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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告日期:2005-04-15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原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现修订为":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2、原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现修订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3、原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现修订为:"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4、原第五十五条:"为充分反映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应当采取累计投票制。"
    现修订为:"为充分反映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在选举两个以上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出席位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5、原第五十七条第(一)点:"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若为七人,低于五人时;公司董事若为九人,低于六人时);"
    现修订为:"(一)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公司董事若为七人,低于五人时;公司董事若为九人,低于六人时;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6、原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现修订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公司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召开公告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八十一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对原有提案的取消及因故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前五个交易日公告。"
    7、原第六十二条增加内容: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的,通知中还需包括: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址、网络投票的时间、期限以及投票程序。"
    8、原第七十二条增加内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9、原第八十条后增加内容: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八十一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0、原第八十四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现修订为:"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须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1、原第一百条:"董事、董事的亲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3条所列范围)所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关联交易行为时,该董事为关联董事。"
    现修订为:"董事、董事的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所列范围)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关联交易行为时,该董事为关联董事。"
    12、原第一百零三条增加内容:
    "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13、原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现修订为:"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14、原第一百一十八条:"(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现修订为:"(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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