主要流水去向 |
11 | 陈新 | 70,056 | 夫妻间转账、归还贷款、生活支出 |
12 | 周启红 | 66,798 | 理财申购、定期存款 |
13 | 柳永刚 | 42,360 | 理财申购、归还借款 |
14 | 陈超 | 52,135 | 夫妻间转账 |
15 | 汤晖 | 32,584 | 离职员工 |
16 | 宫艳娜 | 32,584 | 归还借款、同事间借款 |
17 | 胡雪枫 | 32,584 | 夫妻间转账 |
18 | 席枫 | 32,584 | 夫妻间转账、个人消费 |
19 | 孟凡武 | 32,584 | 装修住房 |
20 | 栗保军 | 19,550 | 理财申购 |
21 | 郭艳山 | 19,550 | 同事间借款、夫妻间转账 |
22 | 杨世虎 | 19,550 | 生活支出、还款、理财申购 |
23 | 韩杨 | 19,550 | 生活支出、还款 |
24 | 常建文 | 19,550 | 生活支出、银证转账、定期存款 |
25 | 荆伟 | 19,550 | 生活支出 |
26 | 王进鑫 | 19,550 | 同事间借款 |
27 | 陈秋 | 19,550 | 生活支出 |
28 | 靳荣 | 13,034 | 夫妻间转账 |
29 | 王前坤 | 19,550 | 夫妻间转账 |
30 | 于凤涛 | 14,663 | 理财申购 |
31 | 施振华 | 6,517 | 归还借款 |
32 | 桑楠 | 6,517 | 归还住房贷款、生活支出 |
33 | 刘彦娟 | 29,326 | 个人存款 |
34 | 田少芳 | 22,809 | 理财申购 |
35 | 闫琪 | 13,034 | 生活支出 |
36 | 聂健勇 | 6,517 | 生活支出 |
37 | 李海涛 | 32,584 | 理财申购 |
38 | 岳猛超 | 9,775 | 归还借款 |
39 | 唐森 | 9,775 | 夫妻间转账 |
40 | 张祥有 | 19,550 | 夫妻间转账 |
41 | 张占叶 | 19,550 | 转至本人余额宝账户、夫妻间转账 |
42 | 孟德宝 | 9,775 | 夫妻间转账 |
43 | 欧敏冬 | 6,517 | 归还借款、同事间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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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收回投资金额(元) | 主要流水去向 |
44 | 王雪松 | 6,517 | 夫妻间转账 |
45 | 赵志勇 | 19,550 | 理财申购 |
46 | 安喜双 | 19,550 | 理财申购 |
合计 | 1,648,764 | - |
注:本次减资完成后,天津科达原合伙人马云晴、汤晖均已离职,因此未核查上述人员流水去向。
(二)说明减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净利润分别为3,554.12万元和4,717.40万元,均低于5,000.00万元,减资前股本数量与经营规模不相匹配。为将股本总额调整至与公司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同时优化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在综合考虑经营规模及经营业绩的前提下,公司实施了减资,将总股本由7,565.00万股减少至5,100.00万股,减资方式为公司以现金方式回购,回购价格为1.00元/股,减资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减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公司在本次减资前盈利情况较好,保障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同时可以支付减资款2,465.00万元,本次减资不会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减资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565.00万元,若按本次拟公开发行25%股份计算,公司上市后的股份总数预计将超过1亿股,而公司2020年度扣出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仅为4,100.38万元,相较于当时的发展阶段和经营规模,股本数额偏大,不利于后续进一步融资及资本运作。本次减资后,公司每股财务指标显著提升。
综上,公司本次减资系因将其股本总额调整至与发展阶段相适应,亦有利于优化公司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提升公司未来在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减资原因具有合理性。
(三)减资是否导致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出资不实等情形
公司本次以现金回购的方式对全体股东等比例进行减资,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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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按时、足额支付了减资款,履行的减资程序符合当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本次减资前,公司各股东的出资均已足额缴纳,股东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次减资完成后,公司分别向各股东足额支付了减资款。
综上,本次减资不会导致损害公司利益或出资不实等情形。
(四)相关资金是否最终流向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
公司股东均已足额收到相应减资款,收到减资款后主要用于理财申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房屋装修等用途,不存在减资款流向公司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形。
三、说明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纷,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代持
(一)说明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纷
公司历次股权变动过程存在的瑕疵情况如下:
2021年9月,公司董事陈勇因个人职业发展向公司提请辞职。根据科力有限股东会于2017年7月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陈勇与科力有限分别于2017年7月24日和2018年12月24日签订的《增资协议》之约定,因陈勇自签署《增资协议》之日起在公司任职未满5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权按照陈勇对科力有限实际出资额作为转让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陈勇须无条件配合转让。2021年10月16日,陈勇与张万武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350,562股股份(减资后)转让给张万武。
陈勇本次股份转让的时点距其自公司离职不足半年,且其离职前担任公司董事,因此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1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之情形。但是,鉴于:(1)本次股份转让系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旨在履行陈勇与科力有限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的义务;双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已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股份转让价款,该等股份转让事项已办理完毕交割手续,且已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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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备案,前述《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完毕;(2)陈勇离职迄今已经超过半年;(3)公司全体股东均出具了《关于同意陈勇股份转让的确认函》,确认知悉并同意该等股份转让事项,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陈勇、受让方张万武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4)《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就违反其第141条的罚则作出明确规定;秦皇岛市市监局出具证明,确认未发现公司在报告期内有违反市场监管(工商管理、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据此,上述股份转让虽存在程序性瑕疵,但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真实、有效,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历史上自然人股东陈勇离职时股份转让的程序性瑕疵外,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均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当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股权代持
自公司设立至2017年12月期间,张万武存在委托张万岩、郭艳山和张希山代为持股的情形,其中张希山系张万武之父,张万岩系张万武之妹,郭艳山系张万武配偶郭艳芝之弟。截至2017年12月,公司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均已全部解除,该等解除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除前述已披露的代持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代持情形。
四、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分红、转增股本过程中纳税情况及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缴纳所得税未缴纳情形,是否存在税收处罚风险
(一)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纳税情况
公司及其前身历次股权转让(包括员工持股平台涉及的间接持股之转让)纳税情况如下:
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股份数 | 转让价格 | 具体纳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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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股份数 | 转让价格 | 具体纳税情况 |
2015.11 | 张希山 | 张万武 | 2,420.00万元科力有限出资额 | 0 | 近亲属之间转让且还原真实出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
秦皇岛科力 | 郭艳芝 | 1,700.00万元科力有限出资额 (全部未实缴) | 0 | 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 |
2017.12 | 张万岩 | 张万武 | 500.00万元科力有限出资额 | 0 | 近亲属之间转让且还原真实出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
郭艳山 | 郭艳芝 | 180.00万元科力有限出资额 | 0 | ||
2018.12 | 张万武 | 刘丽丽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6万元 | 2.30元/元注册资本 | 转让方张万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
翟晓东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6万元 | ||||
崔萍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6万元 | ||||
马云晴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3万元 | ||||
王康华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6万元 | ||||
欧振权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9万元 | ||||
李清涛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3万元 | ||||
陈新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6万元 | ||||
周启红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6万元 | ||||
陈超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5万元 | ||||
王前坤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2万元 | ||||
李海涛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10万元 | ||||
刘彦娟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9万元 | ||||
田少芳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7万元 | ||||
张祥有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6万元 | ||||
张占叶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6万元 | ||||
闫琪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4万元 | ||||
刘刚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3万元 | ||||
岳猛超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3万元 | ||||
唐森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3万元 | ||||
聂健勇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2万元 | ||||
毕立新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2万元 | ||||
王英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2万元 | ||||
2019.06 | 刘秦生 | 张万武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4万元 | 5.20万元 | 按照原始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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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转让出资额/股份数 | 转让价格 | 具体纳税情况 |
2020.07 | 王英 | 张万武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2万元 | 4.60万元 | 额进行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 |
2020.12 | 张万武 | 王国兴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10万元 | 3.90元/元注册资本 | 转让方张万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
欧振权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10万元 | ||||
李清涛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10万元 | ||||
王前坤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1万元 | ||||
于凤涛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1.5万元 | ||||
赵志勇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6万元 | ||||
安喜双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6万元 | ||||
孟德宝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3万元 | ||||
欧敏冬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2万元 | ||||
王雪松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2万元 | ||||
2021.06 | 毕立新 | 张万武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2万元 | 4.60万元 | 按照原始出资额进行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
孙雷 | 张万武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5万元 | 6.50万元 | ||
2021.08 | 刘刚 | 张万武 | 对应公司减资前注册资本3万元 | 6.90万元 | |
2021.10 | 陈勇 | 张万武 | 对应公司减资后股份350,562股 | 606,562元 | 按照原始出资额减去减资收回投资进行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
2021.11 | 马云晴 | 张万武 | 对应公司减资后股份134,831股 | 224,831元 | |
2022.02 | 汤晖 | 张万武 | 对应公司减资后股份67,416股 | 97,416元 |
综上,公司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纳税情况合法、合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缴纳所得税未缴纳情形。
(二)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的纳税情况
2019年7月11日,科力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科力有限截至2019年2月28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61,178,370.26元按股东出资比例折股为75,650,000.00元股本,净资产扣除折合股本后的余额85,528,370.26元列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将科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科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的总股本、注册资本为7,565.00万元,与原科力有限的注册资本一致,各发起人持股比例与其在原科力有限的持股比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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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说明》确认,公司整体变更前后注册资本(7,565.00万元)未发生变化,不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况,相关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亦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三)发行人历次分红的纳税情况
公司自设立至今进行过一次分红,2019年2月26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进行利润分配,每元注册资本分配0.20元,注册资本为7,565.00万股,共计分配1,513.00万元。本次分红的纳税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分红金额 (万元) | 应纳税金额 (万元) | 纳税情况 |
1 | 张万武 | 584.00 | 116.80 | 公司已代扣代缴个税 |
2 | 张子恒 | 400.00 | 80.00 | 公司已代扣代缴个税 |
3 | 郭艳芝 | 376.00 | 75.20 | 公司已代扣代缴个税 |
4 | 于德江 | 11.60 | 2.32 | 公司已代扣代缴个税 |
5 | 陈勇 | 10.40 | 2.08 | 公司已代扣代缴个税 |
6 | 王红 | 10.00 | 2.00 | 公司已代扣代缴个税 |
7 | 张志青 | 9.80 | 1.96 | 公司已代扣代缴个税 |
8 | 张静 | 5.00 | 1.00 | 公司已代扣代缴个税 |
9 | 郭艳平 | 5.00 | 1.00 | 公司已代扣代缴个税 |
10 | 天津科达 | 101.20 | 20.24 | 天津科达已代扣代缴合伙人个税 |
- | 合计 | 1,513.00 | 302.60 | - |
综上,公司历次分红过程中纳税情况合法合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缴纳所得税未缴纳情形。
(四)发行人历次转增股本中的纳税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不存在转增股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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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减资过程中的纳税情况
2021年10月,公司以现金回购的方式对全体股东进行等比例减资,股本总数减少至5,100.00万股,回购价格为1.00元/股。
本次减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
公司以现金回购的方式对全体股东进行等比例减资,回购价格为1.00元/股,因此公司股东从公司收回的金额与其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数额相等,均小于或等于其初始投资成本,不存在应税收入,故针对本次减资,相关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应缴纳所得税未缴纳情形,是否存在税收处罚风险
2022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了《证明》,确认:自2019年1月1日至今,公司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已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执行税种、税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无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有关税务的争议。
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分红过程中纳税情况合法合规,公司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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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缴纳所得税未缴纳情形,不存在税收处罚风险。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文件;
2、对委托持股人张万武及全部股权代持人进行访谈并形成了《访谈笔录》,取得了该等主体出具的确认函或承诺函,同时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的公示信息,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过程中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的原因及背景、资金来源等及该等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3、获取并查阅了委托持股人及股权代持人之间与股权代持形成相关的资金往来凭证、资金流向凭证,以及股权代持人向发行人出资的相关资金凭证,同时获取了股权代持解除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对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的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全体直接/间接股东签署的书面承诺函,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情况;
5、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减资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减资公告等资料,以及发行人将相关减资款支付给股东的资金凭证,并与直接/间接股东的银行流水进行核对,同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2021年10月减资原因的书面说明;
6、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科力有限设立至今的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历次股权变动相关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增资款支付凭证、历次股权变动相关的股权转让价款等文件,了解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具体情况;
7、获取并查阅了《股权激励计划》《增资协议》,陈勇与张万武签署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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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转让协议》,相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完税凭证,并获取了全体股东出具的《关于同意陈勇股份转让的确认函》;
8、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科达的工商档案资料、历次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相关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及完税凭证等资料;
9、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及机构股东天津科达的相关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对该等直接/间接股东进行访谈并形成《访谈笔录》,并取得了该等股东签署的书面确认函,了解历次股权/股份变动的背景、原因、资金来源,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由其真实持有;
10、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整体变更、分红等过程中的纳税情况,获取并查阅了相关纳税凭证;
1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科力有限设立至今的分红股东会决议、分红款项支付凭证、自然人直接股东及天津科达合伙人关于分红的纳税凭证,同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分红情况的说明;
12、查阅了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张万武进行股权代持的背景系科力有限成立时,其实际控制并经营秦皇岛科力,秦皇岛科力当时存在参股股东;张万武进行股权代持的原因系科力有限拟从事的主营业务与秦皇岛科力相同,张万武时任秦皇岛科力总经理职务,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竞业禁止限制,同时其作为总经理日常工作繁忙,考虑登记简便,因此委托其近亲属出资设立了科力有限;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及解除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相关入股的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证据均证明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及解除真实、有效;除前述已披露的代持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权清晰、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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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履行的减资程序符合当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此次减资系因将其股本总额调整至与发展阶段相适应,亦有利于优化发行人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符合发行人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减资原因具有合理性;此次减资不会导致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出资不实的情形;发行人股东均已足额收到相应减资款,收到减资款后主要用于理财申购,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房屋装修等,不存在减资款流向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形。
3、发行人原董事陈勇离职时股份转让的时点距其自发行人离职不足半年,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1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之情形,存在程序性瑕疵,但股份转让系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登记机关备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真实、有效;除上述股份转让的程序性瑕疵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系相关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当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前述已披露的代持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代持情形。
4、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分红过程中纳税情况合法合规,发行人不存在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缴纳所得税未缴纳情形,不存在税收处罚风险。
问题20.关于募投项目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募投项目包括 “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但募投用地尚未履行“招拍挂”程序。
请发行人:
(1)说明募投用地进展情况,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房地产投资,并充分揭示募投用地取得及建设不及预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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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措施,并提示相应风险。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发行人说明如下:
二、结合募投项目的新增产能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措施,并提示相应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预计可为公司带来约3.6亿元的新增年产值;“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成后拟进行汽车后背箱翻转EPDM包边条新工艺开发、智能亮饰板研发、汽车智能驾驶摄像头低反射率杂光抑制罩研发等相关研发课题的研究与开发。
头低反射率杂光抑制罩研发等相关研发课题的研究与开发。
(一)募投项目带来的新增产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挤出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8.24%、90.44%、91.63%和94.38%,注塑类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7.75%、91.46%、90.68%和90.31%,整体均保持较高水平,现有产能已逐渐难以满足下游客户需求。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由于阶段性产能不足无法满足紧急订单交付,而将部分附加值较低且非核心生产工序委外加工的情况,为满足业务拓展需求,亟需打破产能瓶颈,进一步抢占市场份额并提高市场占有率。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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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将充分利用公司自主研发的生产工艺进行产品扩产,预计项目新增产能及对应销售收入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别 | 单位 | 2021年度产能 | 募投项目新增年产量 | 募投项目新增年产量对应销售收入(万元) |
挤出类 | 万米/年 | 3,348.00 | 4,200 | 20,998.23 |
注塑类 | 万件/年 | 13,300.11 | 11,392 | 13,251.41 |
冲压类 | 万kg/年 | - | 8.5 | 1,543.93 |
小计 | - | - | 35,793.56 |
上述募投项目建设投产后,公司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产能较现有产能规模增长较多,公司的生产能力将得到有效的提升。
(二)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
1、公司销售规模持续增长,具备消化新增产能的基础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季节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一季度 | 8,198.78 | 58.28% | 5,179.94 | 125.65% | 2,295.57 | -30.46% | 3,301.29 |
二季度 | 9,586.32 | 52.39% | 6,290.80 | 88.34% | 3,340.06 | -10.30% | 3,723.43 |
三季度 | - | - | 6,820.12 | 45.12% | 4,699.53 | 27.02% | 3,699.71 |
四季度 | - | - | 9,394.13 | 55.22% | 6,052.29 | 33.10% | 4,547.28 |
合计 | 17,785.11 | - | 27,684.98 | 68.94% | 16,387.45 | 7.31% | 15,271.71 |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271.71万元、16,387.45万元、27,684.98万元和17,785.11万元,前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4.64%。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一、二季度营收出现负增长,降低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但2020年三季度以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恢复较快增长,同比增幅均在27%以上,2021年度同比增长达68.94%。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为募投项目扩产新增产能的消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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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募投项目产品市场需求旺盛,具有较大的市场消化空间在终端整车市场需求向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持续增长、汽车零部件全球化采购、单车玻璃用量加大等行业趋势推动下,公司主营产品具备广阔的发展空间,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回复“问题14.关于行业影响及市场竞争/三/(二)结合上述情况和市场竞争格局,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未来市场需求和容量,发行人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未来业务规模增长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市场竞争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具备轻量化、集成化特征,可结合客户需要提升智能化程度,契合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景较好。据测算,2024年度全球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76.93亿元,其中新能源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9.71亿元,国内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
28.96亿元,其中新能源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0.43亿元。未来,公司主营产品市场需求旺盛,市场规模庞大,行业天花板远未到顶,公司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消化空间。
3、公司将进一步巩固现有优质客户资源,积极开拓新客户及老客户新主体
公司深耕汽车玻璃总成组件领域多年,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和客户合作基础。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技术研发实力的增强,公司与现有客户保持了密切联系,与福耀玻璃、圣戈班、Vitro、艾杰旭、耀皮玻璃、板硝子等国内外知名汽车玻璃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供货量及销售收入整体均呈增加的趋势,其中对福耀玻璃、圣戈班和板硝子的增长幅度较高。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强对现有客户的服务和培育,在与现有客户合作的过程中,随时关注客户的需求动向,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沟通频率,以提高客户的依赖度和忠诚度;与此同时,公司通过加强技术研发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力争做到给客户提供最优的产品和最好的服务。通过以上措施,公司预计将能够进一步扩大现有客户销售规模,提升公司产品在现有客户整体采购量中的份额。稳定的优质客户资源将为本次募投项目产能的消化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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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将凭借其在汽车玻璃总成组件领域建立的先进技术水平、优质产品性能以及良好口碑积极开拓新客户及老客户新主体,不断扩大业务范围,积极抢占市场份额。
4、公司将持续进行技术研发,开发新产品、提升扩产产品市场竞争力
公司重视自身的持续研发能力,一直将提高技术研发能力作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073.97万元、1,014.44万元、1,721.40万元和939.91万元,研发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新产品开发数量持续增加,分别为189个、284个、427个和213个,为公司订单增加和业绩增长作出重要贡献。未来,公司将在产品结构设计、工装模具制造、生产制备工艺、检测实验分析等方面持续投入资源,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自主研发水平和能力,以设计生产出满足不同客户差异化要求的新产品,同时持续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提升扩产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市场竞争力,以促进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为公司技术研发提供支撑。本项目通过整合公司现有技术研发力量,购置先进的研发设备及软件、引进专业研发技术人员等方式,改善和提高技术中心现有的软硬件设施水平,扩大技术中心规模,并对其进行全面升级。本项目的实施将全面提升公司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研发体系,丰富产品种类,优化工艺技术,同时顺应汽车行业发展趋势,加速研发新能源汽车配套玻璃总成组件产品,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以促进未来新增产能的及时消化。
5、公司将合理规划募投项目产能释放进度,避免新增产能消化压力集中出现
公司在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时考虑了新增产能的释放过程,项目建设期为2年,预计于第3年开始产生收益并于第4年实现达产,由于募投项目产能存在逐步释放过程,产能消化压力并不会在短期内集中体现,公司未来拥有较长时间用于新增产能的消化准备。随着核心技术创新升级及产品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可实现稳步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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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系基于市场发展趋势、公司技术储备和客户资源等综合考虑决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可为公司带来约3.6亿元的年产值。受益于相关行业发展带来的契机,公司将持续在轻量化、环保化、智能化的趋势下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快速增长的销售规模、良好的市场需求环境、优质的客户资源以及持续的技术研发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提供了保障。虽然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及预期效益进行了市场调研和审慎论证,但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及预期效益与市场供求关系、行业竞争程度以及技术研发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不排除未来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行业竞争加剧或技术研发方向错误等不利因素导致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三、中介机构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财务测算表,了解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及对应营业收入情况;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了解发行人为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拟采取的措施及未来发展战略。
(二)核查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投产后,预计可为发行人带来约3.6亿元的新增年产值,受益于相关行业发展带来的契机,发行人将持续在轻量化、环保化、智能化的趋势下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快速增长的销售规模、良好的市场需求环境、优质的客户资源以及持续的技术研发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提供了保障;发行人将充分把握行业发展契机,巩固现有优质客户资源,持续获取和保持较高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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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胡永波
中国注册会计师:
钱星一
中国·武汉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